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侦监工作总结

20xx年侦监工作总结

我科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市院侦监处的业务指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全市侦监工作座谈会及全市侦监工作半年总结会暨下半年侦监工作推进会的要求和部署,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主题,更新司法理念,努力推动我院侦监工作扎实有效开展。今年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全面提升审查逮捕案件质量。

20xx年,我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45件84人,批准逮捕42件80人,不予逮捕3件4人,其中:盗窃案14件33人, 寻衅滋事5件10人, 赌博案2件4人, 抢劫案1件6人,抢夺案1件1人,故意杀人案1件1人,故意伤害案6件6人,过失致人死亡案1件1人,过失致人重伤案2件2人,交通肇事2件2人,非法经营案1件1人,失火案1件1人,诈骗案4件12人,贷款诈骗1件1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1件1人,贩毒案1件1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1件1人。

我科始终坚持把提高批捕案件质量作为侦查监督工作的生命线,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衡量审查逮捕工作,强调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准确掌握逮捕条件,特别是“有逮捕必要”这项条件。敢于行使、善于行使不批捕权,综合考虑犯罪行为和犯罪嫌疑人的各方面因素,认真分析和准确把握有无逮捕必要,对确无逮捕必要的,坚决不予批捕。如今年7月1日歙县公安局报捕的孙中林,罗治平,杜云鹏等人赌博一案,我科经认真审查后,发现犯罪嫌疑人罗治平、杜云鹏是受孙中林的指使参与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罗治平实施了召集参赌人员,犯罪嫌疑人杜云鹏在赌场只是负责监督抽头等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犯罪情节较轻,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且犯罪嫌疑人罗治平系老年人,有胃溃疡、高血压等疾病,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足以防止社会危险的发生,不予羁押不致再危害社会或者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没有逮捕必要。经过科室集体讨论后,最终对犯罪嫌疑人罗治平、杜云鹏作出了不予批捕决定。 1

同时,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与沟通,发挥提前介入机制的优势,积极介入案件侦查,大力推进侦查监督工作的两个"向前延伸"。一是将侦查监督延伸到受理提请批捕案件之前的发案、立案阶段,及时了解发案、立案动态,通过强化刑事立案监督,从源头上严把案件质量关。二是适时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引导其及时全面地收集固定证据,确保批捕案件质量。三是严格控制有瑕疵、较轻的刑事案件进入批捕程序,从而有效的保证了批捕案件质量。

此外,适用刑事和解是我科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所做的一种有益探索。在批捕环节,针对一些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不深,认罪态度好,对自己的行为有深刻认识,取得被害人充分谅解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免处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我科尝试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最大限度的化解矛盾,使案件的社会危害性降到最低。如今年2月11日歙县公安局报捕毕光明故意伤害一案,基本案情为:20xx年6月5日上午8时许,被害人毕光达在长陔乡长陔村深坑组"红叶树"自家田中垒田埂时,挑着猪粪的毕光明路过时(两人系亲兄弟)将刚垒好的田埂踩坏,两人遂为此事发生争吵并导致互殴。犯罪嫌疑人毕光明用随身携带的锄头打中毕光达的左眼,造成轻伤。案发后,毕光明的家属项银子于20xx年2月9日同被害人毕光达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医药费等项40000元整并履行。被害人毕光达也以书面形式表示不愿再追究毕光明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我科受理该案后,承办人经过认真仔细阅卷、讯问犯罪嫌疑人等一系列工作查明双方当事人系同村亲兄弟,此案系民间纠纷直接引起,且犯罪嫌疑人系初犯,主观恶性小,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愿意赔偿,被害人毕光达也以书面形式要求不再追究毕光明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取得被害人谅解,具备刑事和解的条件,遂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和解的前提下进行调解,并达成和解协议,化解了双方矛盾,我科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我科认真组织干警通过集中学习相关法律条款、以案释法、疑难案件研讨会等形式加强业务学习,加强开展岗位练兵活动,使其经常化、制度化,不断创新形式,丰富内容,努力提高侦查监督能力。20xx年,我科组织科室干警集中学习《刑法修正案(八)》、《审查逮捕案件质量标准》 2

