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结算方式考点总结

票据结算方式考点总结

票据结算方式考点总结

票据结算方式考点总结

 

第二篇:票据与结算方式

第二部分 国际贸易结算

第一章 国际贸易结算票据

票据(Commercial Paper)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手段。票据是以金钱为目的的证券,是由出票人签名于票据上,约定由自己或另一个人无条件地支付一定金额的可流通转让的证券。

票据具有流通性、无因性和要式性,票据是现代国际结算中通行的结算和信贷工具。在现代国际货款结算中,非现今结算占主要地位,票据则是非现今结算中基本的支付工具,现今结算占极少比例且仅限于小量的交易。票据包括汇票、支票、本票三种,在国际结算中,主要使用汇票。

第一节 汇票

《英国票据法》关于汇票的定义是:汇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要求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特定的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来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命令。

一、汇票的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签发汇票的人;

受票人:汇票付款人;

受款人:汇票抬头。

二、汇票的种类

根据出票人、承兑人、付款时间以及是否跟单的不同,汇票分四类: 1,按有无附属货运单证,分跟单汇票和光票。

带有货运单据的汇票叫跟单汇票。商业汇票一般都是跟单汇票。不带货运单据的汇票叫光票, 银行汇票一般都是光票。

2,按付款时间的不同,分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即期汇票(Sight Draft,Demand Draft) 是指持票人提示时,付款人需立即付款的汇票。远期汇票(Usance Draft,Time Draft)是在未来的特定时间或一定期限付款的汇票,又有四种常见的规定方法:

①见票后若干天付款at??days sight

②出票后若干天付款 at??days after the date of draft

③提单签发后若干天付款 at??days after the date of the B/L ④在某一特定的日期付款(板期))如:on 31 Aug. 2002

3 按出票人不同,分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

在进出口业务中的跟单汇票都是商业汇票(Commercial Draft,Trade Bill)。也就是说,出票人是公司企业,付款人可以是公司企业,也可以是银行。银行开给银行的汇票是银行汇票(Banker’s Draft,Banker’s Bill)。即出票人和付款人都是银行。

4,按承兑人不同,分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Commercial Acceptance Draft)是指以公司企业为受票

人(付款人),并经其承兑的远期汇票,如D/A条件下的汇票。银行承兑汇票(Banker’s Acceptance Draft)是指以银行为受票人(付款人),并经其承兑的远期汇票,如远期信用证项下的汇票。

三、汇票应具备的要项

在国际市场上,汇票是一种流通工具,可以在票据市场上流通转让。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必须具备下列要项,否则汇票无效。

1,写明“汇票”字样;

2,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

3, 出票日期;

4, 汇票金额;

5, 受款人(Payee),又称收款人或汇票抬头人,是出票人所指定的接受票款的当事人;

6, 付款人(Payer, Drawee);

7, 出票人(Drawer), 即签发汇票的人。

《日内瓦统一法》还把付款期限,付款地点和出票地点也作为汇票应当记载的必要内容。我国《票据法》虽没有将其作为要项,但在第23条中对这些项目应做何理解也作了原则上的规定。

除上述项目外,汇票也可记载一些其他内容,如利息与利率条款,付一不付二,禁止转让等。

第二节 汇票的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在流通过程中,以票据上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所确立的法律行为。汇票的票据行为有:出票,提示,承兑,付款等。

一、出票(To Draw)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汇票并将其交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人通过“出票”设立了债权,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他担保汇票被付款人承兑或付款。倘若付款人拒付,持票人可向银行追索票据,出票人就必须自行清偿债务。

二、提示(Presentation)

提示是指持票人出示汇票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付款人看到汇票,即为“见票 (sight) ”。提示可分两种:①,承兑提示,持远期汇票要求付款人承诺到期付款的提示。②,付款提示,持即期汇票或到期的远期汇票要求付款人付款的提示。无论是承兑提示还是付款提示,均应在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否则就丧失了对前手的追索权。

三、承兑(Acceptance)

承兑是远期汇票付款人作承兑提示时,明确表示同意按出票人的指示付款的行为。承兑包括两方面:一是付款人在汇票上写“承兑(ac- cepted)”字样,并注上日期和签名;另一是把承兑的汇票交还持票人或另制承兑通知书交给持票人。 远期汇票一经承兑,承兑人就成了付款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而

出票人退居成为从债务人。持票人可将承兑后的汇票背书转让,使其流通。

四、付款(Payment)

付款是指即期汇票付款人和远期汇票的承兑人接到付款提示时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汇票一经付款,汇票上的一切债权债务即告结束。

因为汇票是可以流通转让的债权凭证,所以汇票还可以背书,汇票可能被拒付、拒付后持票人可以追索,远期汇票还可以贴现。

五、背书(Endorsement)

背书是转让汇票权利的一种法定手续,即由汇票持有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和日期,或加上受让人的名字并把汇票交给受让人的行为。背书后,原持票人成为背书人,担保受让人所持汇票得到承兑和付款,否则受让人有权向背书人追索清偿债务。与此同时,受让人取得了汇票的所有权,可以再背书再转让,直至汇票付款人付款,把票款收回为止。

六、拒付(Dishonour)

汇票在提示时,遭遇付款人拒绝付款或承兑,或者付款人拒不见票、死亡、宣告破产,致使付款(承兑)成不可能,通称拒付,又称退票。

七、追索(Recourse)

追索是指汇票遭拒付时,汇票持有人要求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承兑人或其他的汇票债务人清偿汇票金额及有关费用的行为。持有人为

