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民约

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村民依法自治,切实维护全体村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宪法》《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村党支部是村级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村党支部书记是村基层组织建设的具体负责人。村党支部要加强对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共青团、妇女、民兵等村级组织的领导和监督,支持其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依法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行使民主权利。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必须自觉接受上级党委和村党支部的领导及镇政府的指导,依法履行职责,积极协助和完成上级党委政府布臵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条 本章程经过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必须严格遵守。

第五条 本章程由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监督执行。

第二章 村党支部建设

第六条 村党支部要认真履行职责,被半年组织召开一次村两委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接受党员和群众监督。

第七条 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如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相关会议,具体时间由党支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八条 村党支部每年要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无职党员要定岗设职。45周岁以下的党员要积极参加农村适用技术培训。

第九条 村党支部要加强对流动党员管理,与外出党员保持经常性联系。 1

党员外出必须向村党支部报告,并及时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定期汇报思想工作情况。

第十条 村党支部要收缴管理好党费。党员应按照标准按时缴纳党费。 第十一条 发展党员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按照党员发展工作“二推三公示”的程序,认真履行手续。注重在农村优秀青年、妇女、企业生产经营骨干、务工经商人员、规模种养殖能手中发展党员。要特别注意培养吸收35周岁以下的农村优秀青年和妇女入党,不断改善党员队伍结构。

第十二条 实行党务公开制度。结合村务公开将活动计划、发展党员、党费收缴管理、党员“双带”、党员结对帮扶、评比优秀共 产 党员、干部管理等情况,每年向党员及群众进行公开。

第三章 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三条 村民代表会议的职权由村民会议授权决定。村民代表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村民代表会议履行以下职权:1、听取、审议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的报告;2、讨论决定村干部岗位补贴标准和人数及村务误工标准;3、讨论决定集体大额资金支出方案;4、讨论决定村级重大经济项目的立项、承投包方案及村重要公益事业建设、承投包方案;5、讨论决定建房用地的安排方案;6、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7、推选产生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8、村委会提出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项 村民代表会议主要由村民代表、村两委成员和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员组成。村民代表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村民代表如调离、迁出和发生其他情况,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十五条 村民代表的资格: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关心群众,坚持原则,主持正义,有群众威信,能正确行使权利和积极履行应尽义务。

第十六条 村民代表的权利:可以单独或与其他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有权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有权在村民代表会议上评议村民委员 2

会及其成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或质询;有权向上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的意见和要求;在村民代表会议上的表决决定、决议时,有自主表示同意、不同意和弃权的权利。

第十七条 村民代表的义务: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反映村民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按时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及村规民约,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二次,遇有特殊情况或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每次参加人数必须达到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所作决定应当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始得生效。

第十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决定重大事项,必须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律和政策,有利于贯彻执行政府意图,符合大多数村民利益和民主权利。

第二十条 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一旦形成,不得擅自更改。

第四章 村委会规则

第二十一条 为了保障村务各项工作的依法、规范、有序运行,村民委员会下设治保、调解、文卫计生、公共卫生等组织,接受村民委员领导,对村民委员负责。

第二十一条 建立村干部任期创业承诺和年度考评评议制度。村委会要制定任期创业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年终召开民主代表会议,结合各个工作目标完成情况,采取自评、互评和测评等形式,对每个干部进行考核和评议。

第二十三条 村委会干部要自觉坚持学习,不断增强自身素质,模范遵守和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要心系村民,努力工作,无私奉献。定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交流学习、思想、工作情况。 第二十四条 建立村委干部辞职(离)制度,村委干部必须在竞职演说时进行自动辞职(离) 的承诺。村委会成员有下列情

形之一,由村两委劝其自动辞职:1、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 3

的法律法规,拒不完成上级党委、政府交给任务的;2、工作不负责任或盲目决策,给村集体造成较大损失的;3、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和民主集中制原则,致使班子不团结,影响正常工作的;4、一年内无辜不参加镇、村召开的会议次数多于一半或半年以上不履行指责的;5、受撤销党内职务(含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或受治安拘留10日以上处罚以及受刑事处罚的;6、违反财务管理制度,奢侈浪费和损公肥私,群众反响强烈的。

