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12-27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20xx年修订)》及报送补充监管报表的通知

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20xx年修订)》

及报送补充监管报表的通知

证监会计字[2002]16号 20xx年12月27日

各证券公司、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一、为了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财务行为,提高证券公司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质量,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结合近年各项政策法规和市场环境的变化,我会对《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证监会计字[2002]2号)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各公司必须严格按照《证券公司会计制度》的会计报表格式进行编制,除做下列调整外,不得进行其他调整:

1、资产负债表的“银行存款”和“清算备付金”项下分别增加两项:“经纪业务客户资金存款”、“受托管理客户资金存款”。

2、资产负债表增加“短期借款”一栏,将“质押借款”作为其中一栏。

3、利润表的“自营证券差价收入”栏下增加“受托投资管理收益”。

4、如公司已在20xx年报中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计提了资产减值准备,可以在相应的资产项目下增加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项目。

三、公司应按如下要求编制和报送《净资本计算表》和《客户资金情况表》:

1、公司应按照《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的要求计算净资本,并以净资本计算表的形式列示期初数和期末数,并对增减变动的情况进行分析说明。

2、公司应按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证监会3号令)、《关于执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01]121号)、《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1]265号)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按如下格式编制客户资金情况表,并说明是否按规定完成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受托资金的存管、是否存在挪用问题,并对客户资金的安全性与否进行说明。

3、注册会计师在对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实施审计时,应追加适当的审计程序对《净资本计算表》和《客户资金情况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报告。

4、公司应将上述监管报表及注册会计师的专项报告意见,按照年度报告的 1

报送时间和方式直接报送中国证监会。

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20xx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规范证券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提高证券公司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 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经批准设立的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

第三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披露本准则列举的各项内容。但是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确实不适用,或者公司尚有本准则未能包括的重大事宜的,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删除或增加编制内容。

第四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董事会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须由该所至少两名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字。

第六条 公司必须在年度报告正文中全文转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不得随意修改或删节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已签发意见的财务会计资料(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附注)。公司有责任将年度报告材料在正式报送中国证监会之前递交所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七条 凡出具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出具此类审计报告的理由及相关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

特别是净资本的影响等。

第八条 担任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测试和评价,出具内部控制报告。该评价过程是审计工作的一部分,不应当作为一项单独的业务。

报告应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客观评价,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对公司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应有明确的评价意见。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应该对公司的违法违规事项予以适当关注,并充分考虑违法违规事项对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影响。对会计报表不直接构成重大影响的违法违规事项,如果公司未按照本准则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做出必要披露,或注册会计师对公司披露的内容存在异议时,注册会计师应以致函的形式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议召开由监管部门、公司和注册会计师参加的三方会议,讨论相关事宜。

第十条 年度报告全文按本准则第二章的要求编制,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将年度报告全文以电子文件格式报送至如下单位:证监会会计部csrckjb@、机构部csrcdsi@、沪、深证券交易所memnb@和hyz@,将内部控制报告以电子文件格式报送至证监会会计部csrckjb@和机构部csrcdsi@,并将上述报告的文本一式两份于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和机构监管部。

如有致中国证监会的函件,则应按照前款要求的时间和方式分别将电子文件和文本报送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和机构监管部。

公司还应将年度报告的文本文件按照上述日期要求报送至如下单位:沪、深证券交易所、公司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中国证券业协会。

第十一条 鼓励未上市的证券公司将年度报告摘要对外公开披露,年度报告摘要按本准则第三章的要求编制。

将年度报告摘要对外公开披露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将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和至少一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信息的报纸上。

年度报告摘要列举的各项内容均摘自年度报告全文,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整 3

体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披露的内容应力求精练、简洁,篇幅以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纸的半个版面为宜。

第十二条 将年度报告摘要对外公开披露的公司,应当保持披露政策和披露内容的一贯性和有效衔接,履行持续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报送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年报的编制需要各相关部门参与。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应当保证年度报告及摘要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年度报告的及时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事后检查。如发现公司未按本准则要求及时报送资料,或者所报资料中存在遗漏、虚假和欺诈的,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未能勤勉尽责或未能独立、客观、公正发表审计意见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已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中外合资(合作)的证券公司除遵从本准则外,还应遵从相关的特别规定。

