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安全生产责任区实施细则

热电厂创建“党员安全生产责任区”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基层党的组织建设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战斗堡垒作用,激发广大党员安全监督职能的积极发挥,促进企业安全文明水平的提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党员安全生产责任区”活动是指以党支部管理范围为创建区域,以党小组为依托,以全体党员为活动主体,以安全责任意识为导向,以安全监督管理为主要内容,以加强安全文化建设,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为目的的党内安全生产实践活动。

第三条 开展创建“党员安全生产责任区”活动的目的是:以党支部为单位,划分责任区,充分发挥责任区中党员的作用,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活动,配合制定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个人控制失误和差错的具体措施,使支部党员带头按规章制度办事,阻止身边的违章行为,在反违章积分考核中成绩全部优良,影响和带动职工群众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政工部是“党员安全生产责任区”活动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党员安全生产责任区”管理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完善;

(二)负责“党员安全生产责任区”创建的管理工作,做好计划、总结和评比工作;

(三)指导和协调“党员安全生产责任区”活动的开展;

(四)将评出的厂级“党员安全生产责任区”推荐、上报至公司。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每个党支部为一个统一体安全责任区,党支部书记为“党支部安全生产责任区”负责人。

第六条 创建区域必须具有一定数量的“党员安全生产责任区”,形成岗区联动、相互促进的态势。

第七条 创建区域应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区域所属各岗位现场管理规范,所属党员做到“零违章、零违纪”,创建区域不发生人身重伤和事故,以确保所在部门和企业签订的安全包保目标完成。

第八条 合理分解创建区域内的安全工作,并由党小组分别负责党员安全工作的各个环节。所属岗位成员应具有较强的安全生产意识、较高的安全生产技能,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别人伤害。

第四章 创建措施

第九条 创建区域党支部要以党员为骨干,广泛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各党支部是安全生产责任区的创建责任者,要会同部门、班组通过开展“党员无违章岗”、“安全生产案例教育”、“党员控制差错”、“安全建议征集”等活动,使全体党员树立“从零开始向零奋斗”的理念,增强党员的安全生产使命感,带动职工群观众主动投身安全生产实践,自觉实现“要我安全”到“我会安全”的转变。

第十条 创建区域党支部要明确各党小组的安全工作职责。要针对专业特点分解安全任务,使每个党小组承担安全工作内容,推动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

第十一条 创建区域党支部要将党员的安全技能培训、岗位练兵纳入党支部活动内容。各党支部要通过举办“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班”、开展“安全生产知识竞赛”、组织“安全救护技能培训”等方式,组织责任区全体党员认真学习、掌握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党支部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故应急预演”、“岗位危急预案训练”等以安全生产为内容的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活动,帮助职工掌握安全生产操作技能,提高处理突发事故的能力。

第十二条 创建区域党支部要利用有形载体开展安全文化建设。要以“典型事故分析”、“安全措施征集”等活动,宣传安全文化理念,树立党员的“零违章”意识,营造安全生产氛围。要以党员为重点组织开展技术攻关,推广应用创

新成果,促进创建区域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水平的改进,不断提高安全防范能力,使全体党员的安全素质过硬,工作作风优良。

第十三条 创建区域党支部要配备党员安全监督员,积极查找安全隐患,充分发挥监督作用。通过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各个环节的安全生产任务落实给每一名党员,增强安全责任区域内党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第十四条 创建区域党支部要配合相关部门定期开展安全大检查,消除各种隐患。采取举办“我为安全献一策”等各种活动,组织责任区内党员、群众为企业安全生产献计献策,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实践活动。

第五章 考评内容

第十五条 创建区域党支部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规划和行之有效的创建方案。

第十六条 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安全主题活动,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积极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安全文化建设富有特色,在确保安全生产方面创造先进经验。

第十七条 创建区域党员安全技术培训有效,安全教育制度健全,针对性强,措施得力,记录完整。

第十八条 创建区域党员熟练掌握安全技术,在业务技术比武及以安全生产为主要内容的岗位练兵中成绩突出,全体成员在《电业生产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率达到100%。

第十九条 积极开展事故预想、危险点分析和反事故演习等活动,努力提高成员的事故处理能力。不断深化“安全生产事故演习”等形式的安全活动,党员的安全防范能力不断提高。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和设备缺陷管理等制度,“两票三制”执行率和合格率达到100%。

第二十一条 创建区域党支部与党员签订了创“党支部安全生产责任区”责任书,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安全生产的“责权利”明确,党支部所属党员在反违章积分考核中成绩全部优良,能及时兑现奖罚措施。

第二十二条 创建区域党支部应定期对本区域和区域内“党员安全生产责任区”创建效果及安全状况进行分析,对发现的不安全现象和隐患及时制止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已经命名的“党员安全生产责任区”称号:发生人身重伤、设备事故;发生火灾、生产交通事故;发生违法违纪事件;发生隐瞒一类障碍、轻伤及以上事故;未完成主要经济指标。