及其他与侦监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20余次,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侦监队伍,为确保审查逮捕案件质量的不断提高打下坚实的侦监人才基础。

20xx年我院批捕案件均未出现捕后撤案、不诉、判无罪等情况。

二、结合侦监专项调研活动,不断强化立案监督。

结合今年3月份开展的“对公安机关不立案案件”集中专项监督活动、5月份开展的“20xx年立案监督案件复查”活动

、7月份开展的“关于开展黄山市监所在押人员羁押情况专项调研活动”, 加大立案监督工作力度,实现从被动监督到主动监督的转变。主要做到三个方面:一是坚持到公安、看守所走访调查和调卷审查,从中发现案件线索;二是通过内外配合协调发现案件线索;三是通过审查批捕案件,从中发现该立不立,不该立而立的案件。特别注意从另案处理、在逃、共同或团伙犯罪等方面的挖掘线索。认真做好从阅卷、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三个环节上下功夫,在熟悉案情的基础上,详细审查证供之间,供与供之间,证与证之间是否存在问题,查明有无遗漏,对案卷中和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分析,对明显错、漏的就刨根究底,对反常翻案的察微析疑,以防错捕、漏捕。20xx年,共调查立案监督线索30件次,立案监督12件12人。

三、努力维护司法公正,不断推进侦查活动监督。

20xx年,我科对侦查机关(部门)采取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及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适用执行情况进行了系统的复查,针对侦查中存在的一些证据收集不规范、不到位及法律文书不规范等问题,准确运用《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意见书》、《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等监督形式,监督公安机关准确、快速、严厉地打击刑事犯罪,保证了执法的严肃性。同时,积极加强与侦查机关联系,提前介入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适时引导侦查机关依法快速开展侦查活动,有利于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参与分析案情,准确定性定案。我科充分发挥侦查监督职能作用,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了严格监督,积极引导侦查机关侦查取证。20xx年,我科共提前介入疑 3

难、复杂案件19件次,督促侦查人员全面收集、固定证据,从而及时有效地打击了犯罪。

四、侦监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建议。

(一)、两项监督工作面临的问题。

1、立案监督工作案源少,线索发现难,我院主要是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中发现,特别是对另案处理、在逃、共同或结伙犯罪等情形进行跟踪,但往往陷入“失踪比跟踪快”的局面,而且侦查机关当立不立、立而不侦、侦而不结、不破不立、以罚代刑、立而又撤的情况具有隐蔽性,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很难在这些问题上发挥其法律监督职能。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存在对侦查行为存在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等问题,从公安报捕的案件材料中,很难发现侦查行为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在提审过程中,虽然偶尔有犯罪嫌疑人反映存在违法侦查活动,但往往因为时过境迁,而很难查证。而且大多是监督程序性问题,如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有无见证人签名、拘留24小时内未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有无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等,在实体上却很难发挥作用,此外,提前介入的范围、时机等法律规定不够明确,监督手段单一,侦查机关对强制性侦查措施的适用随意性较大,但检察机关在实体上发挥监督职能的可操作性低。

2、公安对建立刑事案件监督协调沟通机制长期以来不够重视,信息交流不通畅,沟通有缺陷,开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难度高。

侦查、检察、审判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应相互制约,相互配合。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情况和侦查活动是审查的源头,是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的开始,检察机关只有通过审查公安立案情况和提前介入案件,才能及时掌握刑事案件发案、破案和侦查活动情况,同时通过审查,从中发现有案不立和违法侦查活动的线索,开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从而解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违法侦查的问题。为加强和规范立案监督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制定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于20xx年10月1日正式施行,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依法建立健全信息畅 4

