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选拔20xx年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为创新人
才推免生工作办法
为做好选拔创新人才推免生特别推荐(以下简称创新推荐)工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吉林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及《吉林大学关于做好20xx年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选拔推荐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工作办法。
一、选拔原则
(一)严格遵照创新推荐的选拔标准,选拔真正具有创新精神和能力、有特殊培养价值的优秀人才为推免生。
(二)公开、公正、公平,各推荐环节和推荐结果必须向全体学生公布,透明操作。
二、组织领导 学校组成人文、社会科学、理学、工学、信息科学、地球科学、白求恩医学、农学等八个学部创新推荐工作专家组。各专家组成员由相关学科高级职称的教师和知名教授等7~9人组成。专家组在学校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教务处与各校区教务办协助相关学部落实创新推荐的具体
工作。
三、申报资格 20xx年优秀应届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获得一定的学术、科技等成果,可以申报常规创新推荐、破格创新推荐、特殊创新推荐,经过选拔批准获得推荐免试研究生名额。参加创新推荐学生的申报资格需要经过学校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查、确定。
创新推荐的基本申报资格如下:
(一)常规创新推荐
申报常规创新推荐的学生,最多仅允许突破常规推免生推免成绩的名次或实验及实践教学环节成绩要求两种情况之一,其它条件符合《吉林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实施办法》中的相关遴选条件,否则不具备常规创新推荐资格。
具体限定如下: 1.推免成绩名次如未列入专业前1/4的情况下,该生成绩必须列入专业前1/3(含1/3)。
2.独立开设的实验及实践教学环节, 按百分制核定各学期单科成绩要达到60分以上,按五级制核定应达到及格以上;或平均成绩按百分制核定应达到75分以上(五级分制应先转成百分制计算)。
(二)破格创新推荐
申报破格创新推荐的学生,最多仅允许突破常规推免生推免
成绩的课程考核、名次或外语三种要求之一,其它条件符合《吉林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实施办法》中的常规推荐的相关遴选条件,否则不具备破格创新推荐资格。
具体限定如下: 1.曾经有一门推免成绩中的课程考试不及格,但已经重修或补考通过。
2.推免成绩名次未列入专业前1/3,但须列前1/2(含1/2)。
3.外语未达到要求,但已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⑴全国大学四级考试成绩达到390分以上。
⑵校内外语1-4级考试平均成绩达到65分以上。
(三)特殊创新推荐
学生如果在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或有突出成果,可以不受常规创新推荐、破格创新推荐相关条件的限制。
特殊创新推荐的考核、选拔方式,由学校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另行研究确定。
四、成果要求
常规创新推荐、破格创新推荐、特殊创新推荐的基本成果要求如下:
(一)常规创新推荐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本专业领域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领域的学术论文。论文发表于核心学术刊物上,作者应是前二名;发表于一般
学术刊物上,应为第一作者。
2.取得发明专利的前三名者。 3.参加国家级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且通过结题鉴定,完成人应为前两名。
4.参加科技竞赛获得以下成绩之一:
⑴ 获挑战杯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等相同级别竞赛省级一等奖;
⑵ 获全国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竞赛等相同级别竞赛吉林省赛区一等奖及以上奖励;
⑶ 获嵌入式电子设计竞赛、ACM大学生程序设计竞赛等相同级别竞赛国家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二)破格创新推荐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有两篇及以上公开发表的本专业领域的学术论文,其中至少一篇为第一作者,两篇中一篇应是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刊物上发表的文章,或被SCI、EI检索收录。
2.参加挑战杯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竞赛等相同级别竞赛,获得国家特等奖、一等奖项目的前三名完成人及国家二等奖项目的前两名完成人。
3.参加国家级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且通过结题鉴定,完成人应为负责人。
(三)特殊创新推荐 1.人文、社科有关专业的学生有三篇及以上公开发表的与本专业领域相关的学术论文,三篇均为第一作者,第一作者的文章中有两篇应在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刊物上发表。
理学、工学、地球科学、信息科学、医学有关专业的学生有三篇及以上公开发表的本专业领域的学术论文,或两篇为第一作者,其中一篇被SCI、EI检索收录;或发表一篇影响因子达到2.0及其以上被SCI、EI检索收录的论文。
2.参加挑战杯、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大赛等相同级别的竞赛,获得国家一等奖以上项目的第一完成人。
(四)有关说明 关于相同级别科技竞赛的认定由教务处负责,其它未在上述包含的成果须经相关专家认定,如其水平达到上述要求,则可报学校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认。
(五)其它要求
1.论文截止时间为20xx年8月31日以前。在增刊、特刊、汇编、网上发表的文章均不予计算。
2.在重要报纸的理论版、学术版发表的论文可以作为成果。
3.奖励、成果、项目必须在20xx年8月31日以前获得。发明专利、科技竞赛等成果必须为本人亲自完成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员完成。
五、遴选程序
(一)学生本人9月5日提出申请,填写《吉林大学创新推荐审批表》,经三名以上本专业教授推荐,向所在学院报名,并提交创新成果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各学院按照《20xx年应届毕业生推免生工作进程表》时间安排组织学生上交表格、材料,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审核,将符合推荐资格学生的材料于9月9日之前按相应学部报教务科或各校区教务办。
(三)各学部需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对学生申报成果的学术水平和学术价值,以及获奖成果的真实性等进行评审和鉴定。并填写《吉林大学创新推荐专家评审表》。
(四)各学部把常规创新推荐、破格创新推荐、特殊创新推荐的申报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分类汇总,并于9月11日15点前将申报情况报教务处教务科审核。
