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业务审批表

附件一: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业务审批表

-------------------------------------------- | | | 申请单位: | | | |------------------------------------------| | | 1.经营外汇业务申请书 ( ) | | | 2.经营外汇业务可行性报告 ( ) | | | 3.人民银行批准为金融机构的文件 ( ) | | | 4.人民银行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影印件 ( ) | | 一 | 5.人民银行批准的章程 ( ) | | 报 | 6.外汇局指定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 ( ) | | 送 | 7.近三年的人民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 ) | | 材 | 8.主管、操作人员的名单及简历 ( ) | | 料 | 9.经营外汇业务的场所、设施简介 ( ) | | | 10.外汇业务人员资格考试的试卷及外汇局颁发的 | | | 《外汇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 ) | | | 11.从事外汇业务内部规章、制度 ( ) | | | 12.其它文件和资料 ( ) | |---|--------------------------------------| | | 1.外汇实收资本金或营运资金 | | | A.银行: | | 二 | 5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500万美元;200万美元; | | 审 | 100万美元。 | | 批 | B.非银行金融机构: | | 标 | 1500万美元;750万美元。 | | 准 | 2.主管人员是否具备3年以上经营金融、外汇业务资历:是、否 | | | 3.操作人员是否通过外汇局考试:是、否 | | | 4.其它条件 | |---|--------------------------------------| | 三 | | | 说 | | | 明 | | -------------------------------------------- 经办人:日期:

附件二:金融机构扩大外汇业务审批表

-------------------------------------------- | | | 申请单位: | | | |------------------------------------------| | | 1.经营外汇业务申请书 ( ) | | | 2.经营外汇业务可行性报告 ( ) | | | 3.经营外汇业务的情况报告 ( ) | | | 4.扩大外汇业务所需主管及操作 | | 一 | 人员的名单、简历 ( ) | | 报 | 5.扩大外汇业务所需场所 | | 送 | 及设施简介 ( ) | | 材 | 6.前一年人民币和外汇资产负 | | 料 | 债表、损益表 ( ) | | | 7.原《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影印件 ( ) | | | 8.需增加资本金或营运资金 | | | 部分的验资报告 ( ) | | | 9.其它文件和资料 ( ) | |---|--------------------------------------| | | 1.所增业务是否在该类金融机构允许经营的业务范 | | 二 | 围内:是、否 | | 审 | 2.是否需要增加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是、否 | | 批 | 3.所增业务的主办人员是否具备3年以上经营金融 | | 标 | 外汇业务资历:是、否 | | 准 | 4.其它条件 | |---|--------------------------------------| | 三 | | | 说 | | | 明 | | -------------------------------------------- 经办人:日期:

附件三:换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审批表

---------------------------------------- | | | 申请单位: | | | |--------------------------------------| | | | | 司长签字: | 处长签字: | | | | | | | | | | |--------------------------------------| | | | 一、报送材料: | | 1.换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申请表 ( ) | | 2.____年来的外汇业务经营情况总结报告 ( ) | | 3.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实 | | 收外汇资本金或营运资金验资报告 ( ) | | 4.三年来的外汇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 ) | | 5.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 | | |--------------------------------------| | | | 二、说明: | | | | | ---------------------------------------- 经办人:日期:

 

第二篇:〈农村金融机构开展外汇业务〉101012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展结售汇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作者:李天懋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91 更新时间:20xx-1-27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和县域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展结售汇业务的需求也不断增强。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以及一些东部沿海省份,很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已经开展了结售汇业务。但由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和风险控制等方面与大中型商业银行仍存在较大差距,在开展结售汇业务的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展结售汇业务的有利条件

第一,发达地区县域外向型经济的快速发展要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加快完善外汇业务服务功能。东部沿海省份的县域外向型企业多数地处乡、镇(街道),往往为了一笔资金的汇划往返于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极为不便。为了节约人、财、物成本和提高资金汇划速度,企业要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能提供国际结算和结售汇服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网点遍及城乡,区域性结算优势明显,开展结售汇业务后,通过运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人民币综合业务信息系统,基本可做到资金实时到达该企业所在地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进出口经营权对个私企业和自然人开放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展外汇业务网点多、信息快捷、服务便利这些优点更显突出,也更为服务对象所需要。

第二,开展结售汇业务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自身发展壮大的必然选择。结售汇业务属于中间业务,与传统业务相比,资金风险较小、收益有保障。发展结售汇业务对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提高竞争力具有重要的意义。结售汇业务是一项基础业务,大多数外汇业务最终都涉及此业务,没有开展结售汇业务,外汇业务难以真正开展起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从生存发展的角度出发,必须创造与其他金融机构同等的竞争环境,包括尽快开展结售汇业务,以保持其持续发展的能力,分享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成果。

