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庄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工作总结文稿

东庄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工作总结文稿 陕西省水工程勘察规划研究院受陕西省水利厅东庄办委托,作为本次泾河东庄水利枢纽工程可研阶段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工作的技术协作单位,主要任务是协助业主,督促、检查、参与这次泾河东庄水库移民征地的实物调查工作。

20xx年10月9日至10月11日,陕西省水勘院工作人员参加了在咸阳举行的为期三天的“陕西省泾河东庄水利枢纽工程可研阶段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工作培训会”。本次培训会由省移民办主任、省东庄办主任及黄河勘测规划设计公司的主要领导对这次培训会做出了非常重要的动员讲话,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学习了移民调查的相关调查规范、技术规程等。 各职能部门对这次实物调查人员进行分组,我院有6人参与本次实物调查工作,贠选武作为东庄水利枢纽工程可研阶段水库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现场巡视组成员。韩聪慧、王红霞分别负责淳化县与彬县的农村财产组和土地调查组的实物调查工作。赵洋、魏征分别负责礼泉县与永寿县的农村财产组和土地调查组的实物调查工作。李朋负责礼泉县、永寿县、彬县、淳化县的水电站及交通道路、通讯线路、文物、林业、旅游风景区等专项的实物调查工作。

本次移民调查工作从20xx年10月8日正式动员会开始, 20xx年12月18日外业工作全部结束,我院参与本次的工作的人员,能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在各自的岗位上,进行本次工作的督促、检查工作,同时积极参与现场测量、复核工作,对现场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解决处理,在调查工作过程中,严格按照调查细则执行,保证了本次移民调查工作的质量,本次移民调查工

作未发生任何安全事故。

在省东庄办和咸阳市水利局及各县级政府部门领导的大力支持下,在各职能部门的全力配合下,在我院工作人员和黄河勘测设计公司工作人员的团结协作、积极努力配合下,本次实物调查工作于20xx年12月18日圆满结束外业工作,我院出色地完成了省水利厅东庄办交予我院这一光荣的使命。

陕西省水工程勘察规划研究院 20xx年12月30日

 

第二篇: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规范 SL442-20xx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调查要求……………………………………………………4

第三章 社会经济调查………………………………………………11

第四章 农村调查……………………………………………………14

第五章 城(集)镇调查………………………………………………27

第六章 工业企业调查………………………………………………36

第七章 专业项目调查………………………………………………41 附录A1 地类地形图

附录B1~B6 社会经济调查表

附录C1~C6 农村人口、房屋、土地等调查表

附录D1~D12 城(集)镇调查表

附录E1~E5 工业企业调查表

附录F1~F14 专业项目调查表

条文说明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和统一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的实物指标调查工作,保护有关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设计规范》(SL290-2003)(以下简称《移民设计规范》(SL290-2003)),特制定本规范。

1.0.2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指标调查是建设征地移民设计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任务是查明征地范围内各种涉及对象的数量和质量,为论证工程规模、工程设计方案比选、研究工程建设对地区经济影响、编制征地移民投资概(估)算和进行征地移民规划设计及实施等提供详细可靠的基础资料。

1.0.3 本规范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技施设计阶段的征地移民实物指标调查。项目建议书阶段可参照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进行工作。规划阶段可按相应的编制规范的要求,参照本规范进行工作。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和征地范围较小的水闸、穿渠(堤)建筑物等工程的实物指标调查,可参照本规范适当简化。

1.0.4 征地移民实物指标调查的主要工作是:合理确定征地移民调查范围,收集征地区域的社会经济资料,调查各项实物指标,提出调查成果,对调查成果进行汇总分析,编写调查报告。

1.0.5 征地移民实物指标调查工作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好国家和移民的利益关系,做到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公开。

1.0.6 征地移民实物指标调查工作应以有水利水电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为主,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参与进行。

2

1.0.7 实物指标调查除符合本规范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相关专业技术标准的规定。

3

2 调查要求

2.1 各设计阶段调查要求

2.1.1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采用抽样调查与全面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初步调查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人口、土地、房屋、城(集)镇市政及公用设施、工业企业及重要专业项目等主要实物指标。

2.1.2 初步设计阶段,调查人员应实地全面调查各项实物指标。

2.1.3 技施设计阶段可不再进行实物指标全面调查。若需对实物指标进行局部或全部调查复核,应按程序批准后,按照初步设计阶段的相应要求进行调查。

2.1.4 调查成果认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的实物指标调查表应由参加调查人员签字。 2 初步设计阶段的实物指标调查表,应由参加调查人员和实物的产权人签字。实物的产权人签字分以下几种情况:

——如果实物属农户或城(集)镇居民的,应由户主签字; ——如果实物属企业的,应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如果实物属单位的,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字。

3 初步设计阶段农村农户和城镇居民的个人实物指标调查成果应由地方政府组织张榜公示。

4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和初步设计阶段的实物指标汇总成果应由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授权部门签署意见。

2.2 调查依据及所需的基本资料

4

2.2.1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调查依据及基本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勘测设计任务书或委托文件、合同。

2 有关设计成果和审查意见。

3 工程建设涉及地区不小于1:10000比例尺的地形图或遥感成果。对正常蓄水位选择有控制作用的大片农田、城(集)镇、重要企业等区域,应有不小于1:5000比例尺的地形图或遥感成果。

4 相关测量成果。

5 各比较方案正常蓄水位的不同频率洪水回水成果。

6 对正常蓄水位方案比较有重大影响的浸没、坍岸、滑坡等初步地质勘察成果。

7 工程建设涉及地区的自然、社会经济资料。

8 其它有关资料。

2.2.2 初步设计阶段调查依据及基本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 与业主单位签订的勘测设计合同、任务书或委托文件。

2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设计文件和审查意见。

3 工程建设涉及地区不小于1:5000比例尺的地类地形图。属山岭重丘区的,应有不小于1:2000地类地形图。地类地形图的要求见附录A1。

4 正常蓄水位方案的不同频率洪水回水成果。

5 水库浸没、坍岸、滑坡区地质勘察成果。

6 工程施工进度和水库分年蓄水初步安排。

7 工程建设涉及地区自然、社会经济资料。

5

8 其它有关资料。

2.3 调查范围

2.3.1 枢纽工程水库区的调查范围,应按《移民设计规范》(SL290—2003)2.2.1~2.2.12的规定确定。

2.3.2 枢纽工程水库区不同设计阶段的调查范围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按照《移民设计规范》(SL290—2003)

2.2.13规定,初步确定淹没影响范围,持地类地形图现场确定调查范围。必要时应辅助测量定线。

2 初步设计阶段应按照《移民设计规范》(SL290—2003)2.2.14的规定确定,持地类地形图现场确定调查范围,必要时应设置临时标志。

3 技施设计阶段应在初步设计阶段确定的水库淹没影响范围基础上,核定调查范围,按有关规定测设永久界桩。

2.3.3 枢纽工程坝区和其它水利工程的调查范围应为《移民设计规范》(SL290-2003)3.1规定的用地范围。用地范围根据占地的用途应划分为永久用地范围和临时用地范围。

