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律师心得体会

前言

近日在微信上看到一篇名叫《从法学毕业生走向优秀律师》的文章,仔细阅读了觉得写的很好,文章中提到了很多初级律师在工作中容易出现的不正确的心态和容易出现的问题,这些也是我个人在过往工作中出现过的,因此,对我个人来说,也是一个很好的提醒和警示。我在仔细阅读这篇文章的基础上对主要内容做了一些总结概括,也结合自己过去的工作状况进行了一个自我反思。可能其他的初级律师在某些方面已经做得很棒了,但还是希望今天的分享能够对各位初级律师以后的工作和发展有略微的帮助。

主人翁精神

这篇文章的主题就是初级律师应当具备主人翁精神,对自己负责的法律事项都应倾尽智慧和时间,以主人翁的心态来对待。作为一名准备成为执业律师的实习律师或初级律师,应当以一名执业律师的标准来要求自己,对上司和客户交代的事项勇于担当作为一名独立律师的责任,作出独立判断,并将其交付的成果视为最终成果。具体而言做到如下几点:

1、

2、 穷尽其智慧和时间去完成其力所能及的工作; 不出现不合理的依赖其他同事或上级来加工、翻新或重新进行法律研究

和分析或监督;

3、

4、 采取积极主动的工作态度和方式; 对其负责递交的工作成果承担全部责任。

下面分别对以上四个方面做出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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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穷尽其智慧和时间去完成其力所能及的工作

不少初级律师在时间许可的情形下,未能穷尽其智慧和时间,就匆匆交付工作成果,长期这样下去,容易形成不求精良的惰性。

要达到穷尽时间和智慧,初级律师可以遵循不假定及不断检查的两个原则,并执行追求完美、自我挑战及可以更好的三个标准进行检验。

(一) 不假定(原则一)

随意假定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想当然”,随意假定的危险很大,有时会导致律师给出错误的法律建议。随意假定是思维不严密,甚至可以说是“偷懒”的代名词。

例1:

我们在某数据库或某法律法规汇编找到某法律条文,不能想当然就认为该条文一定适用于待解决的事情,也不能想当然就认为所查找的法律条文一定是最新的且是有效的。我们应该做的是首先调查该法律是否仍然有效,然后分析该法律是否适用于待解决的具体事项。如果对拟适用的法律没有从实效性和实用性做完整细致的核查,那么由此推断出来的法律结论有可能是站不住脚的。而如果客户依赖于律师不准确的法律建议作出了某商业决定,事后被证明该律师的法律建议存在瑕疵,造成了客户的损失,律师将面临过错追责和赔偿的风险。

例2:

原告律师拟就被告违约起诉解除合同。原告律师的案情分析思路应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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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如果取得胜诉,需满足以下若干法律要素及证据条件。如果律师停留在此,不做进一步分析,等于在某种情形下假定了被告不会提出最强有力的抗辩。因此,律师应当继续分析被告可能会如何抗辩(诉讼时效已过,原告违约在先等),并对被告的抗辩做出分析并提出反驳及相关解决方案。

(二) 不断检查(原则二)

初级律师要有耐心、多花时间通过一遍又一遍的细致检查,不断修改错误或精简文字等方法进一步完善法律文件,最后在交付期限前达到自己认为满意的程度。初级律师应当在条件许可的情形下穷尽其智慧和时间完成每一次工作任务(不管是否和法律相关),交出自己按当时的实力已倾尽全力的不留遗憾的作品。

(三) 追求完美(标准一)

初级律师应当在不断思考和改进的前提下,使得自己出具的法律文书/文件不管是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可以质量更高、更精简、更直接。因为法律是严肃的,在法律文件/文书上任何一个用词和标点符号的瑕疵都会在某种程度影响律师的可信赖程度。

(四) 自我挑战(标准二)

初级律师可以对拟递交的工作成果进行假想的挑战,即想象自己是上司,对工作成果的语法和文字的准确性、逻辑结构、分析推理及文字的简洁性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并近乎苛刻的质疑和挑战,并实施迎接这些挑战的措施,不断完善作品,加强作品的严谨性和逻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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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可以更好(标准三)

