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文本(附件3)

附件3:

《共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集体合同》

本合同由企业工会(以下简称乙方)代表全体职工与企业(以下简称甲方)签订。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法维护职工和甲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甲方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山东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是甲、乙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本合同对甲、乙双方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甲方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甲方尊重并支持乙方依法开展工作,听取乙方对生产经营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意见及建议,与乙方协商处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乙方尊重并支持甲方依法进行生产经营和管理,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教育职工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爱岗敬业、努力工作,圆满完成甲方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 劳动合同

第六条甲方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七条甲方与职工订立、解除、变更、终止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乙方帮助和指导职工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九条甲方新招用职工,其试用期限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劳动报酬

第十条甲方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不得拖欠。 第十一条甲方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甲方依法安排职工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职工工资;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且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职工工资;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职工工资。

第十三条职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甲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甲方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第十四条 甲方在经济效益增长的同时,保证职工收入的相应增长。

第四章 休息休假

第十五条甲方依法实行每日工作时间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工种和岗位,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第十六条 甲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乙方和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十七条 职工在劳动合同期内享有国家规定以及甲方安排的各项休息、休假权利。

第五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十八条 甲方严格执行国家、山东省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第十九条 甲方必须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条 甲方应对职工进行安全卫生教育,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安全生产操作技能。

第二十一条 甲方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第二十二条 职工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六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二十三条 甲方按照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为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第二十四条 甲方根据经济效益状况为职工建立补充保险。 第二十五条 甲方按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福利费,每年向职代会报告当年福利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甲方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

第七章 职业技能培训

第二十七条 甲方应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甲方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职业培训规章制度,规范对职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第八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二十八条 甲方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第二十九条 甲方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三十条 甲方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

第九章 裁员

第三十一条 甲方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乙方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乙方或者职工的意见,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第三十二条 甲方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第十章 奖惩

第三十三条 甲方按照国家、山东省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规定,对职工进行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四条 甲方对职工进行处分时,应事先征求乙方意见,乙方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第十一章 集体合同期限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十二章 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第三十六条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一)因甲方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三)本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十日内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本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山东省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首席代表:(签名)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篇:集体合同文本(简化版)三年一签

集体合同

(格式文本)

单位名称: 单位住所: 注册类型: 职工人数: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

20xx年

使 用 文 本 须 知

1、本集体合同所称甲方为用人单位,即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乙方为职工一方。

2、甲、乙双方有义务应对方要求及时、如实向其提供与签订集体合同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3、经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4、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乙方与甲方签订;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推举的代表与甲方签订。

5、集体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当在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以及有关资料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出异议的,甲、乙双方对异议部分进行协商修改,履行集体合同签订程序后重新报送。

6、甲方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7、本集体合同为示范文本,在使用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者删改章节、条文,也可以就工资调整机制、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事项另行订立专项集体合同。

8、本集体合同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通过双方集体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职工方名称)

为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和《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等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劳动用工管理

第一条 甲方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

第二条 甲方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乙方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乙方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甲方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甲方采取 形式将上述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告知全体职工。

第三条 甲方与职工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甲、乙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甲方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劳动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低于本合同的按照本合同规定执行。企业的规章制度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执行。

第五条 甲方单方面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应当提前日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应在日内及时反馈意见;工会有不同意见的,甲方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在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职工因此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章 劳动报酬

第六条至第十三条 甲方遵循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的原则,依法制定工资分配和支付制度时,应当事先与乙方进行集体协商。(具体见一年一签的工资协商文本)

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四条 甲方执行国家规定的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并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十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本单位在 岗位(工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在 岗位(工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十六条 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本人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甲方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加班加点工资。

甲方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应当在日内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七条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双方商定本单位的带薪年休假办法是

第四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十八条 甲方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落实劳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 甲方应落实职工劳动安全教育制度,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培训,其中从事 特种岗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持证上岗,并自觉接受工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甲方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应当每年安排 次职业健康检查。

第二十一条 工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机构,监督和支持甲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参与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甲方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应及时按有关规定上报。

第二十二条 甲方应根据季节变化,采取具体措施做好防暑降温、防寒保暖工作。对工会或者职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

第五章 女职工特殊保护

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 甲方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原劳动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规定,实施女职工特殊保护。(具体见三年一签的女职工专项保护协议文本)

第六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二十九条 甲方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并每年次向乙方公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工会有权对甲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十条 甲方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双方商定年度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为 %。

