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执法人员案件查办问题研究之案源探寻(第六稿)

工商执法人员案件查办问题研究之案源探寻

武兴华

在20xx年2月份召开的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企业管理工作电视会议上,天津市工商局企管处领导吕琴同志结合实际工作情况提出了在企业管理工作中提高效率及利用可用手段发现市场主体存在的问题的提议。结合工商北辰分局20xx年度企业管理工作的相关部署和几年来的基层工作经验,在查阅了众多的参考文献的基础上,我对于如何提高工作效率及如何利用合理手段发现市场主体存在的问题(也即如何查找案源)进行了归纳和研究,从几个大的不同方面对如何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案源的问题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希望可以和其他基层工商所网格管理员和执法人员共同学习和成长,共同探讨交流。

一般来说,要想做好按原查找工作,必须日积月累第增加执法人员全方位素质,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注重工商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积累:

当今社会日新月异,新出台及修订的法律、法规层出不穷,如不及时巩固、更新自己的知识,必将跟不上新时代工商执法的步伐,正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为此,工商执法人员应肩负使命感和责任感,充分利用上班及业余时间,勤学不怠,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

1、掌握与工商行政处罚相关的禁则、罚则,这是我们发掘案源的基础。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执法人员要想具备较高的案源发掘能力,必须首先要熟练掌握工商部门所运用的法律、法规,这是工商执法的武器,也是发掘案源的基础。为此,对《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重要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配套规章必须精读、细读,领会其立法原则和要义。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原则,我们尤其要掌握其中有关行政处罚的禁则、罚则等条款。此外还要学习、掌握不以工商部门为主要执法主体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条款,如《公务员法》、《种子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数十部法律、法规中都同样规定了工商部门的职责。忽视这些法定职责,既会造成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案源的流失,又会纵容很多显而易见的违法行为。在这方面,中国工商出版社发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办案指引》一书具有较强的指引作用,该书共收录了435种(类)的违法行为。具体操作中我们也可把主要的、常见的违法种类进行归纳、疏理,便于时时对照。

2、注意收集国家工商总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权威部门的各类答复及司法解释,区分其有效性。

这类答复往往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便于在实际工作中的参照运用。这方面可从网上查找、下载相关的答复汇编,如我分局陈春明局长下发给各工商所办案人员的电子书《凝望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应用库》等。当然,我们还应经常予以更新、补充,并不断加以完善。

3、吸收各类执法办案实战书籍的精髓,提高自身的实践水平。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毕竟是需要人来实施的。打好了法律基础,执法人员还需要具备将法律理论与实践操作相结合的能力,即将相关处罚条款与日常经济生活相对应的能力,这是提高案源发掘能力的关键。为此我们平时需要学习

各个实战操作案例,在这方面,有许多好的书籍可供借鉴。如国家工商总局编著的各类《执法案例精评》、浙江省工商局编著的各类《执法案例和实务选编》、安徽省工商局编著的《基层执法办案实务》、江苏常州工商局编著的《执法办案要览与典型案例解析》、还有孙百昌的《基层执法疑难问题研究》、黄璞琳的《工商执法办案谈》等等。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剖析,学习工商执法办案技巧,总结办案经验体会,发现执法中的薄弱环节,提高发掘案件线索的敏锐性。只有具备独到的洞察能力,才能练就一双“火眼金睛”,如此才能让违法行为在眼皮底下无所遁形。

二、提高识假辨假能力的知识储备:

识假辨假因工商部门没有专业的鉴定机构及检测手段,其掌握能力的高低大多取决于执法人员的主动性及日常的经验积累。我们应掌握一些常见日用商品特别是高档烟酒之类的鉴别方法,除向专家虚心请教,自身也要多加揣摩才能掌握其特点。同时为了便于识假辨假,我们应自备常用的识假工具如高倍放大镜和紫外光照仪等,借助这些工具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辨别真假商品的细部特征。

