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辩护词

张明宝酒驾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江苏省南京市正义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张明宝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张明宝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案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我认为起诉书上事实不清。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主观状态属于过失,应定交通肇事罪

刑法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罪要求被告主观上为过失,虽然对于违规本身是故意,但对结果的发生仍然是一种过失。

本案中张明宝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其一过去有过酒后驾车经历,他经常酒后驾驶,酒驾是家常便饭,因为没出过事,所以也就不大在乎,平时不管喝多少酒都开车。张明宝名下3辆车共有80起违章,尽管他说有些时候不是他开的,但可见他也是个交通违法“老手”了。有个证人说,他曾经听人说过,有一次张明宝喝了七八两酒,居然还从连云港开车回南京。

其二吃饭的地点离家较近,被告也认为对路况比较熟悉,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

本罪与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两者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都可能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两者存在明显区别:一是主观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以驾车撞人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二是客观方面的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才构成为犯罪。张明宝对社会没有恶意,没有对现实不满,不存在故意泄愤,与那种驾车冲进不特定人群泄愤有着本质的不同。

二、关于放任和酒后驾车的问题

被告人张明宝在案发当日的中午及晚间大量饮酒,案发时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高达381.5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状态。不可能是故意踩油门去冲撞他人的,他的犯罪行为是大醉之后实施的,从发生前后的情形看,张明宝并没有打算“放任”自己的行为。如果张明宝“放任”的话,就是在涉嫌间接故意杀人了。看待这个案子时,要尊重事实,张明宝是酒喝得太多了,在开车后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他故意追求杀人结果是不可能的。

三、量刑情节

我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也就是说,对于刑事被告人处以刑罚,不但要考虑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同时要综合考虑被告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处以相应的刑罚。我们可以看到,本案当中,被告人张明宝对于危害后果的主观恶性是很小的,他是反对和排斥危害后果的发生的。至于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更是无从谈起。

实际上,自案发以来,首先被告人已经每天都处于一种极为痛苦的精神状态之下,并已经通过各种途径筹集相关款项300余万赔偿被告人。被告人已经向相关的欠款人发出催缴通知,并准备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问题,以期能够在最大的程度上弥补被告人的损失,相关的证据辩护人已经向法庭提交。当然,被告人以及辩护人同样知道,再多的悔罪和金钱也无法令死者复生,再多的悔罪和金钱也难以弥补被害人失去亲人的痛苦。但是在既定事实已成无法改变的情况之下,被告人的行为还是能够最大的限度弥补被害人的伤痛。这与“以钱买刑”想法不相干,这是被告人真诚悔罪态度的表现。其次被告人张明宝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再次也有人证实生活中的张明宝待人不错。行为后果不是唯一的量刑依据,请法庭考虑被告人真诚的悔罪态度和对于被害人的赔偿,酌情考虑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不能成立,请法庭依据被告人行为的事实和法律,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罚。

四、对证据的异议及相关意见

公诉词中表示前两撞被告人还是有意识的,第一撞和第二撞之间有10秒的反应时间。我们想申明的是前两撞虽然被告人意识到了,但是他的大脑已不受控制了,打方向盘避让完全是本能反应。10秒的反应时间也许对一个完全清醒的正常人来说也许不短,但应该考虑到被告人处于醉酒状态加上车内暖气开着,被告人也许大脑还有意识但身体肯定已经不受大脑控制了。而且由于酒后糊涂,当时连雨刮器都没打开,加上当时下着小雨,被告人根本看不清前方。

有人提出最高院的酒驾司法解释可以作为定张明宝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该解释是在xx年x月出台的,张明宝醉驾案是在xx年x月发生的,根据法无溯及既往原则,该司法解释并不能作为该案定罪量刑的依据。所以也并不能以此为由定被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正义律师事务所

20xx年x月x日

 

第二篇:模拟法庭总结

个人总结

本学期末,在老师的带领下,我们对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件进行了一次模拟法庭实践,我们分组具体的制定了法庭实施计划,做好了庭审前的准备工作,进行了细致的人员分工,同学们的表现跟平时比都积极很多。之后就是很繁杂的准备工作了,首先是对药家鑫故意杀案件进行深入了解。观看庭审视频,有关模拟法庭的视频,还有案件相关人员的资料,在充分的资料准备之后,我们开始了模拟法庭演习,经过两次的演习,不断进行了改进。之后便是正式的模拟法庭。

首先书记员沉稳的走向书记员台,宣布公诉人、辩护人入庭,询问确认到庭情况,然后宣布法庭纪律,接着是审判组法官出庭并宣布庭审开始,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法定程序。此案事实较为清楚,不过我们没有任何一个人把它当作是一个简单的案件来看待,大家都很认真,积极地在尽力地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在本次的案例中,我扮演的是公诉人的角色,在此次实践活动之前,我并不了解公诉人的职责,但是为了更好的完成此次的模拟法庭,我对公诉人这个角色进行了一定的了解。公诉人也称国家公诉人,代表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的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公诉人担负着指控犯罪的神圣使命,他们的一言一行都代表着国家,代表着法律正义,责任重大。在模拟法庭上我努力扮演好公诉员的角色,即使是第一次参加模拟法庭的我忘记了紧张,做好自己的任务,进行举证、询问证人等。时间飞逝,我们的模拟法庭很快就结束了。最后,法庭宣布由合议庭合议产生的判决书,模拟法庭的庭审就此划上了句号,这时我才意识到我们不过是在模拟法庭而已,整个模拟法庭的程序合法、执法严谨,是一次成功的法律实践活动。在我们的模拟法庭结束后,老师也给我们指出了优缺点,由于事前做了充分的准备,所以我们的整个庭审程序很完备,但是由于人员紧缺,证人的角色只有一个人扮演,是一个小的缺陷。

从庭前准备到庭审结束,整个实践过程学到了教科书上许多没有的知识。通过这次的模拟法庭,让同学们真正感受到了作为一个法学者,肩上的责任极其重大。但第一次参与到这样一个环境中来,的确也显露出了我们学习中的不足以及实际运用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庭审的准备阶段。主要存在的问题是有的同学对该阶段的部分程序理解不够,在部分细节上拿捏不到位,显得庭审程序有些脱节或者气氛不够好。二、法庭辩论阶段。由于案件条款明确,案情属实,所以争议不大,。所以在双方进行辩论的时候,气氛不够激烈。 另一发面,我们这次模拟法庭活动不仅仅培养了我们的个人能力,还增强了我们的团队精神。整个活动重提问、重交流、重讨论。而这正是我们将来工作中不可缺少的素质。活动中每个同学都有自己的定位,切实做好了自己的任务,所有的这些体会使我懂得了个人能力与团队合作的重要性!同时将实体法第一次运用与实践中;我同时也熟悉了一些法庭辩论的技巧和诉讼的方法,对法律知识的了解也有一定的提高。

总之,模拟法庭让我学到了很多书本中没有的知识,提高了我的能力,丰富了我的大学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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