第六章 活动组织

第二十四条 创建活动实行分级负责,制定方案,建章立制,加强考核,形成机制。厂党委负责各党支部“党员安全生产责任区”的整体考核管理,创建区域党支部负责本责任区的创建和“党员安全生产责任区”的考核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政工部是创建“党员安全生产责任区”活动的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创建活动进行组织、指导、考核、命名、表彰、申报、监督,定期深入创建活动现场,及时了解和解决创建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立正确的活动导向,保证创建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

第二十六条 “党员安全生产责任区”实行动态考核管理,每年由政工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已命名的“党员安全生产责任区”进行一次复查考核,符合标准的给予重新认定,否则予以撤销称号。

第二十七条 厂级“党员安全生产责任区”由厂党委予以授牌,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厂级“党员安全生产责任区”通过进一步考核、评选,可根据公司要求申报公司级“党员安全生产责任区”,由企业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政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1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企业安全工作实行各级主管负责制,做到“谁主管,谁负责”。

第2条建立以各级主管为核心的安全生产小组。

第3条 公司各级主管人员和职能部门,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文明生产负责。

第4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劳动者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做到恪尽职守,各负其责。

第二章 各职能部门安全职责

第5条 生产部门

1、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指挥生产,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发现违反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和安全技术规程的行为应立即制止,并向领导报告。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

2、在生产过程中出现不安全因素、险情及事故时,要果断正确处理,并立即报告主管领导,通知有关职能部门,防止事故发生或事态扩大。

3、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对各车间的安全生产情况要及时给予表扬或批评。

4、贯彻工艺纪律等各项管理规定,实现安全、稳定、优质、高效生产。

5、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参与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

6、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安全装备。

第6条 技术部门

1、在制定长远发展规划、编制年度技术措施计划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应有安全技术和改善劳动条件的措施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削减安全技术措施项目。

2、编制和修订的工艺技术规程,工艺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对操作规程、工艺技术指标和工艺纪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3、负责生产工艺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参加基层上报事故的调查处理。

4、对引进的新工艺、新设备进行安全可靠性审核。并组织工艺技术安全检查,及时改进安全生产技术上存在的问题。

5、组织对生产操作工人的技术培训考核。

6、参加工程的试装工作。

第7条 公司办公室

1、负责对新入厂职工的厂级安全教育和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组织开展各种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2、组织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组织安全大检查。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制定防范措施和整改计划,并检查监督隐

患整改工作的完成情况。

4、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大修、技改技术项目的劳动保护设施的审查、验收,保证符合职业安全卫生要求。

5、深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纠正违章。督促并协调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责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6、负责各类事故汇总、统计上报工作,主管人身伤亡、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基层上报的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伤认定工作。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制定职工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并监督检查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发放和合理使用。

8、综合分析企业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

9、对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对在安全生产中有贡献者或事故责任者,提出奖惩意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开展安全技术研究,推广安全生产科研成果、先进技术及现代安全管理办法。

10、监督检查有关单位搞好安全技术装备的维护保养和管理工作。

1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网络,加强安全工作基础建设,做好各种安全台帐、票证管理。定期召开安全专业人员会议,指导基层安全工作。

第8条 质量检验部门

1、组织制定(修订)并监督执行分析(化验)系统的安全技术及操作规程。

2、负责各种化工原料、中间体和产品的质量分析,提供准确的分析数据,把好质量关。

3、负责安全分析,并对分析结果负责。

4、制定安全技术规程,提供原料、产品(中间产品)的物化性质,安全防护方法及应急处理措施。

5、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参加其它事故有关数据的分析和测定。

第9条 供销、运输部门

1、对采购的原料、设备,防护用品、器具、器材必须有验收制度,并对其质量负责。

2、对生产、试验、研究所需要的新化学物品,采购时(包括国外进口)必须了解其物理化学性能,以及安全使用和储运要求,并索取书面资料。

3、严格执行有关防火和危险物品管理规定,搞好仓库防火、防盗和危险物品、气瓶及贮运设施的管理。

4、销售危险化学品时,必须严格检查来厂拉运危险货物的客户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采购、准运、驾驶、押运证等有关证件,合格后方可发货。

5、定期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配合交通部门做好厂管车辆检审工作。

6、对运输工具、车辆和驾驶人员严格管理,督促有关人员做好车辆、船舶的维护保养工作。

7、参加厂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8、按规定或标准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

第10条 财务部门

1、要保证足够的安全管理、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并列入年度财务计划。

2、凡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技术措施项目未经相关部门经理审核同意,不得拨款。

3、要监督劳动防护用品费用的合理使用,没有相关部门经理签字同意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11条 人力资源部门

1、组织对职工和有关人员的入厂安全教育。

2、根据职业禁忌症要求,做好工人招收和职工调配工作。

3、各种内部培训必须有安全的内容,并列入技术考核之中。

4、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和工伤鉴定。

5、把安全工作业绩作为职工晋级和奖励考核的重要内容。

6、在办理临时用工协议书时应有安全方面的条款,并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

第三章 各级人员安全职责

第12 条 部门经理

1、各部门经理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2、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并接受安全教育、培训、考核。

