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期安全生产监管监察
人员执法资格培训班体会八
学习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文书及使用相关知识
心 得 体 会
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是法律赋予我们安监部门的重要职责,执法水平和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尊严、政府的权威和安监部门的形象。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文书普遍存在使用执法文书不规范统一、填写不规范、使用文书单一,没有配套使用、装订归档不规范等问题。要杜绝这些问题,我认为要做到:
一、要高度重视和正确使用行政执法文书。行政执法文书,是进行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依法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必要形式,是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重要文件。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监管执法人员必须高度重视,正确使用国家安监总局修订后的行政执法文书,以推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全面落实。
二、要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前,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对被执法的对象、执法的内容有基本了解,熟知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职责时,执法人员应携带国家安监总局统一样式的执法文书,并根据执法内容认真规范地进行
填写,严格落实行政执法的相关程序。
三、要正确使用行政执法文书。国家安监总局新修订的执法文书共37种,对此国家安监总局专门组织编写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使用手册》,对现行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和行政复议法律文书,逐一作了讲解和说明,对于正确制作、使用行政执法文书,依法办理行政执法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和示范作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认真组织学习和培训,以保证执法文书的正确使用。
四、要强化行政执法案卷的管理。各级安全监管机构要按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管理、评查的有关要求,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重点行政执法案卷,案卷要做到附件材料齐全、专人保管、专柜保存。省安监局将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适时组织全省行政执法案卷检查活动,以提升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整体水平。
五、要学通学精有关法律法规等知识面貌。
一是我们的执法人员要积极主动更新法律知识结构,对法律法规的掌握要全面系统,除学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外,更应学习和掌握《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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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要加强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廉政制度,使行政执法立案、备案、行政复议、应诉、结案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程序规定;
三是建议建立法制机构或安排专人负责,负责法制工作的人员对执法工作进行审核。
新和县安监局:张永宏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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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行政处罚文书使用规范》的通知
各直属分局、派出分局:
现将《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使用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使用规范
2、常用行政处罚文书范例
二○##年八月四日
附件1: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行政处罚文书使用规范
20120407
为规范行政处罚文书的使用,保证行政执法质量,结合国家工商总局20##年、20##年修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复议文书和行政赔偿文书》的通知要求和省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
1.当事人一栏以立案时查清的情况为准,应如实填写完整,不得空白。
2.案发地的填写是根据违法行为发生地来明确管辖权,应填写为:XX市X区XX街XX号XX室。
3.案件来源按照《案件来源登记表》记录填写。移送的案件,应附移送机关的材料;机关交办的案件应附上级机关的交办单;投诉举报案件应附投诉举报记录及相关材料等。
4.核查情况及立案理由中,应写明核查情况、立案的建议并说明理由。同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的法律条款项。如:“……经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建议立案调查”。
5.办案机构负责人意见,一般填写为:建议立案;同时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处理(首名执法人员为本案件第一责任人);由办案机构负责人亲笔签名、标注日期。
不予立案的,一般可以填写为:建议不予立案;有具名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的,建议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由办案机构负责人亲笔签名、标注日期。
6.机关负责人意见,填写为:同意立案;由机关负责人(主管局长)亲笔签名、标注日期
7.备注栏由法制机构统一填写立案编号。
(二)送达回证
送达的文书本身设置《送达回证》的,使用此类送达回证时应当在备注栏内注明送达文书的文号。
送达的文书本身没有设置《送达回证》的,规范如下:
1. 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应当写清楚所送文书的具体名称及文号 。
2. 送达时间,应当写明送达的具体详细时间,包括年、月、日;以小时为送达期限计算要求的必须精确到“XX时XX分”,其他的应当精确到日。
3. 送达地点,应当填写街道、楼栋、单元、门牌号等完整信息。
4. 送达方式,应写为: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或其他法定送达方式。邮寄送达的以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5. 收件人应亲笔签名或盖章,并填写收件时间。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8条的规定,直接送达行政处罚文书时,一般可以按照以下情况处理:受送达人是个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向工商机关指定了代理人或者代收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或者代收人签收。
凡是非受送达人本人签收,以及非受送达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收的,在备注栏中注明签收人的身份(法人或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工作人员签收文书时,除该工作人员亲笔签名及时间外,尽量请其加盖该组织印章或该组织负责收件的机构印章)。
6. 见证人一栏,只有在受送达人拒绝签收、送达人需要记载拒收的情况下才需要见证人亲笔签名或盖章,见证人不得是工商机关的执法人员。
7. 送达人应为二名以上执法人员。
(三)证据材料
1. 询问笔录
(1)每份询问笔录只能对应一个被询问人。
(2)需要更正的,涂改部分要由被询问(调查)人以亲笔签名、盖章、按手印等方式确认。
(3)每一页页脚均应当有被询问(调查)人、询问(调查)人亲笔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4)在笔录最后一行文书下面应当加上“以下无正文”字样。
2. 现场笔录
(1)告知情况,填写为:已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和如实回答询问、提供证据、不得阻挠的义务。
(2)如果当事人拒绝到场、拒绝亲笔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或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办案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但为保证《现场笔录》的证据效力,应尽量取得当事人本人或者其授权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委托人的亲笔签名确认。
(3)在笔录最后一行文书下面应当加上“以下无正文”字样。
3.抽样取证记录
(1)抽样物品的名称填写应当完整、准确。
