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心年终工作终结

20xx年个人年终总结

总结人:

转眼间,在征收中心工作已经两个月了,时间不长,可我却收获了几倍于这个时间的成长和所得。作为一名从才不入社会的新人,我苦恼过,也退缩过,但是在领导和同事的悉心帮助和指导下,我给自己打气,给自己加压,逐渐战胜了自己的畏惧,增强了自己的信心,提高了自己的能力。20xx年x月x日,幸运的我来到征收中心工作,作为一个新人,在中心领导的带领和指导下,两个月的工作时间里,我基本已步入一个征收工作者的角色,同时也认识到了自己的不足,这几个月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12月至今的工作

12月,我来到 片区进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在小组组长**主任的带领和***的帮助下,我进一步懂得了征收工作不是一项简单的“坐办公室”。杂乱的资料,繁琐的文件,让我眼花缭乱,但也让我学会了各项政策;“中午不午休、晚上不休息,周末不放假”的工作精神,让我疲惫不堪,也让我学会了正确的工作态度。12月下旬以来,在**主任的带领下,我负责协助他完成国有土地上 片区旧城改造项目 户未签约房屋的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各项资料,在整理资料的过程中,已有 户成功签约,现余 户的强拆资料已经基本完善,其中 户已上报县政府。

二、学习与心得

20xx年x月至今,我作为一个才步入社会的工作者,从未接触过拆迁工作。我清醒的认识到自己对拆迁知识的匮乏和缺失,为此,我自家压力,日夜不间断学习,本着“三人行必有我师”的求学态度和经世济用的基本理念,如饥似渴地学习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基本知识,带着问题寻资料、找答案,坚决打破井底之蛙的狭隘思想,虚心求教于老同志,努力做到见贤思齐、兼收并蓄、开拓视野。在学习中,我不断争取进步,提高执行力,使自己成为拆迁工作的行家里手。现在,我已经弥补了拆迁知识结构的缺陷,熟悉掌握了拆迁工作的有关知识,能够得心应手的开展工作,可以说这都是受益于各位领导的栽培和各位同事的赐教。

三、恪守本职,扎实工作

众所周知,拆迁工作是块硬骨头,是个苦差事。在这两个月里,我没少听难听话,拆迁户对政策的不理解、对我们工作的误解、对拆迁工作闹情绪都是我们工作的阻力。面对困难,面对忙碌的工作、心里再苦、工作再累,我都没有退缩过,而是始终以一颗真诚的心来说服和感化拆迁户,让他们真正的接受与认可我们的拆迁工作。每一次,看见拆迁户带着满意的笑容离开,帮助他们解决了切切实实的困难,我都会感到由衷的高兴,同时,内心也获得了巨大的成就感。是的,他们的微笑、他们的称赞就是我工作的最大动力。

 

第二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培训心得

学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培训的心得体会

随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的颁布与实施,《城市拆迁管理条例条例》也退出了历史的舞台。然而面临着政策法规新旧交替的,我们心中不免有种种困惑。这时,公司关于新规的培训对于我们来说真是及时雨。

通过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新规)的学习,我感觉到,相对与旧条例,新规更强调了公共利益、征收程序以及合理的补偿。现将培训的感悟做如下总结:

一、新规把公共利益征收与商业开发征收彻底分开。将“公共利益”征收与商业开发征收混为一谈的拆迁模式,已经彻底退出历史舞台。而“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的界定,也是我们要深入学习的重点。

二、政府是公共利益征收惟一补偿主体。这就是说,实施公益性征收、补偿的主体只有一个,那就是政府。明确政府是征收补偿的主体,是对现行操作的彻底颠覆。

三、发生“公共利益”争执交司法判决。这是一个新规定。突破只能对补偿、安置可以提起复议或诉讼的局限。征收者与被征收者在征收阶段产生的争议,通常因是否属于“公共利益”而起。在这个问题上,相当于给了征收方与被征收方一个平等的说理平台。

四、征收补偿额按市场评估价确定。新规首先是明确评估价

“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其次是强调评估机构的中立性。如果评估机构或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估价报告的,还将面临被警告、吊销资质、被追究刑事责任等制裁。新规加强了对评估机构的约束力,同时也保证了评估报告的说服力。

五、尊重被征收人补偿方式多样选择。新规规定,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

六、野蛮暴力强制搬迁者可追刑责。

新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实施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如果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实施征收补偿与搬迁的单位违法上述规定,不仅造成的损失要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这里严格规范了征收实施单位的行为,暴力拆迁已经随着新规的实施而成为过去。

七、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并依法拆除。新规规定,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并依法拆除;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对违法建筑拆除是否补偿问题,一直以来都存在补与不补的争议。 补,是因为一些违法建筑的长期存在,与政府职能部门不作为有

关,政府应当为失职买单;不补,是因为那样对守法者明显不公平。新规坚持了“不予补偿,并依法拆除”的立场。

通过这次的培训我感觉到,如何能够尽快地从旧条例里面走出来,更快地适应新规,适应新的征收和搬迁工作,是我们的面临的首要问题。当然,领悟和吃透新规的精髓还需要理论的学习以及实践的经验,所以我们要打起十二分的精神,做好手头的工作,更加严格的要求自己,只有这样才不会在这新旧交替的浪潮中被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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