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离婚协议书如何才具法律效力

离婚协议书如何才具法律效力

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对是否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所签订的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具备合同的性质,什么样的离婚协议书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呢?离婚协议书涉及的哪些条款无效?

一、离婚协议是什么?

离婚协议,是指婚姻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以及离婚后财产债务如何处理、子女归谁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协议书。所以,离婚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等三项内容,其中关于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性质,而财产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性质,因此,离婚协议的性质应是一种混合合同。这与离婚诉讼是一种复合之诉的道理是一样的。

二、离婚协议中涉及夫妻人身关系条款是无效的。

首先,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的解除采登记要件主义和诉讼要件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即当事人既可以选择登记离婚,也可以选择诉讼离婚,两者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未经登记或诉讼离婚,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就不能解除。

其次,当事人关于离婚的意思表示可能随着时间、环境、对方言行、自我认识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因此,一方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又反悔不同意离婚,是很正常的,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能作为一种证据,证明夫妻感情曾经出现过重大裂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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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易德祥律师:离婚协议书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

易德祥律师离婚协议书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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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德祥律师:离婚协议书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

核心摘要:离婚协议书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下面就由法帮网小编为您解答。 关键词:婚姻家庭 家庭律师 离婚协议书

法帮网咨询:离婚协议书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

昆明婚姻家庭律师易德祥解答:《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基本可以得出:离婚协议是办理协议离婚的必要的书面材料,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并予以离婚后,便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反 悔。如果没有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同样具有约束力,根据深圳市中级法院关于离婚案件的指导意见第21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离婚而达成离婚协 议或财产分割协议后,一方反悔而不同意办理离婚登记,另一方起诉请求离婚并请求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财产分割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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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也谈《诉前离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2

也谈《诉前离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0xx年5月16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网刊登了黄环、陈小弟同志的《诉前离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一文,笔者认为原文作者观点有不足之处,现在阐述如下:

【案情】

周某(女)与陈某(男)在双方父母撮合下于19xx年2月15日结婚。虽然结婚已有35年,也生育了一双儿女(均已成年),但由于双方性格不合,二人没有共同语言,夫妻感情一直淡漠。20xx年7月26日,二人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书》(下称协议书),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后因陈某结婚证上的姓名有误,民政部门未给二人办理离婚手续。周某遂持协议书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陈某离婚,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陈某应诉后反悔,不同意按协议书的约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分歧】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于诉前订立的离婚协议是否存在法律效力存在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周某与陈某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人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协议书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故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之规定可见,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部分应当在双方签署协议时就已经生效,故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法院应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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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未办理离婚登记的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效?

未办理离婚登记的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效?

【案情】

原告郑某(男)与被告陈某(女)于20xx年9月结婚。20xx年2月双方因家庭矛盾产生纠纷,陈某提出离婚,并与郑某共同达成离婚协议。协议内容为: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小孩由郑某抚养,陈某不承担抚养费。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子归郑某所有,但必须补偿陈某八万元人民币,其他共同财产归郑某所有。双方在离婚协议上签字捺印后并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但陈某回到娘家居住至今。20xx年12月,郑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陈某离婚,并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双方签字的离婚协议书来证明双方都已协商同意离婚,对小孩和财产也都进行了约定。陈某辩称当初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并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该份协议书没有生效。她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当初双方关于小孩和财产分配的协议。

【争议】

该份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效?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也不违法,且双方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以该份离婚协议书是有效的,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但该份协议并不当然导致原、被告婚姻关系解除,因为离婚不仅要有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还需要一定的形式要件,所以要通过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履行完必要的程序后,才能真正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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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未办理离婚登记的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效?

未办理离婚登记的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效

未办理离婚登记的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效?

