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师法规总结-精华本

一:罚款类:

1.汇交成果:出资人:重测费1倍以上2倍以下;国家投资项目:承担的单位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2.重要地理信系数据:擅自发布和不符合国家规范的数据:10万元以下;

3:测量标志损毁和移动和拒绝支付迁建费用:5万元以下

4:⑴未取得证书⑵欺骗⑶超越等级⑷以其他名义⑸允许其他单位以自己单位名义:都是1倍以上2倍以下

5: 1倍以上3倍以下:

⑴擅自冒用别人名称包装品牌等;⑵指定的经营者趁机销售质次价高或滥收费用;⑶经营者违反强制措施,转移销售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务行为;

6:1万以上20万以下:⑴商业贿赂犯罪及行为;⑵侵犯商业秘密;⑶串通投标抬价压价 7:5万以上20万以下:公用企业或其他具有独占地位经营者实施限制竞争行为; 8:1万以上10万以下:有奖销售行为;

9:弄虚作假的,骗取地图审核的批准的;伪造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2万--3万

未按审核意见修改的-5000--2万

二:测绘资质

1.测绘资质管理是一项行政许可制度;测绘权利由国家赋予的

2.资质管理原则:

⑴依法⑵统一管理⑶公开透明⑷公正公平⑸便民高效⑹救济⑺诚实信用、信赖保护⑧监督与责任

3:合同基本原则:

法律地位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遵守法律和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合同效力 4:市场交易基本原则: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遵守公认商业道德;

5: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1:5千~1:100万更新周期5年;1:500~1:20xx至今未定。 6:测绘成果特征:科学,保密,系统,专业

军事测绘的特殊性:保密性,精确性,实时性,测绘保障范围广

测绘成果汇交的特征:法定性,无偿性,完整性,时效性

按照从事测绘活动单位的规模、管理水平、能力的大小,将测绘资质划分为甲乙丙丁4个等级,甲级是最高等级,丁级是最低等级。

补充材料:

人员要求:

数量要求(一般):甲级 50人;乙级 25人;丙级 8人;丁级4人

测绘航空摄影专业标准:甲级 25人;乙级 15人

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专业标准:甲级综合 100人;甲级外业 100人

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标准:甲级 20人;乙级 12人

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地质、水利、勘察、物探、道桥、工民建、规划、海洋勘测、土地资源管理、计算机等工程技术人员,或者能够提供其在校期间所学专业开设测绘专业为必修课程证明的工程技术人员,但不得超过本标准对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数量的50%。申请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的单位,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超过本标准对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数量的70%。

同一单位申请两个以上测绘专业的,对人员数量的要求不累加计算。

法定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得计入专业技术人员。

企业法人中的甲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乙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丙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丁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申请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资质的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6000万元。

以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等为主要业务的单位,应当设有相对独立建制的测绘生产机构和主管测绘生产的负责人。

甲级不少于500平方米;

乙级不少于250平方米;

丙级不少于80平方米;

丁级不少于40平方米。

 

第二篇:二级建造师法规总结-考场版

1、建造师注册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初始注册和延续注册有效期均为3年,变更注册的人延续原注册有效期。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有效期也为3年。

2、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与诉讼法。

3、民法主要包括: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

4、商法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

5、经济法主要包括:建筑法、招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

6、行政法主要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7、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包括:安全生产法、消防法。

8、法律形式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

9、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不一致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人为应当用地方法规的,按地方法规;国务院认为应用部门规章的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

10、部门规章间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11、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被选举权)、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权,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文化教育权、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监督权包括:批评建议权、检举控告权、申诉权)。

12、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主体变更(合同转让)、客体变更、内容变更。民事法律关系终止:自然终止、协议终止、违约终止。 代理: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13、债发生的依据: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

14、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xx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是xx年。

15、诉讼时效期间包括: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短期诉讼时效(1年)、特殊诉讼时效、权利最长保护期限(权利被侵害之日起xx年)。

