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浅谈唐律疏议中的礼法结合----读《唐律疏议》有感

浅谈唐律疏议中的礼法结合

----读《唐律疏议》有感

《唐律疏议》是唐代长孙无忌等奉唐高宗的诏令编纂,经过多次修改,我国古代保存下来最早、最完备的一部法典。唐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是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在中国及东南亚法制史上具有深远的影响。唐律的完备,标志着中华法系走向成熟。以中国封建时代的唐律为内涵,以周边封建国家法律为外延,构建了区域性的法律系统。 在这部鸿篇巨著中,值得后人学习的不胜枚举,但其中的礼法结合的特点不得不让我们叹为观止,探讨深究的价值也在此彰显。它贯穿于中国法制史,是法制思想与封建统治的完美结合,其精神深邃而又颇具内涵。

在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中,礼与法虽然形式不同,但作为统治者压迫人民的工具,从一开始就是互为表里,紧密配合的。直到汉武帝时,经过董仲舒的提起,儒家思想被崇奉为独尊地位,即所谓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礼与法的结合那就更深一步的融合,特别是董仲舒首创春秋决狱,以经代律,使儒家思想直接进入法律领域,从而奠定了礼法融合的基础。唐律实行“一准乎礼”的方针,体现了封建伦理的基本精神,即完全以儒家礼教纲常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定罪量刑的理论依据。历经数百年的演化渗透和融合过程,唐律成为封建纲常法典化的典型代表,从而实现了“礼”与“法”的合一,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统一。

…… …… 余下全文

篇二 :读书笔记

读《西窗法雨》有感

通过前辈的推荐,我结识了《西窗法雨》。仅仅是书名,就透露出宁静深邃的味道。书名并不难理解,作者刘星正是透过西方世界的这扇窗户,将那些关于法的故事、道理向我们娓娓道来。正如序言所说,这些雨点并不大,却潜入读者的心房,渗进心里去。

我一直困惑于一个问题,那就是,为什么仅仅由很少一部分人制定的法律能赋予公民权利,并且公民还要必须遵守。在我看来,法律是无法做到面面俱到的,因为每个人都有不同的判别标准,且有时,法律会与道德与传统的文化价值观冲突。那为什么我们要守法而非遵循某些道德或者价值观呢?刘星的文章给了我启发。他在一篇中提到“秩序”,法律就是庞大复杂的社会体系的秩序。秩序是一切的根本,没有秩序,那么一切便无从谈起。我很喜欢那篇短文的题目《最大多数人的最大需要》。诚然,各人有各人的价值判断与价值选择,法律仲裁,结局必然是一方得一方失。法律所能保证的就是最广大人民所需要的。同时,作者也强调,法律并非无敌的,我们还要重视那些先于法律的权力——自然权力。法律说白了,是为人服务的。

在《法律内外的平等》一文中,作者提到,西方国家经常出现总统、国家首脑深陷法网的事件,这引起了我的思考。陈水扁的贪腐问题闹得沸沸扬扬,他顶着前总统的头衔却仍被收监。司法并未因为他是前总统就网开一面,反而是坚决地一查到底,暴露出更多的弊案。不论台湾政局多么的“乱”,在这件事的处理上,是受肯定的。再看看大陆,法律地执行力就大大不如,很多时候,法律在一些人面前就是一纸空文,他们根本不把法律看在眼里,更有甚者的是,执法人员犯法乱法。我只能盼望着有一天,那些“万岁爷”们也被包含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中。