递交工作成果之前,使得自己出具的法律文书/文件不管是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可以质量更高、更精简、更直接。这样有利于我们进一步挖掘自己身上的潜能。

二、 不应不合理地依赖他人完成自己本可以完成的工作

现实中发生在初级律师身上缺乏独立性的常见例子有:

1、在法律建议中,没有引用法律条款,只陈述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这是不专业的,因为读者无法核实;

2、对引用的法律没有进行时效性检查,该法律有可能已被废除或被部分修正;

3、就拟适用的法律在当地的实践,未咨询政府部门,可能导致的后果是律师先入为主,和实际操作有出入;

4、在中英文互译中有不少的词语没有一一对应、准确无漏地翻译出来,后果是让上级律师重新翻译或发回重做;

5、没有按上司的书面或口头审核意见逐条修改法律文件,后果是需要上级律师再次审核。

要达到独立且全力完成工作,初级律师可以遵循负责人定位和最后成果定位的执业原则,并执行做足功课、无代办情形及管理意外三条判断标准,脱离对他人不合理的依赖。

(一) 负责人定位(原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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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年轻律师刚入行时没有主动承担起合格律师应当承担的责任,而总是过多依赖上级律师对其工作的监督和修改。这种依赖性对律师成长不利。无论初级律师在某些法律事项上是多么没有经验,在接到工作指令后,应当想象自己就是直接面对客户的负责律师或直接视上级为你的客户,而不存在上级律师,自己独立承担工作成果的法律责任。当然,初级律师可以就不清楚的问题请教上级律师或同事,但在寻求帮助之前一定要经过充分的分析和思考,寻求帮助的前提是在穷尽自己的调查分析后,而不是直接寻求答案。

(二) 最后成果定位(原则二)

初级律师容易出现没有把其工作成果视为最终成果,而总是假定其上级律师会帮助其校对、检查和复核的错误观念。如果初级律师视拟递交的工作成果为最后成果,就肯定不会草率行事,就会在完成初稿后做一遍又一遍的检查、修改、完善。这样的作品一定会比只简单检查一两遍的要完善许多,且是高质量的精品。将工作定位于最后成果有利于培养初级律师的高度责任感,使其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保持缜密的习惯。

当然,初级律师也要意识到快速、按时交付工作成果的重要性。可以先完成自己确保合格或者说会令人满意的但还没达到完美的工作成果,在可行的前提下,尽全力递交力所能及的完美作品。在很特殊的情形下,上级律师会让你立即交付手头上现有的工作成果,而不管质量如何,也不管是否完成。为了提前应对这种情形,初级律师应当在刚开始制作工作报告时就尽量先按合格标准进行,避免交付质量不合格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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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做足功课(标准一)

在向客户提供法律服务前应当做足准备工作。比如,在和客户会见时准确记录客户的陈述、对项目/案件事实认真分析、根据法律要素提出关于事实方面相应的问题等,以便能够对项目/案件事实有个全面、准确的掌握;针对项目/案件事实进行深入、全面、准确的法律研究和分析(包括对客户有利或不利的法律);基于准确的法律事实和适用法律推理出来站得住脚的法律结论,并充分考虑推理可能存在的漏洞及如何补救。

(四) 无代办情形(标准二)

初级律师应做到自己的法律作品尽量不存在让人代办的情形,不存在依赖上级律师修改语法及文字错误或补充信息的情形。初级律师应当充分意识到法律文字的严肃性,通过反复校对避免在法律写作中经常交出错别字百出或语句不通顺或有逻辑错误的情形。

当然,法律写作的风格及行文格式没有固定的标准,不同律师的标准或许不一致。在实践中我们除了要提高法律写作的精确性、严谨性及逻辑性外,还需要观察和研究不同汇报对象的写作风格和行为习惯,在写作中尽量用直接上级律师使用的措辞和结构,这样会减少上级律师的修改幅度,从而迅速达到上级律师的标准。

(五) 管理意外(标准三)