16、诉讼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因素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法定事由若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之前,只有该事件持续到最后6个月内才产生中止时效的效果。

17、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18、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是,应当将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19、对留置权的孳息,留置权人有权收取。 同一动产上设立抵押权或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20、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21、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类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30万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以下)、作为文物保护的建筑工程、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军用房屋、按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

22、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开工的,应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延期或超过延期限制,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23、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恢复施工时也要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24、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25、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 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以其性质和技术部分专业设丙级。 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设等级。

26、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甲级、乙级个别可设丙级)、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甲级、乙级;个别可设丙级、丁级)、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甲级、乙级;个别可设丙级)。

27、工程监理资质分:综合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分甲级、乙级;其中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可设丙级)、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

28、综合资质可承担所有项目工程监理业务; 专业甲级可担相应专业项目监理业务,专业乙级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2级(含二级)以下项目监理业务。 专业丙级可担相应专业3级项目监理业务。 事务所资质可担3级项目监理业务,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除外。

29、资质认定无效的情况:(1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

30、建设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者,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应予支持。 建设施工合同无效,且经验收不合格:(1)修复后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经验收不合格者,请求支付工程款不予支持。(3)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签订合同,在竣工后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 , 不予支持。

31、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因该项承揽工程不合质量标准的,承担连带责任。

32、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范围: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总投资额3000万以上的)、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5万平以上)、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援款的工程、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总投3000万以上,关系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学校、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33、工程监理的依据:法律法规、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成本合同。

34、招投标应遵循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35、必须招标的工程范围:(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家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款的项目。

36、必须招标工程的规模标准:(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单项估价在100万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价在50万以上的;(4)单项低于标准(1)、(2)、(3),但项目总投在3000万以上的。

37、可以不招标的项目:(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不宜招标的项目;(2)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3)施工采用特定的专利或专业技术的;(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且施工资质符合要求的;(5)建设工程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能力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8、规避招标的法律责任:依法必须招标而不招标的,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39、影响公平竞争的法律责任(1)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处1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2)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可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情况,或泄漏标底的,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

40、投标保证金 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4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42、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和好处的,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等与评标有关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财物,可并处3000以上5万以下罚款。

43、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日前确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44、非法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非法订立合同的,责令改正、处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45、招标文件的出售: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46、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招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47、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暂定级。 甲级可承担各类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只能承担总投资在1亿以下的招标代理业务; 暂定级只能承担总投资在6000万以下的招标代理业务。

48、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组织保障措施、管理保障措施、经济保障措施和技术保障措施。

49、不满足资金投入的法律责任,对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罚款。 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行为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罚款。 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受刑罚或撤职处分的,刑罚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50、未配备合格人员的责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并处2万以下罚款。 不符合安全设施、设备管理的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可并处5万以下罚款。

51、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在10万的,单处或并处2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对重大危险源管理不当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业整顿,可并处2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

52、非法转让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所得在5万以下的,单处或并处1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未协调安全市场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业停产。 非法设置员工宿舍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业停产。

53、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知情权、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拒绝权、紧急避险权、请求赔偿权、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54、生产经营单位与 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安全生产事故伤亡依法承担的责任,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投资人处2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

55、生产安全事故的种类:特别重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以上直接经济损失)、重大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以上1亿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较大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以上5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10以下重伤;或1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56、事故单位的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的有关部门报告。

57、监管部门的报告:生产安全的逐级报告,(1)特别重大、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监部门;(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监部门;(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

58、安全事故报告的时间要求:安监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59、报告的内容:事故报告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补报。自事故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

60、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应当向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61、调查的时限:调查组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期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62、安全事故处理时限:重大、较大、一般事故,负责调查的人民政府应自收到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63、1)不立即组织抢救2)迟报或漏报事故3)事故调查处理间擅离职守的 处责任人上一年年收入40%—80%的罚款。

64、1)谎报、瞒报事故2)伪造恶意破坏现场3)转移、隐匿资产或销毁证据4)拒绝接受调查5)做伪证6)逃匿的 对事故单位处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罚款、对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罚款。

