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律师案件训练心得

实习律师案件训练心得

实习律师案件训练心得一:案卷学习心得:律师实习前

案卷的整理归档是实习律师要具备的基本技能之一,但如果把它仅仅当成一种装订技术,那就还没有真正理解案卷归档对实习律师真正的意义所在。案卷整理归档不是体力活,实习律师也不是苦力。作为实习律师,我们要做有心人,要从看似简单的整理工作中实现学习收益最大化。

一、案卷本身就是丰富的宝藏。传说中的宝藏都是需要寻找并挖掘的。如果不把它们挖掘出来,再丰富的宝藏,也只是传说:

1.案卷是律师办案程序的书面再现。一本完整的案卷,包含了从收案、接受委托、调查取证、会见当事人、证据编用、庭审过程以及庭后的必要工作等记载资料,通过学习案卷可以对办案程序有一个比较宏观的了解和把握。比如林家旺律师办理的一宗贩毒案件(琼昌律刑[2009]006号),从收案到结案历时6个月结案,通过阅卷,虽然我没有参与该案,但我仍然有一种协助办案的感觉,主要办事程序仿佛历历在目。当然,案卷并不能体现律师全部的工作过程,我在以后的实习工作中还要脚踏实地的学习。

2.案卷是承办律师办案思路的书面载体。比如在民事案件中,起诉状或答辩状体现了承办律师为当事人设计的权利诉求,以及该诉求所依托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在代理词中,律师要结合证据对事实的确认和法律定性做进一步的论证或者反驳,确定该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案卷最后那一页的“办案小结”是承办律师对自己办案思路的一个反省和总结,哪些意见被采纳了,哪些没有被采纳以及原因出在哪里,等等。这都是我需要学习和积累的重点。

通过在装订过程中对案卷的学习,我体会到面对一个案件,要坚持用审慎态度聆听当事人的陈述,用证据去印证案情,对必要案情细节要进行挖掘式、启发式的提问。如果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案子,还要在准确认定事实的基础上选择好突破口,只有方向对了,接下来的工作才会比较顺利。如果案情允许有多个解决方案的话,权益最大化的那个诉讼方案有时候并不是首选,而应当是最有把握胜诉的那个。对于当事人来说,实现的权利才是真正的权利。

在整理案卷时关于办案思路方面还有一个收获:比如,我看到起诉书的时候,我就越过答辩状直接看证据部分,结合证据我总结好自己的答辩观点,再返回头看答辩状,研究承办律师的思路,琢磨他为什么要这么想,为什么会主抓这个焦点,我为什么没有想到,我分析的时候在什么地方存在疏漏,等等。阅读其他法律文书时也是如此。最后合上案卷,再总体回顾一下律师的整体思路,记住关于类似案件的办案模式。在这样的对比过程中,可以快速并有效地找出自己的不足甚至是错误之处,纠正自己的思维方向,成熟自己的思维习惯,吸收借鉴执业律师的成功经验。这是快速成长的又一个有效捷径。

3.案卷的记载内容反映了承办律师与对方律师的思想交锋。案卷里的材料并不是承办律师一家独唱,还有对方提交的证据和相关法律文书。在这些法律文书中有时候一方律师在起诉书中提到了很多理由,另一方律师只是紧紧抓住一个地方重点进攻。这时候我并不认为是那个律师的失误,这可能是他的策略。律师的注意力要全面,但更注重选择的针对性。

同时,通过阅卷,还可以学习到对方律师的代理思路和相关技巧,一举两得。

4.一本案卷,就是一部的法律文书汇编。案卷里的起诉状(仲裁申请书)、答辩状、代理词(辩护词)、裁判文书等法律文书,都在格式和内容方面给我们实习律师很大的参考和启发。很多优秀的法律文书中的闪光之处,我可以借鉴;个别文书中的不当之处,我可以镜鉴。

二、通过学习案卷,会得到案卷之外的收获。

人的思维方式很奇怪,有时候明明在做这件事,头脑中会突然冒出另外一件事情的处理方法。这是一种没有因果关系的“灵光一现”。比如我正在看一个合同违约案件的卷宗,会突然想到一个侵权案件的处理方案,即使这两个案件可能没有任何关联。我把它们记下来以备后用。又比如我看的一个案卷中(那本案卷不是我整理的,我也忘了哪一本了),承办律师收集并整理好证据后,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两方面充分论证的时候,我突然就产生了一个观点。我不知道这个至少可以尝试的观点正确否,希望得到前辈老师们的指正:

打赢官司并不仅仅是简单意义上的胜诉,即使败诉但实现了预期目标也是实质意义上的赢。具体来讲,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话基本上都能做到实体意义上的赢下案子;如果证据明显不利那在实体上很难胜诉,就换个角度争取程序意义上的赢。况且在很多情况下,充分利用程序上的有利之处实现赢案比费力调查取证后实现赢案更能缩短周期,提高效率。当然,无论是实体上的赢还是程序上的赢,只要对方的期望不能实现,我们的目的就达到了。

