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第四章考点总结

《证券交易》第四章考点一:证券经纪业务的含义及特点

一、证券经纪业务的含义

证券经纪业务是指证券公司通过其设立的证券营业部,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的要求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业务。

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包含的要素有:委托人、证券经纪商、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对象。

二、证券经纪业务的特点

证券经纪业务的特点是:

(1)业务对象的广泛性。

(2)证券经纪商的中介性。

(3)客户指令的权威性。

(4)客户资料的保密性。

《证券交易》第四章考点二:证券经纪关系的建立

一、证券经纪关系的确立

按我国现行的做法,投资者入市应事先到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或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及其代理点开立证券账户。在具备了证券账户的基础上,投资者就可以与证券经纪商建立特定的经纪关系,成为该经纪商的客户。这~关系的建立过程包括:证券经纪商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协议内容和揭示风险,并请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和《客户须知》;客户与证券经纪商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与其选择的指定商业银行、证券经纪商签订《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合同》;客户在证券营业部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等。

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

目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中国证监会也明确要求证券公司在20xx年全面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是指证券公司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存放在指定的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指定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及其客户签订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合同,约定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存取、划转、

查询等事项,并按照证券交易净额结算、货银对付的要求,为证券公司开立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取通过指定商业银行办理,指定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交易结算资金余额及变动情况的查询服务。

三、客户和证券经纪商委托关系的确立

经纪关系的建立只是确立了客户与证券经纪商之间的代理关系,而并没有形成实质上的委托关系。当客户办理了具体的委托手续,包括客户填写委托单(柜台委托)或自助委托(包括电话委托、磁卡委托、网上委托等)及证券经纪商受理委托,则客户和证券经纪商之间就建立了受法律约束和保护的委托关系。证券交易中的委托单,如经客户和证券经纪商双方签字和盖章,性质上就相当于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和资金在委托权限内办理委托事务而达成的协议。委托单不仅具备委托合同应具备的主要内容,而且明确了证券经纪商作为受托人以委托人(客户)的名义、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办理证券投资事务权限的义务,明确了证券经纪商是委托人进行证券交易代理人的法律身份。这种委托关系表现为:客户是授权人、委托人,证券经纪商是代理人、受托人。 《证券交易》第四章考点三:账户管理

一、经纪业务客户账户的内容

经纪业务客户账户主要包括:客户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资金账户(包括普通资金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代理中国结算公司开立的各市场证券账户(包括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代理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经核准允许受理的其他金融产品账户等。

二、账户管理的内容

账户管理主要包括:账户的开立、信息变更、注销,证券账户的合并、挂失补办,不合格账户、休眠账户及风险处置休眠账户的管理,账户信息比对与报送;客户账户档案管理等。

《证券交易》第四章考点四: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

一、投资者教育

投资者教育主要是对投资者进行证券法规宣传、证券知识普及、证券交易风险揭示和证券公司基本信息公示等。投资者教育的目的就是要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参与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进而提高投资者理性投资、规避风险、自我保护的能力。

投资者教育主要是通过营业部设立“投资者园地”、公司网站、交易委托系统、客服中心等多种渠道,并综合运用电视、报刊、网络、宣传材料、户外广告、培训讲座、电话语音提示、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进行。

二、适当性管理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客户适当性管理制度,为客户提供适当的产品和服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客户财务与收入状况、证券专业知识、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年龄等情况,在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时,对客户进行初次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以后至少每两年根据客户证券投资情况等进行一次后续评估,并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分类结果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形式记载、留存。 证券公司应当事先明确告知客户所提供服务或者销售产品的风险特征,按照规定程序,提供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服务或产品。

《证券交易》第四章考点五: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一、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含义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统称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基本原则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基本原则是:

(1)依法合规。

(2)诚实守信。

(3)公平维护客户利益。

《证券交易》第四章考点六:证券经纪业务的营销管理

一、证券经纪业务营销的主要内容

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主要包括客户招揽、产品及服务销售和客户服务三个方面。

1.客户招揽

客户招揽即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通过营销渠道,采取多种促销方式,与客户建立关系并促成交易的过程。

2.证券类产品及服务销售

证券公司在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时,既可以营销本公司提供的经纪业务服

务及与经纪业务相联结的其他服务产品,也可以受他人委托代销其他公司产品及服务。

3.客户服务

客户服务是证券公司营销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于证券公司营销活动的始终。

在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中,客户服务主要包括交易通道服务、有形服务和信息咨询服务等附加服务。其中,交易通道服务是证券经纪业务服务的核心。

