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工地安全事故报告范文

浙江圣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中昊臻园1~18#楼石材幕墙项目

20xx年3月3日事故报告

一、职工信息

浙江圣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事故时间:20xx年3月3日下午16时40分

事故地点:中昊臻园6#楼北面底层门厅

事故者基本情况:

姓名:袁作林

性别:男

出生时间:19xx年05月26日

身份证号码:51xxxxxxxxxxxx

籍贯:四川通江县广纳镇独柏树村

现住地址:中昊臻园工地

岗位:打胶工

二、受伤过程

在中昊臻园工地6号楼北立面底层门厅部位,本公司员工袁作林准备进行打胶施工作业,在其右脚踏上第一步铁架(第一步高度400mm),左脚并未离开地面时突然昏厥倒地,同行人员赵玉华赶紧上报工地项目部并及时送到医院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原因分析

根据袁作林同事介绍,他有无端晕厥病例史,在20xx年在其它工地发生过突然晕厥事件(在夜晚),由于未发现异常,他本人也未作进一步检查。

事故发生后,施工现场项目部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分析原因体现出以下几个因素:职工袁作林对自己身体发病后抱侥幸心里,没有进行身体检查,加之本人的安全意识较底,所以照成了这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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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建筑工程事故调查报告

福建省厦门市某机械公司仓库工程坍塌事故

摘要:厦门市某机械公司厂区在20xx年x月x日下午一栋正在建的两层仓库发生坍塌事故,造成了7人死亡、38人受伤的重大建筑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近200万元。事故发生后,厦门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建筑施工坍塌事故联合调查组。事故调查组于8月x日至20日对事故开展调查工作,并委托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建筑物的坍塌原因进行了检测、分析和鉴定。通过调查,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经过,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对事故责任者提出了处理建议,并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关键词:建筑 事故 调查 处理分析 防范

一、事故简况

(一)事故发生时间:20xx年x月x日下午6时5分

(二)事故发生单位地点:厦门市某机械公司厂区内

(三)事故类别:坍塌

(四)死亡人数:7人

(五)受伤人数:38人

(六)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

(一)施工单位基本情况:公司成立于19xx年x月,在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法定代表人魏文雄,注册资本1028万元,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该公司于20xx年x月通过邀标的方式与该机械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并成立“厦门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某机械公司工程项目部”,同时聘任刘远征为该项目部经理,邓力山为该项目部负责人。项目于20xx年x月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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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处理报告


通信与广电工程

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处理报告

工程名称:                                                编号:

(本表一式六份。监理单位、设计及建设单位审批后,送监理单位、建设、设计、质监、承包等单位各存一份。重大质量事故按《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等程序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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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工程建设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参考格式

工程建设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参考格式 Χ年Χ月Χ日,***县**建筑公司在建设**工程过程中,因***造成*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万元。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县人民政府于*月*日成立了由县安监局牵头,县纪委、监察局、检察院、总工会和建设局派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认真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

****年*月*日上(下)午**时,**公司在……,造成***重伤,***(姓名),男(女),**岁,***市***镇人,职业,起重工)在送往医院抢救的路途中死亡。

二、***公司概况

***公司是****年**月在***注册的一家**企业,注册资金***万元,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现有职工30人,办公地点在**县城关镇,法人代表***,总经理***。

三、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

1、应急救援。事故发生后,***县政府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对失踪人员进行全力搜救。县领导***、***等立即赶赴现场指导救援。经过**小时艰苦作业,于*月*日**时发现失踪人员***,搜救工作结束。

2、善后处理。事故发生后,副县长***主持召开了由公安、安监、法院、劳动、建设、工商等单位负责人参加的事故处理协调会,通过多方做工作,遇难人员家属情绪稳定,对事故善后处理结果表示满意和接受,整个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平稳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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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工地安全事故报告范文

XXXX工程公司

XXXX、地下室项目

20xx年11月28日事故报告

XX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职工信息

XXXX工程公司

受伤时间:20xx年11月28日

受伤地点:XXXX花园1#楼

受伤者基本情况:

姓名:XXXX

性别:男

出生时间:19xx年07月23日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

籍贯:福建省石狮县河山镇落泉村2社10号

现住地址:XXXX县六管区附近

岗位:砌砖工人

二、受伤过程

20xx年11月28日上午6:30点左右,我公司职工XXXX在XXXX花园1#楼上班时间在五楼下楼梯时不慎从楼梯上摔落,因XXXX本人强烈要求要到福州医院治疗,随即送往福州市第二医院治疗,20xx年11月28日下午13:49分住院治疗。初步诊断:L1椎体压缩性骨折伴轻度滑脱,具体病情详见住院病

历、诊断证明单等。

三、原因分析

事故发生后,施工现场项目部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分析原因体现出以下几个因素:职工XXXX在下楼梯太急,加之本人的安全意识较底,所以照成了这次事故。

四、纠正预防

施工现场项目部的管理层召开了事故原因分析后,又立即组织召开了砌砖班及各班组相关人员的安全会,教育在施工现场施工的人员要提高安全意识,遵守项目部的各项制度,做到“三不违”、“三不伤害”,必须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通过此次会议,进一步加强了公司的管理工作,提高了员工的安全意识和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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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安全事故报告XXX

安全事故报告

XXXXXXXXXXX局:

XXXXXX工地现场发生的混凝土罐车倒车伤人安全生产事故,在贵局XX局长的亲自领导及现场指挥下,事故已基本处理完毕,伤者已得到妥善安置,施工现场正在按照贵局的指导精神进行全面停工整改。整改完成并自检合格后上所贵局复查,复查合格后再向贵局申请复工。现将事故处理过程向贵局汇报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xx年7月13日下午17时40分左右,在XXXX大厦施工现场,施工基础桩混凝土浇灌时,由于中XXXXXXXXX罐车司机XXX在未明确现场指挥的情况下,擅自倒车,在倒车时轻微擦伤XXXXXX总公司所属的工地工人XXX头部,双方发生争执,经现场监理人员及甲方工程师及时制止,控制了事态进一步扩大。由于我们没有意识到此次安全事故的严重性,没有第一时间向贵局上报。事故发生后司机报交警处理,因事发现场在建筑工地,交警通过110转报市安监局。贵局接报后高度重视,XX局长亲赴现场了解情况及指导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并亲自到医院看望伤者,伤者经XXXX医院进行CT检查及医生诊断为轻微伤,伤者XXX于当晚8点回到工地办公室,并与司机XXX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当事人经友好协商,已签定和解《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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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为加强对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职工在施工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 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预防或减少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

2、 事故发生后,应按照事故的等级划分;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或造成3人(含)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1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或造成10人(含)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较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或造成5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或造成100人(含)以上重伤的,或造成1亿元(含)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3、 发生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上报上级领导和安全职能部门,并保护好事故发生现场和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及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对于重伤死亡事故,必须以最快的速度上报公司,公司须在事故发生后的半小时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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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为:“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本条是关于发生伤亡事故时的报告义务的规定。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是及时组织抢救的基础,也是认真进行调查分清责任的基础。因此,施工单位在发生安全事故时,不能隐瞒事故情况。 对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我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作了相应的规定。同时《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xx年国务院令第34号)和《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19xx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3号)也对生产安全事故作了相应的规定。比如《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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