学校推免生工作办公室将于9月12日召开会议,听取各学部的汇报,小组对学生的申报资格进行审查、确定。学校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资格审查通过情况下达相应名额。
(五)各学部将通过资格审查学生的基本情况按学科专业门类进行汇总、印制,呈送所在学部创新推荐工作专家组,专家组织开放式答辩会。为增加答辩的透明度,各学部要提前公布答辩会的时间、地点,学生自愿旁听。
(六)学生参加答辩,专家组根据学生的创新能力、学术专长、培养潜质等综合素质,经过讨论,以记名方式投票,按学部
分配名额数当场确定推荐人选。
常规创新推荐的学生须获得1/2以上票数;破格、特殊创新推荐的学生须获得2/3及以上票数。
(七)推荐人选确定后,各学部负责将创新推荐名额获得人员名单报教务处,同时上网进行公示,公示期十天。
创新推免生填写推免生数据库(推免生名单表结构见附件
四),各学部上报时间最迟不得晚于9月16日。
六、其它
各学部所属学院上报材料的地点、联系人及电话:
1.人文、社会科学、理学、信息科学学部的各学院材料报教务处教务科,联系人:王彦飞,电话:85166415。
2.工学部的各学院材料报东区教务办,联系人:王利军,电话:85095794。
3.白求恩医学部的各学院材料报医学部人才培养办公室,联系人:吴运涛,电话:85619956。
4.地球科学学部的各学院材料报北区教务办,联系人:周伟,电话:88502241。
5.农学部的各学院材料报和平校区教务处,联系人:王卫宏,电话:87836131。
吉林大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研究生新生优秀奖学金”和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吸引优秀生源,鼓励研究生的学习与科研热情,形成研究生教育的激励机制,全面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吉林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试行)和《吉林大学2009级研究生奖助方案》(试行)中的有关规定,设立“吉林大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吉林大学研究生新生优秀奖学金”和“吉林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以下总称“研究生奖学金”)。为保障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和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用于资助研究生学费,对于免试推荐硕士研究生、硕博连读生和提前攻读生全部给予基本奖学金;研究生新生优秀奖学金用于奖励以优异成绩进入我校的研究生;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用于奖励二年级及以上年级的优秀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奖学金获得者须拥护中国共 产 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努力学习,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
第四条 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对象为档案转入我校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指原计划内非定向生、计划外自筹生),其他研究生(指原计划内定向生、计划外委培生)不享受研究生奖学金。各类专业学位研究生(不含临床医学和口腔医学专业学位)不参加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也不享受研究生奖学金。国家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等专项计划招收的研究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学生申请、导师评价、培养单位评审、学校审定”的程 1
序进行。研究生奖学金评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导师意见。
第六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须依据本办法,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章 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机构
第七条 研究生院作为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的主管部门,指导和检查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和落实情况。研究生管理处负责全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名额分配、审核、最终评定等工作。
第八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设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工作小组一般由5~7人组成,由培养单位主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负责有关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汇总、报审等工作。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配有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九条 财务处负责研究生奖学金的发放工作。
第三章 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评定
第十条 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设置
1、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等级、额度及奖励比例:
注:上表所列比例指获奖人数占本年级档案转入我校全日制在籍研究生数比例
2、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名额分配以各培养单位录取人数为准。 2
第十一条 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评定
1、申请者本人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吉林大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一)。
2、新入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评定
(1)新入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工作在入学考试的复试工作中进行。
(2)各培养单位根据新生入学考试成绩、复试成绩和科研潜力等确定获奖人员名单。
(3)新入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获奖者名单须在全部研究生录取工作结束后统一确定。
3、二年级及以上年级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评定
