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安全事故心得体会

学习安全事故心得体会

20xx年前4个月以来,中石化接连发生了几起安全事故,其中,企内事故5起:广东石油东莞分公司“3.3”食堂闪爆事故、安庆石化“3.12”硫化氢中毒事故、青岛炼化厂汽油泄露事故、上海塞科变电站“3.14”电弧伤害事故、上海石化“3.23”火灾事故,承包商事故5起:南化公司“1.26”碱灰坍塌事故、扬子石化承包商“3.13”高处坠落事故、湖北化肥承包商“3.19”触电事故、洛阳石化承包商“4.1”高处坠落事故、塔中炼化承包商“4.7”中毒事故。针对这几起事故,各级领导、各部门高度重视,对事故通报进行了层层传达落实,并要求深刻领会,反思深层次原因,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我在学习了事故通报后,心里非常震动,进行了深刻的反思。我在想这些事故为什么会发生呢?是人的原因还是制度的原因?公司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已非常完善,发生事故的原因主要是人的原因,是“违章、麻痹、不负责任”的具体体现。

“违章、麻痹、不负责任”充分诠释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违章”就是不按规章制度,不按操作规程来做事,凭自己的个人主观意识来做事,久而久之就变成了习惯性违章;“麻痹”则是进一步违章,未认真分析工作过程中的所有环节,不认真履行工作流程和规程,总认为自己这么做没什么大不了,自己是对的,图方便、图省事,从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不负责任”就表现在多方面,管理上的不负责任,监督上的不负责任,具体工作者的不负责任,即管理不到位、监督不到位、执行不到位。

作为一名普通的职工,我们在工作中一定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通过平时的工作和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技能和综合素质,提高安全意识,增强安全责任心, 时时刻刻绷紧“安全”这根弦,客服侥幸心理,消除麻痹大意的松懈思想,在工作做到“严、勤、细、实”,以踏踏实实的工作作风,将“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深入人心,将 “责任重于泰山”的安全生产意识根植于我们的头脑,以严格的要求,严谨的态度,高度的责任感,来体现人身的价值,保证人身的安全,实现公司的发展。

我们在学习的同时,组织人员认真分析,总结教训,认真学习事故防范措施,举一反三,结合自己区域的特点,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找自己工作的不足之处,还从在哪些方面的隐患,及自身还有没有同事故者同样的违章习惯,通过学习、分析,总结大家从事故中得到的教训,安全意识有了一 定的提高,安全检查的主动性有了上升,冒险蛮干,侥幸心理,思想麻痹的作业的严重后果认识更深了一层,更进一步认识到安全的重要性,造成事故的原因不外乎就是平时工作责任心不强,自我保护意识差,对安全不重视,工作程序不完善,没有认真开好班前班后会,没有认真坚持“211”工作法,平时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隐患,造成了事故的扩大,不该发生的事情发生了,应该避免的没有避免,这不仅给当事人造成一生的遗憾,还对企业造成一定的损失。

所以,我们在工作时,一定要牢记安全,坚决与“违章、麻痹、不负责任”三大安全敌人作斗争,“常怀责任之心,常行责任之事”做安全生产明白人,认真遵守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强化安全监督,不放过任何细节和小事。安全无小事,用我们认真的责任心来换取持续的安全无事故。

建安三处五分公司:梁海

20xx年5月9日

 

第二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学习心得

学习心得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经20xx年x月x日省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办法》包括总则、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责任追究、附则等六章,共四十三条。主要规范了事故分类、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原则、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职责,事故的报告、事故快报、事故补报、涉险事故报告、事故应急救援和现场保护,事故调查的主要制度、调查组成员组成、调查组内设小组、事故调查期限,事故批复、批复的落实、事故查处督办、监督检查、事故处理情况的公布,较大和重大事故的纪律责任追究、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事故问责制、事故发生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处罚等内容。

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比较,《办法》在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以及责任追究等方面做了相应补充。下面就对《办法》的学习谈几点心得。

一、事故报告

1、规定了事故快报的相关内容,提高了事故响应速度。

《办法》第八条规定:发生较大以上等级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上报的同时,还应当于1小时内以快报的形式上报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第九条规定:事故快报的内容可以适当简化;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可以先报事故总体情况。

2、规定了事故后抢救费用由单位先行垫付,为伤员的及时抢救提供了保障。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有关单位应当立即就近送往医疗机构救治,医疗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抢救治疗。抢救治疗费用由事故发生单位先行垫付。

3、规定了事故以及较大涉险事故救援和终止救援的相关内容,增强了事故救援的科学性和人性化。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事故抢险救援中可能发生更大危险或者造成更大损失的,抢险救援现场主要指挥人员在听取专家意见后,可以决定暂停或者终止抢险救援。第十七条规定:部分较大涉险事故,按照较大事故的规定报告,并组织抢险救援。

二、事故调查

1、明确了政府对各类开发区事故的管辖权和事故调查职责,进一步规范了开发区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经济功能区内发生的事故,由对该经济功能区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事故调查。

2、对事故调查工作作了规定,明确了事故调查组分工和职责,增强了可操作性以及事故调查工作的严密性。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应当以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公布。第二十条规定:事故调查组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并分别履行职责。第二十四条属于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的由事故发生单位自行组织调查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报告。第二十六条规定: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事故调查组全体人员讨论通过。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原因、事故性质、责任认定、责任者处理建议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或者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决定。

三、事故处理

1、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批复的主体,有利于安监部门、监察部门督促批复意见的落实。

《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事故调查报告,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于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批复给下级有关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的有关成员单位和事故发生单位。第二十八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在事故处理工作完结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落实人民政府批复的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建立了事故查处督办制度,加大了事故查处力度。

《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较大事故查处实行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一般事故查处实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

四、责任追究

1、规定了各级政府及部门责任追究的条款,有利于督促落实政府批复意见。

《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实行问责。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设区的市、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县(市、区)、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2、规定了对未按要求进行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单位的处罚,有利于事故的及时上报和调查。

《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未对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规定了对未落实责任追究的单位人员的处罚,有利于严格责任追究。

《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理责任人员、落实整改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的出台,规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行为,进一步完善了山东省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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