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基金会全称为善爱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是对本公司内外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基金会宗旨是:凝聚爱心,传递温暖。

第四条 本基金会接受瑞山人民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机构设置及相应职责:

1. 本基金会设理事会、工作小组;

2.理事会:会长一名、副会长两名、秘书长一名、会计一名、出纳一名、工作小组组长一名、副组长一名

(1)会长:负责全面的工作,是核心人物,有权知道会内的一切事务,有决策权;

(2)副会长:协助会长管理基金会,由会长委任;

(3)秘书长:负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4)会计:负责对收集到的善款进行收支记录,保留相关票据。与出纳一起负责制作收支情况表张贴在捐款箱旁,并将收支情况表上交会长;(主要是管账)

(5)出纳: 负责发放资助资金,与会计一起负责制作收支情况表张贴在捐款箱旁,并将收支情况表上交会长;(主要是管钱)

(6)工作小组组长:对小组工作总负责、小组内部监督和小组成员的人事安排,使小组工作得到顺利进行。

(7)副组长:在组长的委任下负责安排本基金会人员对把资助申请人的基本资料和调查情况递交本协会会长审批通过,并负责对资助对象进行后期的跟踪调查。

第三章 基金来源与使用

第六条 基金来源:

1. 瑞山团队活动所得的奖金;

2. 公司的资助,公益活动收益等;

3. 接受社会个人、法人及其他合法团体的捐赠,也可根据捐赠人意愿定向资助;

第七条 基金使用范围:

1. 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孤儿、重大疾病患者、孤寡老人

2. 开展扶贫、助残的公益慈善活动,积极探索新的思路和新的观念来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和运作的公益慈善基金。

3. 开展志愿者活动及募集基金有关的活动。

4. 其它合法、符合基金规章的用途。

第四章 基金会管理

第八条 按照科学、合法、公开的原则对基金的募集和使用进行管理。

第九条 基金管理原则:

1.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严格财经纪律,会计及出纳员要以身作则,奉公守法,对手续不全、凭证不实以及其他不符合制度规定的支出,有权拒绝报销、付款,若发现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法乱纪行为,应拒绝执行,并及时报告理事会严肃处理。

2.财务支出本着节约、务实、高效的原则,杜绝铺张浪费。

3.所有款项的使用情况账目由专人管理,做到账钱分管,账实相符。

4.一切支出,必须严格执行预算计划,同时在付款时应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5@p、账单、收据)。

5.基金管理目标:严格化,专人化,统一化,公开化。

6.理事会每月初对上月基金使用情况作一小结,并对外公布。

7.每年年底理事会必须对该年所有账务作总体检查,以确保会费使用合理,账实相符。出现不符现象,应确定责任人,并追究责任。

8.基金的进出必须在基金专用账簿上做详细的登记,并在每年年末进行公布。接受瑞山人民的监督核查。

第十条 公益基金的申请:

1、资助个人申报条件:道德品质优良,生活遭遇特殊困难者(如:失去父母的孤儿并且自己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家庭突然遭受重大灾害;本人患严重疾病或受到严重意外伤害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等)可申请基金资助

2、本人提出申请,需填写《"公益基金"资助个人申请表》,经本基金会调查评议、审核,签署意见后,在学校公示无异议后发放。

3、接受资助人员有义务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开展的各项公益活动,用爱心回报社会。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一条 对本基金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六章 附则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瑞山善爱基金会。 本章程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善爱基金会

20xx.3.13

 

第二篇:基金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的名称是:阳春市实验中学奖教奖学基金

第二条“阳春市实验中学奖教奖学基金”由阳春市第二中学历届校友、社会各界关心教育人士共同捐资设立。

第三条本基金的宗旨:教育培养人才,知识改变命运。全心全意奖掖在第一线辛勤耕耘的园丁、品学兼优、贫困以及暂时落后的学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管理者是阳春市实验中学学校校董事会。