我们在商务谈判和诉讼中应当遵循对手强大及充分管理意外的原则,做好不同的预案。这样的策略会使我们的法律建议更显客观和专业,更易于达到客户的商业和诉讼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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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积极主动的工作态度和方式

初级律师应当对自己处理的法律事务用积极主动的态度和方式去完成,而不是做完一阶段工作后就消极等待上级律师或其他团队成员提醒或督促。把事情做在前面会培养初级律师的全局观和统筹意识。

要达到积极主动,可以遵循前瞻性及跟进性这两条执业原则,并执行进程表、大局导向及积极推进这三条判断标准。

(一) 前瞻性(原则一)

初级律师在接到工作任务时,应尽量向其上级律师或客户了解律师工作成果的最终用途,并在思考法律建议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形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这样的法律建议通常能令客户满意。

(二) 跟进性(原则二)

对于所有被指派的法律工作,初级律师不仅需要按项目进度不断完成各个阶段工作,还需要初级律师应当具备及时跟进的意识和行动,在完成某项事务后及时跟进其他未决事宜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解决方案,并定期向客户汇报,直到事情告一段落。虽然案件的结果可能都是一样,但客户的满意度会比前者提高许多。

(三) 进程表(标准一)

初级律师刚入行时应培养制定工作进程表的习惯,即便所处理的事务很小或微不足道,这对于日后承担项目负责律师或诉讼负责律师很有帮助。 在暂时接触不到核心和高端工作的情形下,初级律师也应通过阅读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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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这些位于金字塔顶端的法律文件迅速了解整个交易的具体工作流程和所涉及的各种法律文件,并制作图表进行理解和消化。了解完交易或诉讼的总体轮廓后,初级律师应制订相应的工作计划并按计划执行。这样能够很快帮助初级律师形成从高处往下看的宏观思维和培养律师的战略思想。

(四) 大局导向(标准二)

初级律师的工作应以完成大局为导向。初级律师应主动承担更多及更大的力所能及的角色,在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之外多问或多主动承担更多的工作任务。即使没有被指派某些工作,但这些工作有利于推进工作进程,初级律师也应当主动去承担这些工作。初级律师养成大局观对日后领导项目和团队建设很关键。初级律师应当在力所能及(工作小时强度和承受压力程度)范围尽量超越上级律师或客户的预期值。

(五) 积极推进(标准三)

初级律师在任何时候都应以克服困难的方式接受工作安排并推进工作进程,而不是总找下面的借口推诿工作。比如针对“我现在手头很忙”这样一个事实,初级律师如果换成以克服困难的方式来表述——“尽管我现在很忙,但如果加派人手我们可以按期完成”,则效果完全不一样。培养了这种积极的心态和工作方式会提高初级律师看问题的角度及拓展律师的宏观视野,重要的是培养了初级律师从正面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 对工作成果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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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律师应该将自己视为一名专业律师,对自己所处理的每一件法律事务及提出的法律建议中的每一句表述及结论承担最终的责任。对工作的责任承担度认识不够而直接造成的后果就是主管律师及合伙人对初级律师递交的工作成果不放心,需要进行严格的审查。

律师可参考合伙人心态和原则性灵活这两条执业原则,并执行风险意识、勤勉尽责和独立担当这三条判断标准来逐渐培养负全责的习惯。

(一) 合伙人心态(原则一)

如果初级律师计划未来要成为主管律师、合伙人、公司总法律顾问或企业高管,就应当从做律师的第一天起就养成换位思考的习惯,尽快培养起像优秀的律师、合伙人、总法律顾问一样,把每一件法律事务不仅当成是一份赖以生计的工作,也要看作是一项帮助自己在法律界建立声誉和打开未来职业空间大工程中的一份小工程。如此积极的心态势必促使初级律师更积极地思考如何不断地提高服务能力,以承担更多及责任更大的工作。

(二) 原则性灵活(原则二)

在合法框架下,很多重要的商务问题在同样的法律下并不总是能得到非黑即白的答案。一般而言,律师直接说“不”的情形不是很多,除非法律法规要求律师说出直截了当的“不”。当然,律师建议必须是合法及尽职的,但在合法且尽职的前提下,不同的律师或许会作出不同的分析,甚至可能出具不一样的法律建议。

