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复议人:桦甸市永吉街莲花村榆树村全体拥有宅基地的农户。

代表:禚清成,周凤有、刘锡昌、曹延清、初贵才等人。

被申请复议人:桦甸市国土资源局

事由:桦甸市国土资源局在我市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强行 低价征收农户宅基地后,莲花、榆树两 广大农户联署签名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执行中改变,20xx年x月x日文件精神。增加宅基地补偿标准的要求后,桦甸市国土资源局于20xx年x月x日做出书面答复,对市国土资源局的答复内容,我莲花、榆树两村广大农户认为毫无道理,不能接受。为此,特向桦甸市人民政府提出本行政复议请求,望给予及时回复。市国土资源局在对广大农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大片农户的宅基地转化成国有建设用地,强行 占有宅基事实。

要求:一、依据国家政策法规,本着政务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的原则,请责承桦甸市国土资源局向行政复议申请人提交大片农户集体农田(含宅基地)转化成国有建设用地的合法审批文件。解除广大农户对市国土资源局大规模征用农田(含宅基地)合法性的疑虑。

二、责成桦甸市国土资源局纠正错误决定,认真、贯彻执行落实中纪委。

三、监察部20xx年x月x日下发的“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文件中有关在征占农民宅基地过程中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的指示精神,还广大农户一个公道,重新拟定公平公正的宅基地补偿标准。

事实与理由

20xx年春,桦甸市政府将市‘棚户区改造’工程,拆迁城中村过程中,加入市国土资源局,对菜农宅基地的补偿标准仅为每平方米三十元人民币,对此,广大拥有宅基的农户百思不得其解,意见很大,很气愤。

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莲花、榆树村农村广大农民自发的推出几位代表,于20xx年x月x日正式向市信访办提交了‘坚决抵制强行低价征占农民宅基地的行为’联署签名陈情材料一份,在等待了近二个月后20xx年x月x日市国土资源局终于给了农民一份书面答复。标题为“关于永吉街道部分村民代表要求提高农村集体宅基地征收补偿标准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在‘答复’中,市国土资源局对自己做出征收农民宅基地每平方仅给三十元补偿的决定,进行了辩解。在‘答复’中,国土资源局依据的法律文件主要是三十年前出名、十二年前略加修订的‘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中的第二十条中(以下简称条例)。

对市国土资源局的答复和提出的法律依据,我们广大农户认为是毫无道理的,是不能接受的。因为:

一、条件的制定已长达二十年之久,二十年来,我国的经济形势和物价水平已发生了尽人皆知的巨大变化。如今,再套用二十年前的‘条例’去处理问题。无疑是在抱残守缺、是在刻舟求剑、是在新瓶装水当酒卖、会失去公平公正性,老百姓的利益会受到很大的伤害。

二、即使是拿二十年前的条例中的第五款,做为法律依据向农民进行搪塞,可是条例第二十五条内容中并没有明确把农民的宅基地归类在该条第五款,其它土地中,所以,市国土资源局的法律依据没有说服力,实在 欺瞒百姓。任何人都知道,安居才能乐业,人类在建造自己的住房时,无论是城市还是乡村,无论是集群还是个体,没人愿意拿劣质地块去建造房屋,都是选择适宜人居住的良好地块去建房筑屋。我市也不例外。目前,

我市棚户区改造工程所涉及的莲花、榆树两处城中村农户的宅基地,均处在城市中心地段,有的是由上好的菜田改变生成有的是政府整体 民田建成,甚至有的是解放前就存在的古宅宅基。所有,无论从哪个角度去看,都不能将农民的宅基地硬生生 其它土地的。

三、1、市国土资源局以“建设用地”、“其它土地”为借口,仅用废铜烂铁的价格将农户依法占有的宅基地征走,为什么反过来转手又以黄金的价格转让给开发商?为什么所谓的建设用地在农户手中每平方米仅值一斤牛肉款,而到了国土资源局手中,就值数千元一平米?这是为什么?公平吗?公正吗?合理吗?合法吗?

2、可笑的是,当20xx年x月x日上午9时在市信访办会议室由信访办主持如开市国土资源局与五位村民代表见面说明会议时,当村民代表周凤有向市国土资源局X处长问道:“你们从老百姓手中仅用三十元一平米的钱把地拿走,转手就以数千元的价格卖给开发商是不是太黑了?”这位处长竟脱口而出:“没办法,不这么干,那么多政府工作人员的费用从哪来?”此话一出,真是语惊四座,道破了天机。原来,市国土资源局是在拿广大农民的宅基地搞创收,为的是解决“费用”问题。请问政府工作人员的费用支出不是由国家财政负责,而应该由桦甸市区的农民的宅基地供养吗?