第三,宏观政策的落实夯实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发展基础。近年来,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的实施,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同时也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存款普遍增加,整体规模逐步扩大,经营风险逐渐降低,历史包袱稳步消化。技术改造、基础设备和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投入不断增加。同时,许多地方政府为了扶持作为县域经济发展主力军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将协调存款、帮助催收不良贷款等任务指标纳入地方政府部门对干部任用的考核依据,对涉外经济总量较大的县区,政府鼓励和支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展结售汇业务。这些都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展结售汇业务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展结售汇业务存在的问题

总的来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展结售汇业务仍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制度建设与业务发展不匹配,缺乏系统性和及时的调整与更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行业管理一直处于改革与调整之中,制度建设欠账太多。许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尚未对所有

外汇业务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全面的梳理。其结售汇业务制度或是在代理行(如中国银行、工商银行等)的帮助下制定,或是照搬已经开展结售汇业务的其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另外,管理人员对外汇政策、内控风险等的理解和掌握的程度有限,导致许多制度缺乏权威性、统一性和规范性。例如,某农村合作银行制定的《外币兑换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存在多项缺陷,表现为:一是现行个人外汇办法早已修改,该制度却未作任何调整;二是未区分居民、非居民外币兑换所需单证;三是未规定单证留存时间。

第二,对结售汇业务缺乏足够的倾斜和扶持,做精做强的意识薄弱。一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展结售汇业务的目的之一是通过完善金融服务功能,推动人民币业务的发展。由此致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把结售汇业务视为一项附属业务,缺乏足够的倾斜和扶持,做精做强结售汇业务的意识仍显薄弱。此外,电子化程度偏低以及对外汇管理政策的理解和执行存在偏差也是当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做好售汇业务所面临的障碍。

第三,结售汇业务从业人员总体素质不高,专业人才紧缺。许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从事结售汇业务的员工只具备中专或大专学历。从某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国际业务部组成人员看,业务经理都是从其他外汇指定银行的国际业务部招聘的。一线人员大多是新录用的国际金融、国际贸易专业的应届本专科毕业生,少量是从自身选拔的业务骨干,上岗之前在国内结算代理行的国际业务部实际操作了6个月至1年不等的时间。由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业务触及面狭窄,其高层领导和稽核部人员基本缺乏获取结售汇业务知识的途径,难以真正行使监督职能。

第四,外汇清算渠道不通畅成为开展结售汇业务的瓶颈制约。目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国外知名度较小,不被外资银行所了解,因此,在发展国外代理行网络就会受到较大的制约,甚至被要求提高合作条件。这样,不但造成结算业务收益外流,也大大增加了单个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因此,多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没有直接与境外银行建立代理关系,而是通过境内其他银行的国际结算体系进行国际业务处理,利用国内银行的网络办理外汇资金清算、汇划等,这样仍然存在汇路狭窄、环节增多、周期拖长的问题,制约了业务的拓展。

第五,初创期难以承担直接入市办理结售汇头寸平补的费用。根据《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xx]第4号)的要求,如果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是一级法人,在取得外汇指定银行资格后,应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申请,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结售汇头寸平补。成为外汇交易中心成员需配备如DDN专线等设备,每年需缴纳会员费,每笔交易需交纳2-3%的手续费,刚获准开展结售汇业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难以在短期内产生规模效应,相对其初期收益来说,通过交易中心进行头寸平补成本较高,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难以承受。

三、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结售汇业务发展的几点建议

第一,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加强结售汇业务内控机制建设。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展结售汇业务必须将内控机制建设放在首位。外部的监管总是相对滞后,而内控机制建设是防范风险最为有效的途径。对于已经开展或即将开展结售汇业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外汇局首先应督促其加强和完善结售汇业务的相关制度和内控建设,定岗定责,切实提高其对结售汇业务合规性和风险性的认识。内控机制建设主要包括四个环节:一是控业务操作。严格遵循贸易、非贸易、资本项下结售汇业务的操作规程办理业务,自行制定的各项实施细则要符合最新的政策规定,并根据政策变化及时进行修改完善。二是控责任授权。按分级授权的原则,合理

