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2

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

通过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感想颇多。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了本法。责任法列举了11种侵权行为类型和准侵权行为类型。就几个热点问题,谈几点想法供大家共同探讨。

一、立法首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来规范,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已经有了不少案例。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侵权责任法》的一个亮点,表明我国在现行法律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这个规定,一是把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上,侵害人身权益就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但不包含财产权。二是什么情况下构成精神损害。侵权责任法用了?严重精神损害?这个词。

二、人肉搜索可能构成违法

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目前盛行的网络?人肉搜索?,也会造成侵权。法律中指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而民事权益则包括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权利。?人肉搜索?中,难免会涉及到当事人照片、阅历等内容,其间不乏个人隐私,网络公开之后又常为当事人带来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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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侵权责任法_学习心得

《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简称《侵权责任法》)于20xx年7月1日开始施行。通过公司组织的学习,过院长的详细解读,我对该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理解,同时也有了一些自己的体会和看法。

《侵权责任法》与医务工作者密切相关的有两部分,即第五章《产品责任法》和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

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医疗纠纷的处理执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医疗机构如果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就得败诉,就得赔偿。为了避免风险,许多医生看病首先考虑的是如何保存证据,而不是病情需要,因此就出现了过度检查和过度治疗及推诿重症患者的现象,造成了医疗环境的混乱和医患关系紧张,使医患矛盾日益激化。社会上甚至出现专门的医闹组织。《侵权责任法》则坚持的是过错原则,也就是在发生医疗纠纷时,患方必须提供医疗行为有过错才能获得赔偿,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医院的压力。这是对医疗机构有利的一面。

另一方面,《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对医务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要求医务工作者在日常的诊疗活动中,必须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牢固树立法治观念,依法执业,要有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参与意识、平等意识,要树立人本观念、责任观念,认真履行诊疗义务。比如说,过去药品消费中的开大处方、开贵药、开好药、搭车开药、重复用药等不规范用药行为只是存在着道德风险,但是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这些都是侵权行为,一旦患者起诉,医生、护士和药剂人员都有连带责任。因此,这也就对医护人员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大家在护理病人,在治疗时一定要告知,大的治疗、手术、麻醉时一定要让病人签字,各种操作要按规程去做,并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品和综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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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学习《侵权责任法》的感想

通过本学期对《侵权责任法》的学习,首先我深刻体会到了法律与生活的密切联系。《侵权责任法》不像宪法那样高高在上,于无形之中保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也不像程序法那样抽象而复杂,《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内容都是与我们日常生活、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都是我们平时生活看得见摸得着,并且经常会遇到的。《侵权责任法》是一部权利救济法,它是对我们每个公民权益的保护,它的实施不仅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减少民事纠纷,也更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所以有人评价《侵权责任法》是继《合同法》、《物权法》之后,我国民事领域的又一部重要法律,它是法治社会中一部重要法律,也是构建法治社会的基础。

其次,我觉得《侵权责任法》像众多新颁布实施的法律一样,有待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进步。比如“高楼坠物致人伤害”的问题,当难以确定侵权人时,是不是一定要由该楼的每一位所谓“可能加害”的住户承担经济补偿呢?这对没有侵权行为的住户来说,却是一种不公平,所以类似这样的问题还有待于在以后的生活实践中找出更合理的解决途径。

本学期的《侵权责任法》课程虽然学完了,但还有许多问题,需要不断关注,不断思考。《侵权责任法》一定会全面影响人们日常生活,所以学好、用好这部法律,必将使我们受益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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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

通过公路局组织学习《侵权责任法》后,我对《侵权责任法》有了进一步了解。《侵权责任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其中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我认为这条规定和我们公路管理机构密切相关,影响极大。

我在网上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有关单位或个人”,是指堆放人、倾倒人、遗撒人,以及对公共道路负有管理职责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对公共道路负有管理职责的法人或者自然人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对于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堆放人、倾倒人或者遗撒人可以行使追偿权。”的规定可以确定,因公路上的路障而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先要公路管理机构先行赔偿,再找堆放人、倾倒人、遗撒人行使追偿权。如果找不到堆放人、倾倒人、遗撒人或者他们没有钱,那公路管理机构就很可能得全部买单了。可《公路法》等公路管理法规并没有赋予公路管理机构有强制清除路障的手段和权力,公路管理机构只能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和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如当事人不清除路障而引发了安全事故,却要公路管理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公路部门现在承担的是“无限责任”, 我觉得公路管理机构真是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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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