第二章 年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

第十六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显要位置做出如下重要提示:“本公司董事会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公司如果在报告期内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做出如下重要提示:“公司经 ×年×月××会议批准,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本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解聘原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有关的具体说明请见本报告<其他重要事项>部分″。

如果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增加以下陈述:“××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或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请注意阅读”。

第二节 公司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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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应披露如下简介:

(一)公司的法定中、英文名称及缩写;

(二)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总裁);

(三)注册资本、各单项业务资格;

(四)公司注册地址,公司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公司国际互联网网址、电子信箱;(五)公司指定负责年度报告编制和报送工作的专门经办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第十八条 公司应简介其历史沿革,主要包括以前年度经历的改制重组、增资扩股等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应简介其员工的有关情况,主要包括:员工人数、专业结构、年龄分布、受教育程度等。

第二十条 公司应采用图表或其他有效形式,简要介绍其组织机构,包括公司总部的主要职能部门、境内外分公司、境内外专业子公司等,应披露境内外分公司、专业子公司的地址、设立时间、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负责人、联系电话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其证券营业部、证券服务部和技术服务站点的数量和分布情况等。

第三节 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如下财务状况指标的年末数、年(期)初数和增减百分比:资产负债率、净资产负债率、净资本比率、流动比率、净资本、自营权益类证券比例、长期投资比例、固定资本比率、代买卖证券款、受托资金。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如下经营成果指标的本年数、上年数和增减百分比:利润总额、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收益率、营业费用率。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计算和披露应遵循如下要求:

(一)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净资产负债率、净资本负债率、自营权益类证券比例、长期投资比例、固定资本比率、净资产收益率、营业费用率、总资 5

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的计算公式如下: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总额/流动负债总额

净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年末净资产×100%

净资本负债率=净资本/负债总额×100%

自营权益类证券比例=自营权益类证券帐面成本/年末净资产×100%

长期投资比例=长期投资帐面价值/年末净资产×100%

固定资本比例=(固定资产帐面价值+在建工程帐面价值)/年末净资产×100%

净资产收益率=报告期净利润/报告期加权平均净资产×100%(报告期加权 平均净资产按照证监发[2001]11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第五条公式分母的规则计算)

营业费用率=营业费用/营业收入×100%

总资产收益率=利润总额/(年初资产总额+年末资产总额)/2×100%

(二)上述指标计算以母公司的报表数据为准,其中的帐面价值是指扣减折旧、减值(跌价)准备后的资产价值,其中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流动资产总额和流动负债总额是指扣除代买卖证券款和受托资金后的净额。

(三)公司因会计政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以前年度会计数据的,应披露其累计影响金额,在披露“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年(期)初数和上年数时应同时披露调整前后的数据。

(四)数据和指标的排列应从左到右,左边起是报告期的数据。

第四节 股本(资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详细披露其股本(或实收资本)在本报告期内的变动情况,包括增资扩股、重组合并等,应披露相应的批准文号、作价依据、合并的帐务处理方法、投资者投入或重组置换资产的概要描述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如下股东情况:

(一)报告期末股东总数

(二)持有本公司5%以上(含5%)股份(股权)的股东的名称、年度内 6

股份(股权)增减变动的情况、年末持股数量(出资金额)及百分比、所持股份(股权)的质押或冻结情况。若持股5%(含5%)以上的股东少于10名,则应列出至少前10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前10名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应予以说明。

(三)对持股10%以上的前五名法人股东,应详细介绍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营业务、注册资本。

第五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 应披露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任期起始日期,独立董事应披露其在本公司以外所担任的职务。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稽查总监、技术总监和合规检查官,或在公司担任上述相当职务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应披露报告期内离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和离任原因,新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简要工作经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各类专门委员会的,应披露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姓名和简要工作经历。