了行使追索权,应及时办理拒绝证书。拒绝证书是由付款地的公证人或其他依法有权作这种证书的机构,如法院、银行公会等所作出的付款人拒付证件,以此作为向其“前手”进行追索的法律依据。有时汇票的出票人或背书人为了避免承担被追索的责任,可以在背书时加注“不受追索(without recourse)”的字样,但是载有这样批注的汇票很难在票据市场上流通转让。

八、贴现(Discount)

贴现是指远期汇票承兑后,汇票的持有人希望提前得到票款,将汇票背书后转让给银行,银行扣除一定的利息和手续费后将票款付给持有人的行为。汇票的贴现实际上就是汇票的买卖,对商人来说,是一条便捷的融资渠道。

第三节 本票和支票

一、本票(Promissory Note)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或在规定的日期内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一定金额的票据。企业签发的叫商业本票,有即期和远期之分;银行签发的叫银行本票,都是即期的。

因为本票的付款人就是出票人,所以本票的当事人只有两个。这一点与汇票不同。

二、支票(Cheque,Check)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在见票是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的签发人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向持票人付款的责任。

支票有一般支票和划线支票之分。一般支票可以委托银行收款入帐,也可以由持票人自行提取现款;划线支票即在支票正面划两道平行线,只能委托银行代收票款入帐。划线支票是为了保障付款人的利益,当支票遗失时,可通过银行追回票款。

支票没有远期的,而且支票也没有商业支票。这两点与汇票不同。

下面是汇、本、支三票的异同表:

票据与结算方式

第二章 汇款结算方式(Remittance)

货款的顺利收回是一笔交易圆满结束的重要标志,采用怎样的结算方式能够及时、安全的收汇,是每一个外贸工作者应当知道的基本常识。

第一节 汇款结算方式及其当事人

一、汇款的定义

汇款(Remittance),又称汇付,是付款人委托所在国银行将货款以某种方式汇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在汇款方式下,结算工具传递的方向与资金流动的方向相同,因此称为顺汇。汇款是商业信用。

二、汇款当事人

1,汇款人Remitter,进口商

2,收款人Beneficiary,出口商

3,汇出银行Remitting Bank,进口地银行

4,汇入银行Paying Bank,出口地银行

第二节 汇款结算方式的种类

1,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T/T)

2,信汇Mail Transfer (M/T)

3,票汇Banker’s Demand Draft(D/D)

第三节 前T/T和后T/T各自的优劣

第二章 托收结算方式(Collection)

第一节 托收结算方式的概念及其当事人

托收是出口商委托银行向进口商收款的一种支付方式。卖方发货后,将装运单证和汇票通过出口地的银行送交进口地的银行(往往是出口地银行的代理),进口商履行付款条件,银行交付单证。

托收是商业信用。

托收项下汇票传递的方向与资金流动的方向相反,人们称其逆汇。

一、托收的当事人

托收的当事人也有四个:

①,委托人Principal,就是债权人(出口商),又称出票人; ②,付款人Payer,就是债务人(进口商),又称受票人;

③,托收银行Remitting Bank,卖方所在地的银行,接受出口商的委托代为收款的银行,也叫寄单行;

④,代收银行Collecting Bank,买方所在地的银行,接受托收行的委托,向付款人收取货款的银行。

二、跟单托收的程序

1,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以托收方式付款。

2,出口商发货后,将单证交托收行,委托其收款。

3,托收行确保单证没有遗失后,将单证寄交代收行, 委托其代为收款。

4,代收行收到单证后,及时向进口商提示。

5,若是即期汇票,进口商付款赎单,若是远期汇票,进口商立即承兑,到期付款。

6,代收行收到货款后,拨付托收行。

7,托收行收到货款后,转交出口商。

票据与结算方式

第二节 托收结算方式的种类

按照是否跟单(随附单据),托收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

一、光票托收(Clean bill for collection)

光票托收是出口商只开立汇票,没有货运单证附在一起的托收。一般用于小额样品、运费等收取。

二、跟单托收(Documentary bills for collection)

跟单托收是出口商将汇票连同商务单证一起提交银行委托代收货款。跟单托收又分两种:

1、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D/P)

出口商的交单以进口商的付款为条件。在我国,D/P总是即期的。 有一些欧洲或中东客人,因为海运船舶要30天到达,而单证15天就到,这些客人就不去银行见票(赎单),银行也没有办法。

我国大专院校的有些书中讲到D/P远期,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国解释不同,大多当D/A处理,比如我国的银行业。《托收统一规则URC522》也不提倡D/P远期。《URC522》 第七条规定,托收不应当含有远期汇票同时又规定商业单据在付款后交付。如果托收含有远期汇票,托收指示书应当明确指示,商业单据是承兑交单交付款人,还是付款交单交付款人。

2、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 D/A)

出口商的交单以进口商的承兑为条件。D/A总是远期的。

在大多数国家,商人承兑后,到期就必须付款。但在孟加拉国,有承兑后,到期又拒付的例子。

第三节 跟单托收的资金融通

在跟单托收条件下,出口人和进口人可以采用出口押汇和凭信托收据借单方式向银行获得资金融通。

一、托收出口押汇

托收出口押汇是指托收银行买进以进口人为付款人的汇票,向出口人融通资金的一种做法。这样做,对托收行来说风险很大。因为当进口商不付款,出口商又不肯退款时,托收银行拿着货物怎么办?