20xx年x月,中纪委、监察部、吉林省纪委、省监察部相 下发了“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这一重要文件,在通知中特意明确的将农村宅基地一条单项列出,指示在征占农民宅基地时,补偿标准对农户予以补偿。这就说明,农民的宅基地不能列为‘其他土地’一类中,要和征占耕地补偿标准一样进行补偿。因为,如果不去如此理解,中纪委文件中关于宅基地的补偿标准指示要按当地征地标准进行补偿的指示。不是画蛇添足,多此一笔吗?

我们对‘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五条第五款的理解是‘其它土地’是指宅基地、菜田、水田、旱田以外的荒山、荒坡、河滩、零星小片荒地,它绝不含宅基地。

五、有些专家,学者四处鼓而呼之:要解决我国人口城镇化问题,让大批农户入住城市,转为城市人,就要解决他们的住房问题,免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提出了农户拿自己的宅基地去银行抵押贷款,请问,若以宅基地。

这也体现出农民的宅基地的价值所在,他们的意向很明确,一块完整的宅基地,绝不仅值两部智能手机钱。

纵观几千年的古 代史,农民对社会的贡献和牺牲,深深的浸润了每一片土地,在现代文明的今天仍是如此。他们不应该受到欺辱和蒙骗。只有善待他们,在公平和正义的旗帜下,他们才有一直即往的继续为全人类的进步与繁荣做了无怨无悔的贡献。区区几千元人民币的价值,银行会做为抵押物向农户提供贷款吗?

我们认为,对喘文件要深领会。要知道,不能去曲解、去回避。要顺应时代潮流,要用与时俱进的精神处理问题。不能刻意的去干伤农害农的事情。

综上所述,我莲花、榆树两村拥有宅基地的全体农户,出于对市国土资源局的‘答复’不能接受这一实际情况,特向桦甸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诡谲请求,望市给出正式书面回复。

致礼

附:1、联署签名陈请材料。

2、纪委20xx、8号文件一份。

3、省纪委、监督部文件一份。

4、答复一份。

5、主任信件一份。 莲花、榆树年月日

 

第二篇: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公司于20xx年x月x日收到安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我司下达的安工商处字(20xx)3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称:我公司从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以328元的价格购进五粮液公司生产的“圣牌”白酒30瓶,以388元的价格购进水晶包装的“圣酒”42瓶,至20xx年x月x日止,以418元的价格销售22瓶,计销售收入9196元,以488元的价格销售水晶包装的圣酒33瓶,计销售收入16104元。因在包装上粘贴了“五粮液”三个字涉及商标侵权,而作出没收全部货物,处以495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由于处罚明显太重,我公司无法接受,特向贵局提出复议申请,其事实理由如下:

一、我们公司并无有意侵权行为: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系列白酒单品有数百个,五粮液“圣牌”白酒和粘贴了五粮液字样的“圣牌”白酒系同一个生产单位,粘贴标鉴并未隐藏原圣牌标识,仅仅在外包装上加贴了五粮液三个字,并且由于该标鉴不是我公司粘贴,所以我们难以甄别,还有一个客观的查对困难是,圣牌白酒外包装注明有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出品,包装上是否单独有五粮液三个字,我们无法查验,如果说侵权那也是厂方自己的产品侵了自己产品的权。当然是由于我们工作的失误,未对该酒的资料进行细致的查对,才导致了这一问题的发生。

二、粘贴了五粮液三个字的圣牌白酒,给厂方商标带来

了影响,所幸的是受益方和受损方属于同一个商标权所有者,其受益和损害程度难以裁量,我们公司自成立以来,坚持守法经营,积极配合工商部门的工作,特别是从宣传食品安全法到各种培训,快速检测仪器的配臵等,我们都作了积极的努力和忠诚的配合,此次因工商部门查出五粮液有限公司生产的“圣牌”白酒粘贴有五粮液标示问题,我们才知道有贴五粮液三个字的情况,存在商标侵权的事实。

三、我们公司并未因为经营粘贴了“五粮液”标识的圣酒而额外获取了高额利润,消费者也并没有因为购买粘贴有五粮液字样的圣酒而增加了支出,一瓶五粮液售价600多元,而我们出售的贴有“五粮液”标识的水晶包装圣酒进价388元,售价只有488元,贴有五粮液字样的纸包装圣酒进价328元,售价418元,明显低于五粮液的价格,我们经营五粮液的经营差价与经营粘贴有五粮液标识的圣酒差价率基本相等,并无欺蒙顾客的主观意识,也没有给消费者带来损害。

四、处罚决定书认定我们所销售的圣酒全部侵权与事实有出入,圣酒在湖南上市时间并不长,最初并无“五粮液”标识,后来在包装上增加了“五粮液”三个字,我们只是认为厂方改变了包装好像变漂亮了,并不知道贴标及存在侵权行为,因此,首先几次进的酒并没有粘贴“五粮液”三个字,全部销售量认定侵权存在事实上的出入。