(1)二年级及以上年级的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评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6月份进行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工作,在下半年开学第一周内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2)二年级及以上年级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的标准可根据研究生上一学年内的思想政治表现、课程成绩和科研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具体标准由各培养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制订。
4、各培养单位须将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在本单位予以公示。公示结束后,填写《吉林大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获得者名单》(见附件二),由工作小组组长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研究生院备案,同时报送获奖者名单电子版。
5、新入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获奖人员名单及电子版须于每年的6月10日前报送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在寄发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发获奖通知书。
第十二条 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享受年限以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确定并报研究生院备案的各专业基础学制规定年限为准。 3
第十三条 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发放
研究生院将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获得者名单报送财务处,由财务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评定研究生基本奖学金
1、研究生申请延期答辩的,在延长学习期间不予评定研究生基本奖学金。
2、研究生在学年内如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等行为,应取消其当年研究生基本奖学金参评资格。
3、享受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研究生如因违规、违纪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取消其下一年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申请资格;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取消其在读期间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申请资格。
第四章 研究生新生优秀奖学金的评定
第十五条 研究生新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工作在每年的研究生录取复试工作中进行。
第十六条 研究生新生优秀奖学金的奖励额度及比例:
研究生新生优秀奖学金的名额分配以各培养单位录取人数为准。 第十七条 研究生新生优秀奖学金获得者的基本条件
1、研究生新生优秀奖学金获得者须是一等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获得者。在评定过程中应优先考虑 “985工程”、“211工程”院校的考生。
2、各培养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评定标准。 第十八条 研究生新生优秀奖学金评定结束后,各培养单位须填 4
写《吉林大学研究生新生优秀奖学金获得者推荐名单》(须有序推荐,见附件三),由工作小组组长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在每年的6月10日前报送研究生院,同时报送获奖名单电子版。被推荐研究生须填写《吉林大学研究生新生优秀奖学金审批表》(见附件四),并由培养单位报送研究生院。研究生院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核,确定获奖者名单,并在网上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研究生新生优秀奖学金的发放
研究生院将获奖者名单报送财务处,由财务处按月发放。
第五章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的评定
第二十条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在每学年末进行。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的奖励额度及比例: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获得者的基本条件
1、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获得者为二年级及以上年级研究生。
2、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获得者须是一等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获得者。
3、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的评定标准可根据研究生在上一学年内的思想政治表现、课程成绩和科研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具体标准由各培养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制订。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结束后,各培养单位须填写《吉林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获得者推荐名单》(须有序推荐,见附件五),由工作小组组长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在每年的6月10日前报送研究生院,同时报送获奖名单电子版。被推荐研究生须填写《吉林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审批表》(见附件六),并由培养单位报送研 5
究生院。研究生院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核,确定获奖者名单,并在网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的发放
研究生院将获奖者名单报送财务处,由财务处按月发放。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的评定年限以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确定并报研究生院备案的各专业基础学制规定年限为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级研究生开始实施。2008级及以前各年级在校研究生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临床医学七年制学生在研究生阶段的奖学金评定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研究生院。
吉 林 大 学
20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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