二、凭信托收据借单

凭信托收据借单,又称进口押汇,是代收行给予进口人凭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提货便利的一种融资。此做法对代收行来说风险很大,如果届时进口商不付款,代收行要承担全部责任。但是如果是出口人主动通过银行授权办理凭信托收据借单,则是另外一种情况,这时的风险完全由出口人承担。

第四节 跟单托收结算方式的优劣

托收项下,虽然有关单证被送交银行,但银行只是依据卖方的委托办事,并无保证付款的责任。货款能否收汇取决于进口商的信誉,纯属商业信用,与银行毫无关系。托收项下出口商向进口商提供信用和资金融通,可以达到吸引客户、调动其经营积极性、扩大出口、提高产品竞争力的目的。可见,托收对买方有利,进口商可以不垫资金买入卖出。

但如果市场突变,卖方就有可能“货财两空”。所以我们在决定用托收成交时,一定要做好买方的资信调查,掌握好放债额度,保证及时收汇,安全收汇。

出口商以跟单托收方式向进口商发货,靠的是商业信用。倘若进口商不按照合同履行付款义务,出口商就要遭受损失。

出口商所面临的风险是多方面的:进口商倒闭或无力付款;货物到进口地后货价下跌,进口商借口货物质量、包装问题拒付;进口商没有及时申领到进口许可证而无法进口报关;进口国外汇管制等。

为了减少托收的风险,出口商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调查了解进口商资信情况、经营能力和经营作风;

2,了解进口国的市场销售情况;

3,了解行市行情;

4,了解进口国外贸、外汇政策规定;

5,弄清进口国海关和卫生检疫当局的规章;

6,要求进口商预付一部分款项;

7,尽可能做D/P即期,少做或不做D/A远期并采用CIF和CIP贸易术语;

8,在进口国最好有代理,以防万一;

9,办理出口信用保险。

第四章 信用证结算方式(Letter of Credit)

第一节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概念

一、信用证的概念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开证行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在指定的地点支付的书面保证。信用证实质上是银行代表其客户(买方)向卖方有条件地承担付款责任的凭证。

简言之,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保证付款的书面证明。银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所以是银行信用,属逆汇法。

二、信用证的特点:

1,开证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换句通俗的话说,开证人申请开立信用证后倒闭了,只要受益人的单证相符,开证行亦必须付款。

2,信用证是一项独立的文件。

换句通俗的话说,信用证与合同不相符,但是受益人没有要求更改信用证,出货后就必须按照信用证办理。银行只认信用证,不认合同。

3,信用证是纯粹的单证业务。

换句通俗的话说,只要单证表面一致,银行就必须付款、承兑或议付,而不管你究竟出口的是什么东西。

第二节 信用证的种类和作用

一、信用证的作用

在商业交易中,买卖双方产生的冲突是:买方急于要在预定的日期前完好无损地得到所订购的商品,并希望在收到货物后才付款。卖方希望确保他出售的货物能收到货款,特别希望在交货前收到货款,在某种情况下,希望在开始生产时就能获得部分货款。买卖双方的这种利益冲突,需要一个凭代表货物的单证进行付款的折衷的办法。采用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便是达到折衷目的的一种令人满意的办法。

信用证的作用有:

1、对出口商的作用:①,保证出口商凭单取得货款;②,使出口商得到外汇保证;③,可以取得资金融通。

2、对进口商的作用:①,可以保证得到代表货物的单据;②,保证按时收到货物;③,提供资金融通;

3、对银行的作用:进口商在申请开证时要向银行交付一定的押金或担保品,为银行利用资金提供便利。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信誉良好、作风正派的银行以其高质量的服务,又促进了信用证业务的发展。

因此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业务中被广泛采用,特别是初次交易的进出口双方对其更为青睐。

二、信用证的种类

1,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 & Clean Credit 前者是指信用证议付是须有汇票与商务单证。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的信用证绝大多数是跟单信用证。后者是指议付时不跟随货运单证或商务单证。

2,不可撤销信用证与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L/C & Revocable L/C 前者是指信用证一经开立,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开证人同意,开证行不能单方面撤销的信用证。根据UCP500的规定,信用证上没有表明“不可撤销”或“可撤销”的字样,就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后者是指开证行有权随时单方面撤销或修改的信用证。可撤销信用证风险较大,国际贸易实务中多不使用。

3,保兑信用证与未加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C & Unconfirmed L/C 保兑是指开证行要求另一家银行对其所开的信用证加以保证兑付的行为。经过保兑的信用证称保兑信用证。未经保兑的信用证就是普通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保兑银行一般为通知银行,也可以是第三家银行。

4,即期信用证与远期信用证Sight L/C & Usance L/C。

①开证行或付款行见受益人的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即期汇票(也有无汇票的)和所附单证立即付款的信用证叫即期信用证。即期信用证分见票付款信用证和见单付款信用证。 见(汇)票付款信用证在国际贸易实务中使用最广泛。受益人向某

家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向开证行或偿付行索偿;见单付款信用证是指受益人只能直接向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交单索款的信用证,也称直接信用证,往往不需要汇票,而且国外到期。

②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受益人的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证后,不立即付款,而是待信用证规定的日期再付款的信用证叫远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又分银行承兑信用证和延期付款信用证。

银行承兑信用证 (Bank’s Acceptance Credit) 是指开证行收到受益人的远期汇票和单证后, 先承兑,到期再付款的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Credit)不要求受益人的汇票,在单据符合信用证的条件下,开证行保证货物装船后若干天或收到单证后若干天付款。

③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L/C payment at sight, 虽然开立的是远期汇票,但信用证列明开证行或进口商负责承兑和贴现,受益人可以即期收到货款,但要承担等同于远期信用证的被追索的风险。

5,可转让信用证与不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 & Non- transferable Credit

可转让信用证是指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可以将使用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其它人的信用证。原受益人称第一受益人,也叫转让人;后来的受益人称第二受益人,也称受让人。转让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往往是中间商,第二受益人往往是最终供货厂家。我省服装进出口企业的信用证,很多是可转让信用证。

转让信用证的银行不是开证银行,所以不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但可以转回给第一受益人。

