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

《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

任何的医疗行为,都是由许多个细小的部分组成,包括单纯的医疗,护理,沟通甚至包容等等,任何一个环节的不当或过失,都会引起医患矛盾,严重者导致医疗纠纷。在医疗过程中,我们也深刻地体会到这样一个浅显而又深奥的道理:千里堤坝,毁于蚁穴。重大事件的起因往往是微小的,甚至是微不足道的,正因为微小,让人防不胜防,毫无察觉,让人麻痹大意,才可能造成意想不到的后果,甚至是非常重大而又悲惨的后果。

联想到我们的实际工作,我们不应该引起高度警惕吗?我们是医务工作者,是白衣天使,负有“悬壶济世,救死扶伤”之重托,我们应该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兢兢业业、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应该做到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全心全意地去为病人服务。但是在我们这个队伍里,确实还有一些人,对工作漫不经心,松松散散,业务技术不高、服务态度不好。更有甚者,因为一时疏忽、工作不负责任或违章操作,给病人带来死亡的危胁或终生的痛苦。我们在报刊杂志上、电视节目上经常看到这种类似的报道。有的引起医疗纠纷或造成医疗事故,给病人及家庭造成痛苦,给个人造成终生遗撼,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以致于一些文艺作品经常利用医护人员的散漫工作行为和现象,作为反面素材或讽刺对象编写一些笑话、小品等等。作为一名医务工作者,每当看到这些,都应该感到非常羞愧,非常痛心。

我们在深感痛心之余,应该深刻地反省自己:今天我的工作做的好吗?今天我的工作有没有什么遗忘?有没有什么疏忽?今天我的工作是否给病人减轻或解除了痛苦?还有什么地方需要进一步改善?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医务人员、一个有强烈事业心的医务人员、一个称职的医务工作人员,就应该这样去做,这样去想,甚至是每时每刻。 我们科全体医务人员经过认真学习、

热烈讨论,深刻地领悟到:安全工作无小事,病人的事就是我们自己的事。我们骨科自建科以来,治愈病人万余例,不仅形成了自己的技术特色,而且形成了优良的医德传统,在金华及周边地区享有很高的知名度。我们在这个科里工作,要将高尚的医德、严谨的工作作风、温暖热情的服务态度的优良传统进一步发扬广大,急病人之所急,想病人之所想,真正让病人在感到放心、满意。

为此,在工作中,我们要坚决做到: 一是加强业务基础理论知识的学习。无论是在工作中、在工作之余,都要不断地加强业务学习。采取集体学习讨论、个人学习等多种方式,不断充实自己,不断地提高业务技术素质,使自己在病人面前、在病情面前,能够做出正确诊断,给予合理的治疗方案,尽快解除病人的痛苦。 二是严格遵守无菌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我们是一个手术科室,严格无菌技术操作规程尤其重要。无论是操作前、操作中、换药时,我们都应严格遵守无菌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对工作精益求精,决不能困嫌麻烦而省略操作步骤,以免引起感染、刀口不愈合等严重后果。 三是对病人如亲人。病人带着伤痛来就医,无论在体质上还是在精神上,本身就很痛苦,我们要用亲人般的温暖对待他(她)们,让他(她)们在精神上得到安慰。病人手术后,我们要及时巡视病房,仔细地观察病人的病情发展及变化,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决不能因为问题小而不当回事,以免小问题引发大问题,对病人的病情演变、身体健康情况及可能出现的任何状况都要了如指掌,对任何有疑问的情况决不能放松,也决不允许放过,一定要弄清并解决为止,决不掉以轻心。 当前,正是创建 “平安医院”活动的关键时期,在这项活动中,我们每一个人都要从自己做起,从每一个岗位、每一个环节、每一项操作上做起,时时处处抓安全,上安全岗,干安全活。

“安全”应牢记在我们每个人的心里,融入血液、融入理念,让我们每个人都行动起来,做一个“生命”的安全保护员。

 

第二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

通过公路局组织学习《侵权责任法》后,我对《侵权责任法》有了进一步了解。《侵权责任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其中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我认为这条规定和我们公路管理机构密切相关,影响极大。

我在网上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有关单位或个人”,是指堆放人、倾倒人、遗撒人,以及对公共道路负有管理职责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对公共道路负有管理职责的法人或者自然人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对于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堆放人、倾倒人或者遗撒人可以行使追偿权。”的规定可以确定,因公路上的路障而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先要公路管理机构先行赔偿,再找堆放人、倾倒人、遗撒人行使追偿权。如果找不到堆放人、倾倒人、遗撒人或者他们没有钱,那公路管理机构就很可能得全部买单了。可《公路法》等公路管理法规并没有赋予公路管理机构有强制清除路障的手段和权力,公路管理机构只能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和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如当事人不清除路障而引发了安全事故,却要公路管理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公路部门现在承担的是“无限责任”, 我觉得公路管理机构真是冤。

如果能明确“管理职责”是“公共道路本身”还是“公共道路通行秩序”,问题就可以解决。《公路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公路”的管理职责有不同的。如果是影响交通安全的或者人身安全,车辆安全没有受到保护,应该明确是交警的责任;如果是影响公路安全的包括设计瑕疵、公路管理瑕疵的,就是公路管理机构的事。

《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又一次把路障清理职责交叉问题暴露出来,对堆积物的处理,应该引起各个管理机构的高度重视,当务之急是交通部门与公安部门正确区分各自职责,积极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公路完好、安全、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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