《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

任何的医疗行为,都是由许多个细小的部分组成,包括单纯的医疗,护理,沟通甚至包容等等,任何一个环节的不当或过失,都会引起医患矛盾,严重者导致医疗纠纷。在医疗过程中,我们也深刻地体会到这样一个浅显而又深奥的道理:千里堤坝,毁于蚁穴。重大事件的起因往往是微小的,甚至是微不足道的,正因为微小,让人防不胜防,毫无察觉,让人麻痹大意,才可能造成意想不到的后果,甚至是非常重大而又悲惨的后果。

联想到我们的实际工作,我们不应该引起高度警惕吗?我们是医务工作者,是白衣天使,负有“悬壶济世,救死扶伤”之重托,我们应该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兢兢业业、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应该做到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全心全意地去为病人服务。但是在我们这个队伍里,确实还有一些人,对工作漫不经心,松松散散,业务技术不高、服务态度不好。更有甚者,因为一时疏忽、工作不负责任或违章操作,给病人带来死亡的危胁或终生的痛苦。我们在报刊杂志上、电视节目上经常看到这种类似的报道。有的引起医疗纠纷或造成医疗事故,给病人及家庭造成痛苦,给个人造成终生遗撼,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以致于一些文艺作品经常利用医护人员的散漫工作行为和现象,作为反面素材或讽刺对象编写一些笑话、小品等等。作为一名医务工作者,每当看到这些,都应该感到非常羞愧,非常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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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部分学习心得档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部分学习心得

《侵权责任法》于20xx年x月x日起实施,该法共11条,专门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

在目前医疗纠纷、医疗诉讼逐年上升,医患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再度把医患之间难解的复杂关系,置于法律条文的框架下,重新解构并试图重建。“这部法律太重要了,完全改变了现行的医疗纠纷解决模式。通过本次学习,总结如下:

第一:医疗事故鉴定不再是“坎”

按照原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争议案件须经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医疗事故才赔偿。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新的《侵权责任法》规定,只要医院和患者存在诊疗关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伤害并且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就应承担侵权责任,进行赔偿。 有人据此理解为“医疗事故鉴定成为历史”,专家指出,这种说法是不对的。《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患方告医方,患方作为原告需要首先举证,大部分患方会采取司法鉴定的方式举证,要求医方配合鉴定;如果医方对鉴定结论不满意,也可以同时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两条腿走路。如果两份证据相同的话,没有异议,法院可以根据证据直接判案;如果两份证据不相同的话,法院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要求,要求两份证据的提供者出庭质证,最终做出裁定。未来,医疗事故鉴定并不会被“封杀”,只是需要进一步完善程序、弥补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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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侵权责任法总论期末复习完美总结

第一章 侵权责任法概述

一、侵权行为

1、含义: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或财

产权益,依法应当承当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行为。

2、特征:(1)是侵权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及法律保护的利益的行为;

(2)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3、分类:(1)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2)作为的侵权行为和不作为的侵权行为;

(3)自己加害行为和准侵权行为;

二、侵权责任

1、含义:指侵权人一方对自己的加害行为或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等后果依法应当承

担的各种民事责任。

2、特征:(1)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基本形式;

(2)侵权责任的本质:不利的法律后果;

(3)侵权责任的形式多样化;

3、功能:(1)填补功能;(2)预防损害;(3)教育与惩戒作用;

(4)分担损害与平衡社会利益;

三、侵权责任法

1、含义:指调整有关因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行为而产生的侵权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特征:(1)侵权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侵权责任关系)

(2)侵权法是一组相关法律规范的总和(实质侵权法与形式侵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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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护理条列、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法)心得体会

学习心得体会

《护士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的护理行政法规,它的颁布施行,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是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策略,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卫生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反映新时期、新形势对护理工作的新要求;是促进护理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法律保障,对于我国护理事业的发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本人在自学的同时也积极与其他同事交流,大家普遍认为实施《护士条例》对规范护理人员执业行为,保障护理人员的合理权益,第一次上升到了法律的角度进行规范,对强化和规范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保障护理人员合法权益,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稳定护理队伍,鼓励人们从事护理工作,都将产生积极作用。《护士条例》的公布施行必将极大地激发广大护理工作者的工作热情,促进护理工作更加规范化,更好地促使整个护理事业健康、快速地发展,人民群众和最广大的伤病患者的健康需求将会得到更好、更优质的满足和服务 在学习过程中,我们都认为此次学习受益匪浅,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要认真履行护士的权利和义务,规范护理行为,严格要求自己,提高法律意识,提高自己的护理专业水平。是提高护理队伍素质、提高临床护理质量、树立护士良好形象、提升护理工作地位、促进护理工作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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