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赔偿案件处理总结 20xx.3.1

医疗纠纷赔偿案件处理

一、关键因素

(一)关键:医学鉴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院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与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具有多大的因果关系。

(二)作用:关系适用何种法律以及赔偿的具体数额,但是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律师在该方面不能作出多大的贡献,主要取决于医学鉴定的结论。医院要赔偿,则一定要对该赔偿项目存在过错,如精神损害赔偿金不是任何时候都可以要求的。

二、医疗事故与非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

(一)医疗事故: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虽然其规定的赔偿数额较低;虽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没有死亡赔偿金这个赔偿项目,但是为公平起见,有部分法院会支持受害人对该项目的请求。

(二)非医疗事故:适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医学鉴定。

1、医学鉴定的性质:医学鉴定的过错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过错不同

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认定医方承担次要责任,该责任是医学会从医学角度对医疗机构行政责任的认定,是医疗行政部门对医疗单位进行行政处理的重要依据。其对医方的过错程度和因果关系的判定条件和标准与民事责任中对过错程度和因果关系的判定条件和标

准是不同的。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判断医疗机构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比例,应综合考虑不当医疗行为造成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的原因力以及医方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

2、医学鉴定机构需要有鉴定该项目的资质。如法医鉴定,其若无医疗鉴定资质,得出的鉴定结果不采纳;其若有鉴定残疾等级的资质,其结果可以采纳。

3、残联给的残疾人证明的残疾等级与医疗事故的不是一回事。

4、医疗事故伤残鉴定,依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不是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四、注意情形

(一)证据收集、保存

1、内容包括(根据所能请求赔偿的项目进行证据收集和保存):

(1)医院诊断书和诊断依据(如X光片)、是否尽到注意义务的证据、医嘱(包括治疗时候医院对患者治疗的医嘱、陪护医嘱、是否须注意营养医嘱、残疾是否应使用某特定残疾用具医嘱……);

(2)各种收费以及支付款项单据,如医疗收费各种单据、陪护费、住院伙食费、住宿费用单据、交通费单据(如车票等)、工资条;

(3)各种与赔偿有关的收入支出标准

(4)其他必要证据:被扶养人的身份证、年龄证明;是城镇还是农村户籍,若是农村其收入来源是否已经不是耕种等农业而是打工等;鉴定结论等

2、收集途径:

(1)医疗行为的,医院?

(2)各种单据,自己平时注意保存。若没有保存,则

(3)各种赔偿标准,政府每年会进行公布。一般是各个单位根据省级单位统计局所得出,交通等赔偿所采用标准一样

(4)其他:身份证、户口簿、证明、证人证言……

3、能用复印件的尽量用复印件上交,注意保存好原件,质证需用原件。

(二)注意诉讼时效

注意诉讼时效,对于诉讼时效是否已经经过,是律师必须注意的情形:何时才算开始!虽然损害是医疗行为导致时即存在,但是可在知道医学鉴定结论后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三)起诉前已经和医院达成赔偿协议的情形处理

1、若达成协议时,没有进行鉴定,可以以此作为抗辩理由。因为不知道而导致赔偿协议显失公平,要求行使撤销权;撤销该协议后再要求医院赔偿。

2、若达成协议时已经进行了鉴定,根据鉴定结论达成协议的,不能因显失公平而要求撤销协议,除非鉴定结论、鉴定程序鉴定人员等出现问题。

(四)医院有的义务

1、现实案例中发生过的义务内容:

(1)诊断是否明确:漏诊、错诊、误诊

(2)诊断过程的提醒义务:在诊疗行为中,若患者交费享受的是VIP

服务,那么一般若已经从检查项目中发现可能存在不正常的情形即有潜在的有某种病的可能,医生也应该给予足够的提醒,否则算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普通服务,尽到诊疗的一般要求即可。

(3)治疗方法的选择是否违反医疗原则

(4)治疗过程是否存在过错

(5)治疗时机选择是否恰当:医疗处置过程中存在手术时机掌握不当之过错,要看过错与结果的关系决定医院责任和赔偿数额。(见王某某与重庆市涪陵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6)手术后病理报告不全面”的过错。(见田平与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7)做手术即使不成功耗材须计入患者费用,此时一定要说明清楚耗材有哪些,不然算是没有完全尽到告知义务。

(8)病历书写不规范与医疗事故无因果关系

 