【案情】

原告郑某(男)与被告陈某(女)于20xx年9月结婚。20xx年2月双方因家庭矛盾产生纠纷,陈某提出离婚,并与郑某共同达成离婚协议。协议内容为: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小孩由郑某抚养,陈某不承担抚养费。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子归郑某所有,但必须补偿陈某八万元人民币,其他共同财产归郑某所有。双方在离婚协议上签字捺印后并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但陈某回到娘家居住至今。20xx年12月,郑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陈某离婚,并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双方签字的离婚协议书来证明双方都已协商同意离婚,对小孩和财产也都进行了约定。陈某辩称当初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并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该份协议书没有生效。她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当初双方关于小孩和财产分配的协议。

【争议】

该份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效?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也不违法,且双方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以该份离婚协议书是有效的,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但该份协议并不当然导致原、被告婚姻关系解除,因为离婚不仅要有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还需要一定的形式要件,所以要通过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履行完必要的程序后,才能真正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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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两份《离婚协议书》的性质和效力

两份离婚协议书的性质和效力

两份离婚协议书的性质和效力

案例:韦某与李某是夫妻关系,婚后未生育子女。因感情不合,于20xx年2月9日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以下简称05年协议),约定婚姻期间购得的、户名为韦某的A、B、C三套房中A、B两套房屋以及李某名下的D套房屋归李某所有;无其他债权债务。该协议签订后双方并没有办理离婚手续。直到20xx年1月17日,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并提交一份《离婚协议书》(以下简称06年协议),约定婚姻期间购得的、户名为韦某的A、B、C三套房中A套房屋及李某名下的D套房屋归李某所有;无其他债权债务。离婚之后,李某一直仍居住在B套房。韦某要求李某搬出该房遭拒绝,遂以李某侵权为由起诉其搬出B套房并交还。

判断李某在离婚后仍居住使用B套房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就在于李某是否享有该房的所有权。判断李某是否享有B套房的所有权,关键在于确定05年协议和06年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两份协议都有效,06年协议是对05年协议的变更,应以06年协议的约定来认定李某是否享有B套房的所有权。另一种意见认为,两份协议虽都有效,但06年协议并不是对05年协议的变更,而是为离婚对财产进行分割所作的重新约定,应根据06年协议确定李某是否享有B套房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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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离婚协议签订后一方反悔,离婚协议书还有效吗?

离婚协议签订后一方反悔,离婚协议书还有效吗? 案例

林小姐与张先生在20xx年相识,同年9月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林小姐怀孕期间,张先生总是借口公司的事情忙需要出差,林小姐后得知原来他的丈夫是与公司女职员有暧昧关系并发展到同居。林小姐提出离婚,张先生表示同意。在20xx年4月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中双方约定孩子的抚养权归林小姐,张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孩子满十八周岁止,婚后共有的房屋归林小姐所有。协议签订后,张先生反悔不愿意离婚,林小姐诉诸于法院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书的效力。

评析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结合本案,林小姐夫妇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未到民政部门备案且双方未领《离婚证》,所以这份《离婚协议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会根据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来处理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一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往往会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债务承担方面作出让步,由此可见,在这种情况下达成的离婚协议或者财产分割协议是以当事人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调解离婚为前提的,如果双方最终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者到法院离婚时一方翻悔不愿意按照原协议履行,原离婚协议所附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不能成就,对当事人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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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离婚协议书范本及程序

离婚协议书范本及程序

男方姓名: 身份证号: 住址:

女方姓名: 身份证号: 住址:

双方于 年 月 日在____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号码 ),并生有1名婚生女( ,19 年 月 日出生)

现因 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自愿解除夫妻关系。

二、婚生子女 由 方直接抚养。抚养期间, 方承担婚生子的抚养费(包括医疗费、教育费、保险费) 元;女方应悉心抚养婚生子,不得有虐待、遗弃、家庭暴力行为;

三、男方每个月可以探望婚生女 次,也可以到学校探望,每周可与婚生女共同居住 天,寒暑假可以共同居住 天,法律咨询178738886女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的行使以不影响学业为准;任何一方对婚生女身心健康有损害行为的,将视为放弃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变更直接抚养权或中止、取消探望权;

三、财产分割

(1)双方认可婚后分开居住期间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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