划分单位领导、部门领导、业务负责人和具体经办的授权权限、授权程序和授权期限,明确各自的职责,妥善保管和定期更换重要授权的密码。三是控相互制约。包括具体经办临柜与复核的交叉制约,相关部门的相互制约,技术支持对业务操作的制约,资料、档案和重要空白凭证的共同保管等,都要有明确的制度约束。四是加强检查监督。主要是通过内部稽核部门检查各项业务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改进,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管理部门等。

第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加强结售汇业务从业人员配备和培训。人员素质直接决定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结售汇业务的发展水平。一是要加强对结售汇业务岗位人员的配备。结售汇业务专业性强,应配备学历高、外语好的人员充实该岗位。二是加强对结售汇从业人员的培训。业务技能的高低是提高结售汇业务水平的关键,而培训是有效方式之一。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定期举办业务技能培训,包括:操作流程、风险识别等。三是外汇局应多上门辅导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结售汇业务开展。外汇局应本着积极稳妥、审慎监管的原则,定期或不定期上门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结售汇从业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外汇政策辅导。并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参加其他各种较高层次的业务培训班和研讨会创造条件,以加快其从业人员的知识更新速度。

第三,外汇局应加强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管理。对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结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应从严办理。对于申请开展结售汇业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外汇局可先期派业务骨干对其进行业务指导。一是提供政策和业务指导,对操作复杂、政策性强的结售汇业务进行“贴身”指导,提示可能存在的不规范行为,确保其一开始就树立依法合规经营意识。二是开展现场督查,并在指导后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结售汇业务准备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准入。先期的业务指导是监管与服务并举的良好举措,真正实现了监管关口前移,做到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确保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展结售汇业务具有良好的基础和依托,从开展伊始就走上规范发展的轨道。

第四,外汇局应加强结售汇业务静、动态管理。充分运用回访、检查和核查等监管手段,强化事中贴身监管和事后监督检查。自被批准开展结售汇业务后,每年由所在地外汇局开展一次回访,并出具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结售汇业务评价报告。结售汇业务涉及政策风险点比人民币业务多,评价时既要全面、准确,又要有所侧重,既要有静态的评估,又要有动态的评估。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结售汇业务开展现场检查、核查的频率要明显高于对其他外汇指定银行。除日常的非现场监管外,外汇局每年应组织对辖区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逐一开展收结汇和售付汇业务合规性的现场检查,以及国际收支统计和外汇业务统计的现场核查。通过事后检查、核查,发现和纠正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执行外汇管理政策、履行统计报告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对发现问题按规定进行处罚,使外汇管理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农村中小型银行拓展外汇业务思考

作者:丁勇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782 更新时间:20xx-6-3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步伐的推进,金融混业经营的不断深入,我国区域性中小型股份制商业银行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出,特别是城市、农村等区域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依托所在地

域经济发展优势,跻身于外汇市场,尝试外汇业务。但是由于计划经济时期银行业以专业经营为主,导致银行业对于外汇业务的发展和理解存在偏差和误区,因此,如何打破外汇业务发展中的瓶颈成功拓展外汇业务成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面临的首要问题。

制约外汇业务发展的瓶颈

经营理念陈旧导致发展乏力。我国区域性农村中小银行已有数十年的外汇经营历史,从其发展形势来看,仍然表现为极大的不平衡性。究其原因,客观上,由于各地区经济环境差异大,发展速度不同,导致外汇业务发展存在差距,经济欠发达地区同发达地区相比,特别是农信社在资产质量上参差不齐,经营外汇业务门槛难以准入。主观上,很大一部分已准入的区域性农村中小银行也普遍存在认识不到位、经营观念陈旧等问题,不能把发展外汇业务上升到与人民币业务同等的地位,没有意识到开展外汇业务是现代银行发展的需要。对外汇业务发展的不关心导致在人力、物力上的投入匮乏,这是地域性农村中小银行外汇业务开展不平衡和业务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

管理、营销模式需要创新。区域性农村中小银行的外汇业务始终难以实现突破性发展,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管理和营销机制上的局限。

首先,管理模式与市场客观经济环境不协调。对于刚刚涉足外汇业务的农村中小银行,绝大多数的业务系统开发均模仿国有大银行采取“本外币一体化”的管理模式,从长远发展的角度看,这是利于发展的,对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中小银行来讲是适应的。但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来讲目前不适应。如果一味采取“本外币一体化”的管理模式,会增加经营成本。因为,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外贸企业少,进出口贸易占地区经济的比重小,因而发展外汇业务的客观经济环境差。另外,这些地区银行外汇业务起步晚,服务功能欠缺,竞争意识差,市场份额小,外汇业务占整个业务经营的比重也很小,还很难与本币业务相提并论,因此也很难投入大的精力去研究发展外汇业务,加之在制度上不兼容,现有的外汇管理机制与部分外汇制度还不能与本币融为一体。