律师的职业性质要求我们必须与时俱进,必须不断地总结过去学习现在前瞻未来。在案卷中学习是我整个实习过程中学习的起点,以上这些也只是我在之前案卷装订中的心得与体会。随着在实习过程中不断的继续学习和积淀,我会在以后的案卷学习中有更深层次的收获,我会一一铭记在心,并充分运用。

>实习律师案件训练心得二:实习律师办案心得>>(1729字)

四月十日入律所实习至今已有两月有余,感受颇多,著述为文,当作总结。

律师要有自己的思想,没有思想的律师,永远也不会成为一流的律师。律师不仅要精通法律,而且要了解商业运作的归则,理解法官裁判风格,体会客户真正需求。同时,思想上还要注意遵守执业操守,保护好律所和律师自身利益。如果要很好平衡这些复杂的关系,需要律师将具体的工作逐步提炼为工作的指导思想,并贯彻到工作中去。这样,有了思想作为指导,律师才能逐步形成成熟、稳健的执业风格。

律师仅有思想是远远不够的,还要特别注重实务操作。

律师实务操作应是多方面的,但本人想结合自身实习经历,浅谈两个方面。

一、案源

有人认为实习律师当务之急是学会案件实务基本操作,有没有案源关系不大。实习时要尽快学会实务操作无可厚非,但对待案源的态度,本人不敢苟同。实习是为一年后执业作准备的,如果不从实习阶段就开拓案源,那么等到执业以后再去开拓,就会像有的律师一样,执业都一两年了,还没什么案子,没什么事可做。那就未免太晚矣!其实自己细想一下也知道,案源是律师执业的第一步,没有案子,还怎么做案子?所以说实习阶段就开拓案源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既然如此,那么怎么开拓案源呢?

我想主要应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一)宣传自己,让客户了解自己。把自己的个人情况放到律所网站上,制作个人网页,参加网上法制评论等。

(二)培养社会关系

1.培养与公检法司各机关的关系

(1)通过随律师一起办案认识各机关人员,了解他们,向他们虚心请教一些办案问题,与他们进行良好的沟通,给他们留下深刻地印象。

(2)通过自己单独去办律师交办的案子,认识各机关人员。去办案见面时要有礼有节,给人留下良好地第一印象,这样第二次去就会记得起你。如此“一回生二回熟”,彼此就认识了,以后要办类似的案子就方便多了。

(3)通过亲戚朋友认识公检法司各机关人员,并保持良好关系。

2.培养与各企业的关系

(1)通过亲朋好友认识企业管理人员,与他们沟通,保持联络,为一年后打下案源基础。

(2)通过老乡关系认识了解一批企业,为今后执业,进一步开拓案源和市场。

3.培养社会其他各行各业人员的社会关系,包括同事关系。

二、执业技巧

执业技巧应是多种多样的,但两个多月的实习让我感受最深的,莫过于律师的收费标准、收费技巧和如何准备立案。

(一)收费标准和收费技巧

每个律所都有自己的规定,但国家物价部门和律师协会又有些不同规定,这其中有些重合和交叉,这些怎么处理。这是一般情况。还有特殊情况的,比如疑难复杂案件怎么收费?到底可收多少费用要心里明白。实习一个月还没搞明白,而且自己对此还没予以足够重视。用主任的话说“吃饭家伙还没掌握好”。自从主任前几天的一次谈话,才使我醍醐灌顶。的确,自己连入行之门都搞不清楚,谈何入行?一般案件按照收费标准计算,根据省律师协会文件确定的疑难复杂案件可以在收费标准的1-5倍内收费。对一些个人当事人确实经济有困难,也可在当事人提交申请减交后,经主任批准略收低些。

(二)如何准备立案

1.了解案情,倾听当事人陈述,与当事人良好沟通,深刻理会当事人真正意图,合理分析案情,告知当事人成功的可能性和注意事项,让当事人心中有底又有信心,但不要打保票,把话说死了。

2.写律师法律文书

(1)写起诉状

a民事起诉状

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写好起诉状。这写起诉状需要先有个初稿,再细化修改,“文章是改出来的”,起诉状也不例外,但一般改两次就差不多了。文字上要言简意赅,格式上符合文书要求。一般起诉状文书不要超过两张纸,因为不是每个法官都有这么耐心和细心的,所以力求意尽的前提下求简。

b刑事自诉状

多看律所律师往年诉讼的典型文书,然后结合案情自己写。

c行政起诉状

律所行政案较少,自己可看些法律文书方面的书。

(2)辩护词

要学写辩护词,就要看律师典型的刑事辩护词,作为参考多学习,多请教,不懂就问。

(3)代理词

要多看代理词,再结合律师交办的案子自己写,写完后经律师看后有哪些不足,自己再改,体会一下自己为什么这些没有注意。

3.案件表。

依表顺序装订,要记住。通过办案多次装订来掌握,按当事人人数制作副本。

4.去法院立案。

注意自己先算一算诉讼费,好自己先准备费用。

以上是两个多月来的实习心得,作个总结,当今后指导。

>实习律师案件训练心得三:实习律师训练心得>>(1472字)