例如,客户问:拟进行的交易安排是否符合中国法律规定及具有强制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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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力。客户当然希望律师直接给出“是”的答案,而不情愿看到“不”的答案。从下面两种不同的法律建议方式的出具,可以看出客户通常会更喜欢从正面解决问题的有灵活性的律师。

1.积极方案

有经验的律师会考虑设置不同的前置条件论证法律上的可行性:如果能获得某主管部门认可及当地政府的批准或如果能满足某些条件,该方案是可行的。这就是正面、积极的答案,虽然在实践中获得政府批准或满足这些条件的难度很大,但这些法律建议给出了问题的解决路径。

2.消极方案

相反,同样的问题,律师也可以直接说该方案不可行,因违反主管部门某规定,且当地政府不同意作出有利于客户的安排。这样的法律建议虽然没错,但忽略了从正面解决问题的可能性。该建议忽略了主管部门可以创造例外的可能。比如说按某部委规定,该交易安排不合法。但如果同样一个部委,如果对该规定作出限制式解释或作出修改,则交易可能就合法了。

在大部分商业谈判中,很多法律问题可以转换成商业风险的问题,律师的义务不仅是提出法律建议及风险分析,更重要的是考虑客户商务团队和对方商业伙伴的立场和出发点,提出灵活的解决方案。优秀的商务法律服务是在尽可能满足各方需求的情况下,寻求某个共同点以促成交易。

(三) 风险意识(标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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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律师应具备风险意识,应当意识到任何细小的疏忽都可能对客户财产、人身或经济活动产生重大风险。作为商业律师,我们应当充分、细致地评估商业安排的风险,并用清晰且准确的合同文字界定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充分的风险评估或含糊不清或不准确的合同文字可能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或执业过错。

(四) 勤勉尽责(标准二)

律师应在服务过程中勤勉尽责。律师不勤勉易导致疏忽,疏忽易导致执业过错,执业过错易导致赔偿或行业惩罚(暂停执业直至停止执业)。

(五) 独立担当(标准三)

律师应具有独立担当意识。独立担当意味着对法律作品的质量、准确性及后果愿意独立承担完全的责任,而不是找借口推脱。律师在执业过程,面对上级律师指出工作上的错误或失误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承认并承诺改正,而不是找借口,这就是独立担当在工作中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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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实习律师培训的学习心得体会

作者:广东耕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周争锋

深圳市20xx年度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岗前教育培训班于8月x日—8月x日在深圳市金盾剧院举办。我是八百多名学员中的一员,故而有幸参加,收获也颇丰。一位同样是实习律师的网友让我写点我的学习心得和体会,好让其学习和参考一下,希望能对他有点帮助。我就随手写了这点东西,对网友也算是有个交代,对自己也算是个提高的过程吧。我的这点学习心得和体会,大多是我在坐公交车时思考和构思的,今天来办公室后才把它整理出来,不足或不到之处,望见谅。

下面我就几个我认为重要的几个问题谈谈我的看法;

一有关“万金油”律师和专业律师的问题

从第一天李会长讲课开始,就有好多律师讲我们律师应走专业化的道路,要一门精,不要样样都懂,样样又都不行。好多律师都好拿英美、香港来举例,证明律师专业化的重要性。直到后来一位律师讲到台湾律师的情况时,说人家台湾的高雄平均每2个半律师就有一个所,且大多律师都是“万金油”律师,专业化程度不高。我就在想,为什么台湾会和英美,香港不一样呢?难道台湾的市场经济不发达吗?显然不是。那是什么呢?突然我恍然大悟了,我明白了,两者区别的最根本原因在于两者处在不同的法系,也就是我们通常讲的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

