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申请书

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申请书

申请人:武汉市汽车工业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五路17号(三新材料产业孵化器后三楼102号),邮政编码:,电话号码。

被申请人:王丙南,女,汉族,19xx年4月29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碧湖社区14栋3-102号,邮政编码:,电话号码:。

申请事项:

1、判决撤销硚劳仲裁字[2010]第198号仲裁裁决书。

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1、仲裁所依据的事实不清。

申请人于20xx年7月1日开始承接########清洁综合服务项目。承接该项目后,申请人即于当日和第三人###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将该项目中的劳务工作分包给第三人。被申请人就是由第三人聘请的劳务人员。##仲裁委员会在没有查清上述事实的情况下,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劳动关系是错误的。

2、仲裁裁决的法律适用错误。

被申请人于20xx年8月24日到第三人处应聘保洁员岗位,因故于20xx年3月4日与第三人解除劳务关系。被申请人于20xx年11月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其仲裁请求已明显超过了仲裁时效,应当依法予以驳回。但是##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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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撤销劳动仲裁申请书

撤销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宝代表人:

被申请人:,姓名,民族, 年 月 日出生,住 省 市 区 楼 室。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撤销 人仲案字[2012]第 号仲裁裁决书;

事实与理由: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

争议时,违反法定程序,直接导致认定事实错误,基于此做出的的常钟劳人仲案字[2012]第2号仲裁裁决书显失公正。为此该裁决符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申请撤销条件,故特现提出申请撤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38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辩论和质证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在本次仲裁中,仲裁员作出事实认定的关键证据为,裁决书中所称的“本委调查收集的证据,公司提交区劳动监察大队年检材料20xx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

对这份关键证据,仲裁员在取得后未由申请人进行质证。更未征询申请人的最后意见,即直接用此证据做为判决根据。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38条规定,剥夺了申请人的质证权利和辩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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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撤销劳动仲裁申请书

撤销劳动仲裁申请书

撤销劳动仲裁申请书一: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书申请书

申请人:上海X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嘉定永新路XXXXX号X

法宝代表人:XXX

被申请人:陆XXX,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嘉定区塔城路。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撤销 嘉劳人仲(2012)办字第1914号仲裁裁决书

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上海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陆XX)在申请人(上海X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处工作,双方签署过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自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被申请人于20xx年3月31日自行填写离职申请单,申请离职。在仲裁庭审时,申请人向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

会出示了被申请人的填写的离职申请单,被申请人对此也是予以明确确认的。从以上的事实和证据可以看出,被申请人是自行申请离职,不与申请人重新续签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需支付补偿金的情形。

二、上海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中被申请人故意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1、仲裁裁决认定被申请人20xx年1、2月份未发放的1000元为克扣工资错误。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500元为效益工资,该部分工资是按照申请人的经济效益以及被申请人的工作情况而给予是否发放的。但令人遗憾的是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招商工作进行了将近一年之久,却一直毫无进展,为此,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进行调岗,并且被申请人对此是接受的,因此,申请人不发放该部分的工资是有依据的,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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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撤销劳动仲裁申请书(潘虎)

撤销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开发区美达职业学校。

法定代表人:潘虎。

被申请人:何小林,男,汉族,19xx年2月26日生,住四川省岳池县苟角镇范家坝村6组39号。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撤销安顺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安市劳仲裁字(2011)64号仲裁裁决书(下简称该裁决书)。

事实与理由:

一、该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

(一)被申请人何小林的工资为2000元/月,3500元/月指的是何小林与另外一个管理人员的工资,其中另外一个管理人员的工资为1500元/月,由被申请人负责找寻,但直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发生劳动争议之日止,被申请人未找到这一管理人员;(二)申请人仅尚未支付被申请人何小林7月份的工资,不存在拖欠被申请人5-7月份工资的行为,这有申请人发放给被申请人的5、6月份工资补贴表、何小林的亲口确认等证据予以证明,但该裁决书却认定申请人尚欠被申请人5-7月份的工资明显认定事实错误;(三)申请人并未非法解除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被申请人进入申请人处担任教师后,按照双方约定,“教授学员做好衣服、把好质量关口”为其工作职责之一,但其不仅无能力胜任该工作岗位其并为提供能胜任该工作的相关资质和条件,明显存在欺诈,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且在进入教师工作岗位后,被申请人对工作极不负责,严重失职,导致申请人遭受了重大损失,直至停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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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撤回仲裁申请书

撤回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于月 日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仲裁申请,现提出撤回。

撤回仲裁申请理由:

此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注:1.申请人系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申请人系法人或其它组织的,

应写明名称,并加盖公章。

2.本申请书应用钢笔、毛笔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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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撤回仲裁申请书

撤回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对 年 月 日向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提出的仲裁申请,现提出撤回。

撤回仲裁申请理由:

附注:

写明名称,并加盖公章。申请人: 年 月 日 申请人系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系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

2.本申请书应用钢笔、圆珠笔书写。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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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撤回劳动仲裁再提申请

调研小结:

1.撤回仲裁申请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人行使权利的一种方式,在仲裁裁决作出前的任何阶段,申请人均可以撤回申请,但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

2.只要在诉讼时效期内,均可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根据20xx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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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申请人谢某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

申请人谢某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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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潭中立仲字第10号

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谢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泉塘镇沙河村培桂堂村民组13号。

委托代理人龙桃先,湘乡市环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朱某,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谢某与被申请人朱某因劳动争议,不服湘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湘劳仲(2010)第30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该仲裁裁决申请一案中,申请人谢某与被申请人朱某已自行和解,申请人谢某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谢某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谢某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谢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 铁 兮

审 判 员 文 仕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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