下面我就几个我认为重要的几个问题谈谈我的看法:

从第一天李会长讲课开始,就有好多律师讲我们律师应走专业化的道路,要一门精,不要样样都懂,样样又都不行。好多律师都好拿英美、香港来举例,证明律师专业化的重要性。直到后来一位律师讲到台湾律师的情况时,说人家台湾的高雄平均每2个半律师就有一个所,且大多律师都是“万金油”律师,专业化程度不高。我就在想,为什么台湾会和英美,香港不一样呢?难道台湾的市场经济不发达吗?显然不是。那是什么呢?突然我恍然大悟了,我明白了,两者区别的最根本原因在于两者处在不同的法系,也就是我们通常讲的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

我们大家都知道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法律适用上要证明问题或者说论证某一观点时的论证方法不同——前者习惯用归纳的形式,后者者习惯用演绎形式。归纳有时叫做归纳逻辑是论证的前提支持结论但不确保结论的推理过程。归纳是从个别性或特殊性知识的前提得出一般性知识的结论的推理。它是一种或然性的推理,即前提真结论未必真。它是从一系列具体事实概括为一般原理的推理方法。透过大量的现象来抓本质,将一定的事实(现象、过程)归入某个范畴,并找到支配的规律性。大陆法系则是演绎法,特征是从一般到个别,也就是从一般的原理为前提去论证个别事物,从而推导出一个新的结论。

这样的论证问题方法的差异表现在立法上就是——英美法系采用的是判例法,大陆法系则是成文法。判例法其基本原理是“遵循先例”,即法院审理案件时,必须将先前法院的判例作为审理和裁决的法律依据;对于本院和上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所处理过的问题,如果再遇到与其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在没有新情况和提不出更充分的理由时,就不得作出与过去的判决相反或不一致的判决。法院的审级越高,其判例适用的范围就越广,所有法院必须考虑本院以前的判例;上诉审法院一般也要受自己判例的约束,最高审级法院判例,对所有下级法院都有约束力。大陆法系则是规则明确、系统。规则之间的逻辑关系构成一个概念体系、制度体系,运用容易。是指从一个大前提出发来得出一个结论。一个大前提,一个小前提,如果大前提包含了小前提,从而得出一个确定的结论。例如大前提,人都会死。小前提,苏格拉底是人。结论,苏格拉底会死。

在实行判例法的国家,由于长期的历史积累,各国的判例浩如烟海,使得这些判例法国家的诉讼越来越职业化,对法律界人士的专业化要求程度也就更高。律师要做的最重要的事也是从卷帙浩瀚的判例汇编中搜觅出自认为最利于自己的当事人的判例,并精巧地运用区别技术。判例法将创制法律的权利交给了法官,法官就成了立法者,可以说法官每天都在创设新的法律,只要他们审理案件,其审理的过程也就是立法的过程。英美国家法官断案遵循“遵从先例”原则,就是从以前判断的先例中抽取其法律原则和精神以作为以后断案的准绳,每个有拘束力的案例大多收编进判例汇编,导致判例汇编浩如烟海,即使是以之作为职业的法官也是棘手难从,没有长期的法学专门训练是根本无法驾驭判例法的。这样形成严重的职业门槛,法律行业成为巨大的产业,全社会在法律的规制下运转,普通人根本就是处于法律人的统治之下。判例浩如烟海,相应的法律也就是浩如烟海了,在这样的国家,要想成为“万金油”律师那是绝对行不通的。单单就一个法学领域的法律就天天有新的,天天需要律师去领会和掌握,律师们那里还会有心思学习其他的呢?律师们想专业化程度不高也不行啊。也就是说在实行判例法的国家,律师想成为“万金油”型的是想都不用想的事,而不是你律师个人愿意不愿意的事。人家英国就单单从律师一开始入职就分工明确,即事务律师与出庭律师。

 

第二篇:一个老律师对一个实习律师心得的解读

一个老律师对一个实习律师心得的解读

    法博网友“水岸珈蓝”在其2009年4月7日的博客日志中写了一篇题为《实习律师21条军规》的博文http://sajl.fyfz.cn/blog/sajl/index.aspx?blogid=458458。这篇文章字数不多,看样子更像是一个实习律师坐在一个老律师的对面,按照后者的叮嘱所作的笔记。文中列举的21一条,虽没有历史上那臭名昭著的21条的那么重于泰山,也不是什么金科玉律,但言简意赅,句句在理,不失为执业律师的经验之谈。微笑着一口气读完这21条,望屏沉思,竟勾笔者的一些记忆来。把这些记忆结合“水岸珈蓝”的21条写出来,算是对21条的解读吧。