第二篇:案件审理20xx年总结1

科左后旗纪委监察局

20xx年案件审理工作总结

20xx年案件审理工作,在旗纪委常委及市纪委审理室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二十四字”办案基本方针,严格执行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和审理程序,依法依纪办案,健全完善案件审理工作制度,坚持“审理大计、质量第一”,严肃认真地审理了一批违反党纪政纪案件,为全旗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认真审理违纪违法案件,有效提高案件质量。20xx年,全旗纪委监察机关共立各类违纪违法案件35件,处分党员36人,监察对象2人;其中,给予党内警告处分8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13人,留党察看一年处分6人,留党察看二年处分2人,开除党籍处分5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1 人,记大过1人。一般干部1人。

一年来,旗纪委案件审理室,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及时与案发单位和调查组沟通了解违纪案件情况,掌握案情,对于已经成型的违法违纪案件尽快介入审理,依照有关法律和党纪政纪条规,严格审核每一起案件。

一是认真审理本级纪委移送的案件。审理本级移送的案件重点把握程序关,进一步提高对程序合法确保案件质量、维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重要意义的认识,使程序合法的观念贯穿于查办案件的始终。熟悉掌握程序合法的具体要求,严格审核案件卷宗内应有的程序,并重点把握案件受理的范围、初核及立案程序,调查程序,调查时限,处分程序及处分权限,报请程序及要求。在工作中,始终严格按照《中国

共 产 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对违纪人员的身份、级别,初步核实过程中发现的违纪问题进行重点审核。对立案、批准、审批程序,对案件调查过程中的办案程序、办案时限、处分程序和报请程序等进行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程序合法。20xx年,旗纪委监察局自办立案案件18件,处分党员18人。

二是主动与司法机关联系,及时受理司法机关移送案件。审理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重点严把处理关,凡是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在以其判决、裁定、决定书和认定的事实为依据的情况下,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独立办案职能,严格按照党政纪案件的处理程序,本着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的原则,根据党纪、政纪条规在既维护法律的尊严,又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同时又教育保护当事人的基础上,在处分的定性、量纪上做出恰当处理,做到既严肃执纪,又宽严相济、区别对待。20xx年,司法机关(公、检、法)向旗纪委监察局移送违法犯罪党员干部案件8件,处分党员8人。

三是加强对基层纪委(纪检组)查办案件工作的指导,认真审理基层纪委报送审理的案件。按照旗纪委制定的《苏木镇纪委案件镇案旗审暂行办法(试行)》的规定,对基层纪委自办案件进行审理,重点对基层纪委的办案程序和证据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理意见,并负责对审理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20xx年,基层纪委(纪检组)查办立案案件9件,处分党员9人。

二、加强执纪监督检查,保证党纪处分决定落实到位。 20xx年,旗纪委监察局把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和对执行情况的检查纳入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一是对20xx年

下达的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保证了处分决定执纪到位。二是对20xx年处理的每一件案件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及时送达到当事人和相关部门,及时宣布并理顺了相关工资待遇和职务调整。

四、开展回访教育,把案件查处与对受处分人员的帮助、教育、挽救结合起来。在处分决定作出后,坚持把贯彻党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贯穿于整个案件的查办过程中,坚持对受处分人员进行回访教育,及时了解和掌握受处分人员的思想情绪和工作、学习、生活状况,帮助其提高认识,正视自己的错误,放下思想包袱,正确对待组织的处理。20xx年,对20xx年受到党政纪处分的党员监察对象进行了回访教育,按照规定程序对 名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及时恢复了党员权利。

总之,通过一年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离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为此,20xx年审理工作要以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抓好业务建设为目标,不断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履行各项工作职责,为推动全旗反腐倡廉工作做出贡献。20xx年,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继续严格执行党纪政纪条规,做到“有法必依、执纪必严”,严格按照“二十四字”办案要求,依纪依法审理本级自办案件和下级纪委报审的案件,重点把好案件受理、事实证据、定性处理、手续程序、文书质量的五个关口。积极主动向市纪委审理室多请示、多咨询。进一步加强与本委各有关室的基层纪委等相关业务部门的联系、沟通、协调。

2、进一步抓好业务指导,提高基层案件质量。一要通

过个案指导,提高案件质量。重视研究基层纪委的请示咨询,进行具体指导。二是通过改进审理方式,提高案件质量。要继续执行完善“镇案旗审”工作。

3、努力提高审理干部业务能力。一方面要加强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和经济知识学习,进一步提高审理人员的政策水平和办理疑难案件的能力。另一方面,对案件审理、申诉复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业务知识进行系统学习。

4、进一步完善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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