其次,银行内各部门间沟通机制缺乏,联动性差。从目前已开办外汇业务的区域性商业银行管理体制来看,其系统绝大多数可以实行本外币归口管理分支机构的经营模式,但这种归口是粗放式的,有的甚至仅仅流于形式,造成了表面上是多个部门管理,而实际上又都不愿管、不怎么管的局面,从总行到分支机构的部门之间未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联合营销机制,上下整体合力不足,突出表现为分支机构客户部对外汇业务产品知识缺乏,无法真正了解客户,最终导致信心不足、营销意识差,产品研发部门与客户经理缺乏强有力的配合,因而削弱了市场竞争力,错过了很多拓展外汇业务的良机。

再次,拓展业务缺乏以市场为导向的配套政策。在办理外汇业务中,客户常提出贸易融资、授信等需求,不能或一时难以满足,需要层层审批。这种冗长的审批环节使企业只能转投他行,造成了客户流失、业务流失和拓展失利。有些农信社多年信贷扶持的基本客户,其外汇业务却一直在其他银行。外汇业务实效差是发展中应予解决的问题。

结构单一使优良客户缺乏 。开户企业少,不注重培植有发展潜力的外向型优质客户群体,缺乏优良客户群体的支持,外汇业务市场份额低,是区域性农村中小银行的现实。从市场份额上看,区域性中小银行在同业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在受理客户方面,少数发达地区发展较快,而大部分欠发达地区的中小银行外汇业务的开户企业一般都很少,其中优良客户更少,很多行外汇业务也就是靠一、两个老客户支撑,这些都导致业务发展难以取得规模效益。因此,开发新的优良客户是地域性中小型银行外汇业务拓展的当务之急。

存、贷资源有限,制约了外汇业务发展。 近年来,受外币存款利率多次大幅下调及B

股、个人实盘外汇买卖等业务分流外汇资金的影响,对于刚刚步入外汇市场的中小银行外汇存款增长缓慢,而与同业相比,外币储蓄服务功能落后是造成外汇存款业务增长缓慢的主要原因。目前,这些银行办理外币储蓄业务时,大多数仍是采用手工操作、手工制单,并且未能实现通存通兑,给储户带来了不便,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外币存款业务增长慢、甚至流失的现象。

受传统行业划分和客户本币贷款需求及规模的影响,区域性农村中小银行大部分的外汇贷款业务都先天不足。鉴于外汇业务贷款风险较大,政策上国家外汇管理部门也不鼓励区域性农村中小银行多发放外汇贷款,使外汇贷款规模在逐渐萎缩。

综合性外汇业务产品少,服务功能欠缺。 创新产品缺乏,竞争能力差。从已准入外汇业务市场的我国区域性农村中小银行的实际情况来看,尽管现在外汇业务的产品种类、品种与中资其他商业银行相比,欠缺的仅是远期结售汇、个人因私购汇和出口退税保函等少数几个产品,但是大部分真正能做起来的业务品种并不多,只不过是单向传统的四种结算方式,有很多业务产品还处于待普及阶段。除少数几家银行经营水平较好外,大部分营销水平较低,真正有竞争力的产品不多。

外汇业务经营网点少 、资本金规模小、资产状况相对较差、电子化进程慢、办理业务时效性差、专职从业人员少等等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拓展外汇业务采取的对策

重视营销和产品创新,正视竞争。入世后的近几年,我国外贸和外汇管理体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外资银行纷纷试图进入中国市场,在其进入之初,由于网点、人才等因素限制,存贷款业务短期内将不会有大的发展,因而他们会把发展中间业务作为进军我国金融界的“切入点”逐步扩大经营范围和业务品种。随着银行业的全面放开,外汇业务作为中间业务的龙头,必将成为中、外资银行竞争的焦点,中小银行刚培育起来的一些优秀人才和优质客户的资源流失将不可避免。主要原因是外贸企业同外资银行有着默契的利益关系,因而客户结构将发生重大变化;外资银行的低成本外汇资金、快捷的清算、结算以及多渠道的融资方式、全方位的服务手段将吸引更多的客户选择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在办理国际业务方面确实有着较强的优势,特别是远期信用证、远期结售汇、利率保值和期权、期货、离岸等多方位的业务服务产品;外资银行优越的工作环境和优厚的工资待遇对中资银行的人才更具有吸引力。所以,面对激烈的竞争形势,我国农村中小银行必须尽快在完善服务功能和手段的前提下,进一步调整好营销政策,创新产品,抢占市场份额。

