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华东师范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管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要求,为加强我校博士后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培养、吸引学科建设后备人才和在重要科研工作中使用好高层次优秀人才,学校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岗位。在流动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设置

第三条 成立由分管校长领导的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制定本校博士后管理工作的规划、政策、规章,并组织实施。管委会由研究生院、人事处、科技处、社科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流动站等相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管委会下设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挂靠人事处),负责协调、处理全校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流动站设站长一人,站长一般由分管领导或相关专家担任,负责本流动站的博士后工作,并落实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请设站及博士后招收

第六条 在全国博管会统一部署新(增)设博士后流动站时,博士后工作办公室负责本校设立博士后流动站的申请,报送全国博管会审批。

第七条 各流动站应于每年x月底前向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报送本年度招收博士后的计划。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每年x月底前,根据学校学科发展规划,提出本年度招收博士后计划方案,并上报上海市博管会办公室。

第八条 对因学校学科发展的需要和承担有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非设站学科,经管委会批准可以依托相关流动站或项目招收博士后。

第九条 已取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的人员,可以申请博士后研究工作。属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和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博士后研究工作应提交单位同意其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本校培养并授予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不得申请进本校同学科(一级学科)的博士后流动站做博士后;跨学科做博士后的,也要严格控制。

第十一条 申请博士后岗位人员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表》一式四份(含原件);

(2)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如证书未发,可由博士生培养单位出具答辩通过的证明);

(3)本学科领域的两位博士生导师的推荐信。

第十二条 留学博士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不受名额等限制,由国家按国内同类人员的标准资助。可以选择已设站学科或具备设站条件但尚未被批准设站的学科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也可以依托国内的重大科研项目在国外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 留学博士申请做博士后,需提交以下材料:

(1)经驻外使领馆教育部门签署意见的《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登记表》一式四份;

(2)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其他学位证明材料;

(3)博士生导师或研究课题负责人两人(至少一人是国外的)的推荐信。

第十四条 流动站站长组织有关专家本着“择优招收”的原则,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等进行审查,并根据申请者的意向以及合作教授、课题组或有关院、系(所)对招收目的的说明,提出接收意见,报博士后工作办公室。

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的管理

第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申请获准后,由博士后工作办公室负责办理进站手续。 第十六条 博士后进站后要与流动站、学校签定工作协议,其研究成果归属应按国家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年限一般为两年,因科研工作需要,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十八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管委会批准,可以到国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因科研工作需要,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十九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将会同流动站(工作站)对其进行定期考核,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人员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必须出站,或转到另一个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出站时应向所在流动站提交工作报告、学术论文(著作)、研究成果。所在流动站应对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评议,提出今后业务发展方向的使用意见,同时根据本人提出的申请,对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进行评审。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办理出站手续时,需向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1)《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登记表》一式四份;

(2)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作总结;

(3)流动站对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和科研成果的考评意见;

(4)用人单位的人事部门(有独立人事权的单位)出具的同意接收函。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留本市工作,由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办理出站手续。到外省(市)工作的,由全国博管会办公室办理分配手续。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站:

(1)考核不合格者;

(2)不能完成预定科研任务者;

(3)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一个月者;

(4)其他情况应予退站者。

退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户口迁落手续由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协助办理。

第五章 经费与待遇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是用于博士后人员日常生活等开支的专项经费。日常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地方财政拨款和学校(包括院系、课题组)自筹经费。按目前国家规定,博士后日常经费为6万元/2年,在此基础上,我校博士后的日常经费定为9万元/2年,包

括工资、奖金、家属生活补贴、住房补贴等。对属国家和地方财政的拨款,学校提取3%的管理费。

第二十五条 中央和地方对学校博士后的专项拨款将由学校统筹使用,与学校自筹经费一起,作为博士后日常经费的资助,学校不再区分计划内外的博士后指标。同时,为加强博士后的招收质量,增强博士后的工作责任感,对所招收的博士后,接受的院、系(所)应承担博士后总经费的三分之一(理科)或五分之一(文科),其余部分由学校(包括财政拨款)予以配套资助。根据博士后承担的任务不同,院、系(所)承担的经费可由接受博士后的教授、相关课题组或有关院、系(所)的自有经费支付。

第二十六条 院、系(所)承担的经费,应在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前一个月凭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开具的缴费单将经费缴付至学校财务处,纳入学校博士后发展基金。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为博士后岗位提供的待遇为:工资、奖金等20xx元/月、房租补贴1000元/月、家属生活补贴500元/月。由财务部门照此标准按月向博士后研究人员发放。

第二十八条 对属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和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博士后研究工作,学校不承担其工资等生活福利经费。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的日常经费须单独立帐,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手续按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对博士后日常经费的使用情况将进行定期检查。