第三十条 应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领取报酬分别在20万元以下、20万元-40万元、40万元-60万元、60万元以上等各个区间的总人数。上述人员在公司领取的报酬包括工资(含各种津贴、补贴等)、奖金及其他报酬等。

第六节 管理层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对本报告期内经济环境和市场状况对主要业务及其经营业绩的重要影响进行分析,为应对这些影响,公司对证券承销、经纪、自营和受托投资管理等各项业务作出的重大战略性调整。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披露其各项业务(如证券承销、经纪、自营和受托投资管理等业务)的行业内竞争状况、公司所处的市场地位和竞争优势等的分析,包括各项业务的市场份额、业务地位和竞争优势等。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分部报告信息,如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营业利润的构成、相对于上一报告期的变化情况及其变动原因等情况。公司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业务和地区的分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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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按如下要求披露证券经纪业务的经营情况:

(一)按证券种类(如股票、基金、国债、企业债券和其他证券等)披露报告期及上年代理买卖证券的金额和市场份额,其中股票应区分A、B股分别披露。

(二)按债券的种类(如国债、企业债券等)披露报告期及上年代理的已兑付债券金额。

(三)应披露网上交易的金额及所占公司交易额的比重。

(四)代理交易额包括新股发行、增发新股和配股认购额,不包括国债回购。

(五)市场份额是指该类证券交易额占沪深两市该类证券同一时期交易总额的比例。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按如下要求披露证券承销业务的经营情况:

(一)按发行类别(如首次发行、公募增发、配股、债券发行等)分别披露本年和以前年度累计担任主承销、副主承销和分销的次数、承销金额和相应的承销收入。

(二)应披露本年和以前年度累计上市推荐次数、项目和收入情况。

(三)本年和以前年度累计担任财务顾问次数以及本年财务顾问收入情况。

(四)若涉及外币,应按承销期末汇率将外币折合成人民币。

第三十六条 应按自营证券种类(如A股、基金、国债、其他债券等)披露本年和上年度自营证券规模、自营证券收益总额和自营证券收益率。

自营证券规模=报告期自营证券占用成本累计日积数/报告期天数自营证券 收益总额=自营证券差价收入+期末结存证券浮动盈亏-期初结存证券浮动盈亏自营证券收益率=自营证券收益总额/自营证券规模×100%。

第三十七条 应充分披露期末受托资产减值损失中应由公司承担的具体金额,以及报告期内已支付和应支付的承诺收益的具体金额,并简要说明对报告期损益的影响。应披露本年和上年度平均受托投资管理规模、受托管理资产增值情况和平均受托管理资产增值率。

平均受托投资管理规模=报告期受托资金累计日积数/报告期天数受托管理资产增值额=报告期已实现的受托资产增值额+期末结存受托资产浮动盈亏-期初结存受托资产浮动盈亏平均受托管理资产增值率=受托管理资产增值额/平均受托投资管理规模×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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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开展的新业务,营业部、服务部、分公司、专业子公司等的新设和处置情况,重大的资产处置、置换、剥离等情况,以及这些活动所采用的基本的会计处理原则和对本期业绩的影响。

应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的重大资产委托他人承包经营或由他人租赁经营的有关情况,包括期限、价款、相应的权利义务等重要的协议条 款等。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对报告期内营业费用主要项目(至少前五项费用)进行分析,并说明比较上一报告期增减变动的原因。

第四十条 公司应披露在本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表外负债、帐外资产和帐外经营等情况,是否有违反如下规定的行为:

(一)《证券法》第132条、第133条、第134条、第141条、第142条和第143条;

(二)证监发[2001]69号《关于证券公司担保问题的通知》中有关担保的规定;

(三)证监机构字[2001]59号《关于对证券公司参与风险投资进行规范的通知》中有关证券进行风险投资的规定;

(四)证监机构字[2001]265号《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第四条 第十八项中有关受托人的禁止行为;

(五)《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有关禁止兴办实业的规定;