凡信用证上没有注明“可转让”字样的,就是不可转让信用证,也就是普通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6,自由议付信用证和限制议付信用证Credit available with any bank & Credit available with ABC bank

自由议付信用证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广泛使用。受益人向某家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向开证行或偿付行索偿,即期偿付或远期偿付都可以。限制议付信用证是指只能在规定的银行进行议付。

7,其他种类的信用证

①、红条款信用证Red clause Credit

也叫预支信用证。因为在信用证中用红字写明,可以预支给受益人一定比例的信用证金额用于生产。

②、对开信用证 Reciprocal L/C

加工贸易或易货贸易中使用

③、背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L/C。

中间商开立的,用原信用证在银行做抵押,另开一份“背对背信用证”,将单价减小、总金额减少,交单期缩短。原信用证号码称Master L/C No.,转让后的信用证号码称Secondary L/C No.。此种信用证中往往带有许多软条款且无法修改,有时开出很大金额的信用证的开证人,资信却

不好,信用额度非常小。开立背对背信用证的银行不负第一性付款责任。

④、循环信用证 Revolving L/C

循环信用证是指信用证金额用完后,还可以恢复到原来金额,继续使用的信用证。分按时间循环和按金额循环两种。

8,SWIFT信用证

SWIFT信用证是电开证的一种。SWIFT的全称是: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 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中文译文:环球银行金融电讯协会。它于一九七三年五月在布鲁塞尔成立,拥有自动化的国际金融电讯网,是全球银行同业进行资金调拨和汇款结算的网络系统。采用SWIFT信用证,必须遵守SWIFT使用手册的规定,受《UCP500》的约束,可在信用证中省去银行的承诺条款,但不能免去银行应承担的义务。我国银行使用SWIFT信用证占很大比例。

见SWIFT开立信用证MT707格式和修改信用证MT707格式

票据与结算方式

票据与结算方式

第三节 信用证的关系人及其权利和义务

一、信用证的结算程序

1,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以信用证的方式支付货款。

2,买方(进口人)填写开证申请书并交纳保证金,请开证行开证。 3,开证行根据申请书内容开立信用证,并送交通知行。 4,通知行核对密押/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交受益人。

5,受益人审核信用证与合同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 6,受益人根据信用证缮制单证,送交议付行。

7,议付行审核单证与信用证相符,议付货款。

8,议付行将单证寄往开证行或指定的偿付行索偿。

9,开证行或指定的偿付行核对单证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 10,开证行通知进口商付款。

11,进口商赎取单据。

12,进口商提货。

二、信用证当事人关系图

票据与结算方式

三、信用证的关系人

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开证申请人又称开证人Opener, 一般是贸易合同的买方,也可能是买方的客户(最终买家),或可能是买方委托的开证人。

2、开证银行Issuing Bank

接受开证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 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一般是进口地的银行。开证行负第一付款责任,无追索权,但也有例外:在凭索汇电报或偿付行凭汇票对外付款时,开证行有权追索。

3、受益人Beneficiary

信用证上指定的,有权享受信用证规定的权利的人,一般为贸易合同的卖方。受益人有责任对其后的持票人保证汇票被承兑和被付款。

4、通知银行Advising Bank

接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及时通知受益人,并证明信用证真实性的银行。一般是出口地的银行,通常是开证行的代理行Correspondent Bank。有时,开证行在出口地无代理行,就会将信用证寄给出口地附近的其代理行,然后再转寄通知行。这时,第一家通知行被称为第一通知行,也叫转证行。

5、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应开证行的请求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的银行,具有与开证行相同的责任和地位。它对受益人独立负责,在付款或议付后,无论开证行发生

什么变化,都不能向受益人追索。

6、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

所谓“议付”,就是指银行在审单无误的情况下,买入受益人的汇票和单据,并按票面金额扣除一定的费用将净额按当日外汇牌价折成本国货币,划入受益人账下的行为。应受益人的要求愿意议付货款的银行就是议付银行。如汇票遭拒付,它有权向受益人追索垫款。它可以是信用证条款指定的银行,也可以由出口商来指定。

7、付款行和偿付行Paying Bank & Reimbursing Bank

付款行是信用证指定的汇票付款人,即开证行或者开证行的付款代理。开证行的付款是终局的,一旦付款后,无权向受益人追索。

偿付行也是开证行的付款代理,它不负责审单,只是代替开证行偿还议付行垫付的货款的第三国银行。偿付行的付款不能视为开证行的付款,当开证行发现单证不符拒付时,开证行可向议付行追索。

第四节 信用证的内容和格式

一、信用证的内容

1, 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 如:信用证种类,信用证号码,开证日期,金额与币制,有效期与到期地点,开证行,开证人,受益人,交单期(书上第一、二、三点)。

2,关于汇票的说明,如:出票人,付款人,付款期限,出票条款(书上第四点)。

3,对单证的要求, 如: 单证的名称和内容,单证的种类和份数等(书上第六点)。

4,对货物的描述, 如: 品名, 规格, 数量, 质量, 包装等(书上第五点)。

5,对运输的要求, 如:装运期,启运地,目的地,运输方式, 运费如何付,是否允许分批装运或转运,是否能或不能配载什么船等(书上第七点)。

6,其它,如: 银行费用由谁承担, 是否限制议付, 是否能或不能在所有单据上显示什么,寄单方法,索汇路线,付款保证文句等(书上第

八、九、十点)。

二、信用证的格式

信用证有“信开”和“电开”两种格式。“信开”,是指信用证以一

封信的格式开立,不同银行有其特有的银行格式和信笺纸,通知银行凭有关签字和印章(称印鉴)辨别其真伪。“电开”是指信用证以电传的形式开立,通知银行凭有关密码和押符(称密押)辨别其真伪。