第三十一条 甲方根据生产经营特点、经济效益等情况,为职工办理以下保险和福利事项(企业年金、补充保险、疗休养等)

第七章 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十二条 甲方根据工作岗位特点、条件和要求,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建立职业培训制度,对职工进行有计划的职业技能培训。

甲方制定的职业培训经费使用方案和培训计划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其中用于管理人员的职业培训经费不得高于总额的 %,用于生产一线职工的职业培训经费不得低于总额的 %。

第三十三条 甲方在年度对从事 岗位(工种)的职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十四条 甲方为职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职工订立专项协议,约定服务期和违约责任。

第八章 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年,合同期满即行终止。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甲、乙双方应当协商续订集体合同。

第三十六条 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适用《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签订程序的规定。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本合同。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本合同部分或者全部条款无法履行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1)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修订或者废止;

(2)不可抗力;

(3)双方约定 ;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八条 甲方尊重工会履行维护职工权益的基本职责,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每月日之前按规定向工会拨缴经费。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占用工作时间的,视为提供正常劳动。

协商代表在任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其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个人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重大过失行为、退休或者本人不愿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除外。 协商代表在任期内,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调动其工作岗位和免除职务、降低职级。

第四十条 甲方应当将本合同履行情况每年至少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 次,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中的工资条款或者相应附件的履行情况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现问题或提出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共同研究,协商处理。出现重大问题,还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

第四十一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 本集体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份。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附件包括

1、 2、

甲方首席协商代表 乙方首席协商代表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月日

 

第三篇:集体合同范本

XXXXX有限公司

集体合同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 : 协商首席代表: 协商首席代表: 地址: 员工总人数: 用人单位性质: 工会会员人数: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企业和全体职工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是双方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达成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本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是企业、工会以及全体职工必须共同遵守的准则。

第四条 企业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经营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重视提高职工素质,不断改善工作、生活环境和条件,在企业效益增长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工资水平,增强企业凝聚力;重视听取工会和职工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资、工作时间、保险福利、职业培训、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与工会协商处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问题。

第五条 工会尊重企业经营者依法经营管理及其他合法权利,教育职工遵守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等活动,发动职工为企业发展出谋献策,团 2

结职工努力完成各项生产、工作任务。

第六条 职工遵守企业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职工、企业双方要严格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保守企业专利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七条 企业与工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就本合同的签订、履行及其它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

第二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八条 企业与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签定劳动合同的形式确立劳动关系。企业与职工应在劳动关系建立之时签订劳动合同。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九条 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尊重双方各自的知情权,履行有关事项的法定告知义务。

第十条 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使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制定的劳动合同文本,也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经与工会协商,听取工会意见后,对该文本进行修订、补充或自行制定合同文本。修订、补充后的合同文本或企业自行制定的合同文本应报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审核。

合同文本内容不能与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政策相抵触。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 3

标准。

第十一条 工会应当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依法订立与履行劳动合同。企业与职工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时,企业代表或工会代表应当向职工解释劳动合同条款,讲解劳动合同知识。

第十二条 企业与职工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变更职工工种或工作岗位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同时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条款。 第十四条 企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处理违纪职工或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处理违纪职工、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并可以依法支持职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提出诉讼。 第十五条 企业按规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企业和职工因履行劳动合同或其他事项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企业和职工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规定处理。

第三章 职工教育与培训

第十六条 企业鼓励职工参加经济、政治、文化和专业技术知识学习。企业应建全职工教育和培训制度,按年度制定职工教 4

育和培训计划;设立职能部门,负责职工的岗位、岗前教育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十七条 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和培训经费,专门用于职工教育和培训。

企业应向工会通报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企业坚持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开展职工教育和培训,鼓励职工岗位成才,自学成才。对在业余时间学习,并获得相应文凭的职工,企业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补贴。经企业同意参加各类学校业余进修学习的职工,可获得有薪假参加相关考试。

第四章 劳动报酬

第十九条 企业坚持同工同酬、按劳分配原则。企业应在听取工会的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分配形式,并告知全体职工。

第二十条 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向职工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

第二十一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在法定时间内给职工提供正常劳动任务的,职工在服从安排、坚守岗位的前提下,应获得不低于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

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由企业和工会共同协商确定,且不能低于 5

企业所在地的法定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向职工支付本(上)月的工资,不得拖欠。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以货币形式,依照双方劳动合同确定的方法按时足额向职工支付工资,并向职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工资增长机制。企业与工会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物价指数,参考同行业工资水平,定期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共同制定工资增长方案。