我们大家都知道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法律适用上要证明问题或者说论证某一观点时的论证方法不同——前者习惯用归纳的形式,后者者习惯用演绎形式。归纳有时叫做归纳逻辑是论证的前提支持结论但不确保结论的推理过程。归纳是从个别性或特殊性知识的前提得出一般性知识的结论的推理。它是一种或然性的推理,即前提真结论未必真。它是从一系列具体事实概括为一般原理的推理方法。透过大量的现象来抓本质,将一定的事实(现象、过程)归入某个范畴,并找到支配的规律性。大陆法系则是演绎法,特征是从一般到个别,也就是从一般的原理为前提去论证个别事物,从而推导出一个新的结论。

这样的论证问题方法的差异表现在立法上就是——英美法系采用的是判例法,大陆法系则是成文法。判例法其基本原理是“遵循先例”,即法院审理案件时,必须将先前法院的判例作为审理和裁决的法律依据;对于本院和上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所处理过的问题,如果再遇到与其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在没有新情况和提不出更充分的理由时,就不得作出与过去的判决相反或不一致的判决。法院的审级越高,其判例适用的范围就越广,所有法院必须考虑本院以前的判例;上诉审法院一般也要受自己判例的约束,最高审级法院判例,对所有下级法院都有约束力。大陆法系则是规则明确、系统。规则之间的逻辑关系构成一个概念体系、制度体系,运用容易。是指从一个大前提出发来得出一个结论。一个大前提,一个小前提,如果大前提包含了小前提,从而得出一个确定的结论。例如大前提,人都会死。小前提,苏格拉底是人。结论,苏格拉底会死。

在实行判例法的国家,由于长期的历史积累,各国的判例浩如烟海,使得这些判例法国家的诉讼越来越职业化,对法律界人士的专业化要求程度也就更高。律师要做的最重要的事也是从卷帙浩瀚的判例汇编中搜觅出自认为最利于自己的当事人的判例,并精巧地运用区别技术。判例法将创制法律的权利交给了法官,法官就成了立法者,可以说法官每天都在创设新的法律,只要他们审理案件,其审理的过程也就是立法的过程。英美国家法官断案遵循“遵从先例”原则,就是从以前判断的先例中抽取其法律原则和精神以作为以后断案的准绳,每个有拘束力的案例大多收编进判例汇编,导致判例汇编浩如烟海,即使是以之作为职业的法官也是棘手难从,没有长期的法学专门训练是根本无法驾驭判例法的。这样形成严重的职业门槛,法律行业成为巨大的产业,全社会在法律的规制下运转,普通人根本就是处于法律人的统治之下。判例浩如烟海,相应的法律也就是浩如烟海了,在这样的国家,要想成为“万金油”

律师那是绝对行不通的。单单就一个法学领域的法律就天天有新的,天天需要律师去领会和掌握,律师们那里还会有心思学习其他的呢?律师们想专业化程度不高也不行啊。也就是说在实行判例法的国家,律师想成为“万金油”型的是想都不用想的事,而不是你律师个人愿意不愿意的事。人家英国就单单从律师一开始入职就分工明确,即事务律师与出庭律师。 在实行成文法的国家,相对而言法律不如判例法国家那样浩如烟海,也就是有立法权的机关制定几个重要的部门法,一年也出不了几部法律,即便是加上司法解释一年也不是很多。一年下来我们的法律远远不及判例法国家的法律多,相对而言就好掌握些。在大陆法系国家,律师要做的在于从现存的法律规定中找到适用的法律条款,将其与事实相联系,推论出必然的结果。成文法直接建立在抽象的法律思维与社会经验之上,就是直接将法律原则和精神规定进法律,不需要法官对案例进行归纳整理。即便是没有长期的法学专门训练,只要把为数不多法律条文给搞明白,弄清楚了,就可以说你懂得法律了,法律职业的门槛相对的也就低一些,专业化程度要求也就没那么高了。这样大大减少法官与律师的工作量,律师也就有时间和精力多学几门法律,多涉及几个领域了。这样也就有了个别称叫“万金油”律师。当然伴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所触及的领域也越来越多,每个人的精力有限,正真包打所有官司的“万金油”律师将要不存在了,但是在实行成文法的国家里,律师的专业化程度不高确实是个不争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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