第五条基金会设立名誉主席n名,会长1名,副会长2名,秘书1名,会计1名,出纳1名。

第六条董事的资格

(一)拥护基金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基金会的意愿;

(三)关心本基金会的发展、热心本基金会的工作;

(四)对本基金会有实质性的支持或在教育、企业界有较高实力与威望。

(五)本基金会董事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名誉主席由董事会推举任命。

第七条董事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基金会监督权和指导权;

(三)执行董事会决议;

(四)保证捐赠资金的合法使用和基金的保值增值;

(五)制定和修改基金会章程;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八)长年接受预备受奖报名,董事会表决后生效。

第三章基金的管理使用与监督

第八条基金的管理使用由校董事会监管、审批。

第九条 基金的保值和增值方式:统一用于购置保值产业或存入银行等。

第十条 基金的使用:以其保值利润或增值所得用于奖教奖学。

第十一条 基金的监督:学校对基金及其增值的管理与使用,接受校友会和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每学年审计、核算一次,并将结算情况向校友会及独立设项的捐赠人报告,同时在校园公示,并学校网站永久公告。

第十二条基金会接受阳春市实验中学历届校友、社会各界、企业家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第十三条基金会可与捐赠者签定协议,约定捐赠方式、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本基金用于奖励、资助教师、学生。

第十四条设立奖教金,用于奖励师德高尚,在教育科研、竞赛辅导、学科教学、班主任工作等方面取得成绩的“二中魅力教师”。

第十五条设立帮扶金,对家庭经济困难或突发事件导致困难教师、学生进行资助。 第十六条设立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在市级以上各类竞赛中取得优异的成绩,以及暂时落后经努力各方面有明显进步的学生。

第十七条奖教金、帮扶金、奖学金由阳春市实验中学校长组成的评选领导小组实事求是、

公平公正评选产生,并在校内公示,报送基金董事会确认。

第十八条奖教金、帮扶金、奖学金分别占基金会每年收入的30%、30%、20%,剩余的20%用作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定于20xx年XX月XX日(校庆日)举行基金会成立暨第一届阳春市实验中学奖教奖学基金发放仪式。

第二十条本基金的各种基金发放确定为每年校庆XX月XX日,获得者并获基金会奖励证书。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每年召开一~二次会议,由执行主席汇报基金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经20xx年XX月XX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的公帐号XXXXXXXXXXXXXXXXX

用户名:XXXXXXXXXXXX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阳春支行

第二十四条第一届基金董事会成员名单

名誉主席:XXX,XXX,XXX

会 长:XXX

副会长:XXX

副会长:XXX

秘 书:XXX

会 计:XXX

出纳:XXX

 

第三篇: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

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

(试用)

说 明

一、根据20xx年3月8日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基金会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基金会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 基金会。 〖基金会命名应当符合《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或非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 。〖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 。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 万元,来源于 。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业务指导单位是 。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 ;

(二) ;

(三) ;

……。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基金会理事人数不少于5人,且不多于25人。理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 ;

(二) ;

(三) ;

……。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指导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应注明: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其他基金会应注明: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

(二) ;

(三) ;

……。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次〖至少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3名以上监事可设监事会。〗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本条适用于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由境外人士担任的基金会。〗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款适用于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

(二) ;

(三) ;

……。

〖理事长的其他职权和秘书长的职权从以下选项中确定,理事长和秘书长的职权不能重叠,基金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或进行补充: ①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② 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③ 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④ 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⑤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⑥ 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⑦ 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⑧ 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⑨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⑩ ……。〗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基金会召开大型会议、举办展览会,开展对外交流,与境外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或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 ;

(二) ;

(三) ;

……。

〖可选项:组织募捐的收入(公募基金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投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等。非公募基金会可以注明提供主要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具体姓名或名称。〗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非公募基金会无此项〗、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本条适用于公募基金会。〗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 ;

(二) ;

(三) ;

……。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 ;

(二) ;

(三) ;

……。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非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 ;

(二) ;

(三) ;

……。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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