    先说这第1条:注意在提交起诉状和答辩状时一定要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搭眼一看,这算什么“金科玉律”?!起诉状答辩状都是当事人提交给法院的,当然要交给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了。有必要这么郑重其事的当成经验总结吗?有!而且很有必要。我记得我的一位朋友刚刚独立执业的时候,就因为这件事,差点儿自摆乌龙。当时他代理一件好像是民间借贷的案子。原告找到了我的那个刚出道的律师朋友。身份证、借条等等的必要证据都有。律师马上就写好了起诉状。电话通知原告签名时,原告表示:我出差在外地,你帮我签吧,就签我的名字,反正大家都这么熟了,没问题的,等我出差回来了,我到你办公室再补签。说者斩钉截铁,话说出来也掷地有声。律师为了稳妥,还专门打电话给介绍这个当事人那个人,那个人也说,没事的,你帮他先签了吧,我和他很熟,等他回来再补签。加上当事人立案心急。律师就代替当事人签了名字。可是,案子到来法院,法院通知被告来签收应诉材料。被告是一个很要面子的人。据说,被告声称,钱马上可以给,但被人告到法院,面子丢不起。说来也是个“很傻很天真”的借口。但问题是,那个原告撑不住劲了。一干子把矛头推到了律师那里。原告甚至跟被告解释:不是我想告你,是那个律师如何如何……不信你看起诉状,那上面根本就没有我的签名!后来,听说原被告一起来到律师所,找律师的麻烦。再后来,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才有惊无险。当然,这只是为第1条注解的情形之一。更有些情况下,明明是当事人向律师陈述过的事实,因为没有当事人亲笔签名,案子的审理结果对他有利还好,一旦不利,当事人往往把责任怪在律师的身上。因为没有签名,谁对谁错,到时候也就说不清了。

    再说第2条:尽量将同一案卷的所有材料装在同一档案袋中,以免疏漏授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当然,这对一个执业律师来说,显然是必要的。但这还远远不够。补充一点,算作本条的第二款吧:要在档案袋的封皮上仔细登记如下信息:当事人的资料——尤其是当事人的电话、案子的受理法院、侦查、检察、审判机关的电话,各个机关的具体经办人或者书记员的电话,举证期限届满日、开庭日期、查封或者冻结财产的续保日等等。别小看这些信息,有了它,工作十分便利,工作效率不受影响。但没有这些,办起事来就没那么方便了,尤其是身在外地时,为了这样的信息,可能要多打几个电话才行。

    第3条没有什么解读的,接下来说第4条:在起诉状中所列原被告信息时不要把自己当事人的电话写在起诉状上,以免法官直接联系当事人,绕开律师。想起了自己都觉得好笑,说出来恐怕也会贻笑大方。我刚开始执业时,就亲身感受过这样的尴尬。有次我代理一个在我那时看来已经很大很大的案子(其实标的也就无非是100多万)。因为第一次做这样的大案,心里未免没有什么底气。立案之前,我陪着当事人跑了几个地方,调查了一些证据,也同对方进行了几次的交涉,加强了一些证据。案子到了法院。过了很久,不见当事人与我联系。打电话给他,他支支吾吾,王顾左右而言他。打电话到法院,问案子的进展,法院的书记员一头雾水反问我:你是被告的代理人吗?我说不是,是原告的代理人。书记员说不是啊,原告的代理人前几天刚刚收了开庭传票啊。这位书记员为了妥善起见,还专门查找了案卷,最后确切告诉我,原告换了律师。既然人家不满意自己,自己也是新出道的,我甚至连个电话也没打给这个当事人,就这么不了了之了。过了多年之后,这个当事人居然有一天想起了我。他因为另外的一件案子约我喝茶,想听听我的意见。那次,他告诉我,是法院的某某帮他介绍了一个“有经验的”律师,所以就……我对这位以前很有身份的当事人说,其实不便做过多的解释。执业这么多年,听到的、见到的,多了,也便见怪不怪了。还有一件事,发生在我的实习期间,我的老板的一件案子。我们当时代理一个在当地算是名气很大的陶企老板。不知道什么原因,那个标的很小的案子,庭长亲自审理甚至亲自送达传票。后来,陶企老板直接跟这个庭长联系起来,搞得代理人形同虚设,被陶企老板废了武功不说,还连带着丢了几个客户。更有甚者,我在某市执业的律师同行说,在他们那里,当事人一般不请律师,就算请了律师,法官不熟的,能不能代理下去很难说。如此看来,这位实习律师有这样的先见之明,实在是幸甚。

    对这第4条,需要补充的是,不但不要写上自己所代理的当事人的电话,最好根据具体的情况也不要写上对方当事人的电话。比如,在你代理原告而原告申请了财产保全的情况下,最好不要写上被告的电话。因为有了被告的电话,法院可能在查封之前通知被告收材料,这样被告银行里的存款就瞬间转移了。说到财产保全,各地的法院做法又不尽相同。有的法院对熟悉的当事人,可能工作做的细致些,对不熟悉的当事人,可能就粗糙些。可不要小看这一粗一细,后果可能截然不同。这时候,如果你写上了被告的电话,而你与法院又不熟悉,法院可以通知对方来收材料,在收材料的同时,向被告说明,你看,原告向我们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你有什么财产啊?填在这张表格上,供我们法院查封……除非被告真的对法律一无所知,否则让被告主动提供查封标的,即使提供了一些1980年的金星牌17吋彩色电视机、1997年的飞跃250摩托车之类的,法院虽然完成了保全的任务,但对原告来说,几乎没有任何价值。

