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劳动仲裁申请书(潘虎)

撤销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开发区美达职业学校。

法定代表人:潘虎。

被申请人:何小林,男,汉族,19xx年2月26日生,住四川省岳池县苟角镇范家坝村6组39号。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撤销安顺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安市劳仲裁字(2011)64号仲裁裁决书(下简称该裁决书)。

事实与理由:

一、该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

(一)被申请人何小林的工资为2000元/月,3500元/月指的是何小林与另外一个管理人员的工资,其中另外一个管理人员的工资为1500元/月,由被申请人负责找寻,但直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发生劳动争议之日止,被申请人未找到这一管理人员;(二)申请人仅尚未支付被申请人何小林7月份的工资,不存在拖欠被申请人5-7月份工资的行为,这有申请人发放给被申请人的5、6月份工资补贴表、何小林的亲口确认等证据予以证明,但该裁决书却认定申请人尚欠被申请人5-7月份的工资明显认定事实错误;(三)申请人并未非法解除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被申请人进入申请人处担任教师后,按照双方约定,“教授学员做好衣服、把好质量关口”为其工作职责之一,但其不仅无能力胜任该工作岗位其并为提供能胜任该工作的相关资质和条件,明显存在欺诈,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且在进入教师工作岗位后,被申请人对工作极不负责,严重失职,导致申请人遭受了重大损失,直至停 1

业,故申请人是由于被申请人的失职行为造成停业的,故不存在申请人非法解除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的行为。

二、该裁决书裁决程序不当,严重违反证据规则

从证据规则看。被申请人提交的“聘用教师合同书”无申请人盖章,也无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表签名,这证明,该“合同书”不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体现,根据《劳动合同法》、《合同法》等规定,该“合同书”因不符合劳动合同必备的要件而无效,故该“合同书”不具有证据合法性的特征,更不具备真实性,故该裁决书以此“合同书”作为定案的依据严重违反,最终影响了本案关键的事实认定;关于证人谌春祥的身份,谌春祥仅是申请人处的一名学员,其的证人证言不能直接证明被申请人的工资及发放情况;对于申请人提交的“聘用教师合同书”和“工资表”,上面均有申请人的盖章和被申请人的亲笔签名,被申请人是认可的,足以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符合证据三性特征,而仲裁委却认为申请人不诚信,并以此为理由采纳了被申请人的全部主张,实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

三、该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

错误之一:该裁决书剥夺了申请人之诉讼权利,该裁决之第一项“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拖欠的工资壹万零伍佰(10500.00)元,支付申请人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贰仟陆佰贰拾五元”超过了劳动争议发生时安顺市西秀区12个月的最低工资标准,本案劳动争议发生时安顺市西秀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为830元/月,12个月乘以830元=9960元,故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案不应为终局裁决,同时支持25%工资的经济补偿请求也与事实和法律严重不符,经济补偿是指劳动关系解除时的经济补偿,与赔偿金性质完全相反;错误之二,在《劳动合同法》有规定的情 2

况下适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严重违反了法律适用原则。

综上,安顺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安市劳仲裁字(2011)64号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向贵院提出申请,恳请贵院撤销该裁决书。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3 申请人:年 月 日

 

第二篇:撤销劳动仲裁申请书

撤销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宝代表人:

被申请人:,姓名,民族, 年 月 日出生,住 省 市 区 楼 室。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撤销 人仲案字[2012]第 号仲裁裁决书;

事实与理由: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

争议时,违反法定程序,直接导致认定事实错误,基于此做出的的常钟劳人仲案字[2012]第2号仲裁裁决书显失公正。为此该裁决符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申请撤销条件,故特现提出申请撤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38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辩论和质证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在本次仲裁中,仲裁员作出事实认定的关键证据为,裁决书中所称的“本委调查收集的证据,公司提交区劳动监察大队年检材料20xx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

对这份关键证据,仲裁员在取得后未由申请人进行质证。更未征询申请人的最后意见,即直接用此证据做为判决根据。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38条规定,剥夺了申请人的质证权利和辩论的权利。

正是由于仲裁庭没有对该份证据进行证据,没有在取证后征询申请人的最后意见,申请人没有对该份证据质证和发表意见,仲裁员又未对该证据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导致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

(1) 该份证据公司提交给区劳动监察大队年检材料20xx年12月正常工资 薪金收入明细表,是申请人将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表格直接抄送给劳动监察大队的。工资一项,该表格中并没有结构分项,只有总数。根据该表根本不能推算出是否发放了争议的加班费。该份明细表与申请人提供的工资发放表并无矛盾之处。根据这一表格仲裁庭不采信申请人提供的工资发放表没有任何道理。

(2) 该份证据为“20xx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而申请人与被 申请人之间的劳动争议区间为“20xx年12月至20xx年5月”。该证据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性。用距离双方争议时间七个月后的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的证据作为裁决依据显然是错误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46条规定,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仲裁委员会印章。

该份裁决书并无仲裁员签名。

综上,申请人认为, [2012]第 号仲裁裁决书的作出违反了法定程序,裁决书本身缺少法定签名要件,依法应予撤销,恳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撤销。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 2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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