二、营销策略的分类

根据所选择的细分市场数目和范围,可以将目标市场选择策略分为无差异市场营销策略、集中性市场营销策略和差异性市场营销策略三种方式。

无差异市场营销策略是指不考虑各细分市场的差异性,仅强调它们的共性,而将它们视为一个统一的整体市场。

集中性市场营销策略又称密集性策略,是指公司集中所有力量来满足一个或几个细分市场的需求。

差异性市场营销策略也称多重细分市场策略,是指公司根据不同的目标市场采用不同的营销策略,甚至设计不同的产品来满足不同目标市场上的不同需求。

三、营销渠道的分类

证券公司营销渠道主要分为以下两种:

(1)直接营销渠道。直接营销渠道是指产品在供应商和客户之间的直接流通和销售,即由证券公司直接将产品和服务销售或提供给客户。

(2)间接营销渠道。间接营销渠道是指产品通过中间商或中介机构来流通。 《证券交易》第四章考点七:客户投诉管理

一、客户投诉的目的和原因

一般客户投诉的目的是希望他们的问题得到重视和解决、损失得到补偿或得到更好的服务等。客户投诉最根本的原因是客户没有得到预期的服务,即实际情况与客户期望有差距。

二、客户投诉的分类

一般客户投诉可以分为有效投诉和无效投诉两类。

1.有效投诉

有效投诉指由于证券公司及其营销人员的原因,导致客户利益受损或客户对证券公司产品及服务不满而引起的客户投诉,证券公司或证券公司营销人员负有一定的责任。

2.无效投诉

无效投诉指由于客户自身原因导致客户利益受损或客户对证券公司产品及服务的误解而投诉,证券公司或证券公司营销人员没有任何责任。

《证券交易》第四章考点八:证券经纪业务的主要风险

一、合规风险

证券经纪业务的合规风险主要是指证券公司在经纪业务活动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行业公认并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等行为,可能使证券公司受到法律制裁、被采取监管措施、遭受财产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管理风险主要是指证券公司在经纪业务经营中由于管理制度不健全、内部控制不严,或工作人员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等而导致客户账户管理差错或违规、侵害客户权益、造成客户资产损失、引发客户纠纷,而使证券公司受到监管处罚或因承担赔偿责任遭受财产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三、技术风险

技术风险是指证券公司信息技术系统(包括电脑设备、供电、通信设施等)发生技术故障,导致行情中断、交易停滞、银证转账不畅,或在容量、运作等方面不能保障交易业务正常、有序、高效、顺利进行,从而可能给客户造成损失,证券公司因承担赔偿责任而带来经济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第二篇:20xx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第二章考点总结

20xx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第二章考点总结

证券交易第二章考点【一】证券交易程序

一、开户

开户有两个方面,即开立证券账户和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用来记载投资者所持有的证券种类、数量和相应的变动情况,资金账户则用来记载和反映投资者买卖证券的货币收付和结存数额。

二、委托

投资者需要通过证券经纪商(证券经纪商职能一般由证券公司行使)的代理才能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向经纪商下达买进或卖出证券的指令,称为委托。

证券经纪商接到投资者的委托指令后,首先要对投资者身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经纪商要将投资者委托指令的内容传送到证券交易所进行撮合。这一过程称为委托的执行,也称为申报或报盘。

证券交易所在证券交易中接受报价的方式主要有口头报价、书面报价和电脑报价三种。

三、成交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接受申报后,要根据订单的成交规则进行撮合配对。符合成交条件的予以成交,不符合成交条件的继续等待成交,超过了委托时效的订单失效。

四、结算

证券交易成交后,首先需要对买方在资金方面的应付额和在证券方面的应收种类和数量进行计算,同时也要对卖方在资金方面的应收额和在证券方面的应付种类和数量进行计算。这一过程属于清算,包括资金清算和证券清算。清算结束后,需要完成证券由卖方向买方转移和对应的资金由买方向卖方转移。这一过程属于交收。清算和交收是证券结算的两个方面。

证券交易第二章考点【二】证券账户管理

一、证券账户的含义

证券账户是指中国结算公司为申请人开出的记载其证券持有及变更的权利凭证。

二、证券账户的种类

目前,我国证券账户的种类有两种划分依据:一是按照交易场所划分,二是按照账户用途划分。按交易场所划分,证券账户可以划分为上海证券账户和深圳证券账户,分别用于记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以及中国结算公司认可的其他证券。按用途划分,证券账户可以划分为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人民币特种股票账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和其他账户等。

三、开立证券账户的基本原则

开立证券账户应坚持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原则。

1.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只有国家法律允许进行证券交易的自然人和法人才能开立证券账户。

2.真实性

真实性是指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时所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有虚假隐匿。

四、证券账户开立流程和规定

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特殊法人机构开立证券账户,由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直接受理。这类特殊法人机构投资者需要前往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现场办理开户手续。