65、事故单位对事故发生有责任的:(1)一般事故,单位处10万以上20万以下罚款,责任人处上年年收入的30%;(2)较大事故,单位处20万以上50万以下罚款责任人处上年年收入的40%;(3)重大事故,单位处50万以上200万以下罚款, 责任人处上年年收入的60%;(4)特大事故,单位处200万以上500万以下罚款, 责任人处上年年收入的80%。

66、《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的法律依据是:建筑法、安全生产法。

67、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群防群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68、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依法履行合同的责任、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的责任、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责任、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

69、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审查施工方案的责任、监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和法律责任。

70、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检查等活动。

71、每年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次数不应少于1次。

7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 延期的,企业应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其证有效期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73、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74、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以上50万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75、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冒用或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以上50万以下罚款。

76、违反资质管理发包的: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以上100万以下罚款。

77、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1%罚款。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擅自开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2%罚款。 78、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3)对不合格工程按合格验收的行为,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4%罚款。

79、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

80、擅自改变房屋主体或承重结构,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以上100万以下罚款; 房屋使用者在装修时擅自变动房屋主体或承重结构,责令改正,处5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

81、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4%罚款(监理、勘察、设计单位超资揽工程的处其酬金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违法所得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违法所得,没收。

82、出借资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4%罚款(监理、勘察、设计单位超资揽工程的处其酬金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83、施工单位未对建材、建筑构件、设备、混凝土进行检验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以上20万以下罚款;严重的停业整顿,减低资质或吊销资质。

84、工程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转让其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监理酬金的25%—50%罚款;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严重的,吊销资质。

85、监理单位违反公正监理的处50万以上100以下罚款,降低资质或吊销,有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6、最低保修期限:1)屋面防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2)供热、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供冷期;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87、由于发包人原因致工程无法定期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88、质保金的返还:发包人接到承包人返还质保金的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安装会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若无异议,发包人应在核实后14日内返还质保金,逾期

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丽丽,并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保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申请。

89、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等报建设部门备案。

90、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相关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部门报告。重大事故,依其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单位报告。

91、工程建设强制标准的监督检查方式:重点检查、抽查、专项检查。

92、工程建设标准按级别不同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国标和行标又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93、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5年,该项目才开工的,其环评文件应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94、环保“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95、需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环评文件的部门申请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96、市内施工,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环保部门申请该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场所期限、噪音值及采取的措施情况。

97、转移固体废物出省域储存、处置的,应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级环保部门报告,并经固体废物接受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许可。

98、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标准的民用建筑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处民建项目合同价款2%—4%罚款

99、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标准进行设计,或列入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有县级以上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以上30万以下罚款。严重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或吊销。

100、施工单位未按民用建筑节能标准进行施工的,有县级以上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处民建项目合同价款2%—4%罚款。

101、禁止安排女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10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

103、不得安排女工在孕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104、女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105、不得安排女工在哺乳未满 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106、不得安排未成年工(16—18周岁)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劳动强度的劳动。

107、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受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108、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一次裁决原则、合议原则、强制原则。

109、仲裁员应符合的条件:1)曾任审判员的2)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中级以上职称;3)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工会等专业工作满5年的;4)律师执业满3年。

110、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受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人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不合条件,应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111、劳动争议仲裁委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在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0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交答辩书。仲裁委收到答辩书后,应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112、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件复杂需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113、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114、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115、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

116、预告解除: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劳动合同。

117、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1)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观察期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的;4)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xx年,且据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6)法律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118、集体劳动合同订立后,应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一样的,集体合同生效。

119、劳动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者应支付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付。 120、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24小时。 非全日制用工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121、应归档的建设工程文件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

122、验收申请: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应在收到档案验收申请报告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前完成。

123、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纳税人未按规定交款,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5的滞纳金。