五、我们法人代表刘燕系市人大代表,给企业提出的经营宗旨是守法经营,顾客至上,所以自公司成立以来,公司始终坚持守法经营,为安化县的经济发展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也获得了安化县当地民众的普遍好评,成为了安化县挂

牌重点保护企业之一,此次经营粘贴了“五粮液”字样的圣酒,纯属工作人员业务不精,工作失误,未详细查验供货方的有关资料,又未与厂家核对,才导致这一问题的发生,所幸在社会上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当然,不管导致这一问题发生的原因有多么客观,但毕竟在我公司存在,我们诚恳接受工商部门的批评教育,保证将被查扣的圣酒粘贴了五粮液标识的全部撕掉,恢复圣酒包装的本来面目,吸取教训,在今后的经营业务中做好细致的工作,加强对业务人员政策和业务技能培训,把今后的工作做好做细。

鉴于我公司始终坚持顾客至上、守法经营,积极配合和支持工商部门的工作,又是无意识的过失经营行为,且无前科,此次侵权行为在社会上造成的影响极小,请求根据湖南省行政处罚裁量的有关规定,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退还被扣货物,免于行政处罚,特此报告,当否,请审核。

此致

敬礼

益阳市金太阳商业贸易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常州金本田一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常州市花园路88号,法定代表人:俞浩清,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南京市高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南京市高淳县镇兴路188号。因申请人不服南京市高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xx年x月x日作出的“高工商案(20xx)第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提请行政复议。

一、从程序上论,被申请人不能立案处理本案。

1、被申请人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受理本案,但《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只有当存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时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时,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亦即在被申请人无法提供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申请时是无法受理本案的。对这一程序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第22、23条均有严格规定。而本案被申请人提供的所谓《投诉书》并非商标注册人的请求。

2、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如果是外国企业或外国人提出保护其商标专用权请求的,必须通过国家指定的涉外商标代理组织代理。本案被申请人认为注册商标权利人在国外,但至今未提供其通过国家指定的涉外商标代理组织提出要求保护商标专用权的请求,被申请人又何来管辖权?

3、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规定,如涉及涉外商标侵权案件,被申请人除向其上级报告查处工作情况外还应当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但至今申请人未看到被申请人有类似的报告材料,这从另一侧面证明了被申请人无权管辖本案。

4、听证中,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使用“金本田一电动车”这种行为是由于使用不当的企业名称侵犯了“本田”商标专用权,但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发生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的规定,“本田”商标注册人在日本国,被申请人也无权管辖。

5、在听证结束后,被申请人以存在笔误为理由撤销了“高工商听告字(20xx)第12号”,重新作出了“高工商听告字(20xx)第21号”听证告知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此行为显然属于滥用行政权的恶劣行为,该行为无法使其最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有效。

二、从实体上论,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1、申请人认为自己使用“金本田一”商标不存在任何不妥或违反《商标法》的情形。在自己生产的电动车上标明和告知消费者车辆系“金本田一电动车”,不存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申请人使用“金本田一”的商标也不构成对“本田”商标的侵权。理由为:“本田”商标与“金本田一”商标在客观上不近似,两个文字商标不仅在设计理念、图形含义上完全不同,而且在视觉效果上也完全不同。“金本田一”由四个汉字组成,且字体、大小、颜色均一致,结合汽车、摩托车产品与电动自行车产品的相关公众在市场中的感知规律和注意力程度、对比“本田”与“金本田一”所存在的差异以及不同产品的差别程度等因素,可以综合判断出两个商标不近似,相关公众对商标或产品不会产生混淆或对其来源产生误认。

3、“金本田一”商标已经由常州高新金狮自行车工贸有限公司于20xx年x月x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该公司同意申请人使用此商标。申请人不存在任何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4、申请人生产的“金本田一”电动车是符合《关于对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试行备案制的通知》的产品(见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20xx〕61号和〔20xx〕189号文件),在省内任何地区均能到车辆管理部门申领牌照,申请人在江苏省乃至全国同类行业中生产的“金本田一”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5、被申请人作为本案的处理行政机关,无法举证充分的证据证明“金本田一”商标存在侵犯“本田”商标的行为。听证中被申请人的案件调查人认为,由于有两辆电动车商标印制的“金本田一”的一字错印为1,故认定申请人系突出使用“金本田”三个字系“鸡蛋里挑骨头”的行为,如果申请人要突出使用“金本田”,为何销入高淳县境内的28辆电动车只有两辆用“金本田1”商标,而其他26辆均用“金本田一”商标?

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将“莫须有”的“罪名”强加于申请人是严重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也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有违建立和谐社会的宗旨。故申请人特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望能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

南京市高淳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公章) 代理人: 徐峰

20xx年x月x日</P<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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