第三十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即终止日常经费的发放。若提前出站或因故中途终止博士后工作,则从出站或终止工作的下一个月起停止发放经费。因工作需要延长在站工作时间,延长期间不再发放博士后日常经费。

第六章 其 他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其配偶及未成年的子女可随本人一起流动。学校不负责为其家属办理工作借调,子女的入托(师大幼儿园)、入学(师大附小及就近其他小学)由学校联系落实。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为博士后提供带家具等基本生活设施的住房一套,收费标准按学校公布的市场价格执行。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科学基金是专为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设立的科研资助基金,包括全国和上海两种,博士后办公室负责办理申请事宜。

第三十四条 本校博士后联谊会是博士后研究人员自发成立的群众性组织,其负责人由博士后研究人员选举产生。博士后联谊会开展活动所需经费预算,应与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商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研究生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后,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其他规定应以本办法为准

另:总学费:18000元,博士毕业后2年内提出申请

联系人,人事处师资办:田老师 021-62232293

华东师范大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第二篇: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法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规定

1. 目的

根据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的文件精神,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同时为了促进产、学、研结合,加快知识技术的商品化、产业化,培养和造就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高层次科技人才,提高公司的整体科研实力,并推动新能源行业的发展,建立公司博士后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管理

3. 具体内容

3.1工作站接受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和工作指导。

3.2 成立公司博士后工作站办公室,直接接受工作站站长的领导:

3.2.1负责工作站的人才招聘(与人力资源部的协调工作)、人才培养管理和行政协调工作,包括同上级主管部门和各有关设立博士后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单位的联系,办理博士后进、出站手续,以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博士后的管理工作。

3.2.2负责与博士后科研工作有关的科研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年度博士后工作和预算计划,研究课题的编制和发放;博士后科研项目的落实、项目的过程管理;项目经费预算的落实和管理、项目的内外协调;项目的成果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负责博士后课题的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的保密和归属等问题的处理协调工作,并在技术、人力、物力上给予积极的配合和支持,负责博士后日常生活的安排管理工作。

3.3 工作站的有关重大问题通过召开工作管委会会议决定。

3.4 招收对象

凡新近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尚未正式安排固定工作单位或未到工作单位报到、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0周岁以下者,均可向设站单位申请进工作站做博士后科研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

3.5 所需材料

3.5.1 国内博士生需提供的有关材料包括:

a) 《博士后研究人员登记表》;

b) 博士学位证书(如证书未发,可由博士培养单位出具答辩证明)。

3.5.2 国外博士申请进工作站做博士后研究人员,需送下列材料:

a) 经住外使馆教育部门签署意见的《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登记表》一份;

b) 博士学位复印件或其他学位证明材料;

c) 博士生导师或研究课题负责人两人(至少一人是国外的)的推荐信。

3.6 招收专业及人数

根据需要,联合培养博士后的专业初步定为:能源工程、能源科学、化学、机械设计及自动化、管理等专业;具体在站人数视公司科研开发需要而定,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今后根据需要逐步扩大专业和人数。

3.7博士后课题

课题由公司技术部门提出、立项,课题接受工作站的管理,纳入公司研究院科研开发计划、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如博士后自己确定科研课题,需事先征得工作站有关专家的评估认可,并经工作站管委会批准方可。

3.8 进站程序

3.8.1 进站博士后由工作站和流动站联合招收,双方组织专家对其进行资格审查,报人事部备案,办理进站手续。

3.8.2 工作站根据公司确定的科研课题,从流动站推荐的博士生中择优录用,在双方确定接受意见后,博士生申请进该流动站进行该课题的研究。

3.8.3 确定最终接受意见后,为保证博士后培养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和相关的流动站所属单位签订《联合培养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各一份,并报人事部博士后管委会备案。

3.8.4 流动站派出相关专业的博士后导师,公司选派相关的技术指导人,共同组成博士后科研项目小组,双方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协助和参与课题研究。

3.8.5 博士后通过调研,最长在三个月内完成科研立项的可行性科研研究报告,包括:详细的科研目标、进度和阶段计划、经费计划、人员计划、仪器设备要求等,递交工作站,经技术部门评审确认后,正式立项,立项批准后工作站向博士后下达任务书,并由工作站、流动站、博士后三方签定《博士后科研工作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3.8.6 需要提交给流动站资料有《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联合培养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

3.9 在站期间

博士后在站期间一般为二年,以工作站工作为主,在流动站工作不超过三个月(视具体人员情况而定),由于课题进度等工作方面的客观原因需要延长的,由本人申请和双方专家确认,经工作站和流动站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延长一般不能超过一年。