    第6条:所有证据材料的原件都由当事人自己保管,律师只留下复印件,以免遗失原件导致案件发生举证不能时,承担重大过错责任。这条总结的好。我的经验是,不但要这样做,而且要写在与当事人的合同中。也就是说,在律师所与当事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注明,律师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只收取当事人证据材料的复印件,并提示当事人自己注意保管好证据的原件并在开庭是带至法庭供法院核对。当然,在律师与当事人打交道的过程中,律师不可能不接触当事人的证据原件。甚至有的时候,当事人也确实把原件放在律师那里。比如说,证据材料很多,律师一时半会的还看不完,而证据的复印件又不是很清晰,或者不便于复印等等。这时候,我们通常的做法是:由经办律师或者律师助理填写《证据原件交接清单》,像法院的证据材料清单一样,注明证据的名称、种类、份数、页数、特征等等内容。由当事人在提交人处签名,律师所在接收人处签名或者盖专用章。这样,既避免了当事人事后因为记忆错误而纠缠不清,也督促律师谨慎保管当事人的证据材料,增强律师的责任心。说到这里,我建议每个律师,或者至少每个律师所,都要备置专门的保险柜,专门用于存放当事人的证据材料原件。

    第7条:不要为了一点小钱,轻易去做律师见证!宁可让当事人自己做公证,这里面含很大风险。很多教训,无须再试 。这条也很好。我这两年就办理过两个因为律师见证失误而导致的赔偿案件。这两个案件,无一例外的都是以律师所赔偿当事人损失而结案。而此前最高院公布的上海的一个遗嘱见证的案子,也是判决律师所赔偿当事人。我记得好像是去年或者前年,有个脖子上挂着粗金链、留着光头、乍一看好像唱朋友啊朋友的那个臧天朔一样的当事人来到我的办公室。他说别人欠他一笔款,大概五六十万,因为他没有时间去收,叫一个朋友去收。说着他指了指他旁边的一个瘦瘦的男子。想当着律师的面写一份授权委托书,然后由律师做一份见证。我问他,欠你钱的那个人是哪里的?他说是南海桂城的。南海桂城距离我的办公室就十分钟的车程,距“臧天朔”的住处也无非是五六公里。这么近的距离?为何自己不去收,还要花钱委托别人去收,还要煞费苦心的来律师所做见证?这我就怀疑了。虽说见证只是对委托人和其指定的代理人签名的真实性进行证明,但天知道他们拿了这份盖了律师所见证章的委托书去干什么。假如交给了收债公司或者黑道上的人,把律师所的见证书一亮:我们是“臧天朔”委托的律师,来收债的,不信你看,这里有律师所的章!三天内给钱,要么打断你一条腿!当事人往往不知道怎么回事,被人打了,报案第一时间就说是某某律师所的人干的……出了这种事,虽然调查之后与律师所无关,但被别人调查也不是好受的。况且,律师的时间十分宝贵,为了小小的见证费浪费时间都不值得。至少这样的调查是值得的才去做。和同所的律师商量之后,我告诉“臧天朔”,见证可以,但我们按照非诉案件收费,五六十万的标的,要收5-15万的律师费。这么贵啊?“臧天朔”就说回去商量一下再说,回去之后,他就再也没来了。所以,我的意见是,见证业务不是不可以做。但要慎重做。比如,一笔见证业务虽有风险,但尽量把风险降到最低。而且收费要狠。说白了,就算见证失误要赔偿,也要赔的值得。当然,对那些涉及银行的打包见证业务,因为有较大的量,有较大的利润空间,即使每笔业务收费三五百块,聚沙成塔,集腋成裘,一万笔就是三五百万,争还争不来呢,哪有不做的道理?

          第8条只一个好字带过。现在说第9条:每次和当事人得谈话,都要有笔录,并让当事人签字后按手印。这个也很重要。有时候,当事人会反悔并可能诬告你。同时,目的不是做为开庭时的证据使用,而是证明你的工作量。这条涉及到律师给当事人做笔录的问题。律师给当事人做笔录,不仅仅是在刑事案件中需要,而且在民事案件、在非诉讼代理中也同样必不可少。