因地制宜,根据区域特点采取不同的管理模式。区域性农村中小银行应根据所处区域的客观经济环境和自身条件,因地制宜,研究探索管理模式,以适应发展为前提,循序渐进。

面对当前状况,外汇业务的发展可以分三步推进:

第一步是专业基础阶段。就是要用专门的队伍、专门的人员、专门的技术、专门的产品,甚至专门的业务机构来发展,这是外汇业务早期发展的必经阶段。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外汇业务基础较差的银行应定位在这一阶段,采取集中管理、集中营销、集中操作的管理模式开展外汇业务,待条件成熟再步入第二阶段。

第二步既是整合阶段,又是过渡阶段,是为一体化打基础的过程,我国区域性农村中小银行大部分应基本定位在这一阶段。所谓整合,首先是功能整合,就是要把本币的服务功能和外汇业务的服务功能在一线营销环节整合起来,给企业提供的解决方案里面不仅要包括本币,还要包括外汇一揽子业务产品;其次是系统集成,就是要实现本外币技术对接和系统共享;再者是制度兼容,所有的制度不仅要管本币,也要管外汇。在这一阶段,要采取分口管

理、综合营销的管理模式。前台做营销、中台做风险控制,后台做业务处理。前台对客户营销应该综合化,而后台业务处理的时候专业化水平要高,处理的效率要高。因此专业分工要细。

第三步是整合的高级阶段,也是整合的目的。少数有条件的和本外币一体化整合能力强的银行已经基本接近这一阶段,可以采取本外币一体化管理模式率先发展起来。本外币一体化管理,有利于以本币优势带动外汇业务的发展,有利于以外汇业务的规范性促进本币业务经营管理的创新,有利于信贷资金的体内循环和全面管理,有利于发挥全行本外币资金的灵活调剂作用,有利于提高业务经营的整体效益。因此,积极推进本外币一体化管理的进程是我国区域性农村中小银行现阶段的主要工作重点。

树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经营理念 。面对机遇和挑战,树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经营理念。把握开拓市场的机遇,适时调整和制定外汇业务发展战略,充分认识本外币一体化是商业银行发展的必然。在客户营销时,看对方是否有外汇业务需求,对有外汇业务需求的客户,在贷款规模、资金配备等各方面应给予优先支持。

作者单位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

 

第三篇: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银发〔20xx〕193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xx〕1号)精神,发挥好金融对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支持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凡是实行公司化管理、商业化运作、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项目自身现金流能够满足贷款本息偿还要求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信贷风险管理的有关要求,直接发放贷款给予支持。

二、对于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要求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按下列要求予以支持:

(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xx〕19号)规定的前提下,向资本金充足、治理结构完善、运作规范、自身经营性收入能够覆盖贷款本息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放贷款。融资平台公司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偿付能力不足的,由本级政府统筹安排还款。在同一个城市只能有一家融资平台公司承贷公共租赁住房贷款。

(二)地级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向符合上述条件且经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评估后认可、自身能够确保偿还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的地级市政府融资平台发放贷款。其他市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在省级政府对还款来源作出统筹安排后,由省级政府指定一家省级融资平台公司按规定统一借款。

三、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须符合国家关于最低资本金比例的政策规定,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执行,利率下浮时其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9倍,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xx年,具体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项目建成后,贷款一年两次还本,利随本清。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银团贷款形式发放贷款。

四、政府以外的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并持有且纳入政府总体规划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按照商业原则发放贷款。

五、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若改变租赁关系,所获得的资金应首先用于归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

六、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等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按照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xx〕13号文印发)、《廉租住房建设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xx〕355号文印发)和《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xx〕37号)等现行政策执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加强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加大支持力度。

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制定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管理办法,加强贷款管理,对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实行名单制管理,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采取切实措施确保贷款资金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

八、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统计制度,全面掌握贷款项目的立项、审批、开工、资本金到位、项目施工、信贷资金流向等情况,加强动态监测。对因贷款条件不落实而不能支持的项目,要逐个分析具体原因,提出可行的解决办法,相关信息应按月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监局报送。

九、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局要密切关注当地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进展,将当年在建、新开工项目清单以适当方式向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布;要动态监测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发放情况,及时将银行业金融机构遇到的具体问题向相关部门反映。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及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外资银行。

二〇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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