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论证工作规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论证工作规定

(20xx年6月14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地方性法规立法论证工作,增强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立法论证,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邀请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和人大代表,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问题、专业性问题进行论述并证明的活动。

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组织立法论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根据立法活动的阶段性特点,立法论证可以分为立项论证、起草论证和审议论证。

第四条 立法论证报告是法规立项以及起草和审议地方性法规的参考材料,可以作为参阅文件印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省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二章 立法论证的方式和程序

第五条 立法论证一般采用论证会的形式。

第六条 根据立法工作的需要,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行论证会。

第七条 论证会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论证会举办单位负责人;

(二)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等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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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20xx-12-23推进张江高科技园区立法课题研究报告

推进张江高科技园区立法课题研究报告

2009-12-23

目录

一、张江高科技园区立法的必要性及创新意义

1、更能发挥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和“双中心”建设的独特优势,

为我国高科技园区实现新的跨越探索新路

2、更加强化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的法律地位和管理效力,

强化园区管理效能和营运能力创新

3、更稳应对全球金融海啸后续冲击,

确保南汇并入浦东后进一步聚焦张江争创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

4、更好保障和激励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加快培育引领中外的高技术产业和张江原创的高新技术企业集团

二、园区广大高新技术企业与行业协会呼唤立法更上层楼

1、具有共性的诉求反馈意见

2、相关高新技术企业与行业协会的个性诉求建议

(1)集成电路

(2)光电子

(3)生物医药

(4)软件

三、中外高科技园区立法比较研究

1、世界著名高科技园区立法案例分析

(1)美国《19xx年美国的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机构和优先目标法》

(2)日本《筑波研究学园都市建设法》《高技术工业智密区开发促进法》

(3)韩国《高技术工业都市开发促进法案》与《大德科学城行政法》

2、国内高科技园区立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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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读书报告

萨维尼-《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

萨维尼《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读书报告

萨维尼(1779~1861),普鲁士王朝法学家,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创立者。萨维尼1800年开始先后在马尔堡大学和巴伐利亚州兰茨胡特大学任教。1810年柏林大学创办后他到该校任教,达30年之久,在此期间曾一度兼任柏林大学校长和普鲁士王子的法学教师,并创办历史法学派刊物。1842~1848年任普鲁士政府的修订法律大臣。历史法学派主要代表,该派首创人胡果(1764~1844)的学生,贵族家庭出身。

1803年,《法国民法典》诞生,在拿破仑的铁骑之下,掀起了整个欧洲的法典化运动,当时的德国正处于四分五裂之中,各地各有自己的法典体系。1814年,当时颇具声望的法学家蒂堡发表了《论德意志统一民法典的必要性》,呼吁制定德国统一民法典,希望通过法典化运动促进德国文化和经济的统一。萨维尼反对蒂堡的观点,《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一书由此而出。

全书共十二个章节,首先,萨维尼作为历史法学派,简单介绍了他眼里的法律。萨维尼从法律最本质最初的起源谈起,认为法律具有鲜明的民族特性,是一个独特民族所特有的根本不可分割的禀赋和取向。萨维尼结合了罗马法,认为一切法律均起源于行为方式,首先产生于习俗和人民的信仰,只不过最后假手与法学。所以法律不是由法学制定者专断孕育的,是随着民族的变化而变化,民族的共同意志是法律的居所。法律与民族的一般存在之间的叫政治因素,独特的科学性的存在为技术性因素。法律就跟语言一样,本是民族共同保有之物,可是后来随着历史的演进,法律逐渐独立出来,成为特定阶级:法学家的东西,由此才变成如今的充满技术因素的东西,但是这不能泯灭法律最初的政治因素。由此可以不仅可以看出历史法学派主张法律与民族精神、民族意志的重要联系,还可以看出历史法学派反对自然法学派关于存在“放之四海皆准”的自然法的观点。萨维尼的民族性观点,就表明一定存在着多样性,多样性就根本不可能是普遍的真理。而罗马法的普及是因为法律从最初的习惯法,由法学界加以技术性的提炼,而形成的学术法。这也是法律发展的前两个阶段。法律发展的第三个阶段是编纂法典。所以萨维尼也并不反对制定法典,只是反对当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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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政治考研热点 人大工作报告—提高立法质量和作用

政治考研热点:人大工作报告—提高立法质量和作用

  立法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和主要任务。常委会把提高立法质量放在首位,突出立法重点,加快立法步伐,完善立法机制,提升立法效果。一年来,共审议20件法律草案,修改法律10件,制定法律2件,作出8个法律解释。

  (一)在一批重要立法项目上取得新进展。环境保护法是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常委会在深入调研、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经过4次审议,对环境保护法作出全面修订。这是该法律正式施行25年来的首次修订。行政诉讼是“民告官”的诉讼,涉及政府权力的行使和公民权利的保护。常委会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对行政诉讼法作出重要修改,这是该法律公布施行24年来的首次修改。