        先说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经常变化无常。如果律师在侦查阶段就介入案件,律师会见之前,犯罪嫌疑人对侦查机关说一套口供。等律师会见之后,嫌疑人可能又换了一套说法。别的不说,侦查机关肯定以为是律师“教的”。如果没有及时做会见笔录并要求嫌疑人签字按印,到时候有理说不清,遭遇职业报复,那麻烦就大了。当然,这笔录的好处远不止这些。比如它可以向嫌疑人的家属证明律师做了哪些工作,可以让嫌疑人的家属重视律师,不会轻易换律师——因为他们总想着关键的东西都在律师哪里——尽管这些东西都案子的结果未必有什么大用处。除此之外,俗话说,好记性不如烂笔头,时间久了,案子多了,一个人的脑袋能装的东西毕竟有限,难免会忘记一些什么,尤其是一些细节。最起码,这样的记录会起到提示律师的作用。时间久了,拿出笔录复习一下,哦,这个案子是这样的,这个嫌疑人被告人是那样说的,一目了然。说到这里,插一个小例子。当时我办理一个侦查机关认为是故意伤害公诉机关认为故意杀人的案子。嫌疑人的口供几次都不一致(家属说他精神有问题,我们按照家属的意见申请了鉴定,但公安和检察院都说他精神没问题,不需要鉴定)。每次会见后,我们都向家属通报了会见的情况及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家属对自己的亲人深信不疑,认为肯定是有人冤枉嫌疑人。到了收到公诉机关的起诉书时,家属傻眼了。反复向其做解释工作后,家属一句:不请律师那时候还是故意伤害,花钱请了你律师,怎么变成故意杀人了?家属甚至怀疑律师是不是被受害人收买了,等等。没有详细的会见笔录,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清。

        再说民事案件。民事案件虽说没有刑事案件的风险那么大,但律师的代理工作也是马虎不得。有些当事人,并不见得都对律师说实话。甚至有的当事人,对律师说的都是假话。这类当事人有个侥幸心理:反正我就这样请律师去打,打赢了,我就赚了,打不赢,也实现了拖时间或者斗气或者牛B一下的目的。就算不是这类当事人,就算哪些比较诚实比较善良的当事人。进律师所之前,觉得自己的官司是没法打了。但一旦律师发现了可以反败为胜的救命稻草,就会建议当事人要采取这样这样然后再这样的思路去打这场官司。当事人听律师这样一说,豁然开朗。开朗之后还不放心,隔三差五的打电话给他的律师:律师你真有水平,真有办法,这样这样这样都可以……但我还是担心……能行吗?即使是律师有言在先,这是我能想到的最好的方法,并不是说这样这样这样就肯定能打赢官司,只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只能这样去博。但时间长了,日子久了,当事人问的多了,当事人与他的亲朋好友之间谈论的次数多了。当事人就忘记了这是“没有办法的办法”了。在他和他周围人的认识里:我找到了一个很牛的律师,这个官司我一定是赢的!等案子判下来,一旦律师的这个思路没有通过,官司输了,当事人就会反问律师:你不是说这样这样这样就肯定能赢吗?怎么会输呢?如果没有有言在先先君子后小人的笔录,恐怕又是说不清了。

        还有些情况下,当事人不是只接触律师,即使只接触律师,也不是只接触一个律师。“家里有病人,不得不信神”,有病乱投医。他可能同时去听听其他律师的意见,或者听听七大姑八大姨介绍的法律人士的意见。这些给意见的人当中,有的虽然是搞法律的,但可能不是专业的领域。比如,一个股东纠纷的案子。交警可能告诉他去公安报案,告其他股东诈骗。工商局的人可能告诉他去工商局调解。法院的人可能告诉他去法院起诉。每个人的看法都不同。中国的法律这么多,每个人的理解不同,看法自然不同。中国不遵循先例,没有什么经验可循。更何况,法律之外,还有那么多的不确定因素呢?在没有结果之前,很难说谁的意见对,谁的想法错。公安局有人帮忙,股东纠纷就拿到公安去搞,先把对方抓来再说。什么?你说是民事纠纷啊,行,我们也是依法办事。先关你一段时间再说!什么?关多长时间啊?那就看你配不配合了。关你三天五天也可以,一年两年也不是没有可能。我们案子办错了?这个你不要担心,错了我们有国家赔偿,你关在看守所里,我们按照国家规定给你发工资。诸位不要笑,这是我大约四五年前办的一个案子。当时我代理的就是被抓的那个人,后来,还真的私下拿钱给了对方当事人,人就放了出来了。当然,公安没人,即使是与刑事有关的,公安也会告诉你,这是经济纠纷,我们公安严禁插手经济纠纷的,你到法院去解决吧,连个报案笔录都懒得给你写,就打发了。——书归正传,所谓“小鸡不尿尿,各有各的道儿”。遇到这样的当事人,一定要在讲明法理和道理之后,让他自己综合各方的意见和建议来做决定。尤其遇到那些宁信手上有权的人不信律师的,更要尊重他听来的意见。这年头,什么样的事情都可能发生,千万不要否认人家,千万不要说人家不懂这类案子等等的话。月圆则缺,话满必失。怎么办?笔录的伺候,当事人不是说哪个人给了他什么什么好意见吗,那好,都记下来。当事人怎么说的,律师对案子怎么分析的,当事人的朋友又是提出什么样的看法的,当事人又如何采纳这些意见和建议的,当事人是如何要求律师按照这些意见去做的,等等,等等,不厌其烦,尽可能详尽的把整个过程都记录在案。到时候,一旦当事人最后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行不通,至少是怪不到律师的头上。我的做法是,收案一定要做谈话笔录。每个重要的步骤,尤其是涉及关键问题的,涉及要当事人抓主意的,一定要做笔录。