通、衔接紧密、配合默契、协调高效的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机制。但是从实际情况看,公安机关对贯彻落实这一规定不够重视,对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不积极,很少有公安机关将刑事案件立案情况主动向检察机关立案监督部门备案或者进行协调沟通,甚至有的以内部档案资料为借口谢绝检察机关查阅案卷材料。公安机关长期以来对建立健全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机制的不重视、不积极造成了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信息渠道严重不畅,开展立案监督工作难度大。

(二)、建议及对策。

1、加大宣传,提高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职能的认识。宣传应因地制宜,结合我县县情,以人民群众通俗易懂、容易理解的方式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介进行,此外,还要结合县政法系统“四进四送”、市政法系统“千名干警进万家、化解矛盾促和谐”等活动进行谱法,定期和不定期宣传相结合,着力提高宣传的效果。

2、建立与控申、监所、公诉等部门的信息交流机制,加强内部资源整合。控申、监所、公诉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线索的应移送侦监部门,特别是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退回补充侦查期间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公诉部门应积极配合侦监部门,由侦监部门统一行使侦查监督权,理顺侦查监督权行使过程中检察机关内部的工作关系与流程,进一步确保了侦查监督权的依法行使。近年来,根据市院《黄山市检察机关自侦、侦查监督、公诉、监所检察部门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机制的规定(试行)》的要求,我院自侦、公诉、监所等业务部门积极加强内部联系、沟通和协调,建立和完善了刑事司法相衔接和信息共享的工作机制,出台了联席会议、信息通报、案件移送、联合办案、捕诉衔接及备案审查等多项制度。建立了网上衔接信息平台。这些机制和工作制度的建立,推动了案件工作的开展。

3、建立投诉机制,拓宽监督渠道。建立并严格执行立案程序和侦查活动中的权利告知程序。侦查机关对群众报案、举报、控告的案件是否立案应告知报案人,并以书面形式进行;侦查人员在每一次讯问时都应该明确告知被讯问人其自身权利,并记录在讯问笔录开始部分;每一次讯问结 5

束后,讯问人应询问“侦查人员有没有刑讯逼供”、“有没有违法行为”、“如果侦查人员有违反告知条款的可以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举报”等事项,并记录在讯问笔录的结尾部分,最后才由被讯问人确认后在告知书上签字并随案卷移送。

4、采取多种方式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沟通,不断提高公安机关对建立完善公检两家刑事案件监督工作机制的重视,从而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制定的有关规定。目前,我院已与公安会商制定了《歙县人民检察院 歙县公安局关于开展刑事立案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初步建立了刑事案件信息互相通报制度、重大案件的立案协商制度等。着手与公安机关就建立刑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可行性研究,建议公安机关在内部指定与办案系统联接的专用电脑,由人民检察院派专人定期上门查看相关情况信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信息共享制度的建立,将大大促进立案监督工作的开展。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

1、进一步提高审查逮捕办案质量,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严格按照“两个证据规定”的要求,不断强化证据意识,规范取证要求,全面提高证据审查、分析和判断能力。加强对定案关键证据的复核。对于涉及罪与非罪关键证据存有疑问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情况,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或证人、复核文证审查与鉴定结论、听取律师意见等方式开展必要的证据复核,排除矛盾,消除质量隐患。进一步加强捕诉衔接工作。对于重大案件和疑难复杂案件,要与公诉部门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共同加强研商,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配合,确保审查逮捕案件质量。

2、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规范监督,提高刑事立案监督的质量和效果。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开展立案监督工作。对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立案决定的,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重点放在纠正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民事纠纷等突出问题上。加强与控申、公诉、监所等内设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建立完善投诉工作机制,进一步畅通线索移送渠道。

6

3、加强对批捕、不批捕执行情况的监督,纠正侦查机关在捕后随意改变强制措施的情况;对于逮捕未获在逃人员,我科将继续向公安机关发送追逃公函,督促公安机关加大追捕力度。适时介入侦查机关侦查,引导侦查取证,进一步加强对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促进侦查活动有序、合法进行。