…… …… 余下全文

篇三 :《红楼梦的法律世界》读后感

《红楼梦的法律世界》读后感

——文学世界下法律的运行

自上世纪90年代起,不少学者已经涉入法律与文学领域。苏力在《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一书中中指出,其中比较引人注目的是贺卫方的论文《中国古代司法判决的风格与精神——以宋代为基本依据兼与英国比较》,梁治平的《法意与人情》,刘星在《南方周末》上以笔名发表的一些列西方法律故事,汪世荣从中国古代判词(包括文学作品中的判词)来研究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还有强世功讨论女权主义的论文不仅涉及到中外三部经典文学作品中的女性形象,而且有浓重的中外法律比较的色彩。另外,在不同程度上进行了法律与文学之研究的好友余宗其、凌斌、余晓明、赵晓力、谌红果等人。总体而言,就文学作品讨论法律问题的日益增加。[1] 就在苏力此书出版一年之后,尹伊君的《红楼梦的法律世界》出版了。 《红楼梦》是中国小说史上的一座高峰,所谓“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鲁迅说:“一部《红楼梦》,经学家看见《易》,道学家看见淫,才子看见缠绵,革命家看见排满,留言家看见宫闱秘事...”[2] 对《红楼梦》的研究形成了红学。红学史上有索隐派与考证派之争,“旧红学”和“新红学”之别,近现代许多学者,如王国维、陈蜕、蔡元培、鲁迅、胡适等均对《红楼梦》有过研究,足见《红楼梦》无穷的魅力。而伊君先生此书却独辟蹊径,从法学的角度对《红 _________________

…… …… 余下全文

篇四 :法科学生读书推荐

推荐的法学书籍

选取标准兼顾权威性、实用性、可读性、知名度和美誉度。以个人阅读体验为主,尽量选入国家图书奖、中国图书奖、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等获奖作品和外国法学文库、当代中国法学文库、中青年法学文库、法律科学文库、司法文丛等丛书入选作品。25本打☆的为精读书,25本打√的为通读书,其余50本为选读书。

一、西方理论法学和历史法学(共30种,精读3种,通读3种)

1.柏拉图著:《法律篇》

2.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

3.梅因著:《古代法》

4.格罗索著:《罗马法史》

5.彭梵得著:《罗马法教科书》

6.达维德著:《当代主要法律体系》

7.梅利曼著:《大陆法系》

8.霍姆斯著:《普通法》√

9.卢埃林著:《普通法传统》

10.凯尔森著:《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

11.哈特著:《法律的概念》

12.贝勒斯著:《法律的原则》

13.伯尔曼著:《法律与宗教》

14.伯尔曼著:《法律与革命》

15.韦伯著:《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

16.昂格尔著:《现代社会中的法律》

17.诺纳特等著:《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

18.麦考密克著:《制度法论》

19.萨维尼著:《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

…… …… 余下全文

篇五 :读书说示中文系诸生

治学入门读物

读书说示中文系诸生

汪辟疆

古书至博,遍读为难。畏其难而不事也则安陋;知其难而循序也则有功。不有启迪,曷由问径?径又多歧,使无指示,则旷时日,敝精神,四稔蒇业,如坠云雾,终无得也。今与诸君约:竭四年之力,熟读十书;卷少者年诵二种,多者分年治之,务蕲贯达。以此治基,基固,则日进缉熙光明矣。

今诸君既入大学中文系矣,在学四年,日有讲授,夜有温习,须知此皆通诠纲领之粗说耳,去学实远。盖此为研治专学之途径,非谓终日徘徊此途径中,便谓已到目的地也。欲达目的地,即可由此截断众流,扬帆直薄,如王濬以楼船趋建业本领,直捣腹心,踞石头以瞰长江,则收获多矣。《四库》著录,何一非重要之书?然有源之水,只有此数,而此有数之源头,又分别其源头之源头,则书更少,更易为力,守此几部源头书,锲而不舍,虽约必 1

博。反之,目罢坟籍,鲜窥根柢,犹之身处大江下流,徒骇其汪洋灏瀚,而欲与之谈汶阜氐道之滥觞,夔巫西陵之湍急,宁非梦呓?所谓虽博而仍陋也。今姑就此源头书,略举其最切要者数种,加以说明,俾先从事。源头书不只此,但此为必读而又须急读者。若更求益,愿以异日。

一 说文解字 汉许慎著

清朱筠曰:“士必先治经,治经必先通文字训诂。周公作《尔雅》,《释诂》居首。保氏教六书,《说文》仅存。”故宜先诵习。

…… …… 余下全文

篇六 :中华文化史读书笔记

《中华文化史》读书笔记

武汉大学历史系冯天瑜教授长期致力于中国思想文化史的研究,且学术偏好为明清文化史。冯教授对中国文化生态、中国文化特质、中外文化互动等诸多论题进行过考究。20xx年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的这本《中国文化史》就是由冯教授领衔,并与何晓明教授、周积明教授在中国文化史领域共同创作的研究成果。