第五节 出口信用证单证流转的基本环节

审证、制单、审单、交单、归档。

证同一致,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单货一致。

一、审证与改证

(一)重点审证项目

1、信用证的类别

①、若合同规定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则应检查信用证标明的是可撤销的还是不可撤销的,若无该项表示,信用证将被视为不可撤销的。如果信用证中显示“Revocable L/C”,受益人应提出修改,否则受益人的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

②、若合同规定为不可撤销的保兑的信用证,则应检查信用证中有无注明“保兑(Confirmed)”字样、保兑行名称以及保兑行明确的保兑条款或声明。如果信用证缺少上述三项要素中的任何一项,则受益人有权要求修改信用证。

③、若合同规定为不可撤销的可转让的信用证,则应检查信用证有无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字样、自由议付信用证项下的经开证行特别授权作为转让行的银行名称。如果信用证未同时满足这两点要素,则受益人必须要求修改信用证。

④、若合同规定为不可撤销的循环信用证,则应检查信用证内有无注明“不可撤销(Irrevocable)”和“循环(Revolving)”的字样以及信用证

循环的不同恢复条件,包括相应的功能条款。如果信用证中上述内容不完整,则受益人有权要求修改信用证。

2、开证行的资质

开证行资信和国家风险是的审查是受益人的责任,受益人可以委托信用证通知行调查开证行资信和国家风险,通知行为了给客户提供便利和服务,可以代为调查,但银行对其提供的信息不负任何法律责任。如果受益人对开证行的资信和付款能力有疑问,可要求开证行所在国家或第三国的信誉卓著的大银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

3、信用证申请人、受益人的名称与地址

信用证申请人、受益人的名称与地址,在审证时也应注意审核。如果来证出错,应及时修改更正,以免制单时发生困难而影响收汇。

4、信用证有效期与各相关日期的合理性

信用证的期限主要包括三项内容:装运期、有效期和交单期。 货物的装运期:如果来证的装运期太近或因生产、船期等原因无法按时装运,受益人应及时联系开证申请人要求展期,以免被动。要注意信用证上的装运期是否与合同相符、是否合理。在申请展期的时候,勿忘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同时顺延,因为最后装运日的展期并不意味着信用证有效期的顺延。

信用证的有效期:信用证不能没有有效期。有时信用证上的最后装运日与信用证到期日为同一天,称为“双到期”信用证,受益人应注意

是否能提前安排装运和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制单、交单,否则应要求修改信用证条款。

交单期:一般信用证都规定一个交单期限,即运输单据签署后的某天但同时又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这个交单期一般为15天,也有7天,10天的。若信用证中没有明确规定,则为装船后第21天,但又必须是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

5、信用证的到期地点

信用证的有效期一般注明到期地点,应争取在合同中规定到期地点为受益人所在国家。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到期地点,而来证规定是在进口商所在地,应特别注意是否有足够的邮寄单据的时间。如不行,尽量说服开证申请人修改在受益人所在国到期。

6、关于装运货物与金额的描述

信用证规定的装运货物和金额是受益人装船交货和制单结汇的依据,这些内容必须与合同条款一致,否则会使出口人在执行合同时发生困难、造成损失。因此审核时必须依据合同对信用证规定的品名、规格、数量、包装、价格条件和金额等内容逐项予以核对:

①注意单价、数量与总金额是否匹配,总金额是否超过合同总价,总金额是否带有佣金,加佣的方法和付佣的对象是否有错。对有“溢短装”条款的来证,应注意允许数量增减的同时,总金额有无增减的规定,两者的增减幅度是否一致。

②注意信用证所使用的币制是否与合同币制一致。来证所使用的货币应为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否则应提出修改,以防由于汇差而遭受损失。 ③注意价格条件与合同是否一致。若合同规定CFR目的港,而来证为CIF目的港,则应修改信用证。

7、关于保险条款的审核

对信用证内保险条款的审核要注意四点:

①、核对交易所用的价格条件是否应由卖方办理保险。

②、核对证内规定的投保险别是否与合同规定的一致。

③、核对证内规定的保额是否与合同规定的一致。如果来证规定已#5@p金额的130%或150%投保,受益人不仅需注意所增加的额外保险费由谁承担,还有征求保险公司的同意后才能考虑接受。

④、如来证指定保险勘察代理人(Survey Agent),受益人应要求改证,因为我国保险公司规定保险勘察代理人不能指定,须由保险公司自主选择。

8、关于运输条款的审核

信用证中的运输条款规定是否合理可行,直接关系到装运工作能否顺利进行。对运输条款的审核应注意以下事项:

①、如果信用证规定由集装箱装运,在审证时就应考虑到:商品适合装怎样的集装箱和装什么规格的集装箱,货物能否全部装入,货量与箱容是否匹配等。若不合适,应及时修改。

②、在CIF或CFR价格条件下,如果来证规定指装某班轮或某船公司,受益人应先向船公司了解装运期内的航班情况,如果操作有难度,应及时联系开证申请人修改信用证。

③、对港澳地区的陆运,一般采用中外运出具的承运货物收据(Cargo Receipt)作为货运凭证;通过俄罗斯前往欧洲的集装箱运输,一般由中外运出具联合运输单据(Combined Transport B/L)作为货运凭证。对于这类陆运,若来证要求其他运输单据,受益人宜联系开证申请人修改信用证。 ④、如果信用证没有明确表示可以分批装运或转运,即视为可以分批装运或转运。

⑤、不同运输单据表面注明货物系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同一路线运输的,即使每套运输单据注明的装运日期不同、或装运港、接受监管地、发运地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的目的地相同,就不视为分批装运。 ⑥、对于可分批装运的货物,如果其中一批逾期装运,其后的所有的装运,即使是按时的,也视为逾期装运。