这里试着列举几种常见烟酒的鉴别方法:如中华卷烟真品的包装透明纸透明度高、手感顺滑且薄,“中华”字体内外边缘平整光滑无锯齿状,防伪喷码在紫外光照射下显示明显且点状清晰,背面中华柱用高倍放大镜可以看出下部排列有一组规则的黑五星及黄色的CY字母等特征。再如五粮液酒及茅台酒的鉴别主要可以观察其瓶口包装处的防伪标记。五粮液瓶口上的SP标记变换角度金光闪闪,假冒的则基本上黯淡无光,而真品茅台酒瓶口的三行喷码数字均具有唯一性,且喷码点状均匀饱满,无散状现象,其包装纸盒上、下部的文字用放大镜可以看出均具有锯齿状。这些特征初时很易混淆,应把真品及假货置放在一起经常对比观察才能掌握。因为假冒商品的制假技术不断翻新,厂家的防伪标志也在不断变化,我们在日常工作中应注意收集各类更新换代的假货。例如现在市场上最新版的假冒中华卷烟也有黑五星及黄色的CY字母,只是其清晰度不及真品,我们如果还依据老特征去鉴别,就容易让这类假货蒙混过关。

掌握这些基本常识可使我们在日常检查时居于主动,因为厂家的打假人员不可能经常跟随在我们身边,我们在检查时也只能有针对性的查扣涉嫌物品。如果我们不掌握点常见商品的辨假知识,检查时就会陷入被动,假冒商品就算摆在你眼前,我们也可能视而不见,检查也就只能流于形式。

三、充分运用互联网的作用:

网络可谓是知识的海洋,连接外网的电脑是执法人员必备的工具,善加利用,必会如鱼得水。

1、数据查询功能。

就如我们每个公民都有相对应的身份证号码一样,每个企业及其产品也都有相对应的各项审批证书和特征。如重要工业品都有生产许可证号,食品有QS认证,农药、化肥等有各自的登记证号,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等有各自的批号包括广告批号,专利有专利证号,商标有商标注册号,手机有进网许可证号等等。如果产品和证件对不上号,其产品必定存在问题。因此我们要把相关的政府数据查询网站进行分类汇兑,以备随时上网查询。运用好这些查询网站,

可以帮助执法人员立辨真伪,为发掘案源开辟途径。

2、借鉴案源、交流学习功能。

案源具有共通性,各地工商网站的执法速递栏目、质监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政府职能部门网站,可以帮助我们了解各地的执法动态;各种企业的、民办的、政府的打假、识假网站,如中央电视台的经济频道质检报告栏目、消费主张栏目等,可以帮助我们及时了解假冒伪劣商品的鉴别知识及存在的各类消费陷阱;各种工商论坛、权威工商博客,可帮我们释疑解惑。特别是中国红盾论坛,汇集了大量的案源及各类案件交流信息,通过这个论坛我们可以发现各地活跃着一大批热爱工商执法事业的高手,通过交流对比从而激发自己的学习热情。

3、搜寻网络违法案件功能。

随着信息技术和全球一体化的加快,网络经济近年在我国发展迅猛,随之也产生了一系列的网络新生案件。如网上无照经营,利用网店销售假冒商品,利用网络发布虚假企业信息,包括虚构企业名称、随意夸大企业荣誉、经营规模等等不一而足。我们通过百度、阿里巴巴诚信通等网站可以查处一大批网络违法案件。

做到了以上几点,我们基本上就具备了迅速发现案源的基本素质了。那么下面我们从案件的来源性和行业性上做一些归纳和总结:

一、依据案件来源不同,有以下几种情况:

1、日常巡查中发现的经济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经营者经营的商品质量状况的检查中,如果发现经营者经营的商品质量状况可能涉嫌不合格商品、伪劣商品、冒牌商品等情况,就应依据办案程序的要求抽样送检,一旦被鉴定为不合格商品,则应依法考虑启动立案程序,组织调查。

2、消费者投诉的经济违法行为。

在受理消费者投诉时,首先应尽可能地了解清楚涉案的基本情况,包括事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涉案标的物的实样、状况、特征、贮存情况、数量、生产厂家以及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情况。

3、权利人投诉的经济违法行为。

在受理知名商品、商标所有人及商业秘密的持有人,投诉其合法权益被侵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在受理过程中,首先应要求投诉的权利人提供他们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实物样品或拥有的商业秘密的相关资料,以证明他们的主体资格和确实是拥有上述权利的权利人;其次应了解清楚他们被侵权的具体情况,侵权实物的样品、侵权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侵权人的姓名、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等,如果受权利人委托前来投诉的,还要审查权利人委托的相关手续。