村委干部辞职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村两委提出。村两委必须在1个月内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报镇党委、政府备案;对符合辞职条件的干部,经组织说服教育,仍不愿辞职的实行诫勉。对一年内无辜不参加镇、村召开的会议次数多余一年或半年以上不履行职责的,视为自动离职。对其他情形,经诫勉3个月内无明显转变而又拒不辞职的,对其进行离岗教育。 第二十五条 实行村民委员会定期向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党支部报告工作制度。村民委员会对落实村“两委”联席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情况和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每季度向村党支部报告一次,必要时要随时报告。村党支部根据报告情况对重点工作和重点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报告会议由村党支部书记主持,村“两委”全体成员参加,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汇报。

第五章 村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村村务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凡是村里的重大事务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履行程序,实行民主决定。 第二十七条 村务按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公开,并设立村务公开栏和意见箱。

公开内容包括:1、村干部任期创业承诺和年度工作计划;2、村级财务收支和使用;3、经济项目、公益事业的兴建、承包、招标和租赁情况;4、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情况;5、建房用地安排;6、木材采伐安排;7、低保对象确定和救灾救济款物发放;8、村务误工、村干部岗位补贴;9、其他必须公开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建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民理财小组),负责监督村务公开的执行情况和本村集体财务活动,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 4

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实行“六统一”。即:1、统一制度,以镇为单位同意制定村级财务管理制度;2、统一票据,村级各项收入、支出必须统一使用合法、有效票据,杜绝非法票据;3、统一审核,所有票据须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盖章后,由村财务负责人签批后再送镇政府村级财务会计委托代理中心审核;4、统一公开时间,每一季度次月10号前公开;5、统一公开内容,由镇会计中心统一按时提供公开内容,一式二份,一份作公开用,一份交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备查;6、统一建档,由镇会计代理中心统一收集、整理、审核、反馈、归档。

第二十九条 实行村两委联席会议制度。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是村级最主要的决策形式。村“两委”联席会议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临时指定列席人员,也可邀请上级组织派人参加。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两委”成员参加,由村党支部书记召集和主持。通常每月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三十条 实行事前意见征求制度。每年初村两委在确定当年工作计划时,须事前征求意见,经收集梳理汇总后,村两委依据多数村民代表的意见提出初步方案,再提交党员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公告。对提出意见建议的村民代表要及时进行反馈,做好解释说明。

第三十一条 实行重大村务听证制度。在重大村务决策前,应召开民主听证会,由党员、村民代表、村民组长、户长、各线负责人参加并发表与议题相关的意见建议,吸收意见修正方案后再进行表决。对多数到会人员不赞同的议题,就不再提交村民大会表决。

第三十二条 实行民主恳谈制度。民主恳谈以村“两委”全体成员、各配套组织负责人、党员、村民代表为主题。一般一年两次,结合村务公开举行。民主恳谈会由村党支部书记负责组织。与会人员就村内有关工作发表建议和意见;村“两委”对村民提出的建议和意见作出答复和解释,并负责落实和整改。

第三十三条 村“两委“联席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决议不得 5

随意更改。未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与处臵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与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建立村干部激励机制,对村干部按工作实绩进行奖励。村干部的补贴,由全体党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五条 严格计划生育管理,并落实专人负责。凡居住在本地的人员,包括外来暂住人口,都必须遵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治安联防户长制。严禁赌博和各类封建迷信活动。严格执行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实行合作医疗,开展大病医疗统筹。 第三十六条 加强村民委员会印章管理,村委会印章由专人保管。 第三十七条 村级档案管理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档案保管人员对各类档案,未经批准不准擅自涂改、撕毁,不准随意接触和携带外出。 第三十八条 实行村干部分工负责制。按岗位分工和按任务定员相结合的办法,将全部村务工作分解落实到每一位村干部。推行“1+1”联系农户制度和村干部夜访农户制度,1名党员和1名村民代表联系一个联防户。 第三十九条 组织实施村内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村委会、村经济联社负责收取各项承包款,督促本村村民依法承担完成上级布臵的各项任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执行情况由村委会按年度作出总结,向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报告,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第四十一条 村两委可以根据本章程有关规定,制定单项工作细则,但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实施,以前制定的规章制度如有与本章程想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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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村规民约

