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警队的感想

选调公安机关交流工作总结

本人有幸,被合肥监狱选调公安机关交流学习,将交流学习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是20xx年3月20日交流至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警责任区二队,学习两个月,至20xx年5月20日结束,主要学习有关刑事侦查工作经验,该刑警队共有男干警23名,女内勤1名,共分为4个探组,主要负责责任区内的刑事案件。

包河区刑警责任区二队值班按照排班进行,每个探组负责每天的刑事案件的接处警及后续跟进工作,包括勘验现场,录入报案人笔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抓捕审讯犯罪嫌疑人以及对犯罪嫌疑人按照程序进行批准逮捕,侦破案件;该刑警队还负责对辖区内的流窜犯、网上逃犯进行抓捕;同时在需要时还负责辖区内大型活动的安保工作。

我在到二中队后,被分至二中队二探组,与公安同志们一同值班,接处警,侦破案件。在交流学习的二个月内,除了每天的接处警及侦破案件外,主要参与了4月份周谷堆回民哄闹事件的维稳工作,中央领导视察滨湖新区的安保工作,奥体中心5月份演唱会的安保工作。

二、学习感受

1、个人对公安侦查工作的一些感受。

(1)在刑事案件发生后,除了采取必要的技术侦察手段外,公安机关同志为侦破案件,会采取走访群众及与相关部门联动获得案件

线索的方法。通过对案发现场及周边的群众的走访,可以了解有关案件的一些情况,如案件中牵涉到的人员的基本情况,近期发生的与案件有关不正常的事件,可能与案件有关值得怀疑对象的走访等。在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能够及时联系到有关部门,如街道、居委会、社区等基层机关,了解有关案件的信息。通过大量的走访,公安部门可以收集到大量有关的线索,再集中分析有,进而进一步制定有指向性的侦破计划。

(2)公安机关的同志们在侦破案件时,对受害人的笔录和嫌疑人的口供看得很重要,因为从受害人的笔录中能够得到犯罪嫌疑人的特征及作案手段、特点,可以为以后侦破案件提供更多详细的线索;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能够详细提供他们的作案过程,同时比对同一案件中不同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可以在案件侦破遇到难点时寻到突破点。因此,在案件发生时,除了进行现场勘验外,公安机关更看重于受害人及犯罪发生地附近人的有关报告,可以在第一时间得到相应的线索,为侦破案件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3)公安机关在侦破刑事案件中,有专门的情报研判中心,对同一类型的案件进行专门的情报研判分析。在不同的案件中,受害者的情况可能不同,但情报研判中心可以通过对大量不同的案件进行详细分析,发现不同案件中的关联点,如案件发生的时间,不同案发地点的相同点,作案人的基本体貌特征,作案手段,侵害的主要对象等,然后在公安内网上公布有关案件的特点及提出相应布控措施,确保及时侦破案件。

2、狱内侦查工作的不足。

(1)硬件设施的落后。在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会根据不同的案件,采用相应的硬件设备,对现场进行勘验,提取对案件有关的证据。如对案发现场进行现场警戒,用指纹刷提取现场遗留的指纹,对案件现场进行现场定位照相等一系列措施。而狱内侦查工作中,对案发现场则缺少相应的硬件措施,没有相应的工具提取相关证据,致使不能取得足够的证据,仅靠耳目、信息员的汇报及对罪犯的审讯取得证据,除非抓到现行,因此为侦破案件带来很大的困难。

(2)对案发现场的保护不足。遇到刑事案件后,公安机关会在第一时间将现场封锁起来,进出案发现场的仅有技术侦查人员,在采集有关证据的同时,更注重保护案发现场的实际情况。而在狱内侦查中,则没有相应的观念,如在搜查出手机时,第一反映是将手机拿到手中带走,而没有想到保护手机上的相关信息,致使失去侦破案件的重要证据。

(3)对狱情掌握的深度不够。虽然监狱内各押犯监区能够每周按照要求召开狱情分析会,对押犯进行相应的情况说明与分析,预防和杜绝出现狱内再犯罪案件,但是绝大多数都是流于台账,应付检查。日常改造中,各承包干警不能很好的深入到承包罪犯小组了解情况,对个别谈话教育重视程度不高,除非有明显问题的罪犯才会主动找到罪犯谈话,以致在召开狱情分析会的时候,不能很好的对承包小组罪犯的情况进行说明,导致监区在掌控整体狱情时只能看到流于表面,大致的监管改造情况,而对押犯中细微但有重大意义的情况不能很好