2.3.4 枢纽工程坝区和其他水利工程永久用地和临时用地调查范围应按以下方法确定:

1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根据施工总体布置图和有关资料,现场确定。必要时应辅助测量定线。

2 初步设计阶段应根据施工总体布置图划定的红线范围为依据,在 6

现场测量放线并设置临时标志确定用地调查范围。

3 技施设计阶段应在初步设计确定的范围基础上,复核用地调查范围,按有关规定测设永久界桩。

2.4 调查内容

2.4.1 实物指标调查内容分农村、城(集)镇、工业企业和专业项目等。

1 农村调查项目分类应包括人口、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土地、水利设施、农副业设施和零星树(果)木、坟墓、电话和有线电视等。

2 城(集)镇调查项目分类应包括建成区用地、人口、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工商业、市政设施及公用设施等。

3 工业企业调查项目分类应包括位置、占地面积、人口、房屋、设施、设备、主要产品年产量、年产值、年工资、年利润和年税收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4 专业项目调查项目分类应包括交通运输、电力、电信、广播电视、水利水电、输油输气等设施,以及农(林、牧、渔)场,矿产资源、文物古迹、水文站、测量设施、其他项目等。

2.5 调查成果

2.5.1 调查基准年应以调查起始时间确定。

2.5.2 枢纽工程水库区的各项实物指标应分水位高程,分淹没、浸没、坍岸滑坡、库周影响区,按行政区划逐级统计汇总。对于分期蓄水的水库还应按分期蓄水要求进行汇总。

2.5.3 枢纽工程坝区和其他水利工程用地各项实物指标应分永久 7

用地和临时用地,按行政区划逐级统计汇总。

2.5.4 不同设计阶段的调查精度规定如下:

1 主要实物指标调查精度,系指同一阶段用同样方法所取得的调查数与抽样调查数相比的允许误差。抽样调查的样本数可取调查数的15%~25%。各设计阶段的主要实物指标调查精度,应符合表2.5.1规定。

表 2.5.1 主要实物指标调查精度要求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规范SL44220xx

2 调查成果应及时整理汇总,如发现差错或有异议,应采取相同的调查方法进行复查。

3 应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检查调查成果的精度。如抽样调查结果达不到表2.5.1规定的精度要求时,应扩大复查面,必要时再进行全面复查。

2.5.5 初步设计阶段应提出实物指标调查专题报告,专题报告的内容可按《移民设计规范》(SL290-2003)附录D的要求进行编制。项目建议书阶段、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可不编制专题调查报告,但主要内容应在征地移民规划专题报告和设计报告有关章节中反映。

2.5.6 初步设计阶段成果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比出入较大时,应进行对比分析,说明原因。

8

2.5.7 调查成果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征地移民实物指标调查报告或篇章。

2 征地移民实物指标调查大纲、测量任务书、地勘任务书及其他专项委托调查协议。

3 征地移民区近3年的国民经济统计和年报资料、农村经济典型调查和其他社会经济统计调查资料。。

4 分户分单位的实物指标调查表、统计表、汇总表。

5 测量和地勘工作报告,回水成果等。

6 有关审查意见,与有关单位的来往文件、会议纪要和协议。 7 界桩埋设成果。

8 有关图件和影像资料包括:

——行政区划图;

——1:10000地形图;

——1:2000或1:5000地类地形图;

——水库淹没影响示意图;

——工程用地范围示意图;

——初步设计阶段的不同调查对象的影像档案库;

——其他图件。

2.6 准备工作

2.6.1 调查前准备工作包括编制调查工作大纲,准备资料,在地形图上标明河道断面的位置,勾绘调查范围,制定调查、统计表格,编制测量、地勘和文物、矿产调查委托任务书。

9

2.6.2 调查工作大纲应包括调查工作依据、要求、内容及方法、组织分工、计划、经费和提交成果等。调查大纲应征求有关地方政府的意见,必要时,调查工作大纲应经国家有关部门审定。

10

3 社会经济调查

3.1 一般规定

3.1.1 社会经济调查目的是为分析、评价征地移民对区域社会、经济影响,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和补偿投资概(估)算提供基础资料。

3.1.2 社会经济调查的范围,主要为建设项目征地移民及其安置涉及区域。

3.1.3 社会经济调查的内容应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 社会经济现状,包括户数、人口、文化程度、民族构成、宗教信仰、风俗习惯、劳力及其就业情况,自然资源及开发利用情况,工农业生产状况及产值,产业结构,基础设施状况,居民经济收入水平等。

2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近期计划和远景规划,包括人口增长率、人民群众的收入水平预测、工农业产值及构成等规划目标及其措施。

3.2 收集的主要资料

3.2.1 以县(市、区)、乡(镇、办事处)为单位的社会经济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土地利用现状资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 可供开发利用的自然资源的数量和质量,开发利用现状及其开发规划、计划。

3 调查年近三年的国民经济统计资料,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近期计划和远景规划,近期的人口普查资料等。主要指标包括农作物播种面积和产量,工农业总产值、农民收入总量以及各项指标的构成等。

4 农业生产经营状况、农业区划报告、农业综合开发规划;林业生产状况,包括用材林的蓄积量、出材量,经济林优势树种的产量、产值,以及林业资源普查成果。

11

5 城(集)镇现状和规划资料。

6 工业生产现状资料,工业普查报告及成果,工业发展规划资料。 7 水利、电力、交通、邮电、文教、卫生等行业发展规划。

8 县(市、区)涉及的乡(镇、办事处)、行政村、村民小组的个数、人口、民族组成、宗教信仰、地方风俗、生产生活方式和历史沿革等。

3.2.2 以行政村、村民小组为单位的社会经济报表资料。应根据村级统计年报调查前一年的户数、人口、人口结构、民族构成、职业构成、文化程度、土地面积,产值、户均收入和支出情况等(见附录B1),以及调查前近3年的耕地面积、农作物播种面积和产量等资料(见附录B2)。

3.2.3 抽样调查包括以下内容:

1 以户为单位的抽样调查内容包括:

——人口、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劳动力及就业状况、收入状况、拥有财产、社会关系、环境条件、要求安置方式等(见附录B3);

——调查近三年的土地面积、播种面积、产量等资料(见附录B2); ——调查前一年的家庭收入和支出情况(见附录B4、B5);

2 以村(组)为单位的抽样调查内容包括:

——调查前一年的土地等资源状况、产值、收入和支出;

——基础设施、文教卫生情况及搬迁意愿等资料(见附录B6)。

3.2.4 有关价格资料包括:

1 农、林、牧、副、渔主产品及副产品价格。

2 有关建筑材料、人工工资、定额等资料。

3.3 调查方法和要求

3.3.1 调查方法包括以下内容:

1 在相关单位收集县(市、区、旗)的国民经济统计资料和乡(镇、 12

办事处)、行政村统计报表、农村经济调查资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2 以行政村、组为单位抽样调查,应首先选择不同类型的样本村、组,由村、组干部填表,调查人员实地核实、修正。

3 以农户为单位的抽样调查,应在征地涉及的农户中选择样本,对样本农户进行入户调查。若有当地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调查的样本户资料,可直接采用。

3.3.2 各设计阶段调查要求包括以下内容:

1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收集县(市、区)和乡(镇)基本情况和统计资料。

2 初步设计阶段应以村(组)为单位收集基本情况和统计资料,并进行抽样调查。

枢纽工程水库区抽样调查的样本数可取征地移民区涉及行政村(组)个数和总户数的5%-8%,枢纽工程坝区和其它水利工程可取10%。

3 技施设计阶段应按初步设计阶段确定的抽样村(组)和农户,进行跟踪调查。

13

4 农村调查

4.1 一般规定

4.1.1 农村包括以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为主的乡、行政村、村民小组和农业户以及城(集)镇所辖的郊区村组。

4.1.2 流动人口不作为调查人口。

4.1.3 对有多个正常蓄水位方案比选的水库,应区分不同正常蓄水位分别调查实物指标;对分期实施的工程项目应根据分期水位分别调查各项实物指标;对水库淹没范围应区分围堰截流施工期洪水淹没范围、初期发电蓄水淹没范围等分别统计各类实物指标。

4.1.4 初步设计阶段应用数码技术建立不同调查对象的音像档案库。

4.1.5 对每个居民点的调查结束后,地方政府可以行政村为单位张贴公示调查成果,对有问题的调查户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组织公示单位反映,必要时应进行复核。

4.2 人口调查

4.2.1 农村人口调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 居住在调查范围内,有住房和户籍的人口计为调查人口。

2 长期居住在调查范围内,有户籍和生产资料的无住房人口计为调查人口。

3 上述家庭中超计划出生人口和已结婚嫁入(或入赘)的无户籍人口计为调查人口。

4 暂时不在调查范围内居住,但有户籍、住房在调查范围内的人口, 14

如:升学后户口留在原籍的学生、外出打工人员计为调查人口。

5 在调查范围内有住房和生产资料,户口临时转出的义务兵、学生、劳改劳教人口计为调查人口。

6 户籍在调查搬迁范围内,但无产权房屋和生产资料,且居住在搬迁范围外的人口,不予计算。

7 户籍在调查范围内,未注销户籍的死亡人口,不予计算。

4.2.2 调查方法及要求:

1对于水库淹没区的被调查人口以其实际居住房屋地面高程为判别条件。

2 被调查户数以调查时的户籍为准;被调查户的人口姓名、与户主关系、出生日期、民族、文化程度、户口性质、劳动力就业现状列为调查项目。

3 调查人员应查看被调查户(人)的房屋产权证、户口簿、土地承包证,按照户口薄的姓名,结合土地承包证进行核对。户籍不在调查范围内的已婚嫁入(或入赘)人口,应查看结婚证、身份证后予以登记;对超计划出生无户籍人口应出具出生证明和乡级人民政府证明后才予以登记;满足4.2.1中规定的其它无户籍条件的人口均应出具乡级人民政府证明后才予以登记。

4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调查,由行政村、村民小组负责人按设计单位现场确定的调查范围统计户数、人口,调查人员结合户籍册现场查对填表登记。

1. 初步设计阶段,以户为单位全面调查。调查人员应与县(市)、乡 15

(镇)、村、组负责人共同到现场,按房屋产权证、户籍册、土地承包证逐户核对,登记造册。逐户调查成果应由户主签字认可,各单位参加调查人员确认签字。调查表格式见附录C1。

4.3 房屋调查

4.3.1 房屋按产权、结构和用途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 按房屋产权分为以下2种:

1)居民私有房屋。

2) 农村经济组织集体所有房屋。

2 按房屋结构分类有以下5类:

依据承重构件材料,将农村房屋结构区分为五类,相似结构应尽量合并,对于特殊结构不能合并的可在此基础上增加分类。

1) 框架结构,以钢筋混凝土浇捣成承重梁柱,再用预制的加气混凝土、膨胀珍珠岩、浮石、蛀石、陶柱等轻隔墙分户装配而成的住宅;

2) 砖混结构,砖或石质墙身,有钢筋混凝土承重梁或钢筋混凝土屋顶的房屋;

3) 砖木结构,砖或石质墙身,木楼板或房梁、瓦屋面;

4) 土木结构,木或土质打垒土质墙身,瓦或草屋面,素土地面。

5) 窑洞,在土坡上特为住人挖成的洞。窑洞分土窑洞、石窑洞、砖窑洞等。

3 农村房屋按用途可分为主房和杂房,层高(屋面与墙体的接触点至地面平均距离)大于等于2.0m,楼板、四壁、门窗完整者称主房;拖 16

檐房、偏厦房、吊脚楼底层等楼板、四壁、门窗完整,层高小于2.0m的附属房屋称为杂房。主房、杂房均区分不同结构进行调查。

4 房屋面积按如下标准计算:

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0m以上(含2.0m)的永久性建筑物。除参照GB/T 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范》中的规定外,考虑农村楼房的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1) 按房屋勒脚以上外墙的边缘所围的建筑水平投影面积(不以屋檐或滴水线为界)计算,以平方米为单位,取至0.01m2。

2) 楼层面积计算:楼层层高(楼板至屋面与外墙的接触点)大于等于2.0m,楼板、四壁、门窗完整者,按该层的整层面积计算。对于不规则的楼层,视以下具体条件计入楼层面积:楼层完整,但层高2.0~

1.8m(含)者,按该层面积的80%计算;层高1.8~1.5m(含)者,按该层面积的60%计算;层高1.5~1.2m(含)者,按该层面积的40%计算;层高1.2m以下的不计算面积。

3) 屋内的天井,无柱的屋檐、雨蓬、遮盖体以及室外简易无基础楼梯均不计算房屋面积。有基础的楼梯计算一半面积。

4) 室外走廊面积计算:没有柱子的不计面积;有柱子的,以外柱所围面积的一半计算,并计入该幢房屋面积。

5) 室外阳台,封闭的全算面积,不封闭的计算一半面积。

6) 在建房屋面积,按计划建筑面积统计。

4.3.2 附属设施包括:围墙、门楼、水井、晒场、粪池、地窖、玉米楼、 17

沼气池、鸡鸭禽舍、畜圈、厕所、堆货棚等,不同项目以反映其特征的相应单位计量,如m2,个,处等。

4.3.3 房屋的内外装饰调查规定如下:

在房屋调查时应对不同结构房屋的内外装饰作调查,具体的分类由调查单位结合各工程征地范围各类房屋的具体情况划分。

4.3.4 不同阶段调查方法及要求规定如下:

1) 房屋登记以产权人名称登记。

2)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分结构逐户统计栋(间)数,根据不同结构房屋栋(间)数抽取25%~30%的样本户测量不同结构房屋的面积,以每栋(间)的平均面积推算调查范围内的各种结构房屋总面积。

3) 初步设计阶段,逐村组、逐户、逐栋进行房屋面积及附属设施测量造册登记,分户调查成果卡片由产权人(户主)签字认可,各单位参加调查人员确认签字。调查表格式见附录C2、附录C3。

4.4 土地调查

4.4.1土地调查分类参照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分类标准国土资发(2001)255号文,结合水库征地移民设计的具体情况,土地一级分类共12类(见附录C4),在不同地区调查单位可根据工程建设区的具体情况和补偿政策要求,在此基础上适当增减分类。

1 耕地是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 18

还包括南方宽<1m,北方宽<2.0m的田间沟、渠、道路和田埂,调查时按相应地类计列。

1) 水田: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有灌溉的水旱轮作地。

2) 望天田:无灌溉设施,主要依靠天然降雨,用于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无灌溉设施的水旱轮作地。

3) 水浇地:指水田、菜地以外,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的耕地。

4) 旱地: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种植旱作物的耕地。旱地分为旱坪地、坡地、陡坡地、河滩地。

5)菜地指商品菜地。

2 园地是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含其苗圃),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有收益的株数达到合理株数70%的土地。

1) 果园:种植果树的园地。

2) 桑园:种植桑树的园地。

3) 茶园:种植茶树的园地。

4) 橡胶园:种植橡胶树的园地。

5) 其它园地:种植可可、咖啡、油棕、胡椒、花卉、药材等其他多年生作物的园地。

3 林地是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的土地。不包括居民点绿地,以及铁路、公路、河流、沟渠的护路、护岸林。 19

1) 有林地:树木郁闭度≥20%的天然林、人工林。

2) 灌木林地:覆盖度≥40%的灌木林地。

3) 疏林地:树木郁闭度≥10%,但<20%的疏林地。经济林、竹林不划入疏林地。

4) 未成林造林地:造林成活率大于或等于合理造林数的41%,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新造林地(一般指造林后不满3-5年或飞机播种后不满5-7年的造林地)。

5) 迹地:指森林采伐、火烧后,五年内未更新的土地。

6) 苗圃:固定的林木育苗地。

4 草地是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

1) 天然草地:以天然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

2) 改良草地:采用灌溉、排水、施肥、松耙、补植等措施进行改良的草地。

3) 人工草地:人工种植牧草的草地,包括人工培植用于牧业的灌木地。

5 养殖水面是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专门用于生产养殖的坑塘水面及相应的附属设施用地。

1) 鱼塘:用于水产品养殖的坑塘水面。

2) 藕塘:用于种植莲藕的坑塘。

3) 苇塘:用于种植芦苇的坑塘。

6 其他农用地是指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以外的农用地。

20

1) 畜禽饲养地:指以经营性养殖为目的的畜禽舍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2) 设施农业用地: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3) 田坎:耕地中南方大于等于1.0m,北方大于等于2.0m的梯田田坎。

4) 农村道路:乡村道路、机耕路、人行便道用地(宽度大于等于2.0m田间道路)。

5) 农田水利用地:田间渠道(宽度大于等于2.0m的田间排灌沟渠)及灌溉设施用地。

6) 晒谷场等用地。

7 居民点及工矿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独立居民点及居民点以外的工矿、商业服务、公用设施等用地。

8 交通运输用地:包括公路、铁路、民用机场、港口码头、地面运输管道及其相应的附属设施用地,并应包括护路林地。

9 水利设施用地:包括水库水面、干支斗渠(含护渠林)、闸、坝、堤路林、水电站、提水站等用地。

10 特殊用地:包括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教、墓葬等用地。 11 未利用土地:包括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土地、荒草地、裸岩石砾地、高寒荒漠、苔原等。

12 其它土地:包括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滩涂等。

4.4.2 调查方法及要求规定如下:

1. 土地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为准;计算机量图面积以平方毫米为计 21

算单位;统计面积采用亩,对使用其它非标准计量面积单位的要换算成亩后分类填表。

2. 采用计算机量图,同时建立各方案以行政村、组为单位的土地面积数据库(。

3. 对每幅图的量算成果应进行图幅内平差(见附录C5),允许误差 F<±0.0025P

式中:F —— 图幅理论面积允许误差;P —— 图幅理论面积。

4. 园地或林地(含天然林)面积大于0.5亩(含0.5亩)或林带冠幅的宽度10 m以上的成片土地按面积计算;园地或林地不符合以上规定的按株数或丛(兜)计量,统计为零星林(果)木,其面积计入其他农用地地类。

5. 设计人员与被调查县(市)土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工作人员及征地单位主管人员一起持调查范围内地形图、地类地形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到现场复核行政界线、地类分界线和必要的线状地物,现场落实土地权属。利用复核后的地形图、地类地形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区分不同方案的淹没影响范围及征地范围,分行政村、组量算各类土地面积。

6. 典型调查线状地物面积,分析调查范围内各类土地利用系数,用图上量得的各类土地面积乘以各类土地利用系数确定各类土地的实际面积。

7. 产干果的园地归入经济林类,如油桐、油茶、油棕、八角、花椒等,分幼龄林和成熟林调查权属、面积。

22

8.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对于淹没影响区内的耕地、园地和林地等各类土地面积,可应用不小于1:10000比例尺地形图、林相图或遥感成果,按地类界和乡村行政区划进行量算,并以土地详查资料和实地典型调查进行校核;现场逐片落实土地权属。对正常蓄水位选择有控制作用的土地调查,应用不小于比例尺1:5000地类地形图或遥感成果进行量算。

9. 初步设计阶段,应用1:5000(平原低丘区)或1:2000(山岭重丘区)比例尺地类地形图,实地测量土地征用和居民迁移界线,设置临时标志,现场逐地块查清各类土地权属,以村民小组为单位,量算各类土地面积。初步设计阶段成果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比出入较大时,应进行对比分析,说明原因。

4.5 水利设施调查

4.5.1 水利设施调查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调查征地范围内的村组所有的水库、山塘、引水坝、机井、渠道、水轮泵站和抽水机站,以及配套的输电线路等项目。调查其建成年月、规模、效益、主要建筑物名称、所在地面高程、原投资、固定资产原值、净值等(见附录C6)。灌溉渠道仅调查干渠、支渠、斗渠,田间的农渠、毛渠不予调查。