(20xx年 月 日通过)

为提高全体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能力,促进全村的安定团结和三个文明建设,根据村民自治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制定本村民约。

一、全体村民均有保护耕地的义务。村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土地都应服从村的同意规划和调整,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二、村民建房必须服从本村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申报,在领取《建房许可证》后,按批准的地点和面积施工建房。

三、拥护建设,促进村庄发展,不野蛮,阻挠建设,所得补偿和利益要合情、合理、合法。

四、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对非法怀孕和计划外生育者;对有谩骂、侮辱、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等行为者,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肃处理。

到镇政府办理一胎“生殖健康服务证”和二胎“再生育证”时必须交放环押金500元(镇计生办代收),在子女出生3个月内自觉放环后押金退还,如逾期未放(特殊情况需向镇计生办说明),押金没收。押金由村会计负责管理,设立专户,建立台帐,并每半年公开交纳情况,扣除的押金作为计生家庭的困难补助及相关奖励等(公开)。

必须及时参加“三查”(上半年、下半年各统一组织一次,在村的三查对象未及时参检的,在镇政府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自动参检,并提供参检后的结果证明;外出“三查”对象必须寄回一年二次孕环情检查报告单,上半年应在5月20日前寄回,下半年在11月20日前寄回。)、婚检(办结婚证前)、优测(孕前或已孕3个月前),否则本村不出具一切有关证明。不享受镇、村两级有关计生家庭的优惠政策。

建立计生信用体系,凡是在计生工作中不重承诺,不履行义务的,在扣除押金的同时,上报中国人民银行龙泉支行将该户列入信用黑名单。 对计划生育家庭,在村级利益分配时,父母及其计划外生育子女连续10年不享受(从子女出生年月算起),并在20年内不批新的住宅基地(除政 7

府统一进行村庄规划外)。

五、学龄儿童和青少年有依法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其法定监护人应保证子女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

六、本村任何组织和个人一律不准招用16岁一下的人做工。违者责令其限期辞退,情节严重的,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七、凡符合服兵役条件的本村村民,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应积极主动参加兵役登记、体检和应征,对逃避服兵役(包括不参加初检、不参加复检和体检合格拒绝的服兵役)的村民,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要尊老爱幼,保护老人、妇女、儿童在社会和家庭生活中合法权益,禁止虐待、遗弃、伤害行为。任何人不得剥夺已婚女子的合法继承权。丧偶子女有继承遗产和带户再婚的权利。

九、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对未成年的子女、继子女、和养子女必须履行抚养义务。成年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及其配偶对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必须依法履行赡养义务。

十、村民发生赡养纠纷时,由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村民委员会支持被赡养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坟墓管理:在实行林业生产责任制前的坟地,四至应为子口起量各方三米,合计陆米平方圆,坟区内保留的杉、松、杂木双方只准保留养绿,不准砍伐,如有枯死各种林木,双方应协商砍伐,林木归坟主所有(特殊情况除外)。

在实行林业生产责任制后新葬的坟,四至为子口起量各方三米,合计陆米平方圆,如有农户需要征用新坟,各农户要发扬互让精神,双方在协商情况下,在任何人的山片上都可安葬死者,但林木归山主所有。新坟如有挖砍林木,双方协商作价,林木归山主所有。