(2)抽样取证物品的总量应填写准确。
(3)规格、生产日期、批号、执行标准、保质期等栏,应按照抽样物品或者其外包装、说明书上记载的内容填写。
(4)抽取方式,可表述为:随机抽取、分类抽取等。
(5)抽样情况,应记录抽样的详细情况和整个过程,包括抽取物品的总体情况,如各种规格、型号的物品分别有多少,其外观、颜色、包装、单件重量等;抽取样品的过程,如分几类抽取,每一种类抽取的方式和数量等。
(6)加封的,记录样品的加封情况,如装箱、加贴封条、在封条上签字等。
(7)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由该自然人亲笔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如果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般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委托人亲笔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印章,注明日期;如果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在场,也可由在场的其他负责人亲笔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其他负责人的身份应当在备注中注明。
(8)如果抽样人为工商机关委托的相关机构指派的人员,则应当由该机构指派的人员亲笔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工商机关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抽样取证的,一般由该机构对抽样取证的情况进行记录,相应地,一般应当使用该机构的抽样取证记录文书。在这里,不建议我们的办案人员直接进行抽样取证。
4. 其他证据材料的制作
(1)书证材料有涂改的,应亲笔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2)证据应注明取(出)证日期、出处,复制的证据还应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出证人应亲笔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提供证据但拒绝确认的,应注明原因);传真件应制作成复印件并保留传真时间和传真号码。
(3)证据涉及到营业执照,应附营业执照复印件,首次询问当事人,应附有能证明其身份的有关证件的复印件。
(4)当事人有委托行为的,应提供委托书。
(5)涉外证据,应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6)港澳台地区取得的证据,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证明手续。
(7)调取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取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提供的上述证据应标明制作时间、出处、证明对象、证据提供人及制作人。
(8)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应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声音资料应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四)行政强制措施
1.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实施。
2. 在使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时,应符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具体期限。
3.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责令改正通知书
实施责令改正,应当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实施。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先行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办理的,应先行责令改正或限期办理,逾期不改正的方可实施处罚。在使用该文书时的法律依据为相关法律规定,或者依据《行政处罚法》二十三条。
法律规范对责令改正或限期办理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一般为15日,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机关负责人批准。
(六)物品处理记录
物品应填写来源,如《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没有具体文书的,也可以填入案件名称。处理依据,即办案机关作出的有关物品处理决定,如《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理情况,一般应当包括处理物品的名称、数量,简要经过及处理结果。属于交有关单位收购的,应有收购单;属于物品拍卖处理的,应有拍卖单位出具的收据。
(七)审批表
1.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
除立案审批、不予立案审批和行政处罚决定审批以外,在行政处罚案件当中其他需要提请机关负责人审批的所有事项都使用本文书,行政处罚建议的审批(包括在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前的审批。案件经陈述、申辩、听证后,办案机构提出新的处理意见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种类、数额、依据改变需再次审批的,以及销案、物品处理、行政决定催告、强制措施、延长调查期限等审批也适用此文书。
根据有关规定,在此表中的备注栏,应有法制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
案件名称一般表述为: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涉嫌构成的违法行为的概述+案。
审批事项应当简单明了,准确无误,如“行政处罚建议”、“销案”、“延长调查期限”。
2.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在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工商机关要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陈述、申辩权(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告知程序)。陈述、申辩期限届满,当事人没有进行陈述申辩,或者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经复核不成立而未被采纳,办案机构要将相关材料一并报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批。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是在行政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报机关负责人审批时所使用的内部审批性文书。
3.案件核审表
送审机构名称为具体的办案机构,送审和退卷时间应填写正确,核审人员应写明对该案违法事实适用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建议、亲笔签名及时间,法制机构负责人应签署意见、亲笔签名并签署时间。
(八)案件回访记录
1.回访时间应为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进行。
2.回访人应为两人以上,办案人员不得回访自己参与办理的案件。
3.回访形式一般为上门走访、预约面谈或者信函等。
4.记录由回访人和被回访人签字或盖章。
附件2:
常用行政处罚文书范例
1、案件来源登记表
2、立案审批表
3、询问笔录
4、现场笔录
5、有关事项审批表(1-5)
6、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7、责令改正通知书
8、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
9、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10、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件来源登记表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立 案 审 批 表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询 问 笔 录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第 次
地点: ××市××区(县)××街(村)××号
询问人: 、
被询问人: 身份证姓名 性别: 民族: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住址: ××市××区(县)××街(村)××号
工作单位: 职务:
询问人:我们是 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已向你出示了我们的执法证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向你询问了解有关情况,你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同时,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五)项的规定,如果你认为办案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你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请问你是否听清楚?是否申请回避?
