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林防火村规民约

护林防火村规民约

为加强保护森林资源,搞好森林防火,制定如下村规民约:

一、认真执行《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福建省森林防火管理办法》及法律法规。

二、加强野外用火管理,严格野外用火审批制度,禁止在山边林内乱扔烟头,夜间走路点火把,烧蜂窝,烤火煮食,烧灰积肥等,违者每次认罚50元。

三、在防火期内,三级风以上,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包括生产用火,凡违反用火规定引起森林火警、火灾,应付扑火工资每人每次30元,罚放电影、敲锣、赔偿损失,并给予100~1000元罚款。情节严惩者依法处理。

四、防火护林公民职责,一旦发现山火,应立即报告,并积极参加扑救,见火不救者或通知不去的,每次认罚30元(学生、小孩、妇女、老、弱、病、残人员一律不得上山参加扑救),肇事者按第三条论处。

五、加强林木采伐审批管理制度,需要用材的单位或个人,写出申请,村林业员按申请用途、村委会核实,签意见,到林业站办理采伐手续,方可进行采伐,林木不得作为转让销售。

六、严禁盗砍、滥伐,违者每株罚款(口径12公分以下)50元。口径(2公分以上按材积计算,除补交林业金费外,加罚款100元;毛竹<竹笋>每根罚款30元,在封山育林区、生态公益林区修枝、割草、放牧等每次罚款30元(林木指杉木、松木、杂木)。凡违反以上条款者,一律没收工具,情节较重的报林业部门论处。

七、严禁毁林开荒、毁林造林、采土、采石、开矿及其他毁林行为,违者按第六条规定论处,并按征、占用林地规定处理。

八、实行凭证采脂,禁止幼树采割(胸径20公分以下),一树多口,拉长沟,超围径40%等,一律按采脂规程作业,违者每株罚款50元,杜绝松脂外流。

九、凡对处理罚款不交者,可以拿物值或杀猪抵罚款。

十、对检举报告和处理破坏森林资源、山林火灾案件有功人员,应给予重奖。 十一、对阻拦、殴打护林人员或工作人员的罚款100~1000元,并依法追究责任。 十二、对盗砍、滥伐、山林火灾制止或查处不力的,必须追究村领导和护林人员责任。 十三、以上公约,从签订之日起生效,望各村民共同遵守执行。

村委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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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执 单

200 年 月 日收到 村委会制定的护林防火村规民约,保证遵照执行。

户主(签章):_____________

 

第二篇:护林防火村规民约(范本

护林防火村规民约(范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及《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切实保护好我村有限的森林资源,绿化环境,美化家园,造福于人类及子孙后代,经我村民小组召开村民大会专题对护林防火工作进行讨论通过,达成以下规定,请各村民认真遵照执行,并教育家属及子女不能违反条约之规定,努力提高综合治理能力。

第一条 森林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条件之一。所以,每个村民负有爱惜保护林木的义务;

第二条 森林资源随时会遭受自然或人为的灾害,一旦发生险情,应立即报告,并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处理,把险情控制在最低限度;

第三条 林区(即:天然林区 ( 含生态公益林等 ) 、封山育林区 ( 含退耕还林封山区等 ) 、飞播区、人工造林区 ( 含退耕还林林地等)内严禁乱砍滥伐林木,违者按林种、林木株数和大小,每株处予 20 至 800 元的罚款;

第四条 本村辖区内严禁毁林开垦、乱占林地,违者处予每平方米 10 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当事人按质按量迹地更新造林,管护五年经验收合格后移交村民小组。因开荒所造成的林木损失按第三条之规定处罚;

第五条 林区内严禁采石、采砂、采矿、采脂、采土(林业部门批准的除外),违者除追究采石、采砂、采矿、采脂、采土责任外,所毁坏林木按第三条之规定处罚;

第六条 林区内严禁放牧,违者处予 5 至 50 元的罚款,并追究所毁林木的责任;

第七条 林区内和林区旁严禁用火,违者按《森林消防条例》之规定予以处罚 ;

第八条 林区内和林区旁严禁铲草烧灰积肥、烧地埂草、烧桔秆、上坟烧香、纸、燃放鞭炮,违者按《森林消防条例》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林区内发生的各种事故,首先由村民小组、护林员按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逐级上报处理;

第十条 在本辖区内,发现森林火灾,每个村民要积极参加扑火(不得动员妇女、年老病残、儿童和中小学生参加扑救森林火灾),同时 , 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 森林火灾报警电话号码 :12119, 不参加扑救森林火灾的,每次处于 20-50 元的罚款。

第十一条 破坏森林防火标志、森林防火警示牌、宣传标语的,将视情节给予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举报案件有功人员,享受村级受理案件处罚金总额 15% 的奖励,并予以表彰;

第十三条 以上规定从二 0一0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为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江西省森林条则》、江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议》、《莲花县封山育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讨论,结合我村实际,特制定如下村规民约:

(一)在封山育林期内,盗伐滥伐林木的,责令补种盗伐滥伐林木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滥伐的木材或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至10倍的罚款。情节严重,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封山育林区内放牧、砍柴、狩猎、剥树皮、挖笋、掘根、烧制木炭、采掘树木的,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5倍罚款。

(三)未经县林业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封山育林区内采石、采砂、取土、开矿,以及有其它毁林或者不利于森林植被恢复的行为,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林木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并处以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四)森林防火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在野外从事烧荒、烧纸、野炊行为的,予以警告,并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移动或毁坏标牌、界桩及其他封山育林设施的,责令限期恢复;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恢复的,按重新恢复所需的费用赔偿损失,并按每个界桩标处以10—50元罚款。

(六)未经批准,擅自将公益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林业行政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3倍以下的罚款。

(七)未经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根据“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八)取缔无证木材加工厂,规范有证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管理。凡发现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收购社会上的无证木材,一经查实,除没收无证木材或变卖所得,并处以木材价款2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加工许可证。

(九)未取得采集证非法采掘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挖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罚款。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另处50至2000元的罚款

(十)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没收猎物,并处猎物价值5倍至8倍罚款;非法运输、携带、收购、销售重点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与实物价值10倍以上的罚款。

闪石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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