自然人及一般机构开立证券账户,可以通过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委托的分布在全国各地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

投资者通过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证券账户的流程是:开户代理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请,申请材料审核合格后实时向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上传开户申请;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收到后进行审核,对于合规的申请予以配号,并实时将审核结果返回各开户代理机构;开户代理机构对已配号的申请,使用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统一制作的证券账户纸卡,打印证券账户卡交申请人。

证券交易第二章考点【三】证券托管与存管

一、证券托管、存管的概念

证券托管是指投资者将持有的证券委托给证券公司保管,并由后者代为处理有关证券权益事务的行为。证券存管是指证券公司将投资者交给其保管的证券以及自身持有的证券统一交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并由后者代为处理有关证券权益事务的行为。

二、我国目前的证券托管制度

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证券,其托管制度是和指定交易制度联系在一起的,指定交易制度于19xx年x月x日起推行。所谓指定交易,是指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投资者,必须事先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某一交易参与人,作为其证券交易的唯一受托人,并由该交易参与人通过其特定的交易单元参与交易所市场证券交易的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的托管制度可概括为:自动托管,随处通买,哪买哪卖,转托不限。

证券交易第二章考点【四】委托买卖

一、委托形式

客户在办理委托买卖证券时,需要向证券经纪商下达委托指令。委托有不同的形式,可以分为柜台委托和非柜台委托两大类。

1.柜台委托

柜台委托是指委托人亲自或由其代理人到证券营业部交易柜台,根据委托程序和必需的证件采用书面方式表达委托意向,由本人填写委托单并签章的形式。

2.非柜台委托

非柜台委托主要有人工电话委托或传真委托、自助和电话自动委托、网上委托等形式。

二、委托内容委托指令的基本内容有:

(1)证券账号 (2)日期 (3)品种 (4)买卖方向

(5)数量 (6)价格 (7)时间 (8)有效期

(9)签名 (10)其他内容

三、委托受理

证券经纪商在收到客户委托后,应对委托人身份、委托内容、委托卖出的实际证券数量及委托买入的实际资金余额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后,才能接受委托。

四、委托执行

证券经纪商接受客户买卖证券的委托,应当根据委托书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按照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证券。买卖成交后,应当按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

五、委托撤销

1.撤单的条件

在委托未成交之前,客户有权变更和撤销委托。证券营业部申报竞价成交后,买卖即告成立,成交部分不得撤销。

2.撤单的程序

在委托未成交之前,客户变更和撤销委托,在采用证券经纪商场内交易员进行申报的情况下,证券经纪商营业部业务员须即刻通知场内交易员,经场内交易员操作确认后,立即将执行结果告知客户。在采用客户或证券经纪商营业部业务员直接申报的情况下,客户或证券经纪商营业部业务员可直接将撤单信息通过电脑终端输人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撤单。对客户撤销的委托,证券经纪商须及时将冻结的资金或证券解冻。

证券交易第二章考点【五】竞价与成交

一、竞价原则

证券交易所内的证券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竞价成交。

二、竞价方式

目前,我国证券交易所采用两种竞价方式:集合竞价方式和连续竞价方式。 所谓集合竞价,是指对在规定的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

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三、竞价结果

竞价的结果有三种可能:全部成交、部分成交、不成交。

1.全部成交

委托买卖全部成交,证券经纪商应及时通知客户按规定的时间办理交收手续。

2.部分成交

客户的委托如果未能全部成交,证券经纪商在委托有效期内可继续执行,直到有效期结束。

3.不成交

客户的委托如果未能成交,证券经纪商在委托有效期内可继续执行,等待机会成交,直到有效期结束。对客户失效的委托,证券经纪商须及时将冻结的资金或证券解冻。

四、交易费用

投资者在委托买卖证券时,需支付多项费用和税收,如佣金、过户费、印花税等。

1.佣金

佣金是投资者在委托买卖证券成交后按成交金额一定比例支付的费用,是证券经纪商为客户提供证券代理买卖服务收取的费用。

证券经纪商向客户收取的佣金(包括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A股、证券投资基金每笔交易佣金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B股每笔交易佣金不足1美元或5港元的,按1美元或5港元收取。

2.过户费

过户费是委托买卖的股票、基会成交后,买卖双方为变更证券登记所支付的费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过户费的收取上略有不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的过户费为成交面额的0.75‰,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过户费包含在交易经手费中,不向投资者单独收取。

对于B股,虽然没有过户费,但中国结算公司要收取结算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结算费是成交金额的0.5‰;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称为结算登记费,是成交金额的0.5‰,但最高不超过500港元。

基金交易目前不收过户费。

3.印花税

印花税是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在A股和B股成交后对买卖双方投资者按照规定的税率分别征收的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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