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一: 目的

对质量事故予以界定,规范质量事故的上报、调查和处理,加强对各类质量事故的管理。

二: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承建的建设工程中发生的质量事故。

三: 术语

3.1 本规定引用公司《质量保证手册》中有关术语。

四: 职责

4.1 公司主管生产和技术的副总经理负责对重大质量事故进行评审,并做出处置决定。

4.2 公司生产管理部是公司质量事故的管理部门,负责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制(修)订《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规定》并督促实施。

4.3 公司各二级单位负责本部门的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日常管理。

4.4 项目经理部具体负责本工程项目中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按《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管理规定》实施。

4.5 公司工程技术中心负责参与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负责事故的技术论证及提出重大质量事故的技术处理方案。

五: 工作程序

5.1 公司各二级单位和项目经理部必须严格按照《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管理规定》的要求贯彻执行。

5.2 凡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设计要求的都属工程质量事故,一般质量问题也是质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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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质量事故处理和报告管理制度

质量事故处理和报告管理制度

一、 质量事故是指药品管理使用过程中,因药品质量问题导致危及人体健康的责任事故。为减少质量事故的发生,根据《药品管理法》和《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特制定本制度。 二、 质量事故按其性质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三、 重大质量事故分为:

1、 违规购进使用假劣药品,造成严重后果。

2、 未严格执行质量验收制度,造成不合格药品上柜(架)。

3、使用药品出现差错或其他质量问题,并严重威胁人身安全或已造成医疗事故的。

四、一般质量事故分为:

1、违反进货程序购进药品,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保管、养护不当,致使药品质量发生变化的。

五、质量事故的报告程序、时限:

1、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在12小时内上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2、应认真查清事故原因,并在7日内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书面汇报。

3、一般质量事故应认真查清事故原因,及时处理。

六、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补救措施。

七、处理事故时,应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原则,并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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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质量事故是指违反质量管理制度和不按规定要求而造成的质量失控事件。

1.质量事故的范围:

1)出厂水泥质量不合格;

2)在制半成品质量连续三次达不到规定的指标要求;

3)出厂水泥自检或复验,富裕强度不足2.5MPa;

4)进厂原燃材料不符合技术要求,并严重影响生产;

5)生产工艺控制不执行调度室通知(配料、出入库管理等);

6)检验用药品、试剂、仪器或操作不符合要求,以错误的检验结果指导生产;

7)因违反质量管理制度,工作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而造成大量废品,或不合格品。其中出厂水泥不合格为重大质量事故,富裕强度不合格属未遂质量事故,其它为工序质量事故。

2.发生工序质量事故后,将事故现场情况调查清楚,正确填入事故记录本以便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总结经验教训。

3.重大质量事故要以书面材料报送省市主管部门。工序质量事故由责任者单位负责填写“质量事故报告单”送化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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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由化验室签署意见后,上报场部处理。

4.对事故责任人,应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扣发工资,对严重失职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者,应追究其责任。

5.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未遂质量事故,应立即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分析研究,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即坚持“三不放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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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质量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四不放过原则

具体内容

国家对发生质量事故后的“四不放过”处理原则,其具体内容是:(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2)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3)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4)事故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是要求对安全生产工伤事故必须进行严肃认真的调查处理,接受教训,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编辑本段第一层含义

“四不放过”原则的第一层含义是要求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时,首先要把事故原因分析清楚,找出导致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不能敷衍了事,不能在尚未找到事故主要原因时就轻易下结论,也不能把次要原因当成真正原因,未找到真正原因决不轻易放过,直至找到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并搞清各因素之间的因果关系才算达到事故原因分析的目的。

编辑本段第二层含义

“四不放过”原则的第二层含义也是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的具体体现,对事故责任者要严格按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编辑本段第三层含义

“四不放过”原则的第三层含义是要求在调查处理工伤事故时,不能认为原因分析清楚了,有关人员也处理了就算完成任务了,还必须使事故责任者和广大群众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所造成的危害,并深刻认识到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使大家从事故中吸取教训,在今后工作中更加重视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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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为加强经理部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一、质量事故的范围及类别。

