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20xx年修订]08.1.16

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20xx年修订]

发文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1号

发文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8-1-14

实施时间: 2008-1-14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会计报表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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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提高证券公司财务信息质量,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我会对《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进行了修订,现予公告,请各证券公司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20xx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提高证券公司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 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经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年度报告。

…… …… 余下全文

篇二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xx年修订)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主板(含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

第三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均应当披露。鼓励公司以简明易懂的方式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披露信息。

第四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完整性和妨碍阅读的前提下,公司可采取相互引证的方法,对年度报告相关部分进行合理的技术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的全文应当遵循本准则第二章的要求进行编制和披露。

公司年度报告摘要应当遵循本准则第三章的要求,按照附件的格式进行编制和披露。

…… …… 余下全文

篇三 :20xx-12-27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20xx年修订)》及报送补充监管报表的通知

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20xx年修订)》

及报送补充监管报表的通知

证监会计字[2002]16号 20xx年12月27日

各证券公司、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一、为了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财务行为,提高证券公司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质量,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结合近年各项政策法规和市场环境的变化,我会对《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证监会计字[2002]2号)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各公司必须严格按照《证券公司会计制度》的会计报表格式进行编制,除做下列调整外,不得进行其他调整:

1、资产负债表的“银行存款”和“清算备付金”项下分别增加两项:“经纪业务客户资金存款”、“受托管理客户资金存款”。

2、资产负债表增加“短期借款”一栏,将“质押借款”作为其中一栏。

3、利润表的“自营证券差价收入”栏下增加“受托投资管理收益”。

4、如公司已在20xx年报中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计提了资产减值准备,可以在相应的资产项目下增加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项目。

三、公司应按如下要求编制和报送《净资本计算表》和《客户资金情况表》:

1、公司应按照《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的要求计算净资本,并以净资本计算表的形式列示期初数和期末数,并对增减变动的情况进行分析说明。

…… …… 余下全文

篇四 :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

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8]4号

现公布《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各基金管理公司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基金管理公司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 凡根据《公司法》、《基金法》规定经批准设立的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

第三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披露本准则列举的各项内容。但是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确实不适用,或者公司尚有本准则未能包括的重大事宜的,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删除或增加编制内容。

第四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公司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 …… 余下全文

篇五 :第8号——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

第8号——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

2000-12-21

20xx年12月21日 证监发[2000]80号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发行股票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证券公司编制年度报告时,除应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本规定的要求。其中的财务报表附注部分还应遵循《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6号--证券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 证券公司应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前三年年末或年度如下财务数据与财务指标:流动资产、代买卖证券款、受托资金、流动负债、净资本、营业收入、手续费收入、自营证券差价收入、证券发行收入、营业支出、净资产负债率等。

第四条 证券公司董事会应在其报告中披露如下事项:

(一)证券经纪业务情况,包括:

1.按证券种类(如股票、基金、国债、企业债券和其他证券等)和交易场所披露代理买卖证券的金额、市场份额。

2.按债券的种类(如国债、企业债券等)披露报告期内代理的已兑付债券金额。

…… …… 余下全文

篇六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xx年修订)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主板(含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

第三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均应当披露。

第四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完整性和妨碍阅读的前提下,公司可采取相互引证的方法,对年度报告相关部分进行合理的技术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的全文应当遵循本准则第二章的要求进行编制和披露。

公司年度报告摘要应当遵循本准则第三章的要求,按照附件的格式进行编制和披露。

第六条  同时在境内和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如果境外证券市场对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与本准则不同,应当遵循报告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并在同一日公布年度报告。

…… …… 余下全文

篇七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xx年修订)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年修订)

(20##年4月15日  证监会公告[2013]2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半年度报告是中期报告的一种类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主板(含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半年度报告。

第三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公司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均应当披露。

第四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完整性和妨碍阅读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相互引证的方法,对半年度报告相关部分进行合理的技术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五条  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全文应当遵循本准则第二章的要求进行编制和披露。公司半年度报告摘要应当遵循本准则第三章的要求,按照附件的格式进行编制和披露。

…… …… 余下全文

篇八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xx年修订)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半年度报告是中期报告的一种类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主板(含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半年度报告。

第三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公司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均应当披露。鼓励公司以简明易懂的方式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披露信息。

第四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完整性和妨碍阅读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相互引证的方法,对半年度报告相关部分进行合理的技术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五条  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全文应当遵循本准则第二章的要求进行编制和披露。公司半年度报告摘要应当遵循本准则第三章的要求,按照附件的格式进行编制和披露。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