制作询问笔录,应当围绕下列要点:
1、询问的是什么人;
2、在什么时间段;
3、在什么地点;
4、怀着怎样的动机和目的;
5、以怎样的手段和方法;
6、对怎样的对象;
7、实施了怎样的行为;
8、造成了怎样的后果;
9、涉案金额、货值金额、进销额、数量、规格、违法所得等;
10、有何从重、从轻、减轻、免除情节;
11、全面分析笔录内容有何矛盾及疏漏之处,并加以分析论证。
(以下空白)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 场 笔 录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地点:
检查人员: 执法证件号码:
检查人员: 执法证件号码:
当事人:
(个人)姓名: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单位)名称:
住所(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见证人: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单位或者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通知当事人到场情况: 已通知当事人到现场;
(已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拒不到场。)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情况:已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告知情况: 已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和如实回答询问、提供证据、不得阻挠的义务。
如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情况:
你(单位)涉嫌
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检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续页)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检查情况:
检查情况: 现场笔录正文部分,应当记录现场的环境,所见物品的摆放方位、形状、数量以及在场人员的作业状况等等。从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所见开始记录,到商品数量、品种、规格、包装标识等等。 在制作笔录时,应当围绕下列要点
1、在进入被检查场所时应当依法出示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2、被检查场所概况,情况复杂的场所应交代方位或绘图;
3、当事人在被检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由来或当事人与被检查场所的关系;
4、与违法行为有关的人员的活动情况,包括当事人及其职工、帮工以及顾问、消费者的情况;
5、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工具、设施的名称、规格、数量、状况、摆放位置、使用情况及相关的书证、物证;
6、检查人员检查的活动及结果;
7、当事人在检查活动中的异常表现及其行为;
8、交代现场询问当事人、旁证人员,现场摄影、录像、
绘图,当事人主动提交的证据的情况;
9、交代抽样取证、强制措施的情况,情况复杂、规模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检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较大的场所,可以按照分工,由检查人员按照各自的检查任务,分别制作笔录,但最后应制作汇总笔录,总领整个检查情况;
10、在笔录最后一行文书下面应当加上“以下空白”字样;
11、《现场检查笔录》应在现场检查时当场制作,不能今天检查,第二天才完成笔录;
12、笔录写好后要交给当事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并由当事人签章(逐页)。
当事人拒绝亲笔签名或不能亲笔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并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字。 有其他人在场时,可由其他人亲笔签名。但是,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以下空白。
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检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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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吉市工商行强字〔2012〕 号
当事人:
(个人)姓名: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经查,你(单位)涉嫌 ,本局根据 的规定,决定对有关场所、设施、财物,(详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第 号),实施(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情况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本局将另行书面告知。
如对本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日内向 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 日(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第 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
年 月 日
送达回证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责令改正通知书
吉市工商责改字〔2012〕 号
当事人名称(按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填写) :
经查,你(单位) 涉嫌违法行为客观描述
,上述行为违反了 法律依据条款及具体内容 的规定,构成了 涉嫌违法行为性质
行为,根据 法律依据条款及具体内容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具体处理意见 。
如果对本责令改正通知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 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印章)
年 月 日
送达回证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
吉市工商先处字〔 20## 〕1号
××市××商贸有限公司 :
本局于2012年1月1日根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吉市工商丰行强字〔2012〕1号)(查封、扣押)了你(单位)的物品。为防止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其中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详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2012]第1号),(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第十一条第二款 规定可以直接先行处理;经你(单位)同意),本局决定先行处理。处理方式:拍卖(变卖)。
附件:《(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第 1 号
联系人:李×× 联系电话:××××××
(印章)
年 月 日
送达回证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吉市工商行催字〔2012 〕1号
××市××商贸有限公司:
本局于2012年3月1日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市工商丰公处 字〔20##〕1号),决定对你(单位)(填写具体处罚的内容)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将2万元罚款及加处罚款2万元缴至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满分局罚没款代收机构中国建设银行***支行(账户***账号***)。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李×× 联系电话: ××××××
(印章)
2012年6月10日
送达回证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
填表人员:姜×× 20##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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