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 “大学生创新创业立项”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

“大学生创新创业立项”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新创业实习实践基地建设”项目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创新创业项目每项资助金额初定为2万元、1万元和5千元三档。

第二章 项目申报条件

第三条、创新创业项目立项面向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鼓励交叉学科创业,以二、三年级学生为主开展。一年级学有余力且有一定基础的学生可申请参与,但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四年级学生若前期参与创业实践类项目,且项目进展情况良好,在项目继续受到资助时可继续参与该项目的相关研究与实践工作,但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已经资助过的创业实践类项目参与学生本科毕业后,若该项目继续进行,可以继续参与项目的相关研究与实践工作,但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

第四条、创新创业项目参与人数一般为3-5人,其中项目负责人1-2人。项目组成员按承担工作情况进行排序,有明确的岗位分工。项目申报完成后,项目组成员排序不得更改。

第五条、项目指导教师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且在所指导的项目研究领域具有相关的研究与实践经历。创业实践项目一般应选择至少1名企业专家作为指导教师,参与项目指导的企业专家应具有企业运营及管理方面的丰富实践经历,且有时间与精力参与项目实践的指导工作。

第六条、申请资助的创新创业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市场发展前景广阔,预期创新创业成果实用性强或推广价值高;

(二)创新创业实施具体合理,方案可行;

(三)项目应有充分的市场调研与可行性分析;

(四)申报创业项目不与其他受资助的研究项目重复。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与管理

第七条、科技园定期组织项目集中申报。项目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后,由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申报工作,填写项目申报书并按要求上报。具体时间和相关安排以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通知要求为准。

第八条、为了保证项目质量和项目经费的合理使用,对以下情况不予立项:

(一)与同类创新创业项目相比没有突出优势;

(二)申请者及项目成员有同类受资助创业项目;

(三)项目指导教师已经承担2个以上的创业项目。

第九条、立项项目运行周期一般不超过1年,成功创新创业项目直接推向市场。

创新创业项目2年期满,须按科技园要求提交结题材料并参与验收,不能按时结题的项目须提交相关材料说明原因,并接受检查。

创新创业实践项目按年度进行立项支持,项目实施周期1年以上的项目,应制定年度任务,经验收合格后给予后期经费资助。

第十条、项目立项采用学院审核和学校评审两级评审的方式进行。

学院审核。项目负责人按要求提交项目申报材料后,学院组织“创新创业立项”工作小组,对项目的可行性、项目组成员资格、指导教师资格等内容进行审核。通过学院审核的项目经招生就业指导中心或团委推荐至科技园组织评审。

第十一条、受资助的项目自科技园发文之日起接受过程管

理,项目负责人应制定并做好项目进展过程的有关记录,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并接受检查。

对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工作无明显进展等情况的项目组,学校终止项目运行,收回项目资助经费,并在一

定范围内予以通报。被中止的项目参与学生和指导教师,下一年度不得参与项目申报。

第十二条、科技园每年集中组织一次项目验收。

参与验收时,项目组按照实际完成项目认定书预期目标的情况,形成项目总结报告,详细说明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做的工作,取得的成绩,以及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创新创业项目均由项目组与“辽宁工大太阳石科技园有限公司”联合组建股份公司的形式实施运营,“辽宁工大太阳石科技园有限公司”根据项目情况出具资金控股,项目的资助经费作为项目组的股份。若项目运行良好,“辽宁工大太阳石科技园有限公司”的股份作为风险投资逐步撤出;若项目运行较差,“辽宁工大太阳石科技园有限公司”注入资金收回项目组股份并支持其他项目。

第十四条、创新创业项目均为面向学生的资助项目,承担项目的学生报销经费时应有项目负责人、指导教师共同签字。

第十五条、项目经费由科技园按项目进行管理,按照项目最终确定的资助额度分三期划拨,项目立项后可以使用40%项目经费;中期检查通过后可以使用40%项目经费;项目完成预期研究内容并按要求提交结题材料后可以使用20%项目经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负责解释。

 

第二篇:西安工程大学科技创新团队考核细则(试行)

附件:3

西安工程大学科技创新团队考核细则(试行)

为顺利推进学校科技创新团队(以下简称创新团队)的建设,根据《西安工程大学科技创新团队建设计划实施细则(试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组织实施

第一条 由科技处按创新团队建设计划任务书中签订的建设目标进行考核评估。建设期后,将考核评估材料上报校学术委员会。

创新团队成员的考核评优、职称评审应结合团队的目标考核,必要时可单列。

第二条 考核与评估指标包括:创新团队建设目标的完成情况、中青年教师的学术交流与培训情况、中青年教师的科技创新能力的培养与提高情况、创新团队核心成员共同完成标志性科研成果等。

第二章 考核方式

第三条 对创新团队的考核分年度目标考核以及建设期目标考核两种形式。

年度目标考核是针对创新团队的年度建设目标进行的考核与评估,由创新团队写出书面报告上报科技处(附年度期间取得成果的证明材料及年度经费使用情况),由科技处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反馈创新团队。对没有完成年度建设目标的创新团队要提出警告、限期整改,并要视情况缓拨、减拨经费,如属存在重大技术问题导致建设目标实现不了的要停拨经费;

建设期目标考核是针对创新团队整个建设期的目标进行考核与评估。建设期满,由创新团队就建设期间创新团队建设、取得成果(含证明材料)及经费使用情况等写出书面总结材料,上报科技处。由科技处对总结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对创新团队完成

目标情况的考核、评估初步意见,报校学术委员会审批。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创新团队负责人与学校签订的建设计划任务书以及创新团队上报的年度进展报告、总结报告等对创新团队进行综合考核与评估,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察。

第三章 考核结果

第五条 建设期考核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

完成建设目标的创新团队,考核结果为合格;

考核合格的创新团队中,完成第一条所列四项标志性成果的,考核结果为良好;

考核良好的创新团队,完成的四项标志性成果中有一项为下列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优秀: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或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主持国家级项目;获批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获批国家重点学科;获教育部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资助;团队指导的研究生获全国优秀百篇博士论文。取得某一项特别突出的标志性成果的,创新团队的考核结果也为优秀。

没有完成建设目标的创新团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六条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创新团队,学校继续滚动支持10万元(工科)、5万元(管、文、理、艺);考核结果为良好的创新团队,学校继续滚动支持8万元(工科)、4万元(管、文、理、艺);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创新团队,学校继续滚动支持5万元(工科)、3万元(管、文、理、艺);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创新团队,取消创新团队主要成员以后的申报资格、收回剩余经费,确属创新团队存在较大过失的,学校还将视情况追回部分资助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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