的掌握,进而致使对狱情的掌握深度不够,不能做好狱内再犯罪案件的防控与侦破工作。

三、个人对狱内刑事侦查活动的一些想法

1、加强对信息工作的整理,做好对信息情报工作的建设。 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中,会进行专门的情报研判,即对许多案件中的特点,如案发的时间、地点、作案人的特征等有关案件侦查的相关细节进行分析比对,发现不同案件中的相同点,然后在此基础上,制定出相应的侦查措施,确保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与案件的快速侦破。在我们监狱中,也有着相应的情报分析程序,每月进行的狱情分析会,每周开展的敌情分析会,每日进行的日碰头,听取耳目、信息员的汇报,都是将有关罪犯的情况收集整理。在狱内侦查工作中,一是要将重点罪犯、重点部位的监控作为工作重心,不放过任何有价值的信息;二是多渠道地收集狱情,加强对狱内情况的控制能力,将不同的信息汇集到狱内侦查中心,做到对每个重点罪犯、每个要害部位实现信息联络;三是提高狱情预警信息的利用率,在掌握狱内情况信息的基础上,就要及时地进行科学分析,树立起“防范于未然”的超前意识,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消除险情,提升安全保障系数。

2、做好三防工作,强化人防的作用。

在监狱的安全防范措施中,随着技术的进步,在物防、技防层次上的安全系数不断提高,各项新技术的投入,使得监狱在人防以外的层面上得到了很大的保障,但是监狱的安全保障最基础的是人防,在任何的防范工作中,要强化人的作用。一是要熟练掌握物色建立和使

用耳目的策略,最大限度地发挥耳目作用。狱内秘密力量是了解敌情动向的重要途径,是监控危险分子、重点和要害部位的特殊措施,是预防、侦破狱内案件的有效手段。我们公开管理不可能全面掌握罪犯的一切情况,特别是罪犯预谋作案的情况,罪犯都是在想方设法隐蔽自己的意图,欺骗干警,欺骗同犯,因此,发挥好耳目作用,对全面掌握狱内押犯动态、确保监狱安全是十分必要的,也是狱内侦查干警必须掌握的技能;二是要熟练掌握防范策略和技巧。狱内侦查的既定目标是确保监狱的安全稳定,在实际工作中要立足于防范,着眼于防范,尽可能地降低狱内案件的发案率,做到少发生以至不发生狱内案件,确保不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案件,每一位侦查干警必须学会防范、善于防范;三是要熟练掌握侦查破案的专门知识,及时打击狱内又犯罪。狱内发生案件就要及时侦破,这既是狱内侦查工作的任务,也是打击罪犯、稳定狱内秩序的有效手段。监狱要采取研讨会、案例分析会、交流会、观摩会、培训班等多种形式,提高专兼职侦查员在敌情预测、调研、三情搜集、现场询问、勘查等方面不断提高分析、处置问题的能力。

3、做好谈话教育工作,掌控狱内狱情。

监狱是一个罪犯集中度较高的地方,罪犯的一举一动几乎都会被他犯知道,因此在监狱中收集比对分析信息较之公安机关相对容易,这就要求狱侦民警要做好狱情的收集掌控工作,最好的办法就是通过谈话教育工作。为了了解罪犯的思想动态及有关情况,监狱出台了有关罪犯谈话教育工作的“十必谈”,全方位覆盖了罪犯的情况,要求

民警在日常改造中主动找到罪犯谈话,了解罪犯及他犯的思想变化,可现在大多说情况下都是流于台账,同时现在罪犯当中主动找民警汇报反映问题情况的越来越少,这与我们民警平时的教育和兑现奖惩有一定关系,也有一部分罪犯抱有不敢得罪人的想法,担心保密措施不严暴露自己的身份,害怕别人打击报复,认为自己做好了就行了,至于别人的事,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积极主动靠拢政府干部的意识淡薄,导致谈话教育工作不能获得应得的效果。为做好罪犯谈话教育工作,个人认为在日常改造中,一要做好罪犯的讲评教育工作,在犯群中形成一个广纳谏言的改造氛围;二要主动找到罪犯谈话,与罪犯进行心与心的交流,获得罪犯的信任;三是要及时兑现奖惩,对获得的有效信息要及时按照相关要求对罪犯进行奖惩;四是要做好罪犯的保护工作,消除罪犯的后顾之忧。

四、信息化建设在狱内侦查工作中的作用。

在监狱信息化建设的开展中,各监狱的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监狱信息化建设几乎涵盖了监狱监管改造的各个方面,更加有力的保障了监管改造的安全。在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狱内侦查工作也得到了极大的促进,对预防和侦破狱内再犯罪案件提供了很好的技术支持。