124、税务管理的三制度:税务登记制度、账簿凭证管理制度和纳税申报制度。

125、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

126、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127、工程领域行政责任:行政处罚、行政处分 。

128、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29、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130、刑罚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和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13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原则。

132、依当事人之间是否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为标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互负义务的合同。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 单务合同:是只有一方当事人负担义务的合同。例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等。

133、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另一方付出相应代价的合同。 如:买卖、租赁、运输、承揽等。 无偿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享有合同约定的权益,但无须向另一方付出相应对家的合同。 如:赠与、借用合同等。

134、以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如委托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等。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后,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定金合同等。

135、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采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形式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 如《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即是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要求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

136、合同订立的两个必要程序:要约、承诺。 要约的方式:书面形式(如:寄送订货单、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口头形式(当面对话、打电话)、行为。

137、无效合同的原因:1)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一方以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6)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38、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收归国库所有。

139、可变更、撤销的合同: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3)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4)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的。

140、撤销权: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形式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141、效力待定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签订的合同一般由其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追认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实施。

142、无权代理:指没有、终止或超越代理权的代理,一般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但被代理人可追认。另外,表见代理的代理行为时有效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以外,该代表有效。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后或无处分权人在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才有效。

143、合同条款空缺时,可采用:1)补充协议;2)交易习惯;3)按照《合同法》约定的三种方式处理。

144、合同条款空缺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145、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商品的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逾期 交付:涨原,降新; 提取:涨新,降原)。

146、合同解除的规定:1)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按约定支付工程款。 2)已完工程不合格的,修复后经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以支持;修复后的工程经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147、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148、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149、抗辩权分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150、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合同订立后,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当事人双方不分先后地履行各自的义务的行为。 其成立的条件: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债务;2)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顺序。3)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债务;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151、先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要求。 其成立的条件:1)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且互负债务;2)履行债务有先后顺序;3)有义务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

152、不安抗辩权:指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因后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欠缺履行债务能力或信用,而拒绝履行合同的权利。 起成立的条件:1)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且互负债务;2)双方履行有先后顺序,且由履行顺序在先的当事人行使。3)履行顺序在后的一方履行能力明显下降,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4)履行顺序在后的当事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153、其它的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有:因履行而终止、因抵销而终止、因提存而终止、因免除债务而终止、因混同而终止。

154、违约责任的基本形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155、承担违约责任的特殊情形:先期违约、当事人双方都违约、因第三人原因违约的情形、违约与侵权竞合的情形。

156、因不可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延长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责。

166、违约赔偿责任: 预约金<损失,可申请增加; 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可申请减少。收定金方违约,双倍返定金。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177、担保应遵循的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

178、担保的形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179、抵押与质押的区别: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 质押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出质人要将质物交有债权人保管。 留置:是以留置权人业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作为担保的,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合同的,债权人可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180、民事纠纷处理的方式: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181民事诉讼的特点:公权性、强制性、程序性。

182、仲裁的特点:自愿性、专业性、灵活性、保密性、快捷性、经济性、独立性。

183、调解的形式:民间调解、行政调解、法院调解、仲裁调解。

184、回避制度: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必须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

185、委托诉讼代理人:可是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社会团体或单位推荐人、法院许可的其它公民。

186、委托权限:一般授权(仅有程序性的诉讼权利)、特别授权(可行使实体性的诉讼权利,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若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授权情形,视为上诉代理人没有获得特别授权,无权实行实体性诉讼权利)。

187、委托代理权的消灭:因诉讼终结、当事人解除委托、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而消灭。

188、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189、审判程序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起诉、审查与受理、审查前准备、开庭审理 四个阶段)、简易程序。 二审程序包括:上诉的提起和受理、上诉的审理、对上诉案件的裁判。

190、法院采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191、对判决不服的,上诉的时间为15天。 对裁定不服的,上诉期限为10天。

192、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时间: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做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193、仲裁程序包括:申请与受理、组成仲裁庭、仲裁审理。

194、仲裁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的印章。对仲裁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不签名。

195、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196、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