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房山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月度总结表

房山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月工作总结表

 

第二篇:16.房山区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监测评估细则

房山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

监测评估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实施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评估监工 作,保证项目实施质量及资金投入的安全和高效,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房山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评估的范围是利 用社会建设资金或整合的社会资源购买的服务项目。

第三条 项目评估由房山区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委托非营利 性组织北京市房山区小康之家社区互助中心作为第三方评估机构负责组织评估管理。

第四条 项目评估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 为准则,据实评估,按理论证,做到客观,公正,科学,独立。

第二章 细则评估

第五条 评估机构依据评估项目的需要,从专家库中聘请相关 专家成立专家组,确定专家组组长,报房山区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申请结题。各项目承担单位待项目完成时,可向评审机 构申请结题并提交项目结题报告,财务报告及结题资料。

第七条 结题报告预审与修改。预审专家组对项目承担单位上报 的结题报告给予预审。主要针对项目申报书计划与实际完成情况进行比较,财务支出是否符合财务预算要求,社会效益是否在结题报告中

有所体现。

第八条 实地考察与访谈。需要实地考察的项目由项目具体性 性决定,考察组人员由相关专家,项目承担单位和评估机构人员组成。重点针对项目的实物建设,受益人群的反馈意见,资料信息采集等内容考察。

第九条 预审报告。评审机构根据预评专家组预评意见和实地考 察情况,提交项目评估预审报告。

第十条 现场项目展示预答辩。由项目承担方进行现场项目展 示,介绍项目完成情况及社会效益反馈度。专家组根据项目内容进行提问,项目承担方进行现场答辩。区社会办和评估机构的人员可旁听答辩,进行现场咨询。

第十一条 专家评议。每位专家对评估项目相关的专业部分进 行独立审阅,写出个人意见并签名。每个专业确保有2名相同专业专家阅评。

第十二条 专家组评议。在专家评议的基础上,专家组对评估 项目进行集体评议,取得一致意见后,形成专家组综合评议意见。

第十三条 评估报告。专家组根据项目预审报告,项目评议情 况和现场答辩情况,提交项目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 专家组评估报告和实地评估考察报告均为项目立项 的依据。评估报告和考察报告的基本格式,内容和要求由评估机构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评估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区社会办报送评估

报告。如遇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评估工作时,应及时说明原因并提交延期申请。

第十六条 上述评估程序,评估机构可依据实际工作需要作相 应调整。

第十七条 政府购买的社会组织项目均应评估的主要内容包 括:

1. 项目完成情况;

2. 项目资金的筹措和使用;

3. 项目的财务评价;

4. 项目技术的可行性;

5. 项目的效益情况;

6. 项目的组织和管理;

7. 项目的创新型;

第十八条 服务项目评估机构的职责:

1. 组织专家开展评估工作,对评估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 责。

2. 负责向专家提供评估工作必备的文件资料,并对专家工作 情况进行考评。

3. 按时完成评估工作,汇总评估情况,提交评估报告,总结 评估工作。

4. 建立规范的评估资料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 项目评估的全过程。

5. 项目评估工作结束后,将评估报告的全部资料(原件)交付 区社会办。

第十九条 各项目承担方及评估机构要维护评估工作的严肃性, 决不允许授意或左右专家的评审意见;参与项目评估的专家因提供不真实的评估结论,致使选项不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项目申报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或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申报单位两年申报同类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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