十二、严禁在“三沿五区”,即沿公路两侧、通航河道两侧,库区两岸和耕种区、风景区、住宅区、开发区、森林保护区建坟。否则将报上级部门,依法整治。

十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经销、买卖、私藏管制道具、火 8

枪等凶器和危险物品;严禁吸毒、贩毒。任何人不得以各种接口煽动群众到机关、学校、企业、村民委员会办公地、他人住宅起哄捣乱、闹事、制造事端,不得寻衅滋事,扰乱社会治安秩序。

十四、不得非法搜身、侵入他人住宅和限制他人自由,不准诽谤他人和侮辱妇女,邻里之间发生纠纷不得采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对殴打他人造成伤害的,应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情节严重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无、不偷拿国家、集体、他人财务,不在公路、水域航道上设臵障碍,不损毁、移动指示标志,不损毁机耕道路、排灌渠道、耕作机械等集体公共设施,不乱砍伐树木。

十六、严禁传播淫秽物品,严禁卖淫嫖娼,严禁赌博和小偷小摸,反对迷信活动,严禁利用迷信活动造谣惑众、骗取财物。

十七、提倡勤俭节约,反对婚嫁、丧葬大操大办。积极推行殡葬改革,服从殡葬管理。

十八、在村中道路两旁严禁堆放杂物;严禁在辖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及树木上乱涂写、刻画或张贴各类宣传品;严禁将垃圾直接倒入溪流;实行禽畜圈养制度,禁止村范围内放养禽畜

十九、违反本村规民约的,除触犯法律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村民委员会可作出如下处理:

1、 予以批评教育;

2、 写悔过书,用村广播及张贴等方式进行通报;

3、 责令其恢复原装或作价赔偿;

4、 视情况给予经济处罚;

5、 取消享受或者暂缓享受村里的优惠待遇。

二十、凡违反本村规民约要进行处理的,必须在调查核实后,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集体讨论、决定,不擅自处理。

二十一、凡依法处罚或违反本村规民约的农户,在本年度不评先进、文明户、五好家庭等现金评比。外来人员在本村居住的参照执行本村规民约。 二十二、本村规民约从通过之日起实行,在通过之前的相关行为按原村规民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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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 支 部

村党支部在民主管理方面的主要指责:村党支部是村级组织和各项事业的领导核心,村党支部对村级民主制度建设负领导责任;要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切实保障党员和村民的民主权利;制定并督促落实民主管理制度,教育党员模范遵守,及时制止、纠正侵犯村民和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为。

党 员 大 会

党员大会的召开由村党支部书记着急和主持。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参加关于本村党务、村务等问题的讨论,炳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各方面工作有权提出建议和倡议;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声明保留,并把自己的意见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党员不得公开发表党组织决定相反的意见。

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是在宪法和法律规定范围内,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必须自觉接受上级党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及乡政府的指导。

村民委员会在民主管理方面的主要指责:1、贯彻落实当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教育村民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2、执行村民代表大会和村民决议的决议;3、落实村务民主管理各项制度;4、负责日常村政村务管理;5、广泛听取村民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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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代表大会

村民代表会议议事程序。1、由村党支部书记或村民委员会主任召集;2、议事内同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研究确定并提前同志村民代表,由村民代表征求村民意见,再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3、村民代表会议要做好文字记录;4、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应经全体村民代表的过半数通过;5、村民代表会议在表决与村干部利益密切相关和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时,应采用无记名投票的形式

村两委联席会议

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是村级最主要的决策形式。会议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两委成员参加。通常每月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村两委联席会议议事程序:1、确定议题,提出初步意见;2、集体研究,围绕议题积极发表意见;3、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表决赞成票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决议方能生效。表决结果要当场宣布。

户 长 制

户长必须在村“两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户长的权利:享有联户事务管理权、村务管理参与权、村干部误工报酬同等权。户长的工作指责是做好“六大员”:1、处理民事纠纷,当好调解员;2、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当好治安联防员;3、搞好法律宣传,当好法制宣传员;4、做好规整人员、后进青年帮教工作,当好帮教员;5、协助流动人口管理,当好流动人口协 11

管员;6、做好防火、防汛安全工作检查,当好安全巡视员。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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