(六)其他如挪用客户国债进行回购、违规拆借资金、违规发债等。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对报告期末资产负债表的流动性状况进行分析,并披露母公司和各专业子公司是否满足《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有关流动性和净资本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披露是否还存在尚未清理的柜台个人和机构债务问题,如存在,应明确说明其具体金额、性质、帐龄情况及偿付计划等。

前款所称柜台个人债务,是指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通过本公司或其他机构的柜台以发行各种代保管单、超规模代理发行企业债券和国债等形式,向社会公众(不含机构)融资形成的债务。机构债务,是指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卖出回购证券、拆入资金等形式,向机构(商业银行除外)融资形成的债务。

对通过柜台发行国债保管单所形成的柜台个人债务,应单独披露。对机构债 9

务,应分别披露逾期(包括没有合同期的债务)和未逾期的金额。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其主要的融资渠道、长短期负债结构以及为维持流动性水平所采取的措施和相关的管理政策,同时分析其融资能力、或有事项及其对财务状况的影响,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现实和可预见未来的融资策略和计划;

(二)所采用和计划采用的融资工具;

(三)任何可预见的融资成本的重大变动;

(四)汇率和利率变动对公司财务状况影响的分析及对策;

(五)抵押担保等或有事项及财务承诺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分析本年度现金流转情况,包括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的主要影响因素。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详细分析影响其业务经营活动的各项风险因素,以及这些风险因素在本报告期内的具体表现情况。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对其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作出评价,并概要介绍报告期内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的评价意见、公司对此所作的说明和相应的改进措施以及对前次内部控制报告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等。

第四十七条 应概要披露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拟改进的方面和相关措施等。公司应说明是否按《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和独立的合规审查机构,独立董事是否符合规定人数。

第四十八条 公司财务报表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应就相关事项作出详细说明,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此说明有不同意见的,还应披露其不同意见。

第七节 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九条 报告期内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情况简介。

第五十条 公司应按如下要求披露诉讼和仲裁事项:

(一)报告期内发生诉讼、仲裁事项所涉及的总金额,如报告期内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应明确陈述“本年度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对以前年度和本报告期内发生的涉及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 10

仲裁事项,应披露其进展情况或审理结果及影响;

(三)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决,应披露其执行或中止执行的情况。

第五十一条 应披露报告期内收购、兼并或分立情况等。

第五十二条 应披露报告期内各单项业务资格的变化情况。

第五十三条 应披露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主要表外项目(如代保管证券、融资合约、重要的承销合同、担保、抵押、质押等)的总额及有关情况。

第五十四条 应披露公司本年度被处罚或公开谴责的情况,包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证监会、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处罚或公开谴责,以及被财税、外汇和审计等部门做出重大处罚的记录等。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并按照证监会计字[2001]67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6号-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及其披露》的规定披露报告年度支付给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情况。

若有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说明解聘的原因。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如下重大期后事项: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二)年度分配预案或决议;

(三)重大投融资行为;

(四)涉及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等。

第八节 财务报告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披露审计意见全文、经审计财务报表及其附注。

第五十八条 财务报表的编制应遵守《企业会计准则》、《证券公司会计制度》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 财务报表包括公司报告期末及其前一个年度末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该两年度的比较式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该年度现金流量表。

第六十条 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会计报表之外,还应提供母公司已审计的财务报表以及未予合并的特殊行业子公司的已审计财务报表。被合并企业的财务报表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计。 11

第六十一条 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之间、财务报表各项目之间、财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之间,应当相互勾稽。

第六十二条 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中会计数据的排列应自左至右,最左侧为最近一期数据;表内各主要报表项目应标有附注编号,并与财务报表附注编号相一致;财务报表的金额单位应为人民币元。

第六十三条 财务报表附注是财务报告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它包括所有与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有助于报表使用者更好地了解财务报表的重要信息,并应对比较式报表的两个日期或期间的数据均作出说明。财务报表附注应当按照附件《证券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编制的一般规定》的规定编制。