(二)通过立法推动和落实重大改革举措。修改预算法,对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常委会前后经过4次审议,对预算法作出重要修改。

  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快国家安全法治建设,常委会及时调整立法工作计划,加大工作力度。一是将原来的国家安全法改为反间谍法,加强反间谍工作;二是审议新的国家安全法草案,以此统领国家安全领域法律制度;三是审议反恐怖主义法、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等法律草案,推进重点领域国家安全工作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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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关于提高立法质量的几点思考

关于提高立法质量的几点思考

关于提高立法质量的几点思考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但是立法质量还不高,主要表现在部门主导顽症难消、公众参与实效不足、立法冲突现象突出、在某些领域还存在立法漏洞、立法中的庸法现象还一定程度存在以及立法观念、制度、程序、技术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如何随着实践的发展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更好为改革开放保驾护航,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笔者认为,要提高立法质量,就要避免和纠正立法中的“四化”现象,使立法权回归到人大主导的格局上来,回归到公众更多参与的轨道上来。

去“行政化”,回归到人大立法的主导地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我国的立法很大程度上是政府主导型,原动力来自于政府及其部门,从某种情况来讲,可以说是按长官意志在立法、修法、废法,人大难以影响立法的实质性内容,导致了法律制定中的错位。政府制定规则,借法固权、以法扩权、凭法争权难以避免,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立法公正。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必须去立法上的行政化,要回归到人大立法的主导地位上来。一是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挥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不断完善立法重大事项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立法规划的编制和重要立法项目的制定报党委讨论决定;健全完善立项论证制度,尤其对立项的现实必要性、紧迫性和要解决的问题等逐项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讨论,真正做到慎用立法资源。二是在立法权限上处理好人大与政府的关系,进一步明晰法律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的界限,改变由政府主导决定立法的状况。比如,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对那些授权立法的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已经成熟的,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及时制定法律。三是要始终把民主立法贯穿于立法工作的全过程,把调查研究作为立法工作的第一切入点,深度整合资源充分发挥各方力量,除重视政府及部门对立法的基础支撑作用外,要重点发挥好专家学者、基层人大在法律立项、论证、调研、起草等方面的参谋智囊作用,不断增强立法的民主性、科学性,确保制定的法规符合国情省情民意,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并自觉遵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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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立法法修正草案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xx年9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做到法律规范明确、具体,具有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三、将第八条第六项修改为:“(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四、将第十条改为两条,作为第十条、第十二条,修改为:

“第十条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的方式和应当遵循的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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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中国环境资源立法的现状_18416

中国环境资源立法的现状、问题与发展趋势

薛惠锋’张强

(西安西安理工大学管理学院,西北工业大学资源与

环境信息化工程研究所710054)

〔摘要」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下,沿着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生态文明发展战略等环境保护战略的演进轨迹,对中国环境资源保护的发展历程和现状进行了分析;结合在环境资源立法实际工作中的经验,对中国环境资源法律法规的完备性、可操作性、一致性、立法保障与立法后评估等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结合中国环境资源立法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未来一段时间中国环境资源立法的发展趋势。力求全面、系统地分析和认识中国环境资源立法工作的实际情况,为今后环境资源立法研究和实践工作提供一个框架和思路。

〔关键词〕环境资源立法现状问题趋势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

求。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 产 党始终不渝地坚持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目前已基本形成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

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在内,由七个法律部门、三个 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环境资源立法是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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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立法法修改解读

1. 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法律要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要适应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而且既然制定了法律,该等法律应当具有可执行性。因此,新《立法法》第六条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的规定,并增加了第二款“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的规定。

2. 税收必须法定

多少年来,尽管我国有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但是税收税种的设立、税率等确定一直处于政府及部门的规定及其税收征管活动之中,社会上不时会出现某些不确定的说法和预期。为此,许多学者、专家呼吁,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要求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必须法定。虽说经过一些曲折,但是最终这样的呼吁、议案获得了全国人大的通过。于是,在修改后的《立法法》“税收”第八条中专门增设一项作为第六项,明确“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这样,今后政府收什么税,向谁收,收多少,怎么收等问题,都得通过人大立法决定。

3. 为授权立法设限制

早在19xx年,全国人大对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制定暂行规定和条例有过一揽子授权。应当看到,国务院凭借这一授权制定了大量行政法规,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以及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立法工作的不断细化与深入, 这样的授权出现了一些弊端,于是不少代表近些年来提出议案,建议对授权立法加以具体限定,明确授权形式、授权时限、监督方式、立法责任,避免“一揽子授权”和“无限期授权”,并对被授权机关不当的授权立法行为可以责成其及时纠正。讨论通过后的新《立法法》在第十条顺应了这样的要求,在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之外,强调还需要明确决定授权的“事项”以及“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同时,增加了第二、三款加以限制: “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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