        至于非诉讼案件,那就更不要说了。没有笔录,当事人不知道你为他做了什么工作,付起律师费来,总觉得吃亏了。很多情况下就是这样,现在通讯这么发达,当事人有什么事情想咨询律师,打个电话,哇哩哇啦讲上半个钟是很平常的事。一件很小的事情解释完毕,律师投入的时间加起来可能至少有一小天。律师的时间是有含金量的。因为人的精力很时间毕竟有限,做这件事的同时,你不可能做那件事。既然做了工作,那就要收费,要不律师就无法生存了。说到这里,我插个新闻花絮。我老婆是教师,经常有些同事把问题交给她,让她拿回家给我,让我解答后再传给出题的人。刚开始的时候,我还有耐心(那时候也有时间,巴不得有人问问自己,以显示自己是多么的有水平)。像学生交考卷一样把答案交给老婆。后来我逐渐改变了这样的做法,做法的改变在于想法的改变。我常给这些希望足不出户,在电话里就可以解决问题的咨询者说,咨询律师就好比身患病痛要看医生,我们不能打个电话给熟悉的医生,然后问医生是要切除胃还是割掉阑尾。道理很简单,律师看不到证据,怎么可以给人家意见呢。更何况,有些证据,当事人自己可能找不到,但律师可以帮他找到。而有了这些证据,思路就会不同。再说了,说句自私的话,我在电话里都给你解答了,你还会来我律师所?把什么都告诉你了,“什么都让人看到了”(香港艳照明星语)那我还混什么?所以说,免费咨询可以,但拒绝电话里的免费咨询。宁可让他打的到我的律师所,我来付交通费,最起码,他会对这个律师所有一定的印象,一个免费咨询换个长期广告也好啊。——又扯远了,赶紧拉回来。律师的工作,其实有时候也像政府机关的工作一样,是要做出来给人看的。只不过,政府里的公务员的工作是做给领导看的,律师的工作是做给自己的当事人看的。正像王跃文笔下的那些公务员一样,会做事的,领导一来,他忙的不可开交。领导不在时,报纸都翻烂了,茶都喝到想吐了,就是无事可干。一个好的非诉律师,一定是一个善意做文案的律师。做文案就离不开记录。我记得在一次全国律师论坛上,一个香港律师讲的更直白:我们的工作就是及时向客户开出长长的账单——当然账单后面是用文案证明的律师的工作记录。当然,无论是刑事案件、民事案件、非诉案件,还是其他案件,笔录本身就是律师记录自己工作的工作笔记,不是法定的代理必备资料。给不给当事人复印,那就是你自己做主了。鉴于21条说的很准,此处不再狗尾续貂了。

        第10条:不要轻易对当事人或其家属作出某种承诺!包括你有九成把握时,切记!对这条,我打算反其道而解之。有九成把握时都要切记不要对当事人承诺,这里指的显然是可以达到代理目的的承诺。反过来,就算你连百分之零点一的把握都没有,也不要下结论说当事人的想法无法实现。因为在中国当下的司法和执法环境下,什么事情都可能发生。初出茅庐的年轻律师尤其值得注意,我自己就有过深刻的教训。当时自己刚出道儿。说是刚出道,也并非是刚开始做律师。只是刚开始独立执业。在这之前,我已经做了两年的律师助理,和两年的执业律师了。只不过,那两年的执业律师是帮别人打工。虽说在业务上有所长进,但业务之外的东西,都是老板去处理的,自己也没学到这些。刚开始独立执业那时候,尚不知道江湖的险恶。接了一件涉嫌走私的案子。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单位是我做常年顾问,有案子就顺理成章的找到我。我查阅了有关资料,初步了解案情后,感觉侦查机关的证据还是很强的,涉嫌的数额初步认定大约100多万。当时逮捕了两个人,一个是公司的司机,一个是老板的弟弟,是公司的业务主管。老板是台湾人,收到风声,撒丫子去躲猫猫到了台湾。案件的进行过程中,嫌疑人的家属提出要我帮其做取保候审。我照例写了申请交上去,得到的答复是:数额这么大,不可能给你取保。我就电话告诉猫在台湾的老板,说不可能给取保。那个老板就对我说,蔺律师,你想想办法,我的目的就是把人放出来,我可以出点钱。又是一个“不差钱”的主儿。我就跟他解释大陆的法律是如何如何规定的,程序上是怎样怎样的,说了一大堆,一副法律专家的样子。这位台湾老板仍然不信,说,我出30万,就是要放人,这还不包括律师费,律师费我可以再加。我当时就斩钉截铁的对他说:别说你出30万,你出300万也是不可能的!因为……我又用大陆法律震慑了他一顿,直震的他哑口无言。后来,这个台湾佬很久没和我联系。他弟弟的案子也按部就班的进行着。直到突然有一天,台湾佬出现在我的办公室里,他身边站着的就是他的弟弟。台湾佬指着嫌疑人对我说,蔺律师,这个人你认识吗?当时我目瞪口呆、哑口无言、无地自容、灰头土脸、哭笑不得、无话可说、百感交集、欲说还休、语无伦次,差点就掩耳盗铃铃儿响叮当了!当然,诸位看官可能猜到了,台湾佬来律师所是解除委托并要求退律师费的。台湾佬同时告诉我,事在人为,他通过“高层”压下来云云……