4、认真贯彻落实与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探索建立侦捕衔接工作机制,加强与公安机关联系,通过严格执行常规有效的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刑事发案、报案、破案和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批捕、起诉等重大情况。

5、结合检察职责,我院侦监科将深入到各基层派出所进行走访,了解各派出所接出警及案件处理情况,把握社会治安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打击犯罪活动。

6、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参与各类专项行动,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加大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挽救工作。认真开展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对社会治安情况定期分析,全面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责。

7、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侦查监督能力和水平。加强政治学习,巩固“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主题实践活动成果,深化“创先争优”活动,认真开展好“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加强业务理论学习,参加各种方式加强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

8、加强调研和信息工作。重点围绕侦查监督职责,针对侦监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积极开展理论研究和专题调研,探索侦查监督工作的新途径、新方式,促进侦监工作创新发展。

总之,第四季度我科将认真贯彻落实全市侦监工作座谈会及全市侦监工作半年总结会暨下半年工作推进会的精神和要求部署,认真对照《全市侦监工作考评标准》,努力消灭工作中的空白点,弥补薄弱环节,确保完成各项既定目标。

歙县检察院侦监科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

7

 

第二篇:20xx年动监所工作总结

20xx年盐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工作总结

20xx年我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在农业局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在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全体工作人员紧紧围绕年初签定的目标管理责任制要求,始终本着“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宗旨,积极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推进依法监管、依法制疫进程,通过全体执法人员的共同努力,全面完成了年初制定的目标管理任务,确保了人民群众的动物食品的消费安全,为畜牧业生产又好又快发展营造了良好环境,现将全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动物疫情防控

(一)为了从源头上抓好疫病防制工作,强化监督管理职能,根据《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和文件要求,督促搞好全县的防疫检疫工作,加大市场监督管理力度,凡定点屠宰场、养殖场必须按规定进行规范化管理,并接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监管。20xx年共查处无证经营动物产品2起,烧毁深埋处理死因不明的肥猪3头,高温处理不合格动物产品60公斤;从而提高了经营者的自觉行为和遵守法规行为。

(二)今年以来,受外省重大动物疫情的影响,猪肉价格一路上扬。对此,我站根据要求及时向上级业务部门上报《畜产品及饲料价格报表》半月报和月报工作,为政府宏观调控搜集信息资料起到了很好的参谋作用。

二、产地检疫形式好转

以仔猪市场为切入点,搞好验标(耳标)和补免工作;对出县境动物以查证(产地检疫证明)验标(耳标)为依据,从而促进了防疫工作的顺 —1—

利开展。全县全年实施产地检疫猪只60054头,比去年的56400头增加了3654头;检疫禽类33500只,比去年的32100只增加了1400只。

三、屠宰检疫日臻完善

按照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分散经营”这一标准,对全县各乡镇定点屠宰进行了监管,形成了宰前检疫——宰后检疫——合格出场的一条龙管理模式,严格动物及其产品检疫操作规程,杜绝市场零星病死猪肉、黄膘猪肉、腐败变质肉品的上市。全年共屠宰检疫生猪26830头,比去年的24800头增加了2030头;检疫肉牛520头,比去年的360头增加了160头,全年无一例病害畜禽上市销售,杜绝了“病从口入”这一重要关口,有效保障了群众消费安全。同时,全县还扩大了“放心肉”工程的影响面,进一步净化了鲜肉市场,检疫率持证率达到100%,大大减少了零星肉品和病害猪肉的上市,市场上鲜肉滩点规范有序,经营者均达到了持证经营、卫生经营、安全经营,让老百姓轻松愉快地吃上了放心肉品。

四、开展生猪“瘦肉精”专项整治活动

为规范全县动物及动物产品市场,从源头上抓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全县以食品安全和产品质量的重要性为出发点,盐津县动物监督所从3月底开始,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生猪“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专项整治活动。