4、群众举报的经济违法行为。

由于举报者的情况比较复杂,这其中既可能是知情者,也可能是违法行为的参与者;举报的形式也比较多,只要不是来信举报,在受理电话或来人举报时,应尽可能地问明涉案的基本情况,了解清楚举报人是如何知道这些违法行为的,是听到的,还是参与的,以便于分析举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制定调查方案。所以了解举报的情况越细致越好。

5、上级交办的经济违法案件。

凡上级交办的经济违法案件,要注意上级在案件交办单上的批示和要求,要把交办的案件材料中有关涉案当事人、知情人及证人情况了解清楚;要注意把握涉案细节问题,同时按照上级的要求开展工作,及时将调查的情况和案件进展情况向上级汇报,以取得上级的指示和支持。

6、其它执法机关移送的经济违法案件。

对公安、税务、技监、烟草等部门,依据法律的规定移送的案件,由于这些部门对案件情况已有一个初步的调查,因此在受理时,要注意审查以下几点:

(1)管辖权问题。

如果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经济违法案件应建议移送有权管辖机关查处。

(2)发案的过程。

是在什么情况下发案的,以及初步调查的情况,以便明确调查的线索。

(3)基本证据情况。

已采取了哪些措施,获取了哪些方面的证据,以及证据间的关系,这此证据已证明了案件中的哪些情况,还存在一些什么方面的问题,便于上手后找准案件的突破口和明确违法当事人。

(4)违法行为的性质。

通过上述情况的了解,应对案件性质有个大致的概念。这样,不仅可以明确案件调查的方向,而且可以少走弯路。

二、不同行业存在的主要线索:

1、在医疗机构中存在着以下几种主要案件线索:

(1)药品购销中的商业贿赂,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形式:

a、收受药品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给付的汽车、空调等财物,或接受由药品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支付费用的旅游等非现金利益;

b、接受药品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以广告费、宣传费等名义支付的现金利益,而未用于广告、宣传开支,或者收受药品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支付的现金赞助;

c、收受药品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销售药品的折让,未如实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记帐,冲减药品购进成本;

d、医生、药品采购人员接受药品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支付的提成、好处费等利益;

e、个别医院也经销药品,支付商业贿赂。

(2)、违法广告行为,涉及到发布虚假广告和未经广告登记发布医疗、药品广告等违法广告行为。

(3)、强迫患者接受不必要的服务、购买商品或者保险、滥收费用等。

(4)、购买使用走私医疗器械(定性为贩私),主要有CT、B超等大型诊疗设备,心脏起博器等器械。

(5)、医疗机构无照经营或设立院中院。

2、与教育部门相关的案件类型有:

(1)、学校向学生推销盗版磁带、教辅材料。个别学校自己购买磁带复制设备,复制英语磁带销售给学生。这一类案件可以从向学生了解、收集材料来发案。

(2)、经销商向学校、学生推销盗版磁带、教辅材料案件。

(3)、教育部门、学校及相关教育人员收受他人支付的商业贿赂案。典型的

有:

a、新华书店支付商业贿赂案,主要发案途径是检查新华书店的帐目; b、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定制学生使用的校服、教辅材料、作业本等过程中收取他人给付的商业贿赂,查相关企业的帐目、业务资料来发案;

c、学生饮用水、饮用奶的购销中存在的商业贿赂;

d、保险业务中的商业贿赂案,查保险企业的帐目、保单档案等业务资料来发案,注意保单、保险业务资料、保费收入的核对,个别保险公司存在保费收入不入帐直接冲抵商业贿赂的行为;

e、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向他人支付商业贿赂;

(4)、生产、销售企业向学校销售电脑、及教学软件中存在的商业贿赂、拼装电脑(无生产许可证生产和质量不合格)、商标侵权案。

(5)、学校为学生提供有偿上网服务的无照经营行为。

3、与烟草行业有关的案件线索:

(1)、强制交易行为;

(2)、倒卖烟草专卖品行为:《烟草专卖法》规定,倒卖烟草专卖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因此,对没有按照规定渠道(包括地域的规定,详见有关烟草法律法规)购进、销售烟草专卖品的,均可以倒卖定性处理。

(3)、倒卖白皮烟行为。烟草企业生产、销售卷烟都得按照计划,白皮烟实际是超计划生产、销售的卷烟。

(4)、违法广告、假冒产品??