9、关于“软条款”的审核

“软条款(Soft Clause)”是指对受益人不利的弹性条款,即信用证中无法由受益人自主控制的条款。虽然国际商会始终不赞成在信用证中加列软条款,但软条款仍以不同方式出现或隐匿于信用证中,一旦受益人处理不当,就会印发收汇风险甚至导致出口损失,因此受益人务必提高对软条款的认识与防范,及时通知申请人修改以消除隐患。常见的软条

款有:

①、来证要求申请人或指定人签发的检验证,且签署人的签名须与留开证行的签名一致。

②、信用证尚未生效,须待进口商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有关文件后,开证行将以信用证修改的形式通知生效。

③、货物抵达目的港后,由进口商指定的检验人员检验货物合格并出具有关检验证书后,开证行才履行付款责任。

10、开证行的保证条款

按照惯例,开证行一般都在信用证中注明:“本证受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约束”的文句,因此来证若既无该声明,又无保证付款声明(SWIFT开立的信用证除外),甚至附加类似“保留”、或“限制”条款,受益人应提出修改。

11、其他注意事项

由于国情不同,贸易背景不同,各国的进出口法律法规都不同。受益人在审证时应尽可能地了解进口国的实际操作情况,一旦发现无法办到,应及时修改信用证。

以产地证为例,西班牙、土耳其不允许出具在#5@p上的联合产地证,须出具单独的正式的产地证;红海、波斯湾国家要求产地证须由贸促会或商会出具;阿拉伯地区则要求产地证上显示制造商名称等。

(二)信用证修改的程序及提示

改证是指对以开立的信用证中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的行为。信用证的修改,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都有权提出,而修改的程序一般由申请人提出,经开证行同意后,由开证行以修改通知书或电讯告通知行,再由通知行转告受益人。改证的具体操作程序及须提示的内容如下:

1、申请修改

开证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开证行提出改证申请,如果涉及货物品名、单价、数量、金额、受益人名称的变更,,还须提供变更后的合同副本,并由进出口双方重新签署。

2、履行改证

开证行经过审核,接受申请人的修改意愿后,以加押电传或SWIFT方式向信用证原通知行发出修改通知,修改书一经发出就不能撤回,即开证行对该修改书负有不可撤销的义务。如果涉及受益人的变更,开证行应该在修改书中明示通知行,须先告知原信用证受益人,并将其接受或拒绝此修改书的态度及时反馈给开证行。

3、通知改证

原信用证通知行验明修改书的表面真实性后,及时转告原信用证受益人。除非电传或SWIFT电文中有其他规定,电讯通知修改应被视为有效的修改文件。

4、修改生效

除《UCP500》第48条规定外,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保兑)及

受益人同意,不可撤销信用证不得修改。修改是否生效取决于受益人的接受或拒绝。

受益人应提供接受或拒绝修改的通知,但是受益人接受或拒绝修改,可以用单独的通知,也可以用制作单据提交给被指定银行或开证行的方式来表明。

受益人对一份修改通知书中内容只能全部接受或者全部拒绝,只接受部分修改内容即被认为是拒绝修改。

保兑行(如已保兑)可将其的保兑扩大至修改书,并自通知该修改书之时起,负有不可撤销的义务。但保兑行也可以不扩大其保兑范围。如果这样做,它必须毫不延误地将此情况通知开证行和受益人。

受益人收到信用证修改后,如能接受,应将此修改黏附于原信用证后,称“锁证”。修改是凭以执行的依据,须妥善保管。

(三)、制单

牢记十字方针:正确、完整、及时、简明、整洁。

(四)、审单

牢记两个一致: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其中单证一致是原则。

(五)、交单

(六)、归档

二、单证人员工作:

(一)、在信用证的条件下

单证人员必须要:1、审证(信用证种类、开证人、受益人、金额与币制、装船期、有效期、到期地点、交单期、货物描述、起运地、目的地、分批与转运、银行费用、密押等);2、制单(要求正确、完整、及时、简明、整洁);3、审单(单单一致、单证一致、证同一致、单货一致);4、交单(议付、结汇);5、归档。

(二)、在托收条件下

单证人员要做到的是除了上述1之外的其余四条,但第4条交单,是委托银行托收。

(三)、在汇付条件下

单证人员也要做到上述1之外的其余四条,所不同的是,第4条是交客户,也叫单寄客户。

三、出口单证流程

1, 信用证登录,审核,修改;

2,做商检申请,报验;

3, 缮制托运单,领取核销单;

4, 缮制报关用单证,如#5@p、装箱单、报关单等;

5, 投保并审核运输单证;

6, 缮制结汇用单证,如#5@p、汇票、产地证、装箱单等;

7,FOB、FCA和CFR、CPT价格术语的,用传真或者电邮发送装船通知(或称装运通知)(Shipping Advice);

8, 提单到手后审核全套结汇单证;

9, 交单议付或结汇;

10, 归档。

第六节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优劣

信用证结算有银行作付款保证,使买卖双方免去了互不信任的顾虑,解决了付款与交货问题上的矛盾。在一些外汇管制国家,只要进口商开出了信用证,就意味着用汇已经得到批准,使卖方的收汇有了保证。同时,信用证还具有融资作用,出口商可以用信用证打包贷款,以缓解资金紧张的矛盾。因此,在业务中,尤其是首次进出口业务,信用证更受青睐。

但是信用证也有不完善的地方,比如费用较高,业务手续繁琐,审单制单技术性强,还有买方故意设陷阱使卖方无法履行信用证而遭降价或收不回货款的损失,或卖方制造假单证欺骗买方货款等缺陷。