4.5.2 各设计阶段调查方法及要求规定如下: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由各行政村组织权属人填报,调查人员重点抽查复核;初步设计阶段调查人员持不小于1:5000地类地形图现场逐项调查。

4.6 农副业设施

23

4.6.1 农副业设施调查包括以下内容:

农副业设施应包括行政村、村民小组或农民家庭兴办的榨油坊、砖瓦窑、采石场、米面加工厂、农机具维修厂、酒坊、豆腐坊等。调查内容应包括:主产品、原料来源、生产规模,年产量、年利税,主要设备、设备原值、残值等。

4.6.2各设计阶段调查方法及要求规定如下: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各行政村组织产权人填报,调查人员重点抽查复核;初步设计阶段调查人员现场逐项调查,并收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纳税证明等。

4.7 文化、教育、卫生、服务设施

4.7.1文化、教育、卫生、服务设施应包括文化活动站点、小学校、幼儿园、卫生所、兽医站、商业网点等。

4.7.2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可由行政村组织产权人填报,主要填报内容有经营场所地点、产权人、规模、从业人员、年效益。

4.7.3初步设计阶段应由调查人在填报的基础上逐项核实,并收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纳税证明等。

4.8 其他项目调查

4.8.1 零星林(果)木调查规定如下:

零星林(果)木(指零星林木和零星果树)包括征地范围内房屋四周的零星树木和植株面积小于0.5亩或林带冠幅的宽度小于10m的林地。 24

可研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和初步设计阶段均采用抽样调查方法调查零星林(果)木。先调查典型村的零星林(果)木的数量,按典型村户数计算户均(或人均)占有量,以此推算调查范围内零星林(果)木数量。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阶段分别取典型调查户数为调查范围内总户数的20%和30%。

4.8.2 坟墓调查规定如下:

坟墓调查以户主自报为主,仅限于近三代以内的坟墓。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可调查典型村的坟墓数量,按典型村户数计算户均占有坟墓指标,推算调查范围内坟墓数量。典型村总户数不应小于调查范围内总户数的30%。

初步设计阶段应全面调查填报,可根据各地的风俗习惯区分单棺、双棺坟墓。

4.8.3 电话调查规定如下: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可调查农村居民电话拥有率,用扩大指标计算电话拥有户数;初步设计阶段应逐户调查各村屯居民电话拥有户数。

4.8.4 广播、电视调查规定如下: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调查农村居民点的广播、电视设施,有线电视拥有率,用扩大指标计算有线电视拥有户数;初步设计阶段现场调查各村屯的广播、电视设施、设备,拥有有线电视户数。

4.8.5 居民点内的基础设施调查规定如下:

居民点内的基础设施包括给水、排水、道路、输电、通讯、地下管线等。

25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由各行政村组织填报各村屯内的基础设施类别、数量、等级、标准;初步设计阶段现场调查各村屯内的各类基础设施的规模、数量、等级、标准、运行现状、投资来源等。

26

5 城(集)镇调查

5.1 一般规定

5.1.1 调查范围为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的集镇、城镇建成区。建成区系指房屋等建筑物基本连片、市政工程、公用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位于征地范围城(集)镇建成区内的农村农业组,纳入城(集)镇调查,使用农村调查表格登记并备注说明;同时应保持所涉及的村民组行政建制的完整性。

位于农村的乡(镇)以上所属单位,填写单位表格,单独调查、汇总。

5.1.2 调查内容包括收集该城(集)镇性质、功能、规模、高程分布、设施、对外交通和防洪等方面的基本资料,全面了解城(集)镇的全貌。调查表格式见附录D1。

1、性质及功能:城(集)镇的分类,在区域中的作用。

2、规模:管辖范围、占地面积(建成区面积)及土地分类面积、总人口及其分类、近三年人口变化情况、房屋总面积及用途分类面积。

3、高程分布:街道的最低、最高高程、主要街道的高程范围。

4、设施:含公用设施及市政工程设施,包括主要道路、供电、供水、排水、邮电通信、广播电视等的等级及规模;学校、医院、广场、公园、绿地等的设施规模。

5、对外交通:对外交通的方式、等级等。

6、防洪工程:防洪工程及其防洪标准、历史洪水位及相应频率,淹 27

没范围、历时、灾害损失等。

5.2 调查内容

5.2.1 城(集)镇的调查内容包括5个方面:

1 征地调查范围内的土地面积及用地分类面积。

2 居民户、单位集体户的人口。

3 房屋、附属建(构)筑物、零星林(果)木等。

4 工商企业。

5 市政工程及公用设施等。

5.3 土地面积及用地分类调查

5.3.1调查范围内的土地面积及用地分类调查,可向当地有关部门收集资料,同时可持图现场查勘勾绘,并量算其面积。

5.3.2 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村镇规划标准》用地分类,城(集)镇建设用地分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公用设施、生产建筑、仓储、道路广场、对外交通、绿化、水域和其它用地等,建成区内若有农用地,按农村土地的调查方法进行调查。

5.3.3 建成区范围和调查范围内的土地面积和用地分类面积调查,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收集基本资料,并采用1/万地形图调查复核;初步设计阶段在收集资料的基础上,应利用不小于1/5000地类地形图现场查勘调绘、量算其面积。

28

5.4 人口调查

5.4.1 城(集)镇搬迁人口的分类、统计方法规定如下:

1 以长期居住的房屋为基础,以户口簿、房产证为依据调查登记。无户籍的超计划出生人口,户口临时转出需回原籍的义务兵、学生、劳改劳教人员,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纳入搬迁人口调查登记。

2 有户籍无房产的租房常住户,纳入搬迁人口调查登记。

3 无户籍但与上述家庭房主常住的配偶、子女及父母,查明原户口所在地情况,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登记为寄居人口。

4 具有住房产权的常住无户籍人口,无户籍但常住调查范围内的行政、事业单位正式职工,查明原户口所在地情况,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纳入搬迁人口调查登记。

5 无户籍、无房产的流动人口、有户籍无房产且无租住地的空挂户,无户籍的单位、企业合同工不得列入搬迁人口调查。

5.4.2 调查人员应查看被调查户(人)的房屋产权证、户口簿,按照户口册上的姓名,结合房屋产权证进行核对。户籍不在调查范围内的已婚嫁入(或入赘)人口,应查看结婚证、身份证后予以登记;对超计划出生无户籍人口应出具出生证明和乡级人民政府证明后才予以登记;满足

4.2.1中规定的其它无户籍条件的人口均应出具乡级人民政府证明后才予以登记。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搬迁人口调查以常住的房屋为基础,根据公安派出所提供的户口情况以户、行政单位居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单元调查统计;初步设计阶段应现场逐户、逐单位调查,以长期居住的房屋为基础,根据户口簿、房产证、暂住证逐项登记每户的家庭成员名单 29