第三章 年度报告摘要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摘要显要位置刊登如下重要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如果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应明确说明:“××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如果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应作如下陈述:“××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或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意见内容概要和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所作的概要说明已作相应披露,请注意阅读”。

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披露如下简介:

(一)公司的法定中、英文名称及缩写;

(二)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总裁);

(三)注册资本,公司注册地址,公司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公司国际互联网网址、电子信箱;

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简介其历史沿革,主要包括以前年度经历的改制重组、增资扩股等情况。

第六十七条 公司应简介其员工的有关情况,主要包括:员工人数、专业结构、年龄分布、受教育程度等。

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采用图表或其他有效形式,简要介绍其组织结构,包括 12

公司总部的主要职能部门、境内外分公司、境内外专业子公司等。

第六十九条 公司应概要披露其证券营业部、证券服务部和技术服务站点的数量和分布情况等。

第七十条 公司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如下主要会计数据的本年数、年初(上年)数和增减百分比: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应收款项、坏帐准备、自营证券、自营证券跌价准备、受托资产、长期资产、资产总额、代买卖证券款、受托资金、流动负债合计、负债总额、实收资本(股本)、未分配利润、营业收入、手续费收入、证券发行收入、自营证券差价收入、受托投资管理收益、营业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利润总额、净利润。

第七十一条 公司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如下主要财务指标和业务数据的本年数、年初(上年)数和增减百分比:净资本、净资本比率、净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资产负债率、自营权益类证券比例、长期投资比例、固定资本比例、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收益率、自营证券收益率、营业费用率。

第七十二条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计算和披露应遵循本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第七十三条 因会计政策变动、重大资产购置和处置等因素导致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披露的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受到重大影响的,应概要说明。

第七十四条 公司应按照《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的要求计算净资本,并以净资本计算表的方式列示期初数和期末数。

第七十五条 公司财务报表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应披露审计意见内容概要和本公司董事会对相关事项所作的概要说明。

第七十六条 公司应概要披露其股本(或实收资本)在本报告期内的变动情况,包括增资扩股、重组合并分立等。

第七十七条 公司应披露如下股东情况:

(一)报告期末股东总数;

(二)持股前五名的股东名称、持股比例、所持股份(股权)的质押或冻结情况;

(三)如前10名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应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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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公司应对其资产质量、流动性情况、负债状况以及重要的融资活动进行分析,并作概要披露。

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按《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要求,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涉及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八十条 公司应概要披露其各项业务(如证券承销、经纪、自营和受托投资管理等)所处的市场地位、市场份额和排名等;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概要披露报告期内各主要业务活动发生的重大变化及对本期业绩的影响,如开展的新业务,营业部、服务部、分公司、专业子公司等的新设和处置情况,重大的资产处置、置换、剥离等情况。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对其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作出简要评价,并概要介绍报告期内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的评价意见。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按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证监会3号令)、《关于执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01]121号)、《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1]265号)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说明是否按规定完成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受托资金的存管、是否存在挪用问题,并对客户资金的安全性与否进行概要说明。

第八十四条 除前条所述的问题外,公司还应简要说明在本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表外融资、帐外资产和帐外经营等情况,是否有违反如下规定的行为:

(一)《证券法》第132条、第133条、第134条、第141条、第142条和第143条;

(二)证监发[2001]69号《关于证券公司担保问题的通知》中有关担保的规定;

(三)证监机构字[2001]59号《关于对证券公司参与风险投资进行规范的通知》中有关证券进行风险投资的规定;

(四)证监机构字[2001]265号《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第四条第十八项中有关受托人的禁止行为;

(五)《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有关禁止兴办实业的规定;

(六)其他如挪用客户国债进行回购、违规拆借资金、违规发债等。 第八十五条 应概要说明如下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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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告期内各单项业务资格发生的变化;

(二)按照涉诉债权和涉诉债务分别披露报告期内及以前年度发生诉讼、仲裁事项所涉及的总金额;

(三)重要的表外项目如担保、抵押等;

(四)公司本年度被处罚情况;

(五)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六)重大的期后事项等。

第四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十七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证监会计字[200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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