1、监控系统的应用。监控系统用于对在押犯进行视、听的监控,为搜寻、记录和显示罪犯的活动提供了直接的影像材料,为狱内侦查工作的开展提供技术支持,一方面可以发现隐患,起到预警作用,另一方面可以在事后起到提供证据的作用。

2、周界警卫报警系统的应用。现在监狱外围警戒,除了日常的高墙电网的应用,还采用了红外线、光电技术等防范措施,与监狱监控系统联动,保障了在第一时间内发现周界出现的逃脱和侵入,为狱内侦查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时间上的支持。

3、门禁系统和电子巡更系统。我省监狱现在实行“AB门”,在进出监狱的过程中实行了双向读卡门禁,民警采用同一张智能卡,用于进出监狱大门,同时门禁系统可以对合法出入人员进行识别和记录,对提高防脱逃工作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同时在监狱内启用电子巡更系统,可以实时性的了解到巡更人员的巡逻情况,有助于保障巡更人员的安全,当巡视民警没有按照巡视路线或者没有在制定时间内到达巡更点,电子巡更系统可以获得信息,同时发出警报提示,这就为保障民警的安全,防止罪犯逃脱提供了更好的保障。门禁系统和电子巡更系统在狱内侦查工作中,可以为预防和制止防脱逃工作提供技术上的支持。

以上就是个人在刑警队交流学习的心得体会,得到我监狱内侦查科的领导指导,如有不足之处,希望大家批评指正。

交流学习干警基本情况:汪兴,男,25岁,在合肥监狱七监区任管教干事,联系方式:151xxxxxxxx

 

第二篇:8K刑警队

8K刑警队

关爱儿童 反对拐卖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涵义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拐骗,是指采用欺骗、利诱等非法强制手段、将妇女儿童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的行为。

绑架,是指采用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强制性手段劫持妇女、儿童的行为。

收买,是指以出卖为目的,用货币等从他人处先买下妇女、儿童的行为,即是准备低价买进再高价卖出。

贩卖,是指将妇女、儿童卖给第三者换取钱财的行为。

接送和中转,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分工实施藏匿、移送、接转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人不是商品,不能进行买卖,如果把他人当成商品估价出卖,将会侵犯被害人人身不受买卖的权利。因此,即使妇女、儿童自愿被出卖也不能免除拐卖者的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强迫其卖淫的。

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6.以出卖为目的的,偷盗窃婴儿的。 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目前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手段特点

近年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手段出现以下两大特点:

1.手段多样化,花样翻新,欺骗性和隐蔽性更强,让人防不胜防。如:伪造工作证、身份证、介绍信、单位公文,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商人、导游人员等,以招工招生、合伙经商、介绍工作、介绍对象、外出旅游或者帮助解决困难等欺骗手段拐卖妇女儿童。

2.手段暴力化,从过去的偷盗、诱骗,发展到公开抢劫、绑架,甚至出现了为拐卖儿童而杀人的恶性案件,社会危害性大大加强。

如何防止孩子走失、被拐卖

1.不要让孩子离开家长视线范围; 2.不要将孩子单独留在家中或店铺里; 3.不要让孩子独自在门外玩耍;

4.不要让孩子在没有大人看护的情况下跟随其他孩子外出玩耍; 5.与邻居和睦相处,遇事彼此照应;

6.带孩子外出时,留意四周情况,注意是否有人、车跟随; 7.给孩子佩戴有家庭相关信息的物品;

8.如孩子不足1岁,外出时请尽量使用婴儿专用背带,将孩子挂在胸前; 9.坐手推车的孩子要系好安全带;

10.孩子能说话时,教会孩子背诵家庭电话号码、所住城市和小区名、家庭成员的名字;

11.教会孩子遇事打110电话求助;

12.教会孩子辨认警察、军人、保安等穿制服的人员;

13.教会孩子一旦在商场、超市、公园等公共场所与父母走失,马上找穿制服的工作人员;

14.注意孩子身上一些明显的体表特征,如黑痣、胎记、伤疤等; 15.如需聘请保姆,请到正规保姆介绍机构聘请,保留好保姆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清晰的生活近照;

16.在医院不要把新生儿交给不认识的医护人员; 17.如果您为外来务工人员,您的孩子小于3岁,居住在城郊接合部等人员流动比较密集的地方,孩子没有固定人员看管,那么您更应对此予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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