及有关情况。

5.5 房屋和附属建(构)筑物调查

5.5.1 房屋调查区分所有权属、用途、结构,按各设计阶段所需要的水位分级分别调查。所有权属分居民、单位等几种。

5.5.2 居民房屋按用途分为主房、杂房,居民商业门面房应单独调查登记;单位房屋按用途可分为住宅、商贸服务、办公科研、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演出场馆、仓库和其它等八类。

1、住宅:供单位职工居住的房屋(含学生宿舍等);

2、商贸服务:对外营业,以经营为主的各种用房;

3、办公科研: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科研单位等的办公用房;

4、教育:各类学校从事教学的用房;

5、医疗卫生:医院、卫生院(所)、防疫站等医疗机构及公共厕所等各种房屋;

6、文化体育演出场馆:从事体育训练比赛、文艺演出的各类场馆;

7、仓库:储存粮食、各种原材料和成品物资的仓库(特种仓库需注明);

8、其它:不在上述用途内的房屋。

5.5.3 房屋结构一般分为框架、砖混、砖木、土木四类,结构定义同4.3.1的规定。

5.5.4上述用途和结构不能覆盖的房屋,各调查单位可根据工程所在地实际情况增加分类。

5.5.5 房屋建筑面积测量执行国家标准GB/T17986-2000的有关规 30

定。

1、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2、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总和计算。

2)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楼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3)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5)房屋屋面以上,属永久性建筑且层高在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6)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8)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 31

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1)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3)属永久性建筑的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4)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5)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伸缩缝也计算建筑面积。

16)居民2.2m以下的杂房调查方法与农村部分相同。

3、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1)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2)独立柱、单排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墙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5)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层高小于2.20m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20m的 32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

3)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4)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6)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

7)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8)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

9)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10)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5.5.6 房屋调查时,应对房屋的内外装饰进行调查,装饰分类由调查单位结合各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

5.5.7 附属建(构)筑物包括围墙、大门、砼地坪、水井、水池、水塔、独立的烟囱、绿化地及花坛、零星林(果)木等,应分别调查其结构、规格、数量。

5.5.8 经主管部门批准,已进行施工的房屋,按批准的面积或施工图面积登记,并备注为在建房屋。占用街道的临时性商业棚架房不作调查。

5.5.9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房屋调查可直接采用房产证登记,并抽取10%~15%房屋对房产证面积验证后对调查成果进行修正;附属建(构) 33

筑物由户主或单位申报,调查人员现场重点抽样复核;对房产证未覆盖的杂房进行抽样调查。初设阶段房屋可逐户、逐单位现场测量建筑面积,也可采用经过验证符合国家建筑面积测量规定和本规范规定的无争议的房产证登记,杂房、附属建(构)筑物调查应现场逐处丈量或清点。调查表格式见附录D2、D3、D4、D5、D6。

5.6 工商企业调查

5.6.1 工商企业指有营业场所、营业执照、从事商业、贸易或服务的企业。

固定资产原值小于100万元(不含)的小型工业企业按本节规定调查。

5.6.2 调查内容包括工商企业名称、所在地、隶属关系、经济成分、业务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房屋面积,注册资金,近三年年税金、年利润、年工资总额,设备和设施名称、规模或型号、数量等,并调查设备和设施是否可搬迁。

5.6.3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由业主填报,调查人员现场重点复核;初步设计阶段应按5.6.2条规定进行全面调查,逐项核定。调查表格式见附录D7。

5.7 市政工程及公用设施调查

5.7.1 道路桥梁:调查道路名称、红线宽度、车行主干道、次干道的长度、宽度、路面材料;桥梁名称、结构、桥面宽度、桥面及支座高程、跨度等资料。

5.7.2 供电工程:调查配变电所名称、容量、高压线路布置、线型、 34

高程、供电范围等资料。

5.7.3 给水工程:调查水源、取水方式、输水方式、水厂名称、高程、净化方式、设计及实际供水能力、主次管网布置及长度、材料、断面尺寸、供水范围以及供水普及率等资料。

5.7.4 排水工程:调查其排水制式、污水处理工程、主、次管涵走向、长度、结构、断面尺寸、出口高程等资料。

5.7.5 防洪工程:调查防洪建筑物等级及标准、防洪工程规模等。

5.7.6 邮政、电信、广播电视工程:调查邮政、电信、广播电视局(所)的位置、高程、型式、容量、主要设备、主要线路等级及走向、普及率等资料。

5.7.7 其它工程:调查人防工程、环卫工程及其它工程等资料。

5.7.8 公用设施:在人口、房屋调查范围以外的广场、公园、绿地等,调查其规模、设施等资料。

5.7.9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以收集资料为主,辅以现场复核主要项目和指标;初步设计阶段应现场逐项调查登记。

调查表格式见附录D8。

35

6 工业企业调查

6.1 一般规定

6.1.1 工业企业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煤炭、石油、石化、化学、电力、电子、机械、森林、建材、轻工业、纺织、医药、烟草、交通运输设备等类别。

6.1.2 工业企业规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分为大、中、小型。

6.1.3 大中型企业及具备以下条件的小型企业,应进行单独调查。 1 具有单独的帐目,能够同农业及其他生产行业分开核算; 2 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对特殊行业,在上述有效证件的基础上,还需有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件;

3 有固定的(或相对固定的)生产组织、场所、生产设备和从事工业生产人员;

4 常年从事工业生产活动或季节性生产,全年开工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5 固定资产原值在100万元(含100万)以上。

6.1.4 固定资产原值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业企业按5.6的规定进行调查。

6.1.5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具有大量设施、设备的交通运输、石油中转等企业参照本章调查。

6.2 调查内容

6.2.1基本情况调查包括企业名称、所在地点、行业分类、权属关 36

系、经济成分、建设日期、设计规模、高程范围、占地面积;全厂员工人数及户口在厂人数(包括集体户口),各类房屋结构与面积,主要设施设备名称、结构、数量;固定资产、近三年逐年的年产值,年利税、年工资总额;主要产品种类及产量,原材料、原材料来源地等。

收集厂区平面布置图(标有高程)、设计文件等。

调查表格式见附录E1。

6.2.2 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的实物指标包括人口、房屋、设施、设备等。

对于主要生产车间在征地范围内的企业,其征地范围外的实物指标也应调查并予以注明;主要生产车间在征地范围外的企业,只登记征地范围内的实物指标。

6.2.3 分散在厂区范围外但在征地范围内的住宅、门市部等按城(集)镇房屋调查方法进行调查。

6.2.4 对于具有一定规模和设备的非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应根据其资产占用实际情况与上级单位划分后再调查。