(一)加强宣传引导、签订经营使用承诺书。宣讲“瘦肉精”等禁用药物的危害性和打击“瘦肉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群众的法律法规意识和自觉抵制“瘦肉精”意识。印发各类宣传资料2460份,与各规模养殖场(户),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企业、生猪定点屠宰场签订了《杜绝销售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承诺书》225份。

(二)全面组织排查。全县共出动畜牧执法人员58人次,检查兽药 —2—

经营店(点)18家,检查生猪养殖场(户)11户,检查生猪定点屠宰场8个,检查集贸市场10个,未发现出售和使用 “瘦肉精” 等违禁药物。

(三)开展了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的生猪尿样检测,目前已抽检8个乡镇的规模养殖场25家,结果均为阴性。

五、兽药市场清查整顿与兽药GSP的推进

(一)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假兽药清查活动的通知精神,我所对农业部下发每一批假兽药通知进行分析研究,最后精心组织和周密安排,对辖区内54个兽药经营门市进行彻查,全年共出动执法车辆45车次,执法人员140人次,清缴销毁处理假劣兽药185公斤,挽回养殖户间接经济损失

2.3万余元。

(二)为了全面推进兽药GSP工作,确保全省兽药GSP推行力度达70%以上,确保全省兽药GSP检查覆盖率达100%,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切实加强了兽药监管和执法检查力度,11月5日,盐津县兴牧兽药有限责任公司接受了由昭通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在全市兽药GSP检查员库抽调人员组成的兽药GSP验收小组的现场检查验收,并顺利通过,成为昭通市首家通过兽药GSP认证的县级兽药经营企业。盐津县兴牧兽药有限责任公司率先通过GSP认证,无疑将对本县的兽药经营起到良好的示范带头作用,有效促进全县兽药市场的健康发展。

下步,我县将继续加大对兽药经营企业GSP认证工作的力度,组织全县40家兽药经营企业(个体户)进行兽药GSP认证工作培训,对各经营户 —3—

下发告知书和申请认证程序,组织参观通过现场审核验收企业,严格按照省市制定的兽药GSP硬件和软件的建设标准及 “三不变”的原则,对各经营户进行兽药GSP认证申报现场培训,引导全县兽药经营企业(个体门店)结合自身实际,进行规范完善。要求全县各兽药经营企业(个体门店)于20xx年12月30日前将兽药GSP认证申报材料上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初审。力争在20xx年3月1日前对全县的兽药经营企业(个体门店)进行兽药GSP达标验收,对达不到GSP要求的经营单位,将按照有关规定于20xx年3月1日起全部予以取缔,以规范我县兽药经营业市场,确保农产品安全及畜牧生产健康向上发展。

六、证件办理效率提高

通过近几年来的规范性和强制性管理,随着兽药GMP(兽药生产管理规范)和GSP(兽药经营管理规范)的逐步推进,以及《动物防疫法》的全面实施和监督力度的不断加大,全县各兽药饲料经营户、屠工屠商等已形成了主动上门提前申报条件、资格审查#b@2的良好趋势,形成了经营的规范化管理格局。

七、票证管理规范化

为使检疫和监督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和合法化,我站专门安排专人保管、发放和回收耳标、票证,并按季度上交所收款项,严格财经纪律。今年以来,全县共上交财政金额24余万元,发放耳标8万套,销毁票证400本。

—4—

八、食品安全形成亮点

为切实抓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今年,全县组织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兽药饲料经营、屠宰场管理、屠商管理等为重点的综合整治活动,并通过培训考核、抽查没收、罚款销毁、宣传爆光等形式,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传输图片、简报、信息资料、报表总结,并装档立案,规范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实现了查有力度、看有档案、报有材料、问有结论的工作目标。

九、工作经验

(一)加强领导是前提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业务主管部门直接领导、分管领导、站所领导都相当重视此项工作,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让其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并配合抓好各项工作,做到人尽其才,人尽其能,把执法工作推向了新台阶。

