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不可抗力条款 Force Majeure

不可抗力条款 Force Majeure

FORCE MAJEURE不可抗力

例1 买卖双方除履行付款义务外, 因以下事由造成买卖任一方无法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履行延误的, 买卖任一方均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事由具体内容如下: 因不可抗力所致超出买卖任一方力合理控制范围内的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发生, 及出现的不可抗力情况, 包括不影响前述事由的一般情况; 天灾,罢工,火灾,洪水,材料损毁; 事故, 恶劣天气所致无法履行义务或造成义务履行延误; 海难, 禁运, 事故, 政府当局公布的限制规定(包括配给, 优先事项, 征用, 报价和价格控制等等)造成义务无法履行或义务履行延误.

Neither seller nor buyer shall be liable in damages or otherwise for any failure or delay in performance of any obligation hereunder other than obligation to make payment, where such failure or delays is caused by force majeure, being any event, occurrence of circumstance reasonably beyond the contral of that party, including without prejudice to the generality of the foregoing, failure or delay caused by or resulting from acts of god, strikes, fires, floods destruction of the material, delays of carriers due to breakdown or adverse weather, perils of the sea, embargoes, accidents, restrictions imposed by any governmental authority (including allocations, priorities, requisitions, quotas and price contro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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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Force Majeure Clause) 不可抗力条款是指合同中订明如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的责任。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对此要求损害赔偿。因此,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免责条款。

(1)不可抗力条款的概念。

不可抗力条款是规定在合同订立后发生当事人在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的条款。

(2)构成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应具备的条件:

①意外事故是在签订合同以后发生的;

②意外事故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可控制的。不可抗力的事故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自然力量引起的,如水灾、风灾、旱灾、地震等;另一种是社会原因引起的,如战争、封锁、政府禁令等; ③意外事故的引起没有当事人疏忽或过失等主观因素。

(3)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与结果。

依19xx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解除合同或延迟履行而不承担责任。只有在不可抗力因素与当事人的过失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当事人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遭受不可抗力后合同的结果主要为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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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怎样认识通用合同条款中的不可抗力条款

怎样认识通用合同条款中的不可抗力条款?

一、不可抗力的概念。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能预见,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可能预见到的事件;不能避免,是指不可抗力的发生与后果为当事人无法避免;不能克服,是指不可抗力事件为当事人所无法克服。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发展及其后果,出乎当事人的预料,又超越当事人的主观能力与极限,依靠当事人自身的力量与主观努力,既无法控制与避免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与发展,也无法消除其造成的危害和后果。任何客观事件,只有同时具备了上述所有要件,才能构成不可抗力事件。

二、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文件范本》第4.2.15条列举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包括战争、严重水灾、洪水、台风、地震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件。不可抗力条款的重点内容应当是对不可抗力事件范围的约定。如果当事人认为通用合同条款规定的不可抗力范围需要补充,应当在通用合同条款前附表中予以约定,作为公平合理地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可抗力事件的依据,以减少不必要的合同纠纷。

三、不可抗力事件的法律后果。药品购销合同一经签订,当事人就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全面地履行合同。但集中招标采购合同的履行通常要经历半年到一年的时间,在此期间,如果发生了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时,追究当事人的违约责任是不公平、不合理的。不可抗力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唯一法定免责事由。如果在履行合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免除违约责任。合同签订之前或者合同签订之时发生的事件不能作为免责的理由。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同违约事实之间必须有必然因果关系,如果当事人不能履约不是直接根源于不可抗力事件,当事人不能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责。当事人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必须无任何疏忽或过错,当事人才能要求免责。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是当事人过失共同作用的结果,则有过错的当事人不能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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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不可抗力条款

国际商业合同中有关

不可抗事项的一般条款

第XX条

(1)如签约双方中任何一方受不可抗力所阻,无法履约,履约期限则按照不可抗力影响履约的时间作相应延长。

(2)受阻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和终止时尽快电告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主管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书挂号航空邮寄给另一方认可。

(3)如果不可抗力事故持续超过120天,另一方有权用挂号航空邮寄书面通知,通知受阻一方终止合同,通知立即生效。

第XX条.不可抗力:

在货物制造和装运过程中,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延期交货或不能交货,卖方概不负责。卖方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即刻通知买方并在事发14天内,以航空邮件将事故发生所在地当局签发的证书寄交买方以作证据。即使在此情况下,卖方仍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促使尽快交货。

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超过10个星期而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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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英文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约定

英文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约定

一、什么是不可抗力条款(Force Majeure Clause)

合同一经制定,合约双方都希望能够按照合同规定顺利履行合同。但是有时因情势变更,往往会出现一些出乎当事人意料的事情发生,而导致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这种由于当事人所不能控制的事故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即是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合同中关于这一事项的约定的条款就是不可抗力条款(Force Majeure Clause)[①]。该条款实际上也是一项免责条款。在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无法避免和无法预防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可以延期履行合同,另一方无权要求损害赔偿。 “Force Majeure”一词来自于《法国民法典》第1148条,英文译为:“There is no occasion for damages where, in consequence of force majure or accident the debtor has been prevented from conveying or doing that to which he has obliged or has done what he was debarred from doing.”[②]《牛津法律词典》是这样解释的:“Irresisti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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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建设合同条款中不可抗力的界定

建设合同条款中不可抗力的界定、认定

及与价款中费用的界限之探讨

在建设合同中如何约定不可抗力范围与工程价款的确定方式密切相关,目前很多省市的工程合同仍以定额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居多,因此,如何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出现了不可抗力事件后如何认定及与工程定额取定费用的界限如何划分至关重要。本文着重讨论与工程合同中的不可抗力的相关内容。

“不可抗力”是一个法律术语,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法律的定义,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它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两种,自然现象诸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社会现象如战争、海盗、罢工、政府行为等。

《民法通则》等107条规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招投标法》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额的,还应当对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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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19xx年FIDIC第一版不可抗力条款特点

19xx年FIDIC第一版不可抗力条款特点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是指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它包括某些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和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等)。不可抗力是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并且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所支配的现象,它在各国法律中都是免责事由。不可抗力正逐渐被各种国际性合同所采纳。为了与国际实践相一致,fidic组织在19xx年的新版各合同范本中全面引入不可抗力条款。其中在由雇主设计的建筑与工程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 for building and engineering works designed by the employer)、由承包商设计的--电气和机械设备、建筑和工程--工程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plant and design build for electri-cal and mechanical plant and building and engineering works designed by the con-tractor)、设计采购施工/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epc/turnkey)这三个主要合同文本,不可抗力均为第十九条;在简式合同(short form of contract)中,不可抗力则列为第十三条。本文将首先回顾不可抗力在fidic 88(第四版)的应用情况,然后评述19xx年fidic合同条件第一版(以下简称"fidic 99")不和抗力条款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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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建设合同条款中不可抗力的界定

建设合同条款中不可抗力的界定、认定

及与价款中费用的界限之探讨

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许可

在建设合同中如何约定不可抗力范围与工程价款的确定方式密切相关,目前很多省市的工程合同仍以定额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居多,因此,如何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出现了不可抗力事件后如何认定及与工程定额取定费用的界限如何划分至关重要。本文着重讨论与工程合同中的不可抗力的相关内容。

“不可抗力”是一个法律术语,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法律的定义,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它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两种,自然现象诸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社会现象如战争、海盗、罢工、政府行为等。

《民法通则》等107条规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招投标法》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额的,还应当对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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