3.10 博士后在站期间,如不适合或因病不能继续做研究工作的,工作站报申请人事部博管会批准,劝其离站,并终止其相关合同。

3.11 为保证课题的顺利进行,博士后在站期间除非委派,否则不能申请到国外进修,擅自出

国者作自动离站处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博士后确因需要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学术交流活动,或从事与课题直接相关的工作的,需报请工作站管委会批准同意后,可以办理出国手续。预期不归,按自动离站处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3.12 博士后离站,流动站和工作站安排博士生继续该课题的研究,保证课题不中断运行。

3.13 职称评定

工作站和流动站结合博士后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取得的科研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有关机构,评定在站博士后的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

3.14 成果评定和分享

由工作站提出课题、研究项目、提供研究课题经费和日常经费,博士后人员主要在工作站完成研究工作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其成果归公司。

如果研究项目是工作站和流动站共同完成的,或是流动站有阶段性成果转让,则研究成果应该归属该工作站和流动站,双方应先签署协议进行处理成果归属。

博士后研究成果,未经公司批准同意,不得公开发表有关论文或进行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

3.15 考核

博士后在站期间,由工作站或和流动站共同进行进行阶段考核,一般每半年考核一次,并作为奖励的主要依据。

3.16 奖惩

3.16.1 为激励博士后在博士后科研工作期间多出成果、早出成果,在考核的基础上将对表现突出的博士后进行表彰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管委会确定。

3.16.2 博士后在站期间应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一切违反工作站规定的行为,将给予处罚、处分、留站察看、驱逐出站等处分,处罚的最终决定由工作站管委会决定,期间可参考流动站的相关意见。

3.16.3 对在科研中有创造性成果、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难题、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博士后,应给予重奖,具体奖励办法由工作站管委会决定。

3.16.4在推荐和评奖中,应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对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有关人员,将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作出严肃处理,撤消奖励,退回颁发的奖金,并根据情节轻重作出相应的处分。

3.16.5 对博士后在站期间泄密或窃取公司技术获利的,或利用工作时间,利用工作站或流动站工作设备和资源,从事与工作站博士后科研项目无关的工作,视情节轻重作出批评直至驱除出站处理,对造成损失的,将根据国家相应的法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3.16.6 博士后因任何原因,中途离站的,公司将终止博士后及家属、子女的一切安排和享受的一切待遇福利;对违反工作站或流动站有关规定的,将视具体情况,根据有关制度和法规,

作出相应的处罚。

3.17 经费及管理、生活福利

博士后的经费分日常经费和科研经费两部分:

3.17.1日常经费及管理

a) 博士后研究人员津贴每月*****元,课题结束后另可申请某公司科技成果奖励。

b) 博士后除享受本企业职工同等生活福利待遇外,博士后在医疗、用车、出差等方面可享受某处级干部待遇。

c) 博士后可参加企业重大科技决策、科技攻关会议,可对重大科研方向及科研项目提出建议。

d) 博士后进站后工作进展顺利,品学兼优,可按规定向国家申请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如获批准,其经费全部用于研究。

e) 博士后在科研任务完成后,可参加工作站或流动站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定。 f) 博士后的探亲待遇按某公司正式职工办理。

3.17.2 科研经费

a) 科研经费由工作站统一管理,博士后所需的科研经费,统一纳入院办科研开发经费管理。 b) 每个博士后课题的项目经费预算(包括博士后在流动站或工作站期间发生的费用)需在可行性报告中提出,费用专门设立公单,帐目清楚。

c) 如果项目是和流动站共同完成或是流动站阶段成果转让,则由工作站承担费用及日后的费用支出,应在技术合作协议中明确。

3.18 博士毕业生进入公司做博士后科研工作,工作站为在站博士提供较好的生活条件,提供博士后住房一套,博士后出站后,需同时交出住房,若不提供住房,应给予一定的住房补助,等同博士毕业生。

3.19 博士后出站及工作分配

3.19.1 博士后在站的科研工作结束时,应提交工作报告、论文及著作和科研成果,工作站和流动站双方组织博士后出站评审会,对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提出今后业务发展方向和使用意见,并进行成果评审和评定,同时按国家规定企业应填写《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工作意见表》,报人事部博管会。

3.19.2 工作分配

博士后在站期满,经双向选择后分配工作,愿意在公司工作的在办理出站手续后,正式转入公司,若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则办理相应出站手续。

3.20 博士后户口及配偶、子女的随迁

博士后在站期间,本人户口及配偶、子女的户口由工作站或流动站协商,落在工作站或流动站所在地。配偶工作问题,如本人可以解决的自行解决,若不能解决的,公司可以根据其专

业考虑解决专业对口的工作,若专业不能满足公司需要,按国家规定给予博士后配偶一定的生活补助。

4. 本规定由对外合作处起草/编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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