因此在实际业务中,采用何种结算方式,出口商要考虑八个问题: 1,买方信誉,

2,竞争者要求的付款条件,

3,进口国政治环境,

4,市场状况,

5,货物及其货值,

6,贸易中的惯例,

7,进口国的经济环境,

8,卖方信贷政策和承担风险能力。

第七节 国际惯例的一般意义

国际贸易惯例是国际组织或者权威机构为了减少贸易争端、规范贸易行为,从长期的、大量的贸易实践的基础上总结,并在实践中不断地修改和丰富其内容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国际贸易惯例是在国际贸易中通行的有确定内容的一些规则,是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些通用的和普遍承认的做法与通例。

国际贸易惯例具有任意性,没有强制适用力。只有在当事人明示或者默示同意采用时,才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明示或者默示地加以排除,则不能将国际贸易惯例强加给当事人。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托收统一规则《URC522》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00》就是我们经常在进出口贸易中采用的国际惯例。

第五章 国际贸易融资和出口信用保险

融资是指借贷资本的获取,它的实质是一种信用行为。贸易融资是银行对进出口商人提供与进出口贸易结算有关的资金融通。常见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项下的融资有:1、对出口商的融资:①打包贷款;②出口押汇;③远期汇票贴现;④凭银行保函融资。2、对进口商的融资:①进口押汇;②银行担保提货。此外,还有福费廷、国际保理和银行保函等形式。

第一节 福费廷

福费廷业务是一种为出口商贴现已经承兑的、通常由进口商方面的银行担保的远期票据的金融服务。它通过以无追索权的方式买断出口商的远期债权,使出口商不仅获得出口融资,而且消除了出口商远期收汇风险以及汇率和利率等风险。在国内也将这种方式称为包买票据业务,而融资商通常被称为包买商(Forfeiter)。

福费廷业务中的远期票据产生于销售货物或提供技术服务的正当贸易,包括一般贸易和技术贸易。福费廷业务中的出口商必须放弃对所出售债权凭证的一切权益,做包买票据业务后,将收取债款的权利、风险和责任转嫁给包买商,而银行作为包买商也必须放弃对出口商的追索权。

由于汇票和本票的广泛使用,并且世界各国有较为统一的票据法规,

因此在包买票据业务中汇票和本票是最常见的债权凭证。在业务过程中常见的票据主要有:1、出口商出具的并已经被进口商银行承兑的汇票;

2、由进口商往来银行开出的远期信用证下已承兑汇票;3、进口商出具的以出口商为收款人的本票;4、包买商可接受的第三者加注了保付签字(Per Avail)的汇票和本票。

信用证项下的福费廷应先办理信用证项下的交单和承兑,待承兑后再办理福费廷业务。福费廷只是对信用证项下已承兑汇票所做的一种融资。此时,汇票是福费廷业务的债权凭证,包买商应履行其合同义务,对已承兑汇票进行无追索权的贴现。在汇票到期后,包买商或持票人直接向汇票承兑人(一般为开证行)请求付款,出口商不会参与其中。一般来讲,包买商与出口商之间的福费廷合同关系到贴现付款阶段就结束了。

第二节 国际保理

在国际贸易中,赊销结算方式越来越普遍,它有利于您将商品打入国际市场、在海外竞争中获得商机,然而它却又使您困惑——收汇安全问题、银行融资问题,等等。如何解决这些难题?出口保理就是最佳的解决方案。

国际保付代理,简称保理(Factoring),它是在托收、赊销等情况下,保理商(Factor)向出口商提供的一项综合性财务服务。简言之,它是出口商以商业信用方式出售商品,货物装运后,将汇票等应收账款凭证转交给保理商,取得保理商融资的一种业务。

国际保理业务的当事人有出口商、进口商、出口保理商以及进口保理商(出口保理商在进口地的代理人)。

保理对出口商最大的好处是收款无后顾之忧,保理商买断已承兑的远期汇票,而且是无追索权的。但是保理商不承担由于货物品质、数量、交货期等问题导致的进口商拒付的风险。

保理的一般业务程序如下 :①出口商在决定以托收或赊销方式成交前,把合同内容和进口人名称通知本国的(出口)保理商; ②出口保理商将有关资料通知进口地的保理商,由其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并及时将调查结果通知出口保理商;③出口保理商对可以认可的交易与出口商签订保理协议,协议内明确规定信用额度;④出口商在保理协议规定的额度内与进口商签订买卖合同;⑤出口商按合同规定发货,取得

运输单据和其他商业单据,并在单据上注明应收账款转让出口保理商;⑥出口保理商收到全套单据后,将单据转交进口保理商,由进口保理商负责向进口商收款,并将款项拨交出口保理商;⑦出口保理商将收到的货款扣除手续费后交付出口商。

第三节 银行保函

在国际经济贸易交往中,交易双方由于缺乏了解和信任,达成交易和履行合同就会有一定的障碍。为解决这些问题,出现了由信誉卓著的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银行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担保履行交易双方签订的有关商务合同或其他经济合同项下的某种责任或义务,从而有利于交易的顺利进行。

银行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简称L/G),又称保证书,是指银行(担保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

银行保函在实际业务中的使用范围很广,它不仅适用于货物的买卖,而且广泛适用于其他国际经济合作领域。例如,在国际工程承包、招标与投标以及借贷业务中均有使用。

银行保证书按其用途可分为投标保证书、履约保证书和还款保证书。

1,投标保证书(Tender Guarantee):投标保证书是保证人向受益人(招标人)承诺,当申请人(投标人)不履行其投标所产生的义务时,保证人应在规定的金额限度内向受益人付款。投标保证书主要担保投标人在开标前不撤销投标和片面修改投标条件,中标后要保证签约和交付履约金,否则,银行负责赔偿招标人的损失。

