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鄂尔多斯市鑫嵘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白音华煤矿至林东火车站运煤专用公路第九合同段工程需要,租赁乙方所有的住所一处。本着公平、公正及互利互惠的原则,双方特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一. 房屋所在地:位于在建的白林公路K44+200处左侧;

二. 租赁期限:20xx年x月起至本项目工程全部完工;

三. 租赁范围:包括原有房屋、院子、门前草场及水井,以用于项目部办公、生活及车队停车之用;

四. 租金及结算方式:本项合同全部租金商定为人民币壹万五仟圆整。一次性付清。

五.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拥有合同规定范围内的房屋、场地及设施的使用权及支配权,乙方不得借故干涉;

2、甲方拥有对水井的使用权,乙方不得干涉;

3、甲方有在所租赁场地内搭建临时设施的权利,乙方不得干涉;

4、 甲方有防火及保护环境的义务,并应教育所属职工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积极搞好与当地居民的关系;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增加房租;

2、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甲方正常的办公、生活,不得借故闹事,并应约束其亲属不得对甲方进行干扰;

3、 乙方必须保证甲方的用水,不得借故中断用水;

4、 乙方应协助甲方搞好与当地居民关系,帮助甲方了解当地风俗习惯; 其他未尽事宜,针对具体情况协商解决,并作为本合同的补充条款。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商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最终结算完毕后自动失效。

甲 方:(公章) 乙 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篇: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愿将产权属于自己的房屋场地出租给 乙方。并同意乙方转租给长春移动建设移动基站(包含美化天线)使用。双方根据法律规定与长春市有关房产管理的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房屋地址:

房屋面积:

场地面积:

租赁期限:租期为5年,自20xx年x月x日——20xx年x月x日止。

1、该房屋产地租金总额为60000.00元(大写陆万元整)。

2、租金支付方式如下:合同签订后,长春移动公司进场施工,基站建设完成,每年一次性付款租金120xx.00元,甲方收款后应提供给乙方收款收据。

租赁期间相关费用

1、租赁期间,该房屋场地租赁税由乙方依法交纳。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中未列出项目但与该场地有关的费用,应由甲方负担。甲方不得擅自增加本合同未明确由乙方交纳的费用。

2、乙方应按时交纳该基站自行发生的费用(如使用电费)。房屋场地修缮与使用。

3、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场地的使用。该场地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使用不当除外)。甲方提出进行维修须提前15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4、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场地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场地及设施损坏的,经权威部门鉴定确属乙方原因,乙方应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如因乙方在施工时或乙方安置的设备在成人员伤亡,由乙方负责

房屋场地的转让与转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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