    正是:月圆则缺,水满则溢,话说满了无法收回比吃屎都难受。

    第11条:在解答咨询的时候,点到为止。只把部分实体问题解释给当事人听,莫谈程序。因为有些当事人去咨询时还没有拿定主意是否请人,乃至是否请你!如果什么都听了,那你就只能作一次免费(或者收费)的咨询了!除非是非常大的复杂案件,但是这样的案子毕竟是少数,况且有了也不一定给一个新手来做,为了生活,为了多得到一些锻炼的机会,只有如此,先把案子接到手,实习律师的精力80%都是用来对付自己的当事人的。这条不够言简意赅,一股脑透露出这么多九阳真经降龙十八掌南拳北退迷魂掌的。武林中人云: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且听老衲慢慢道来——刚刚看了孔庆东的博客,中毒不浅啊!书归正传,这条实际上涉及的是律师如何解答当事人的咨询问题。(感谢你的阅读,本文正在写作中……)

附录1:水岸珈蓝《实习律师21条军规》http://sajl.fyfz.cn/blog/sajl/index.aspx?blogid=458458

一、注意在提交起诉状和答辩状时一定要当事人签字或者盖

二、尽量将同一案卷的所有材料装在同一档案袋中,以免疏漏授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的公函

三、自己必须理出案情时间表,以对整个案件有全面了解

四、在起诉状中所列原.被告信息时不要把自己当事人的电话写在起诉状上,以免法官直接联系当事人,绕开律师

五、注意在律师函上要写上自己的联系方式执业证号(特别时刑事案件),以便公安.检察.法官联系自己

六、所有证据材料的原件都由当事人自己保管,律师只留下复印件,以免遗失原件导致案件发生举证不能时,承担重大过错责任。

七、不要为了一点小钱,轻易去做律师见证!宁可让当事人自己做公证,这里面含很大风险。很多教训,无须再试 

八、刑事方面,会见时最好2人同去,不要传递给嫌疑人任何物品(包括烟),有时候一点点的同情心会害死你

九,每次和当事人得谈话,都要有笔录,并让当事人签字后按手印。这个也很重要。有时候,当事人会反悔并可能诬告你。同时,目的不是做为开庭时的证据使用,而是证明你的工作量。

十、不要轻易对当事人或其家属作出某种承诺!包括你有九成把握时,切记!

十一、在解答咨询的时候,点到为止。只把部分实体问题解释给当事人听,莫谈程序。因为有些当事人去咨询时还没有拿定主意是否请人,乃至是否请你!如果什么都听了,那你就只能作一次免费(或者收费)的咨询了!除非是非常大的复杂案件,但是这样的案子毕竟是少数,况且有了也不一定给一个新手来做,为了生活,为了多得到一些锻炼的机会,只有如此,先把案子接到手,实习律师的精力80%都是用来对付自己的当事人的。

十二、 对当事人说的话要有自己的衡量,关键问题和案子细节,一定要看证据.

十三、交法院的资料及与当事人进行联络的信函应有备份,建立完整档案.

十四 、要从气势上镇住你的当事人

十五、注意自身形象,即使身无分文,也要穿戴不俗,气宇轩昂。货买一张皮。(不要觉得庸俗,这是工作!)

十六、授权委托书最好叫当事人多签一份,以备开庭有冲突时更换代理人,这样提出会使你显得很老练,对同事对当事人都是如此。

十七、不要把案件的文件或资料、有关法律条款全部给给当事人复印、带走,有的人在拿到他认为的“法律依据”后往往不再回头找你。教训甚多。

十八、注意和当事人交谈时,要对当事人的陈述表示理解,对当事人的“冤屈”表示一下愤慨,然后再对案件中的难点发表看法。过早谈看法对你没有好处。

十九、如果有可能,开庭时最好通知当事人听庭;如果当事人没空,也最好让其派员听庭,以便让其感受你为其案子所做的努力及所表达的观点。

二十、把简单的案件复杂化,把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二一、对当事人交办的事要有责任感,但随时作好与当事人翻脸的准备(心理、时间日程和经济等各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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