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水工程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

附件3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

(征求意见稿)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编写组

20xx年4月

目 录

1总则

2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基本情况

3水工程建设方案

4水工程建设规划符合性论证

5水工程建设规划专题论证

6水工程建设的影响分析

7结论与建议

附录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参考目录 附录二: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附图参考目录 附录三: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附件参考目录

l总则

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等,为适应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需要,规范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制订本导则。

1.2本导则主要适用于由水利部所属流域机构签署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省级以下(含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签署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可参照执行。

1.3本导则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1.4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按照下述三种规划条件分别进行规划符合性分析或专题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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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安徽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编制导则

安徽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编制导则

(试行)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规范和指导安徽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以下简称“选址论证报告”)的编制工作,增强规划选址论证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2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以下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的编制工作。

1、因安全、环境保护、卫生、资源分布等原因需要独立选址的国家或者省重点建设项目。

2、未纳入依法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或相关专业规划的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1.3编制要求

1、选址论证报告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

2、选址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应在现场踏勘、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充分听取项目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设单位、公众等方面意见,收集现状基础资料及相关规划资料。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等部门应配合报告编制单位开展建设项目选址论证工作,并提供相关基础资料。

现状基础资料包括:项目概况、用地现状、自然条件、基础设施、道路交通、周边环境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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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

第 31 号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xx年8月7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陈雷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保障水工程建设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在报

请审批(核准、备案)时,应当附具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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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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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标题】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单位】水利部 【发文字号】水利部令第31号 【颁布时间】2007-8-7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

第 31 号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xx年8月7日

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陈雷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

十九日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保障水工程建设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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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流程图(承诺件)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流程图(承诺件)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办事指南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

2、《山东实施〈水法〉办法》第九条;

3、《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年8月7日水利部令31号)。

二、审批范围

在本市跨区县的河道、湖泊、水库上建设水工程项目的, 在其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审批前,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向市水利局计财科提出申请。

三、申报材料

1、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

2、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

3、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4、审查签署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及“专题论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四、审批程序

1、计财科按照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当场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

2、计财科负责人会同工程管理科、防汛抗旱办公室在法定的期限内依据本市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及规章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征求与水工程有关的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组织有关专家组实施现场勘验和会审;依据审核标准、现场勘验和会审情况形成初步审核意见;起草工程申请批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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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制度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制度

1. 许可事项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2.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68项(国务院令第412号) 3. 许可对象

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 日取地表水3万立方米以上不足8万立方米、地下水3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000立方米的非农业灌溉项目。

(2) 跨县(市、区)行政区域或在县(市、区)行政区域边界河流取水的项目。

(3) 在资江干流取水的项目。

(4) 总装机容量10000千瓦(含10000千瓦)以上25000千瓦(不含25000千瓦)以下的水力发电站。

(5) 最大取水量每秒5立方米以上(含5立方米)10立方米以下(不含10立方米)的农业灌溉工程。

(6) 最大取水量每日2500立方米以上(含2500立方米)5000立方米以下(不含5000立方米)的矿井或者其它地下工程。

4. 许可收费

不收费

5. 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6. 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经娄底市水利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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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

摘要

目录

1试行

2水资源论证内容…

3水资源论证范围…

4分析范围与水资…

5水资源开发利用…

6基本要求

试行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 SL/Z 322-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20##

目录

1 总则... 1

2 水资源论证内容、等级、范围与程序... 1

2. 1 水资源论证内容与等级... 1

2. 2 水资源论证范围与程序... 1

3 建设项目所在区域水资源状况及其开发利用分析... 2

3. 1 分析范围与水资源状况... 2

3. 2 水资源开发利用分析... 3

4 建设项目取用水合理性分析... 3

4. 1 基本要求... 3

4. 2 取水合理性分析... 3

4. 3 用水合理性分析... 4

4. 4 节水潜力分析... 4

5 建设项目地表取水水源论证... 4

5. 1 基本要求... 4

5. 2 论证范围... 4

5. 3 基本资料... 4

5. 4 可供水量分析计算... 5

5. 5 水资源质量评价... 6

5. 6 调水水源论证...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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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关于明确由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

关于明确由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

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0-04-06 09:48:00

黄河水利委员会,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河南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第31号令),经研究,现将由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通知如下:

一、干流及其主要支流

(一)黄河干流

黄河干流自源头至入海口(含黄河三角洲地区规划流路)。

(二)主要一级支流

渭河、洮河、湟水、伊洛河(伊河、洛河)、黑河、白河、汾河、无定河、沁河、大汶河、大夏河、贾曲、曲什安河、泽曲、东科曲、达日勒曲(达日河)、切木曲、热曲、隆务河、窟野河、西科曲、科曲(柯曲)、沙曲(沙柯河)、吉迈河、大黑河、大河坝河、秃尾河、多曲、延河、巴曲(巴沟)、西科河、三川河、章安河、芒拉河、清水河、浑河、优尔曲、皇甫川、祖厉河、蟒河、苦水河、杨家川、偏关河、清水川、孤山川、金堤河、卡日曲(喀日曲)、庄浪河、都斯图河(都思兔河)、清涧河、昕水河、涑水河和东平湖,由源头至与黄河干流汇合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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