(5)、焦油含量超标不合格案件。从20xx年7月1日起,我国禁止生产焦油含量在15毫克以上的卷烟。对低档烟可以尝试质量检验,查焦油含量。

4、农资市场的案件线索:

(1)、销售不合格农资商品案件,主要通过商品质量抽样检查来发现案件线索。不合格的农资商品,主要品种有:种子、复合肥、磷肥、农药等。小淀所去年曾经成功地查处了一起假冒农药结案件,就是在日常检查中通过认真检查账目查获的。

(2)、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案件,典型案件有以硫酸亚铁冒充硫酸锌(锌肥)、硫酸镁冒充硼肥、非种子冒充种子、尿素中掺盐等。发案的途径除了质量检验、抓获现场外,检查农资商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帐目,看相关商品的实物购进、库存、销售帐,也是一种成功的方法。

(3)、商业贿赂案件,主要体现在农资生产、销售单位向农业技术单位和技术员支付现金或者其他利益,促使他们向农民推销自己生产销售的农资商品等。

(4)、短斤少两。主要表现在农药商品的实际分量和标称分量不符。此类案件,以虚假宣传定性处理的,可以以计量器具测量的方法来发现案件线索和取得证据。

(5)、虚假宣传。突出表现在农药商品对生产许可证编号、用药量、使用范围等作虚假宣传。农药实行登记证制度,农药的用药量、使用范围必须以农药登记证核准的为准,同时农药的标签还必须经省以上农药部门批准、备案。发现案源的方法主要是现场检查农药的标签,到中国农药信息网官方网页上查询核对登记证情况,发现问题再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材料。

(6)、淘汰和过期失效商品。

5、成品油的案件线索:

(1)、商品质量不合格案件,采用抽样鉴定的方法来发现案源,正常的抽样

方法此处不作详言,如有不会请咨询检测机构。

(2)、公用企业限制竞争案件,有强制交易、滥收费用等。

(3)、短少分量案件。

(4)、非法经营。

6、“傍名牌”案件的主要线索:

(1)将知名企业的商标及企业名称到香港等地注册为新的企业及商标并进行生产。将境内外一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企业字号到香港等境外地区注册为企业名称或商标,然后以境外企业的名义,授权生产、委托加工、监制等形式,委托境内企业生产同类产品,在产品或包装、装潢上突出使用与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企业字号相同或相似的境外企业名称,造成市场混淆,侵害合法企业的企业字号和商标在先权。

(2)将他人文字商标拆开注册合并使用。不法分子将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企业字号到境外注册成企业名称后,以境外企业的名义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将他人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企业的字号拆开,分别申请注册成两个或多个商标后,再将两个或多个注册商标合并起来使用,配以境外注册的企业名称,达到“傍名牌”的目的。

(3)不正当转让商标使用权。将自己在境内注册的商标依法转让给自己在境外注册的“傍名牌”企业,再由境外企业通过“商标许可使用”、“授权生产”等方式,许可境内企业生产、销售与他人驰名、著名商标同类的产品,并在产品上淡化商标的标注,突出标注包含有其他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境外企业名称,达到“傍名牌”的目的。

7、企业常见违法行为:

(1)登记注册类:是否办理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是否悬挂;是否擅自变更登记事项;是否参加企业年检;是否存在“三虚一逃”案件。

(2)经营项目类:是否超范围经营;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是否办理了相关前置手续,相关手续是否在有效期。

(3)广告类:是否办理了户外广告登记证、有无印刷品广告经营许可证、宣传内容是否存在虚假、夸大、引人误解的内容;对医疗机构和经营兽药、农药的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要查看其是否取得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药品广告审查表》、《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兽药广告审查表》、《农药广告审查表》。

(4)生产销售的产品类:是否存在生产销售冒牌产品、商品的行为;产品是否存在违反《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商品的标识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重点查看商品的商标注册与否、注册商标是否和其他企业(尤其是知名企业)的商标有近似或相似的地方、商品标识和外包装标注的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等是否真实;

在做好上述基础性工作的基础上,我们还要做个发掘案源的有“心”人。不管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上,都要做个有“心”人。时时刻刻,处处注意,保持一份“怀疑之心”,一种“警觉之念”。