2,履约保证书(Performance Guarantee):履约保证书是指保证人承诺,如果担保申请人(承包人)不履行他与受益人(业主)之间订立的合同时,应由保证人在约定金额限度内向受益人付款。

3,还款保证书(Repayment Guarantee):还款保证书是指保证人应合同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开立的保证书。保证书规定,如申请人不履行他与受益人订立的合同的义务,如不将受益人预付或支付的款项退还给受益人,银行则向受益人退还或支付款项。

除上述几种保函外,还可以根据其他功能和应用的不同,分为其他种类,如补偿贸易保函、融资租赁保函、借款保函、贸易项下的延期付款保函等等。

银行保函与跟单信用证有相同之处,但又有所不同。相同之处是:银行保函和跟单信用证均属银行信用,银行的付款责任都是第一性的;都有规定的金额限制;皆有有效期限和保付条款等。不同之处主要是:①、适用范围不同:跟单信用证主要适用于货物的买卖,而银行保函的用途较为广泛,除用于货物贸易,还可用于工程承包、投标与招标、借贷与融资等业务;②、对单据的要求不同:在跟单信用证方式下与信用证相符的商务单据是付款的主要依据,而在银行保函方式下单据则不是付款的依据,是凭符合保函条款的索赔书或保函中规定的其他文件承担付款。

第四节 备用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Standby Credit)又称担保信用证或保证信用证,是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如果开证人履约,备用信用证不必使用,如果开证人不履约,则开证行负责支付。所以它是一张“备而不用”的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一样都是银行信用,都适用于《UCP500》,它们的区别是:①、跟单信用证在受益人履约时使用,备用信用证在开证人违约是使用:②、跟单信用证仅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备用信用证既可用于国际货物买卖,也可用于国际投标、借款等买卖之外的交易;③、跟单信用证凭符合信用证的单证付款,备用信用证凭受益人提供的开证人违约的证明付款。

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一样也都是银行信用,但也有区别。它们的区别有:①、备用信用证在受益人所在地到期而银行保函在担保行所在地到期;②、备用信用证不受任何合约的约束,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银行保函有独立担保和附属担保,银行不一定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可能承担的是第二性付款责任;③、备用信用证的付款有多种形式,如电索、议付、见单付款等,银行保函的付款只有一种方式,见单付款。

第五节 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Export Credit Insurance)是由国家出口信贷机构因国外进口商的商业风险或政治风险而给本国出口商造成货款收不到而提供的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主要承保出口商以商业信用方式出口的货物,承保风险包括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出口信用保险只赔付实际损失的80%或90%,其余的20%或10%要由出口商自负。

出口信用保险将出口商的收汇风险转嫁到保险商身上,为出口商开拓海外市场提供了坚强后盾。

第六章 不同结算方式的选择使用

一笔交易的顺利完成,在某种程度上也取决于结算方式的合理选用。通常情况下只选择一种结算方式,但各种方式都有利弊。一般情况下,商业信用对于买方的有利度大于对于卖方的有利度,而银行信用对于卖方的有利度大于买方的有利度。为加速资金周转,避开贸易风险,结算方式的结合使用已成为一种趋势。

一、信用证与银行保函的组合

在国际贸易的大型仪器设备引进中,由于涉及到从设备安装、调试、保养,到操作人员的培训等一系列的售后服务问题,这种既有“产品贸易”,又有“服务贸易”的复杂买卖,就需要通过结算方式的组合设计,来平衡交易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从而保证双方及最终产品用户等各方合作的圆满成功。因此,信用证与银行保函的组合运用,应该是一种最为合理的选择。

二、信用证和汇款的组合

信用证与汇款的组合,则是指在同一笔交易中,部分以汇款方式,部分采取信用证方式结算。

例如,可以让进口商在合同签订后几日内或者在出口商发货前,先支付一笔“定金”给出口方,一般数目为该货物“来回”的运输费用。因此即使进口商毁约,仍可将出运货物拉回,使出口商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而随后的信用证金额,则开成商品总价减去预付款部分的金额。

三、信用证与托收的组合

信用证与托收相组合,是一种将银行信用与商业信用相融的结算方式。在一笔交易中,采取部分信用证和部分跟单托收或光票托收的支付方式。对于出口商来说,部分采用信用证方式,因为有银行保证,可有条件地降低应收款的风险。至于托收那部分的金额,在信用证条文中做一些“技术性”的安排,如:规定银行必须在“托收金额”偿付后才能交付全套单据等条款,亦可起到保证收到全部货款的作用。

四、银行保函与汇款的组合

银行保函是银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保证”,对当事人在第三者不履行合同的条件下,见索即付一定金额的承诺。因此,银行保函的开立行,承担了“第一性”的付款责任。银行保函是对汇款进行的一种有条件的限制,并且是由银行进行见证。由此可以看出,银行保函与汇款,谈不上组合,其实为两者互为表里。

五、托收与备用信用证的组合

跟单托收与备用信用证相结合的支付方式,其实质就是对一笔应收货款进行了双保险。当跟单托收项下款项未能及时收妥,遭到进口商拒付时,则可以启用备用信用证进行追偿。

六、跟单托收与前T/T的组合

签订外贸合同时,如果有“预付款”(Advance payment)或“定金”(Down payment)的条款,规定在签订后若干天内,进口方须支付部分

金额(如40%)给出口方。一旦遭受拒付,因为已收到部分货款,就掌握了主动权,不论货物是另找卖主,还是将货物运回,由此产生的损失,如运费、码头滞期费、保险费等都可以在已收到的款额中扣除。采用部分前T/T,部分跟单托收的结算方式,无疑是进出口双方相互妥协,折衷解决支付问题的惯常方案。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