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一: 目的
对质量事故予以界定,规范质量事故的上报、调查和处理,加强对各类质量事故的管理。
二: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承建的建设工程中发生的质量事故。
三: 术语
3.1 本规定引用公司《质量保证手册》中有关术语。
四: 职责
4.1 公司主管生产和技术的副总经理负责对重大质量事故进行评审,并做出处置决定。
4.2 公司生产管理部是公司质量事故的管理部门,负责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制(修)订《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规定》并督促实施。
4.3 公司各二级单位负责本部门的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日常管理。
4.4 项目经理部具体负责本工程项目中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按《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管理规定》实施。
4.5 公司工程技术中心负责参与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负责事故的技术论证及提出重大质量事故的技术处理方案。
五: 工作程序
5.1 公司各二级单位和项目经理部必须严格按照《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管理规定》的要求贯彻执行。
5.2 凡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设计要求的都属工程质量事故,一般质量问题也是质量事故。
5.3 质量事故性质的界定:
5.3.1 一般质量问题:由于施工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千元(含本数,以下同)以下者。
5.3.2 一般质量事故:由于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且直接经济损失在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者。
5.3.3 严重质量事故:由于过失造成下述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者。
a) 建筑物、构筑物明显倾斜、偏移,结构主要部位发生超过规范规定的裂纹,强度不足;
b) 超过设计规定的不均匀沉降;
c) 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寿命需返工重做或需加固补强且改变了建筑物的外形尺寸,造成永久性缺陷。
5.3.4 重大质量事故:由于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由于质量问题造成一次死亡2人以上(含本数,以下同)或重伤3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者。重大质量事故按程度分为四级:
a) 一级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者;
b) 二级重大事故: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者;
c) 三级重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重伤2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者;
d) 四级重大事故:死亡2人以下;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者。
5.4 凡已形成的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均应进行调查、统计、分析、记录,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规定上报,严禁隐瞒不报或谎报。凡在施工过程中,通过自检、互检发现的质量不符合,通过及时整改而未形成事故者,可不按照第5.4条执行。
5.5 事故的报告
5.5.1 事故报告的时限和流转顺序:
a) 一般质量问题:事故发生单位按规定在五天内书面报告公司生产管理部备案;
b) 一般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按规定二天内书面报告公司生产管理部;生产管理部在接报当天向公司分管生产和技术的副总经理汇报,并在接报第二天内书面上报该工程受监的政府质量监督部门;
c) 严重质量事故,四级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按规定在事故发生二小时内电话上报公司生产管理部,并在24小时内由事故发生单位补交书面报告。生产管理部在接到电话一小时内报告公司主管生产和技术的副总经理,24小时内口头或电话上报市质监总站,并在48小时内补送书面《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
告》;
d) 三级以上(含三级)重大质量重事故:事故单位按规定在事故发生二小时内电话上报公司生产管理部及公司经理办公室,并在2 4小时内由事故单位补交书面报告;生产管理部,经理办公室接报后立即向主管生产和技术的副总经理报告,同时生产管理部以口头或电话形式上报市建管办、市质监总站,并在48小时内补送书面《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
5.5.2 事故报告的内容:
a) 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b) 工程概况,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和造成的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c)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d)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的情况。
5.6 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
5.6.1 质量事故(含质量问题)发生后,必须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
5.6.2 一般问题和一般质量事故,由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组织调查分析。对一般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公司生产管理部派员参加。
5.6.3 严重质量事故及各级重大事故,由公司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公司分管生产和技术的副总经理任调查组长,公司副总工程师、生产管理部部长任副组长。
5.6.4 调查分析会后整理形成书面质量事故调查报告。调查分析报告内容: a) 工程概况:重点介绍事故有关部份的工程情况;
b) 事故情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过程、现状;
c) 事故原因分析:分析事故产生的原因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d) 事故评估:阐明事故对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等有何影响;
e) 事故涉及人员与主要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的处理情况;
f) 对事故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采取的措施和建议。
5.7 质量事故的处理
5.7.1 对事故的处理,一定要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对主要责任人没有处罚不放过。)
5.7.2 质量事故(不合格)的处理,必须有整改方案。一般质量问题的整改方
案由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审批。各类质量事故的整改方案由公司副总工程师审批,重大的由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整改方案的制定以调查分析的结果为依据。对原设计有影响者要征得原设计方的同意。
5.7.4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根据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5.8 整改的验收
5.8.1 事故整改后必须进行验收。
5.8.2 公司生产管理部、公司二级单位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对整改质量进行验收。如涉及安全的整改应会同相关的安全部门协同验收。
5.8.3 一般质量事故以上的各类事故整改,由公司生产管理部进行复验。
5.8.4 一般质量事故以上的各类质量事故,整改结束后,相关质监部门写出整改报告报公司生产管理部,公司生产管理部负责报告相关政府质量监督部门要求复验。
5.9 质量事故记录管理
5.9.1 由质量事故形成的事故报告,调查分析报告、事故处理整改报告及复验记录等,按《质量记录控制程序》保存、存档。
5.9.2 上述有关质量事故的记录、报告,由相关单位的质监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六: 相关文件
6.1 《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管理规定》
6.2 《记录控制程序》SGCC/GSP402-2005A
七: 质量记录
7.1 工程质量一般事故报告 (引用施工技术资料汇编索引表式) 保存期三年
7.2 工程质量重大事故报告 (引用施工技术资料汇编索引表式) 保存期三年
7.3 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报告 QR/706.1-01 保存期三年
工程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制度
质量是安全的基石,为加强工程施工质量,提高施工、管理人员的工程质量意识,强化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1、总则
为了控制工程质量,掌握工程质量动态,加强工程质量的管理。 2 、适用范围
矿建、土建及机电安装工程。
3 定义
3.1 质量事故
凡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施工偏差超过质量标准范围,需要返工且造成一定经济损失者,或造成永久性缺陷者,或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操作、使用、调试及保管不当造成设备、材料损坏者,均属质量事故。
3.2 质量事故的分类
3.2.1 重大事故的分类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
未按设计蓝图和质量标准施工,造成较大后遗症或未按标准施工,造成较大质量缺陷的。
3.2.2 普通质量事故
未达到重大事故条件,其一次返工经济损失在1~10万元的。
3.2.3 零星质量事故
未达到重大及普通质量事故条件的质量问题。
4 、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4.1 零星质量问题由矿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追查、处理,并报分管矿领导审核后执行。
4.2 普通事故发生后,由分管副总主持,组织相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进行追查,并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报总工程师审批后,整改落实及处罚。
4.3 重大事故发生后,由总工程师主持,组织相关矿领导和相关部门及事故责任单位进行事故追查,并拿出初步意见报矿长审核。批准后的整改方案和处理意见报公司及设计院备案。
4.4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应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追究不放过、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4.5 对违反规程不听劝阻、不遵守劳动纪律、不负责任而造成质量事故者,对隐瞒事故不报者,均应严肃处理。应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依法惩处。
4.6 矿主要质量管理部门要建立质量事故台帐,并予保存。
4.7 需设计单位验算的事故,由矿技术部门提请设计单位协助进行核算,事故责任单位再按验算结果,提出处理方案。
4.8其它未尽事宜依据事故大小及情节轻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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