冯天瑜教授在其著作《中华文化史》(以下简称“冯著”)“导论”部分指出,“文化史是史学的一个分支,是文化学与史学相结合的一门历史科学”。至于文化史的研究对象,冯教授认为,文化史是“把人类文化的发生、发展作为一个总体对象加以研究??”。笔者认为,所谓文化史就是以人类文化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文化史是通过历史视角、借助历史理论和方法来解读人类文化的一门学科。对于文化史的研究对象,学者们见仁见智。有人认为,文化史与学术思想史或典籍文化史同义;也有人认为文化史应集中于精神文化的历史,研究重点如特定历史时期的观念、时尚、宗教崇拜、方言、习俗、娱乐等。

从理论上讲,撰写通史性著作的难度要远远大于专门史。而撰写跨越数千年专门史的难度又大于撰写某一个朝代、某一个阶段专门史的难度。因为人的学力、精力有限。具体到“中华文化史”领域,时间跨越数千年,内容包罗万象,如果不是在此领域潜心研究数十载,断然难以写出如此鸿篇巨制。大概是出于确保著作质量考虑,冯天瑜教授并未独自完成这一课题,而是选择与何天明、周积明等教授合作,以期达到优势互补、相得益彰的效果。

…… …… 余下全文

篇七 :民法读书笔记

读《寻找法律的印迹》

——以文明为义 与法治同行

姓名:王亚萍 学号:12010247028

遗忘不能使之沉睡,因为上帝赋予我们永恒的力量。 ——题记 人类文明的进化史是伴随着社会进步,借助于不断成熟的上层建筑的发展而逐步演化前行的。其中,法律,尤其是在其萌芽期被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法制,更是对人类社会的进步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法律之于多数人,浩瀚、复杂甚至艰涩成为其最初的感性认知,关于法律的书籍则更是让人尤其是非法律专业的人士望而却步。余定宇先生不是法律学者,他从自己习惯的历史角度俯瞰了中华民族五千年法律思想史,别有况味。一个个震撼人心的故事,一幕幕历史画卷的瞬间,用游记故事的方式娓娓道来。

他从中华民族的起源黄河出发,在汾水斜阳下,寻找獬豸神兽的依稀足印;在壶口细雨中,聆听洛阳旧事,感慨郑国子产"铸刑鼎"的传奇;在齐鲁晓风里,徜徉徘徊,静观"百家争鸣"的雄奇壮阔;踏上八百里秦川,与秦始皇虚拟对话,看法家的潮起潮落;回首未央宫,再阅汉武帝"独尊儒术"的磅礴大气。

一路的追寻中,余先生为我们勾勒出中国古代法学跌宕起伏的印迹,并最终指出中国古代法学发展中的诟病,只有与时俱进才是根本出路。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世界著名的法学泰斗陈光中教授称赞余定宇先生:"一位在法学的激流中,为中国的现实和改革出力的纤夫。

…… …… 余下全文

篇八 :读《礼与法:道德的法律化》之有感

读《礼与法:道德的法律化》之八、九部分有感

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之间,为了各自的利益,争端四起,社会发生很大的变革,与此同时,发生变化的还有经济的发展。众所周知,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在当时的法学家们看来,也该有所改变,然而现实往往与想象有出入。由最早的“文化自觉”中产生出来的新的法律理论,纵然包含了许多旧时所没有的内容,却根本上还是一种刑罚理论。也就是说,新的法律观念仍旧未摆脱法即是刑的旧传统,它依然把法看成刑。以至于,中国古代法的发展依然顺着“刑罚”的方向发展,而未能在法——这一被封建统治者当做社会统治的工具中注入更多新鲜的思想元素。最终的结果就是,社会的大变革未能改变古代法的本质。我觉得从根本上来看,主要是因为奴隶制社会向封建社会转型的过程中,作为上层阶级的统治者们,将劳苦大众附属在土地上,虽然经济的发展方式有所改变,但是这样一种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必然不能产生出多么先进的思想,纵使当时的法学志士想有所突破,也难以与整个时代相抗衡。因此,法学家虽然顺应着时代的要求发展出一套初具规模的法律理论,却未能塑造出法的独立性格,未能为中国古代法的发展开创出一种新的方向。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