(二)严防严控是重点

为抓好食品安全源头工作,在兽药饲料市场整顿期间,多次借助宣传活动加大了假劣兽药饲料、劣质变质肉的识别方法的宣传和不定期的抽查活动,杜绝了假、冒、伪、劣兽药饲料的流通,净化了兽药市场,增强了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三)强化培训是基础

执法人员充分利用业余时间开展自学和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学习活动,尤其是法律法规相关知识的不断更新和完善,给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必须加强学习、提高技能,做到了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完善,在完善中提高;对兽药饲料、屠工屠商以年度培训为目标,进一步提高了广大市民和经营者的综合素质和规范市场,目前,全县已形成了一支知法、懂法、守法的从业工作队伍。

—5—

(四)齐抓共管是根本

与工商、广电等相关部门共同联合,进一步提高执法工作的诚信度和威信度,充分发挥职能整合作用,更好地完成综合执法工作。

(五)严格执法是关键

执法人员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自觉遵守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在工作中严格操作规程,动物卫生监督及时有效,接到举报不拖延、主动工作不拖拉,无论县城还是乡镇,无论节假日或是双休日,甚至是晚上三更半夜,均一如既往履行各自的职责,爱岗敬业、着重成效。

十、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运行体制机制有待完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运行体制机制“条块分割”,有关动物防疫和食品安全的动物卫生监督不是全过程的,而是分段的、责任不明的,很难达到效果。从畜产品产业链的养殖、加工、检疫、流通、销售明显存在着部门分割管理,在管理实践中,缺乏以解决问题为导向的跨部门联合作业。动物饲养、疾病防治和饲料兽药经营、流通、使用等由农业部门负责管理;屠宰加工企业由商业部门负责管理;这种分段管理的方式造成了管理部门之间的相互独立,职能交叉,“界面关系”模糊,各自为政的局面,操作性差,有益则取之,无益则推之,彼此缺乏协调,各资源难以整合,合力难以形成,导致政令不畅,不利于动物性食品安全的统一实监管,少数不法分子加工贩卖病害肉现象屡有发生,对动物性食品卫生安全构成威胁。已影响了整个动物疫病控制和动物性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的运行,使畜牧业企业的发展增加了很多的管理成本。

(二)动物卫生监督基础设施差,监测手段落后,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执法水平不高,对贯彻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防检结合、以检促防的工作方针难以落实到位。

—6—

(三)动物卫生监督行政执法缺乏经费保障。由于各方面原因,多年来,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经费一直没有列入财政预算,执法经费在很大程度上依靠检疫收费或罚没收入的返还款来解决,这样极易导致执法目的的偏离和执法不公,造成有利益的事争着管,无利益的事无人管的局面。

(四)执法程序及执法文书的使用、填写不规范,对查处、扣押物品的处置

(五)乡镇农业综合站动物检疫人员“三权”受乡镇政府支配,面临繁多的政府中心工作,业务工作人员无法应对,制约了业务部门工作的顺利开展。

十一、工作建议

(一)动物性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管工作是多个相关部门、机构在政府领导下的通力合作, 各司其职有效运行的系统工程,需要逐步建立“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提升能力, 确保人民健康。

(二)加快兽医体制改革进程,我们必须尽快健全动物性食品卫生安全体系, 加快动物卫生监督管理体制机制、组织体系建设,明确职责,尽快明确统一各级(特别是乡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和人员性质,并按照《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等的要求将从事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应纳入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

(三)各级党委、政府及(畜牧)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领导,增加行政执法工作经费的投入,加强动物卫生监管的智力支持和科技支撑,在政府和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吸引、稳定人才的长效机制的基础上逐步改善执法办案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检测设备,确保整个动物卫生监督行政执法的科学、公正性。

(四)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各级应当根 —7—

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实际,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空订规范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

(五)加大执人员法制及技术方面的培训力度,提高整个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让执法人员成为既是懂得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者,也是掌握和熟悉相关专业技术的行家里手,真正成为为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保驾护航和百姓的食品安全卫士。

盐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撰写人:龙韬 电话:138xxxxxxxx

—8—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