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强制性国家标准中涉及特别标签标识的内容汇总

 

第二篇:食品标签与食品标识的特点与异同

食品标签及标注的基本要求

1.标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2.标签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3.标签应通俗易懂、准确、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黄色、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科学、违背营养常识的内容。

4.标签不得以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 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5.标签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 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6.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

7.标签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注册商标。

? 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但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汉字有对应关系(进口食品的制 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国 外注册商标除外)。

8.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 20cm2 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 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 1.8mm。

9.如果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或容器上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 可以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

10.如果在内包装物(或容器)外面另有直接向消费者交货的外包装(或大包装),可以只在外包装(或大包装)上标示强制标示内容。

食品标签强制性标示内容及标注要求

1. 食品名称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 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己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

? 当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 称。

? 可以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但语名称”或 “商标名称”,但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标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的名称或常用名 称/通俗名称。

? 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但语名称” 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 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 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不同 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如“橙汁饮 料”中的“橙汁”、“饮料”,“巧克力夹心饼干”中的“巧克力”、“夹心饼干”,都应使用 同一字号。

? 为避免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 名称前或食品名称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如干燥的、浓缩的、复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状的。

? 标签上食品名称比较混乱的是饮料和乳制品的名称。饮料产品名称应以 GB 10789《软饮料的分类》为准则。乳制品产品名称应以 GB 2746 《酸牛乳》、 GB 5408. 1 《巴氏杀菌乳》、 GB 5408. 2 《灭菌乳》、 GB 5410 《全脂乳粉、脱脂乳粉、

全脂加糖乳粉、调味乳粉》、 GB 5415 《奶油》和 GB 5417 《全脂元糖炼乳和全脂加糖炼乳》为准则。

2.配料清单

? 单一配料的食品不需标示配料清单 ;

? 配料清单应以“配料” 或“配料表”作标题。

? 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排列,加人量不超过 2% 的配料

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 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应在配料清单中标

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再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 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 25% 时,不

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但在最终产品中起工艺作用的食 品添加剂应一一标示。

? 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

? 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不需要标示。

? 可食用的包装物也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 原始配料。如可食用的胶囊、糖果的糯米纸。 ? 对食品添加剂来说,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应标示具体名称,其他食品添加剂可

以按 GB 2760 的规定标示具体名称或 种类名称。

? 当一种食品添加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着色剂时,可以标示类别名称(着色剂), 再在

其后加括号,标示 GB/T 12493 规定的代码。如某食品添加了姜黄、菊花黄浸膏、诱惑红、金樱子棕、玫瑰茄红,可以标示为:“着色剂。(102, 113, 012, 131, 125)”。 ? 当加 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指发酵产品,如酒、酱油、食醋)时,

可用“原 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配料表”。

? 加工助剂不需要在配料清单中标示。

3. 配料的添加量

? 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某种或数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应

标示所强调配料的添加量 。

? 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某种或数种配料的含量较低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在成品

中的含量。

4. 食品的净含量

? 净含量的标示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 。

? 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排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

? 容器中含有固、掖两相物质的食品(如 甜酒酿、糖水梨罐头),除标示净含量外,

还应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用质量或 质量分数表示。

? 同一预包装内如果含有互相独立的几件相同的预包装食品时,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

还应标示食品的数量或件数,不包括大包装内非单件销售小包装 。

? 液态食品,用体积标示;固态食品,用质量标示;固态或黏性食品,用质量或体积

标示。

? 当净含量大于或等于1OOOmL 时,用 L (l) (升)标示; 当净含量小于1OOOmL

时,用 mL (ml) (毫升) 标示;当净含量大于或等于 1OOOg 时,用 kg (千克)标示,当净含量小于 1OOOg 时,用 g(克)标示。

5. 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食品标签应标示食品的制造、包装或经销单位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6. 日期标示和贮藏说明

? 食品标签应清晰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也可以附

加标示保存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方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

? 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 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

保质期的表示方式

①“最好在...... (日期)之前食用/饮用”;

②“...... (日期〉之前最 佳”, ...... (日期)之前食用/饮用最佳”;

③“此日期前最佳...... (日期)”,“此日期前 食用/饮用最佳...... (日期)”;

④“保质期至...... (日期)”;

⑤“保质期××(时间,如 日、月、年)”。

保存期的标示方法

①“……之前食用/饮用”;

②“此日期前食用/饮 用……(日期)” ;

③“保存期至……(日期)”;

④“保存期××(时间,如日、月、 年)”等。

如果食品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应标示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

7. 产品标准号

? 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企业执行的

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

8. 质量等级

? 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食品,应标示质量〈品质) 等

级。

9. 其他强制标示内容

?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或配料),应在食品名称附近(或在配料清

单中)标明“辐照食品”字样。另外,转基因食品的标示应符合国务院行政管理部门的 规定。

10.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

(1)乙醇含量等于或大于 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

(2)当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 10cm2 时,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制造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若是进口预包装食品,则应标示原产国的国名 或地区区名(指中国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 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可以免除标示。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的内容

1.食品名称;

2.食品产地;

3.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4.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5.食品净含量;

6.食品的配料清单;

7.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

8.食品的质量等级、加工工艺(食品执行的标准明 确要求标注的食品的质量等级、加工工艺的,应予以标注 ;

9.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 标志;

10.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11.食品在其名称或者说明中标注“营养”、“强化”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定量标示;

12.该规定的第十六条规定,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

? 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

? 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

? 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 料的;

? 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应当标注其他中文说明的。

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1.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

2.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3.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

4.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

5.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的;

6.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

7.其他法律、法规 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禁止下列标识违法行为

1.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2.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3.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 证标志及编号;

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食品标识的标注形式

1.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

2.食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3.在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标注;

4.食品标识应当清晰醒目,标识的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5.食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 规范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食品标识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少数民族文字,也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当与中文有对应关系,所用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中文,但注册商标 除外;

6.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 20cm2时,食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 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 1. 8mm ;

7.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2 时,其标识可以仅标注食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以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标注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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