1、一般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2、严重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3、重大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二、质量事故的报告、调查与处理。

1、质量事故的报告程序

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发现部门应于当天立即填报质量事故单,报送质量检验部门,不得隐瞒。

质量检验部门收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会同有关部门初步查明事故原因,并向单位负责人汇报。

单位负责人在调查的基础上,召集会议,对事故进行深入分析,确定事故原因及责任者,责成责任部门认真总结事故教训,制定和落实纠正措施。

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一般规定在三天内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在一周内写出质量事故书面报告,送上级主管部门。

重大质量事故的全部材料,汇总后作为产品质量档案归档保存。

2、质量事故调查

项目经理在事故发生的三天内,需组织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深入现场查清事实,分析质量事故发生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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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安全质量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安全质量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1、凡在建设过程中,由于设计或施工原因或其它方面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范或设计要求,或者超出验标规定的偏差范围,需返工重做或处理的、或工程发生倒塌、造成人员伤亡的,统称工程质量事故,现场监理人员应报告。

2、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以最快方式用电话或书面形式按事故上报程序上报,现场监理工程师上报总监,总监下达停工令。对重大的和大的质量事故和工伤事故,监理单位应立即报建设单位,总监立即赶赴现场。

3、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现场监理首先监督和协助施工单位进行安全防护措施,避免事态扩大,尽可能减少或避免人员伤亡,减少财产损失,然后按事故等级有关程序进行处理。监理工程师参加调查处理一般工程质量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参加调查处理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4、经研究后监理人员对批准的事故处理方案负责监督实施。

5、凡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拖延处理,或处理不当,或处理结果未经监理单位同意的,对事故部分及受事故影响的部分工程应视为不合格,不予验工计价,待合格签证后,再补办验工计价。

6、施工单位及时上报《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各一份。

7、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由施工单位研究处理,然后将事故处理报告报监理单位;大质量事故,监理单位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处理,由施工单位填写《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一式两份;重大质量事故,监理单位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处理,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施工单位实施,施工单位填写《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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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药品质量事故处理及报告制度

药品质量事故处理及报告制度

一、目的:加强药品发生质量事故的管理,有效预防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

二、内容:

1、药品质量事故是指药品销售过程中,因药品质量问题而导致的危及人体健康或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质量事故按其性质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两大类。

重大质量事故:违规销售假、劣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未严格执行质量验收制度,造成不合格药品进入药房的;由于保存不善,造成药品整批虫蛀、霉烂变质、破损、污染等不能再供药用,每批次药品造成经济损失500元以上的;销售药品出现差错或其他质量问题,并严重威胁人身安全或已造成医疗事故的。

2、一般质量事故:违反进货程序购进药品,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保存、养护不当,致使药品质量发生变化,一次性造成经济损失200元以上的;一般质量事故发生后,应在当天口头报告质量负责人,并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院领导。

3、发生事故后,质量负责人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补救措施。质量负责人应组织人员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了解并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院领导,必要时上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应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的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患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整改措施不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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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十、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 总则

1.1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国家、企业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严肃质量事故报告与处理,减少和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279号令)、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3]48号)、成绵乐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生产安全管理办法》(中铁五安[2008]238号)、《中铁五局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中铁五安[2010]330号)、《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中铁五安[2009]73号),特制定本规定。

1.2本制度适用于中铁五局成绵乐铁路工程指挥部所有的工程项目发生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1.3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或工程竣工后,凡因测量错误、不按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施工而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强度不够、结构尺寸或建筑安装位臵偏离等不符合设计文件或达不到该工程所采用的国家、铁道部及成绵乐客运专线质量标准,需作返工、加固补强或报废等处理的,均构成工程质量事故。

2 工程质量事故划分

工程质量事故按其直接经济损失划分为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工程质量重大事故、工程质量较大事故、工程质量一般事故、工程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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