6.3 人口调查

6.3.1 职工人数调查应根据劳动合同、工资报表等调查统计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人数,作为基本情况登记。

6.3.2 户口在厂的人口调查应参照城镇人口调查要求,根据户口簿、集体户口册和住房的对应关系登记。

户口在居委会的人口纳入城(集)镇统一调查。

37

6.4 房屋调查

6.4.1房屋按用途分生产用房和生活办公用房。生产用房按结构一般分为:排架、刚架、框架、砖混、砖木、土木6类;生活办公用房按城镇分类进行调查。

架与钢筋混凝土柱排架、砖墙(柱)与钢筋混凝土屋架(木屋架、钢木轻型屋架)排架。

其他结构定义同城(集)镇。

有特殊情况的可在上述基础上适当增减分类。

6.4.2 房屋调查的内容包括每栋房屋名称、层数、用途、结构、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测量方法与城(集)镇镇房屋测量方法相同。 调查表格式见附录E2。

6.5 设施、设备调查

6.5.1 生产设施包括厂区内给排水、供电、各种管线工程、围墙、地坪、工作台、烟囱、水池及各项专用生产设施等的规格、型号、数量等,是否可以搬迁,并根据账本填写固定资产原值。生产设施调查表格式见附录E3。

6.5.2 对位于城镇建成区以外的工业企业,在调查厂区内设施的同 38

时,应调查其厂区对外连接的专用(拥有所有权)道路、电力、电信、供水工程等。

6.5.3设备按车间分类逐台调查其名称、购置年月,规格、型号、数量,可否搬迁,并根据固定资产明细帐统计其固定资产原值。包括需要拆卸安装或部分不可搬迁的蒸汽锅炉、发电机、电动机、水泵、平炉、高炉、转炉、轧钢机、粉碎机、各种机床、气锤、铸造机、电解槽等各种设备。生产设备调查表格式见附录E4。

6.6 实物形态的流动资产调查

6.6.1 调查内容包括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半成品、在制品、辅助材料等具有实物形态流动资产的数量。

6.7 厂区面积调查

6.7.1应收集厂区总平面布置图等设计图纸,并利用不小于1/5000地形图调查厂区占地面积和分类面积。

6.8 调查要求

6.8.1 调查时由调查人员讲解调查内容,给受淹企业分发调查表格,说明填表方法,约定调查组进企业核查时间。

调查组收到各企业报表后,在约定的时间内进入现场进行核查。 调查(核查)表由企业负责人、企业填表人、调查人员签字并盖章。 39

6.8.2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由企业填报,调查人员主要根据统计资料、年报报表、固定资产帐薄核查填报成果,并现场核实主要指标。

6.8.3初步设计阶段在企业填报的基础上全面核查。调查组核实职工及户口在厂人口;逐栋核定房屋面积;逐项核定设施、设备;依据固定资产清查账本、年报报表对资产情况、经营情况逐本、逐项核实:利用不小于1/5000地形地类图核定厂区占地面积和分类面积。

40

7 专业项目调查

7.1 一般规定

7.1.1 专业项目包括独立于农村居民点、城(集)镇和工业企业之外的交通运输、电力、电信、广播电视、水利水电、输油输气等设施,以及农(林、牧、渔)场,矿产资源、文物古迹、水文站、测量设施、其他项目等。

7.1.2 专业项目调查应与农村居民点、城(集)镇、工业企业和乡镇外单位调查相衔接,调查项目及其指标不应重复计列。

7.2 交通运输设施调查

7.2.1 公路调查

1 公路应分为等级公路(高速、一、二、三、四级公路),机耕路等。

1) 等级公路的等级划分应按交通部门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执行。

2) 机耕路是指四级公路以下可以通行机动车辆的道路。

2 调查内容包括线路名称、权属、线路等级、影响长度和起止地点、路基和路面的最低最高高程和宽度、路面材料(沥青、混凝土等)、最小平曲线半径、最大纵坡;大中型桥梁的座数、名称及其宽度、长度、结构、荷载标准,以及建设时间;道班的人数、占地面积、房屋面积及结构、其它建筑物以及附属设施;原设计洪水标准、影响段实际防洪标准等。调查表格式见附录F1。

3 调查方法及要求规定如下:

41

1)公路、桥梁调查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向公路主管部门收集设计报告等有关资料。对等级公路及大中型桥梁,应实地核实调查项目及其指标。对于征地范围内的机耕路,应收集有关资料,并采用万分之一地形图量算有关指标。

初步设计阶段,应补充收集所需资料,与公路主管部门人员一起,持大比例尺地形图现场调查核对,必要时对重点路段进行测量。对于征地范围内的机耕路,应收集有关资料,并采用大比例尺地形图量算有关指标,必要时应进行现场核实。

2)道班调查

人口、占地、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调查按城镇相应调查项目的调查方法和要求进行。

7.2.2 铁路调查

1 调查内容包括涉及线路名称、权属、等级、投产时间、设计运输能力、营运状况(国家营运线或厂矿、地方专运线)、影响长度和起止地点、路轨最低最高高程、路轨类型(准轨、窄轨)、轨垫材料(木枕或混凝土枕)、路基和路肩宽度;铁路桥梁最高最低高程、原设计洪水标准;车站和机务段名称、等级、房屋(包括仓库)、设备;其他建筑物名称、数量、结构等。调查表格式见附录F2。

2 调查方法及要求规定如下: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向铁路主管部门收集设计报告等有关资料,并邀请有关人员到现场对线路进行初步调查。

初步设计阶段,应与有关人员在现场调查路段长度和损失情况。 42

7.2.3 航运设施调查

1 航运设施包括港口、码头、航道、货场、中转站等。

1) 港口指具有一定水、陆区域和设施规模,并能供船舶停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在城镇建成区内并有专业港务管理机构的的港区。

2) 码头包括汽渡码头、客货码头以及停靠点。汽渡码头指连接两岸公路、运载车辆的设施和设备;客货码头指有固定设施和设备用于停靠船舶、方便旅客上下和装卸货物的场所;停靠点指设施、设备简陋,用于船只停靠的场所。

2 调查内容应包括航道等级和导航设施、港口及码头的等级、房屋及其它建筑物的数量、规模、造价、实际防洪标准等;其中港口和码头调查应分别包含以下内容:

1) 港口调查应查清设计和实际年吞吐量、货场面积、生产用装卸机械、职工人数、固定资产;

2) 码头调查应查清其名称、隶属关系、连接公路名称、用途(客运、货运、汽渡)、水位运行范围、型式(直立、斜坡)、结构(浆砌石、混凝土)、靠泊能力、泊位、引道长度等;停靠点调查应查清其名称、地点。

调查表格式见附录F3。

3 调查方法及要求规定如下:

1) 人口与房屋等实物指标按城镇调查的方法及要求。

2) 其他项目的调查: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向航运和有关单位收集上述资料,重要项目应进行实地复核;初步设计阶段应在收集资料的基础上,实地进行全面调查。

43

7.3 输变电设施调查

7.3.1 输变电设施指电压等级在10Kv(6Kv)及以上线路和变电设施。

7.3.2 调查内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 输电线路:包括征(占)地涉及线路名称、权属、起止点、电压等级、杆(塔)型式、导线类型、导线截面、影响长度等。调查表格式见附录F4。

2 变电设施:包括变电站名称、位置、权属、占地面积、地面高程、电压等级、变电容量、设备型号及台数、出线间隔和供电范围。变电所房屋面积及其他建筑物名称、结构、数量等。

调查表格式见附录F5。

7.3.3 调查方法及要求规定如下:

1 输电线路、专用设施、设备的调查: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收集资料和原设计图纸,根据图纸和资料量算确定调查项目内容,对重要的项目应现场核实;初步设计阶段,应以收集到的资料为基础,与电力部门人员一起实地进行全面调查。

2 变电站(所)的占地面积、单位人数、房屋及附属建筑物等项目的调查:按城镇调查方法进行。

7.4 电信设施调查

7.4.1 电信设施指电信部门建设的通信线路、基站及其附属设施。

7.4.2 调查内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 通信线路:征(占)地涉及的线路名称、权属、起止点、等级、建设年月、线路类型、容量、布线方式、影响长度等。

44

2 基站:征(占)地涉及的基站名称、位置、权属、设施、设备及其技术指标或参数。

调查表格式见附录F6。

7.4.3 调查方法及要求规定如下: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向电信部门收集上述资料和原设计图纸,对其中的主要线路应进行现场调查。

初步设计阶段除补充收集资料外,应与电信部门人员一起到现场逐项调查。

7.5 广播电视设施调查

7.5.1 广播电视设施指有线广播、有线电视线路,接收站(塔)、转播站(塔)等设施设备。

7.5.2 调查内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 有线广播、有线电视线路:包括征(占)地涉及线路名称、权属、起止点、影响长度、线路材质与线径等;

2 接收站(塔)、转播站(塔):包括征(占)地涉及站(塔)的名称、位置、权属、设施、设备及其技术特征等。

调查表格式见附录F7。

7.5.3 调查方法及要求规定如下: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向有关单位收集上述资料,对重要线路的项目应现场核实。

初步设计阶段,根据主管部门提供的资料,和有关人员一起现场逐项 45

调查核实。

7.6 输油、输气管道设施调查

7.6.1 调查内容包括征(占)地涉及的管道名称、权属、起止点、管道材质、管径、输送介质、输送能力、影响长度、相关设施设备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线路最低高程等。调查表格式见附录F8。

7.6.2 调查方法及要求规定如下: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向有关单位收集上述资料,根据资料情况确定调查项目的内容,对主要线路应现场调查。

初步设计阶段应根据有关单位提供的资料,与有关人员一起到现场逐一、逐项调查核查。

7.7 水利水电设施调查

7.7.1 水利水电设施指水电站和乡级(含乡级)以上单位直属的水库、排灌站、闸(坝)、引水坝、渠道(管道)等及其配套设施。

7.7.2调查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地理位置、权属、建成年月、规模、效益,主要建筑物名称、数量、结构、规格,受益区影响情况,所在地高程,职工人数等。调查表格式见附录F9。

7.7.3调查方法及要求规定如下: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调查人员先到有关部门收集有关水利水电设施的资料,然后到现场核对高程、影响程度及重要实物指标。

初步设计阶段,根据收集到的资料,和有关人员一起现场核实有关设施的技术指标和效益情况,以及征地影响程度(范围)等。

46

7.8 农(林、牧、渔)场调查

7.8.1 调查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所在位置、权属、场部占地、农用地、职工人数及构成、房屋及附属物;道路、电力、供水和通讯设施;经济效益指标等。调查表格式见附录F10。

7.8.2 调查方法及要求规定如下:

1 场部占地、农用地按农村调查方法和要求进行;

2 人口、房窑、附属物按城镇调查方法和要求进行;

3 道路、电力、供水和通信等设施参照本章7.2~7.7节的规定进行调查;

4 职工人数、职工工资、利润、税收等指标按企业调查方法和要求进行。

7.9 矿产资源调查

7.9.1 调查项目包括征(占)地影响的矿产资源名称、所在地理位置、矿藏种类、品位、等级、储量,水库淹没及占压对矿藏开采的影响,以及提前开采可能性等方面的资料。

7.9.2 调查方法及要求规定如下: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由地质矿产部门提供征地区矿藏普查资料。 初步设计阶段,应由地质矿产部门提供征地区矿产资源资料、分布图和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7.10 文物古迹调查

7.10.1 调查内容分地面文物和地下文物两部分。地面文物调查内容包括文物名称、文物年代、建筑形式、结构、规模、数量、价值、保护级 47

别等。地下文物调查内容包括文物名称、年代、位置、埋藏深度、规模及其价值等。调查表格式见附录F11、F12。

7.10.2 各设计阶段调查要求规定如下: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收集征地区有关文物的文字资料和重要文物照片,初步调查上述内容。若该区域没有文物古迹,文物部门须提供证明。

初步设计阶段,应全面调查7.10.1规定的内容。

7.11 水文站调查

7.11.1 调查内容包括水文站名称、所在河流、主管部门、测站位置、高程、测站等级、测验项目、测验设施、职工人数、建筑物及附属物;交通、供电、供水、通讯等基础设施。调查表格式见附录F13。

7.11.2 各设计阶段调查方法及要求规定如下: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通过水利管理部门调查了解水文站基本情况,收集有关资料,并进行现场察看。

初步设计阶段除补充收集资料外,应现场逐项调查。

7.12 测量设施调查

7.12.1 调查内容包括测量设施的类别、等级、编号、位置、分布情况、数量等,调查表格式见附录F14。

7.12.2 各设计阶段调查方法及要求规定如下: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通过测绘管理部门调查了解测量设施的有关资 48

料及分布图。

初步设计阶段除收集资料外,应和有关人员一起到现场重点核实。

7.13 其他项目设施调查

7.13.1 其他项目包括军事设施、分布在农村的事业单位等。

7.13.2 调查内容包括以下项目:

1 事业单位的调查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所在位置、占地、单位人数、职工人数、房屋及附属物;道路、电力、供水和通讯设施等。

2 军事设施的调查内容包括名称、所在位置、隶属、位置、高程、主要设施、设备、房屋及附属建筑物等。

7.13.3 各设计阶段调查方法及要求规定如下:

1 乡(镇)外事业单位的调查按本规范7.8.2执行。

2 军事设施调查:应通过有关部门调查设施的基本情况,可能的情况下,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进行现场调查。

49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