1、工作检查时,做个有“心”人就要带着“怀疑一切”的观点去开展调查活动,在调查中不断地提出疑点,然后利用排除法逐渐缩小调查范围、确定重点。

比如对生产企业进行巡查,我们不应走马观花走过场,而应假定该企业存在

违法行为,需要我们从多方面入手查找。当然这个要注意方式方法,不能让企业觉得我们故意在找茬。我们可以从企业的宣传手册、广告传单、信笺、名片等不易让当事人产生警觉的地方入手,这方面往往能发现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继而检查厂区,重点是车间和仓库,查产品的商标标注、包装装潢等,如果是注册商标,可马上通过商标网确定是否属商标侵权。最后还可以“指导性”的查看企业签订的各类合同订单、往来协议、账册等,仔细排查往往能有意外的收获。比如小淀所20xx年度查办的“凯旋门业”冒用公司名义案件就是这么发掘出来的的。

再如对流通领域进行专项检查,因涉及面广,我们事先要做好充分的调查摸底工作,确定重点检查对象及商品。如有次我们所开展假酒专项检查,事先专门去兄弟科室学习取经,确定了津酒、洋河蓝色经典等为重点检查品牌,后又利用检查食品经营户一证一票制度落实机会去各个酒类经营店进行了暗中摸排,确定重点检查对象。行动时分组同步进行,不让当事人有通风报信机会,从而一举成功查处北辰区大张庄镇的津酒假酒案件。

又如接获投诉、举报等线索进行的定向检查,有时因各种原因会造成被举报的违法行为无法查获,此时我们也不应就此而草草收兵,而应兼顾其它疑点。如我的一个同学在南开分局工作,叫付贤,曾经听他说起,他曾接举报称某企业无照经营,检查结果当事人提供了营业执照,他并不就此罢休,又仔细检查其生产的产品,发现其中有一种摩托车气缸体标注的是外地企业的名称和注册商标。查办了该案后,他及时跟被侵权厂家联系,厂家非常重视,其老总亲自过来表示感谢,同时又向他提供南开区还有另外几家企业也生产同类产品,也可能存在侵犯该厂商标权的问题。他们随即出动,虽没有再查获该品牌产品,却连续查获了侵犯其他驰名商标专用权的摩托车气缸体大案4个,甚至其中一个案件没有查到侵权产品,单凭收集到的合同订单就使当事人不得不承认了违法事实。

此外,查获一个案件后,我们还要积极采用联想法,深究其来龙去脉。因为任何一个案件都不是孤立的,所谓“拔出萝卜带出泥”,运用此方法往往能查办串案、案中案。如我们在一小店查获一批高仿真的傍名牌食用油,究其来源又查到了另一家批发部,再查其去脉追踪到了5家较大的批发店,根据批发点另一进货渠道又查出了赵庄一处制假黑窝点。

2、日常生活中做个有“心”人,就会发现时时处处皆有案源。

比如上超市购物,可以查看食品的标签、生产日期等,其进口食品是否有中文标签,其各类广告宣传促销活动是否有虚假用语。上药店,查看的重点是傍名牌药品及各类保健品,还应注意收集宣传手册。对有怀疑的商品可以用手机记下产品批号,再上网查询核对,这都可以成为有效的案源。

逛服装店,特别是服装超市,可以观察有无驰名品牌。如其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就可判断假冒可能性居多,我们查处的多起假冒服装案件其线索正是来源于此。还有对服装店的招牌多加注意也能发现案源。如某服装店的招牌标示的是“金利来”,其服装标签上也标的是“金利来”,店内实际销售的却是“乔尔.金来”品牌的服装。还有次看到某服装店门上标着大大的“法国品牌”字样,从服装标签上带有法国字样的公司名称看,可以判断出是在香港注册的公司,跟法国毫不沾边,问询营业员,非常确定地回答是法国生产的品牌,这些都是典型的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宣传。

此外还有一类送到手中的案源,那就是各类的广告传单和宣传手册。有单独散发的、有在报纸中夹送的,五花八门、不一而足。只要善于搜集,通过广告传

单可以获取大量的案件信息,包括虚假宣传、无照、假冒等等。

总而言之,以上观点是我个人在从事基层工商所工作七年来对于案源查找方法的一些片面理解和浅显认知,某些观点可能还很稚嫩,还不成熟,但是我相信,随着我们工商工作的不断进步和更加完善,基层工作效率的提高和利用巡查手段发现市场主体存在的问题并解决问题的手段也会更加完备、更加有可操作性,我们工商部门的工作也一定会更上一层楼。一家之言,理解不完善、提议不正确的地方,还请各位领导、同事们多多斧正。

武兴华

20xx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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