篇一 :审理报告格式

关于…一案的审理报告

一审刑事案件用 _________刑初字第___号 一、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 公诉机关______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与被告人的关系和受害情况等。 自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委托或者法定、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性别、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以及与被代理人的关系等。此项系指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和未成年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指定代理人。有此项的应列在被代理人之后另起一行续写。 被告人……首先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党派、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因本案被拘留、逮捕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时间和情况现羁押处所其次写明何时、何地、何故受过何种处罚包括劳动教养、行政拘留、犯罪判刑或者免刑和是否累犯等情况再次写明被告人的家庭情况如有亲属侨居外国或者在台、港、澳的亦应写明其情况。 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如果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多人的应在其相关项目之后增项续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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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审理报告

关于原告鄢和根与被告王平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修水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

审理报告

一、 案件的由来及审理经过

原告鄢和根与被告王平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水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欧阳理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王平华、被告保险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已于20xx年4月19日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

原告鄢和根,男,19xx年11月26日生,汉族,江西修水县人,农民,住征村乡车田村10组。身份证号:36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冷静,修水县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平华,男,19xx年9月16日生,汉族,江西修水县人,农民,住征村乡吴坪村2组。身份证号:36xxxxxxxxxxxx。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水支公司。

法人代表黄春良,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芳艳,女,该公司职工,全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陈继鸿,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及理由

原告鄢和根诉称,20xx年10月20日,被告王平华驾驶赣G31C22三轮摩托车在征村乡吴坪村与原告驾驶的赣G6C492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十级伤残的交通事故。随后修水县交警大队作出了事故责任认定,认定原告鄢和根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王平华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调解。后因对调解不服,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俩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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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审理报告(模板)

审 理 报 告

(2013)雨民初字第587号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原告姜迎建诉被告姜迎农、戴正莲继承纠纷一案,于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组成合议庭审判。

二、当事人的自然情况。

原告姜迎建,男,19xx年7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xxxxxxxxxxxx,汉族,无业,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小行里51号15幢605室。

委托代理人姜丽颖,女,19xx年10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xxxxxxxxxxxx,汉族,无业,住址同上,系姜迎建之女。

被告姜迎农,男,19xx年12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xxxxxxxxxxxx,汉族,无业,住南京市雨花台区丁树村27号。

被告戴正莲,女,19xx年1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xxxxxxxxxxxx,汉族,无业,住址同上。

三、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

本案经审理,本院认为,行为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法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的父母生前未立有遗嘱,也没有遗赠抚养协议,对其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继承开始后,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原告姜迎建与被告姜迎农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对被继承人遗产的分配已达成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对被继承人遗产范围的抗辩,不足以对抗遗产补偿约定的效力,本院不予支持。此外,被告辩称80000元补偿金约定为兄弟姐妹四人均分,给付原告的20000元已相抵,并提供了姜迎庆及姜迎红的证言,但两名证人均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证言内容亦无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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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怎样写案件审理报告

怎样写案件审理报告

一、案件审理报告概念

案件审理报告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理部门,对本级案件检查部门直接检查处理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检查处理所呈报案件进行审查核实,并经集体审议,领导批准,对案件的事实、性质及处分处理意见提出审查意见的书面报告。

这一书面报告的制作者,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和专兼职审理工作人员。强调的是检查与审理分开,二者在人员、分工、程序等方面都有所侧重,不能混为一谈。

从写作角度应注意:

案件审理报告必须是一个案件经有关部门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之后,案件审理部门所提出的审查意见。也就是说,它是在案件调查终结的基础上,经过一定的审理程序之后而形成的。

案件审理报告是一种 “报告”的形式,它是就案件的事实、证据、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和党纪、政纪处分提出审理意见,向本级纪委常委会(或委员会)或本级监察机关领导部门所提出的报告。

案件审理报告不是重新对案件展开全面调查核实,而是对呈报案件所认定的事实、性质、处分处理意见进行审查核实,

因此,它不必象案件调查报告那样对所有的案情,包括所有的证人与证据、具体的细节经过等进行表述。

二、案件审理报告的结构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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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15、审理报告

关于刘×违纪案件的审理报告

镇纪委会议:

刘×违纪案件,20xx年×月×日镇纪委调查组进行了初核,×月×日经镇纪委会议研究决定立案,20xx年2月4日调查终结呈送县纪委审理。经补充调查,2月10日县纪委将审理意见反馈我委,经镇纪委审理小组扩大会议讨论,现将审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自然情况

刘×,男,19xx年1月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吉林省东丰县人。19xx年7月加入中国共 产 党,19xx年1月至今任××镇××村党支部书记。

二、违纪事实

20xx年6月,刘×随镇领导到广州等地考察招商引资项目。考察期间,刘×给本村干部和及相关领导购买了打火机、保健品等纪念品折合人民币4,500.00元。回家后,刘×以其个人名义将这些纪念品送给了本村干部及相关领导。刘×考虑这部分费用不便在村账上报销,便“以餐费、住宿费”名义,虚开两张金额合计4,500.00元的票据。同时,刘×对该村会计和镇经管站审批工作人员谎称,在广州等地考察期间的一些开支没有#5@p,要求会计和镇经管站工作人员将这两

张票据处理一下。同年8月,村会计将这两张票据报经镇经管站审批后,从村收取的土地承包费等村集体收入中核销,并将4,500.00元现金交给了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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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法院审理报告

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的审理报告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2011)*民初字第*号

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原告**,

被告**

被告**

三、当事人诉争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诉称,

被告**辩称,

被告**未答辩。

四、对事实及证据的认定与分析

经审理查明,******

以上事实,有**等材料在卷、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五、处理意见

主审人认为,**。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二、****

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负担。

以上当否,请审议?

主审人:**

二O一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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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二审审理报告

关于章国新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的审理报告 ( ) x 刑终字第 x号

一、一审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

原公诉机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湖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被告人章国新出于个人图财目的,多次翻窗进入体彩中心摇奖厅,并窃取摇奖专用彩球,造假投入使用,此事迅速在全省、全国通过媒体传开,广大彩民情绪激愤,并对政府发行彩票的真实性产生怀疑,造成彩票销售量急剧下降。

原审被告人章国新(上诉人),男,43岁,汉族, x年x 月x 日生,高中文化,武汉市人,系武汉市某重型机械厂工人,家住武汉市武昌区司门口238-5号。20xx年5月7日因涉嫌诈骗经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武昌区公安分局于5月8日执行逮捕。现押于武昌公安分局看守所。 被告辩护人刘天兵,武汉市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原审被告人章国新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武昌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 x 月 x日作出( )x 刑初字第x 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章国新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章国新不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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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审理报告

关于哈高科绥棱二塑有限公司

诉黑龙江省绥棱第二塑料有限公司

借款纠纷一案的审理报告

(2010)绥中法民二初字第 号

一、案件的由来及审理经过

原告哈高科绥棱二塑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绥棱第二塑料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于20xx年5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于20xx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博,原告委托代理人王锦歧,被告法定代表人张献义,被告委托代理人薛永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

原告:哈高科绥棱二塑有限公司,注册号:232332100000113,地址:黑龙江省绥棱县立新街三委(繁盛大街120号),法定代表人范林业;

委托代理人张博,黑龙江鸿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锦歧,男,19xx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哈高科绥棱二塑有限公司职员,现住该公司。

被告:黑龙江省绥棱二塑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绥棱县绥棱镇繁盛大街120号,法定代表人张献义;

委托代理人薛永录,男,19xx年9月16日出生,汉族, 1

黑龙江省绥棱二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现住绥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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