第二十五条 职工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生育护理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企业应支付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第二十六条 因职工过错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职工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企业可以从职工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七条 企业依法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因工作性质不能实 6

行上述标准工时制度的工种和岗位,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

第二十八条 企业在法定节假日,应当依法安排职工休假。 第二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并征得同意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工作。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职工加班。

第三十条 企业应不断改善生产经营管理,尽可能避免和减少加班。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应当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一条 企业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不能安排其在法定休假日休息的,应视为加班。在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其他休息日安排工作的,视为正常工作,但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其年综合工时超过标准工作时间的,超过部分视为加班。

第三十二条 对有损职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或制度性的加班,工会有权代表或支持职工予以拒绝。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依法制定有关劳动保护的规章制度,订 7

立科学、严格的劳动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职工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程。职工有权拒绝执行企业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危害生命安全和集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安全卫生教育。对从事特种工作职工,应进行专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保证工作场所及设备、危险物品等的管理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企业按规定向职工提供劳动保护用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规定。职工应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工会依法支持企业做好劳动保护管理,并检查监督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使用情况。

第三十七条 工会支持企业依法进行劳动安全生产管理,会同企业检查、监督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

第三十九条 工会发现有危及职工身体健康的事项和重大事故隐患,向企业提出解决建议的,企业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发生伤亡事故,企业应及时通知工会协助调查处理,并在24小时以内向有关部门和上级工会报告。

8

第七章 保险福利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与工会共同协商,依法制定企业的劳动保险福利制度。

第四十一条 企业和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企业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必要手续,并支付应由企业承担部分的保险费用。

第四十二条 企业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承受能力,逐步建立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商业保险制度。企业支持工会开展职工互济工作和活动,增强企业凝聚力。

第四十三条 对高温、夜班及特殊工种岗位,公司应按规定支付高温费、夜班费等特殊津贴及特殊工种补贴。

第四十四条 企业在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积极改善职工生活福利待遇。

第八章 纪律与奖惩

第四十五条 企业有权依法制定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企业有权依据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决定对职工进行考核、奖励或惩罚。

第四十六条 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 9

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违反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政策的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对职工不具有约束力。

第四十七条 对模范执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在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产品开发、技术改造、提高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经营管理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职工,企业分别给予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四十八条 企业对违纪职工进行处分时须征求工会意见,并听取被处分职工本人申辩。

第九章 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九条 工会方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五年以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 企业应当建全下列规章制度,并以各种形式确保每个职工获得相关资料,以保障职工享受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一)职工守则;

(二)职工奖惩规定;

(三)岗位责任制度;

10

(四)职工考核办法;

(五)工资制度;

(六)职工教育和培训制度;

(七)劳动安全、卫生、操作规程等制度等。 第五十一条 企业应当为工会提供必要场所、通讯、宣传设施、工作物品等。

第五十二条 工会应当支持企业管理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组织和教育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发挥主人翁的作有用,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平等协商等途径和形式参与民主管理。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尊重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权,积极完成工作任务,努力提高职业技能,认真执行企业劳动安全卫生规程,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

第五十四条 工会应协助企业进行职工福利、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十五条 工会开展活动确需占用工作时间的,应事先与企业协商,尽量不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章 集体合同的效力、变更和解除

第五十六条 本合同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工会代表职工一方与企业签订。

第五十七条 本合同签订或变更后,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 11

日起7日内,企业一方应当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本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第五十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1-3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期满前 天,双方应就签订新的集体合同进行协商。

第五十九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有权提出修改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可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或补充,对本合同变更或补充的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补充或变更后的合同文本应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审查。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一)企业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三)本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与合同争议

第六十一条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应严格、忠实履行。任何 12

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违反本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

第六十二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解决不成的,企业、工会均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职工一方申请仲裁或者提出诉讼的,应当征得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同意。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工会主席、主要负责人或企业的投资主体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六十四条 企业经与工会协商,共同依法制定的下列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一)工资集体协议;

(二)工时制度规定;

(三)加班工资审批及交付规定;

(四)职工休息休假规定;

(五)劳动争议调解规则;

(六)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七)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

本合同一式四份,企业和工会各执一份,报市(或区、镇) 13

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各一份。

第六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在合同期限内,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有关集体合同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省的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或其委托授权

所属管理组织(盖章):

首席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基层工会或工会联合会(盖章): 首席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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