3、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专门管理机构,充实专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定期听取安全工作汇报,决定安全工作的重要奖惩。

5、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6、审定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安全生产目标。签发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批准重大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切实保证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不断改善企业的职业安全卫生状况和劳动者的作业条件。

7、坚持安全生产“五同时”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8、企业内实行的各级承包,以及与外单位的各项承包合同中,都必须有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技术指标等条款,并认真考核落实。

第14条 技术和质检负责人

1、对企业的安全技术工作全面负责。

2、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方案及安全技术长远规划。

3、协助组织安全技术研究工作,负责解决安全技术、安全管理上的疑难或重大问题,推广和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和安全防护措施。

4、组织制定审批安全教育计划,参加对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考核。

5、审批重大工艺处理、检修、施工的安全技术方案,审查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安全技术问题。

第14条 车间主任

1、车间主任是车间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对车间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要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制度和标准。

2、拟订、修订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车间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

4、组织落实车间级安全教育,督促检查班组级安全教育。

5、组织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教育,定期进行考核,保证职工持证上岗。

6、组织车间级的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装置、防护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整改,车间无力整改的要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及时向厂部书面报告。

7、对本车间发生的事故要及时报告和处置,并负责保护事故现场。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8、建立、健全车间安全、防火组织,领导车间和班组安全员工作。

第四章 安全教育与安全作业证

第15条 入厂教育。新入厂人员(包括新工人、合同工、临时工、外包工和培训、实习、外单位调入本厂人员等),均须经过厂级、车间(科)级、班组(工段)级三级安全教育.

1、厂级教育(第一级),由办公室组织,技术、生产部门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安全生产重要意义,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规定、制度和标准;一般安全知识,本厂生产特点,重大事故案例;厂规厂纪以及入厂后的安全注意事项,工业卫生等。经考试合格,方可分配到车间及单位。

2、车间级教育(第二级),由车间主任负责,教育内容包括:车间生产特点、工艺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危险和危害因素、事故教训、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的主要措施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经考试合格,方可分配到各班组 。

3、班组级教育(第三级),由班组长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岗位生产任务、特点,主要设备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技术规程;事故案例及预防措施;安全装置和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防护器具、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经考试合格,方准到岗位学习。

第16条 安全考核。管理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由办公室负责组织进行,考核内容包括: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制度和标准。

2、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本企业的生产工艺和特点。

4、本企业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措施和急救处理原则。

5、所管部门或业务范围内要害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注意事项。

6、车间(单位)安全装置的种类和作用,以及管理方法。

7、本企业劳动保护用品、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第17条 工人的安全技术考核,由车间主任负责组织执行,车间安全员参加。

考核内容包括: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制度和标准。

2、本车间(岗位)的生产特点以及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方法和急救处理原则。

3、本车间(岗位)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程和管理制度。

4、本车间(岗位)安全装置的类型和作用及其维护保养方法。

5、本岗位的劳动保护用品、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6、本岗位的工艺流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六章 安全检查

第18条 安全检查的基本任务是: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和隐患,督促整改,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19条 安全检查应贯彻领导检查与群众检查相结合的原则,检查包括职工自查、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夜间抽查和日常检查。

第20条 安全检查必须有具体计划、明确的目的、要求、内容,制订《安全检查表》。做到边检查、边整改,并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第二节 形式与内容

第21条日常检查分岗位工人自查和管理人员巡回检查。生产工人应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进行检查。

第22条 专业检查分别由生产部主管组织本部门人员进行,每年至少进行二次。内容主要是对电气装置、机械设备、安全装置、特种防护用品、运输车辆及消防设施、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等工作。

第23条 季节性检查:春季安全大检查,以防雷、防静电、防解冻、跑漏为重点;夏季安全大检查,以防暑降温、防台风、防汛为重点;秋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冻保暖为重点;冬季安全大

检查,以防火、防爆、防煤气中毒、防冻、防凝、防滑为重点。

第24条 综合检查分为厂、车间、班组三级,分别由办公室主任 、车间主任、班组长组织有关科室、车间以及班组人员进行以查思想、查领导、查纪律、查制度、查隐患为中心内容的检查。厂级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车间级每月不少于一次,班组(工段)级每周一次。

第25条 各种检查均应编制相应的安全检查表,按检查表的内容逐项检查。

第七章 整 改

第26条 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按“四定”(定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三不推”(凡班组能整改的不推给工段,凡工段能整改的不推给车间,凡车间能整改的不推给厂部)的原则按期完成整改任务。

第27条 对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隐患项目,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其内容有:隐患内容、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由安全小组组长签署后发出,隐患所在部门负责人签收后按期实施整改。

第28条 各级检查人员都应将检查出的隐患和整改情况分别建立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台帐,对重大隐患及整改情况报安全技术部门汇总存档。

第29条 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而发生重大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的人员,由司法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第30条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责任大小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31条 对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有意拖延报告者,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理。

第32条 对企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作出贡献,以及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企业应予以表彰、奖励。

本细则自制定之日起执行。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办公室。

20xx-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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