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产生、发展
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对出入境货物、运输工具、人员进行检验检疫、认证,并签发官方检验检疫证明的活动。
业务内容包括: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和国境卫生检疫。
19xx年,人大九届一次会议,“三检合一”,组建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xx年,国家质检总局成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并入
同时,成立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归口管理质量认证、认可和标准化工作。 第二节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一、地位: 1、法律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境
卫生检疫法》《食品卫生法》。
2、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行“垂直、集中统一”的领导模式,是
四部法律的执法主体。
3、强制性的闭环监管措施,先报检再报关,未经商检便无法通关,商检的强制性报检签证程序、强制性安全卫生标准、强制性抽样检查程序得以发挥有效监督作用,四法得以有效实施。
二、商检作用:
1、国家主权的体现
2、国家管理职能的体现
3、外贸顺利进行和持续发展的保障:a、商检和认证监督是满足进口国、进口商规定要求的法律依据;b、出口商检成了内部制约
机制,保证了商品质量;c、商检证书是履约、运输和保险契约的证明,是索赔依据。
4、动植物检疫对于保护农林牧渔安全生产、促进农畜产品的对外贸易和保护人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5、国境卫生检疫是保护国民身体健康的重要保障
第三节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目的任务
法定检验检疫的目的、任务:
1、商检
2、动植物检疫
3、国境卫生检疫
4、打破国际贸易重点的技术等非关税性壁垒。
第一章 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工作内容和程序
第一节 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工作内容
一、法定检验检疫(法检)
1、实施目录管理(《法检目录》)。目录由五项构成:“商品编码”“商品名称及备注”“计量单位”“海关监管条件”“检验检疫类别”组成。前三项是根据海关“商品编码”编制。
2、“监 管 条 件”有A、B、D类。 A:进境检验检疫; B:出境检验检疫; D:商检与海关联管。
3、“检验检疫类别”有M、N、P、Q、R、S。 M:进口商检; N:出口商检; P:进境动植物检疫; Q:出境动植物检疫; R:进口食品卫生检验检疫; S:出口食品卫生检验检疫; L:民用品入境验证。
4、成套设备:“A / M”管理,属于进口法检商品。不论其拆成零件还是成套,都属于主动报检。
5、除了“法检”商品、“成套设备”外,还有废旧物品、外商
投资财产鉴定、出口纺织品、援外物资。
二、进出口商检:除了上述商品外,实施“抽检”,对于合格商品,可以施加“检验检疫标志”或“封志”。
三、动植物检疫:
1、范围: 进、出、过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 容器、包装物、铺垫物; / 来自疫区的运输工具; 进境拆解的运输工具。 ▲ 2、进境检疫许可制度:签订进口合同之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范围: (进境)动物及产品; 植物种子及种苗; 新鲜水果; 粮谷、豆、薯类; 烟草; 饲料; 植物栽培介质。
3、出境的动植物、产品、及其储、运、产实行检疫监管; 过境监管; 携带、邮寄进境监管; 来自疫区的运输工具现场检疫和消毒。
四、卫生检疫与处理:
1、对染疫(鼠疫、霍乱、黄热病)人员采取隔离、留验、就地诊验措施;
2、运输工具及其排放物、包装物、货物、物品等实施消毒、除鼠、除虫处理;
*、对于艾滋病、性病、麻疯病、精神病、开放性肺结核病人,直接阻止入境。
五、进口废物原料、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 到货后必检 我国对于废物原料的进口实行许可制度,签订合同前必须取得环保总局《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合同中订明“装运前检验”条款;到货后施检(法检)
进口旧机电产品,签订合同前到总局或直属局进行备案(,必要的装运前预检)。到货后施检(法检)
六、进口商品认证管理 验证(书)、查验货证是否一致。
七、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和卫生注册管理
我国对重要出口商品实行质量许可制度,并对其出口实行验证管理(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
我国对食品相关产业实行卫生注册登记制度,取得卫生注册登记证书,方可从业。
八、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检验 “性能鉴定”“使用鉴定”
九、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 出具《价值鉴定证书》,凭以办理验资手续
十、货物装载和残损鉴定 适载鉴定,(监装监卸),残损鉴定(为索赔)
十一、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 合格者,允许商品上使用“质量认证标志”
十二、审核认可和监督涉外检验检疫、鉴定、认证机构: 总局负责;须取得《外商投资检验公司资格证书》。
十三、与外国和国际组织开展合作。
第二节 出入境检验检疫的程序
一、 货物检验检疫程序
(一) 进境货物检验检疫程序:
(通关:给海关出具证明)
1、 报检后先放行通关,再进行检验检疫。放行前要收费,必要的检疫、消毒、卫生处理,之后发放《入境货物通关单》放行; 检
验检疫后,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或《检验检疫证
书》(索赔用),准予销售使用。(通知书,不合格)
2、 入境货物异地施检:口岸报检通关;目的地检验检疫。
(二) 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程序:
1、 先检验检疫,再放行通关。
a、口岸即产地:施检合格直接发放《出境货物通关单》
b、口岸非产地:产地施检,合格签发《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条》并
发送电子数据给口岸商检;口
岸验证,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二、 集装箱、交通工具、人员检验检疫程序
1、与货物一并施检:一次报检、一次签证放行。未检前不得任何动作。
2、出境拼箱货,口岸施检;整箱货,凭起运地商检“换证凭条/单”换证(通关单)放行(也可口岸)。
3、运输工具和人员在离境口岸、进境口岸接受检疫;检疫前不得任何动作。
三、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流程:
1、报检/申报(审核)——抽样/采样——检验检疫——卫生除害——签证放行 《出/入境货物通关单》。
2、检验检疫的方式:全数检验,抽检,型式试验,过程检验,登
记备案,符合性验证,符合性评估
合格保证、免于检验
第三章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单位与报检员管理
第一节 自理报检单位 自理报检单位首次报检时通过备案登记(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取得报检单位代码,可以异地报检。而代理报检单位通过注册登记取得报检代码,不可异地报检。报检单位是报检主体,报检员是其代理执行人。报检员必须服务于一个报检单位,不是自由人。报检
人是报检单位和报检员的统称。报检单位对报检员的报检行为负法律责任。
一、自理报检单位范围:
1、进出口权的企业 2、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 3、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4、出口包装物(含危险品包装物)生产企业 5、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企业
6、国(境)外企业、商社常驻中国代表机构 7、有进出境交换业务的科研单位
8进出境动物隔离饲养和植物繁殖生产单位 9、进出境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储和运输单位 10、对进出境动植物及产品进行熏蒸、消毒对服务的单位
11、集装箱储存场地和中转场(库)、清洗、卫生除害、报检的单位
二、权利:
1、报检权 2、对商检的如期履职、出证的请求权。
3、复议、复验权 4、保密请求权 5、(对商检工)监督权
三、义务:
1、如实申报 2、对报检员的管理义务 3、及时、正确申报义务
4、货物批次管理义务; 5、协助商检义务; 6、缴纳费用的义务
四、变更备案。登记信息只要变动必须及时办理变更。而单位名称、地址、法人的变更,必须重新核发《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
第二节 代理报检单位
一、直属检验检疫局受理、初审、实施行政许可、发证,而核准则是质检总局的权利,代理报检单位不能异地报检。
二、资格条件:
法人 15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 10名以上(含)持证人员,等
三、管理制度:15日内到直属局办理变更; 每年3月31日前年度审核,否则暂停报检资格。
四、权利:
1、核准区域内的申报资格全 2、报检权 3、(对商检)的如期履职、出证请求权
4、复验权 5、保密请求权 4、报检地幅度内自主权
五、义务:
1、如实申报 2、提交《委托报检书》 3、及时正确申报的义务 4、协助商检及时领证义务
5、配合调查义务 6、对报检员的管理义务。
六、责任:
1、保密责任 2、交费并如实追索责任
3、伪造、买卖或盗窃单证的,取消注册登记与报检资格,并行政处罚
4、因违反规定被暂停或取消报检资格而产生的与委托人之间的经济纠纷,自行解决或法律途径解决。
第三节 报检员
一、凭证报检制度,报检时应主动出示《报检员证》。直属局对报检员实施注册管理工作,而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员的日常报检执行、实施“差错登记管理制度”。
二、报检员管理:
1、 《报检员证》不得涂改、转借
2、 不得同时兼任两个或以上报检单位的报检工作
3、 日常报检实施“差错登记制度”
4、 有效期2年,届满前30天办理展期。
5、 遗失证件,7日内申报并登报申明作废,补发前不得办理报检业务
报检员义务:
1、 报检示证 2、及时正确如实义务 3、传达精神
4、建档与保管义务
5、协助商检工作义务 6、协助单位及时报检的义务 7、交费义务 8、诚实用证义务
报检员权利:
1、报检权 2、(对商检)如期履职并出证的请求权
3、复验权
4、撤检请求权 5、保密请求权
6、(对商检)监督检举权
第十一章 电子检验检疫
第二节 电子报检(即:电子报检 和 原产地证电子签证)
一、开通电子报检业务的条件:
1、报检人在商检局登记备案或注册登记;2、合格的报检
员;3、软硬件条件;4、电子业务开户
二、申请电子报检应提供:
1、《电子报检登记申请表》;2、《电子业务开户登记表》;3、登记备案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三、申报:终端软件平台报检 和 浏览器报检.
四、电子报检的工作流程:报检、施检、计收费、放行
1、审单原则:先机审后人审。两审通过后,准备现场施检。 (《出入境货物报检单》)
2、电子报检成功后,持打印纸质报检单现场报检、施检。
3、计收费:电子审单系统自动完成。
五、电子报检应注意的问题:
1、如实报检,并与随附单证保持一致;
2、合同或信用证对商检有特殊条款和要求的,要在申请
中提出。
第四节 电子放行
一、电子通关 (商检与海关之间)
二、电子转单 (产地和口岸商检之间)
(一)出境转单
1、产地局——电子转单中心 (转送:报检信息、签证信息等)
2、产地局出具书面商检资料: 报检单号、转单号及密码
3、口岸局请单 提交(报检单号、转单号及密码)、(《出口货物通关单》);
4、口岸局出单
5、必要的查验。
(二)进境转单
1、口岸——电子转单中心 (报检信息、签证信息等)
2、口岸局出具书面商检资料: 报检单号、转单号及密码
3、指运地申请施检
4、施检,出证,发送电子回执给口岸局。
(三)下列情形不转单
1、出境货物产地预检的;
2、出境口岸不明的;
3、需到口岸并批的;
4、需在口岸检疫并出证的;
(四)口岸的查验和报检信息的更改
1、口岸查验:验证 和 核查货证
2、更改情况:
a、运输造成的包装破损或短装,需要减少报检数量的 b、需要在口岸更改运输工具、发货日期、集装箱规格及数量的
c、申报总值按有关比重换算或变更申报总值幅度不超过10%的
d、其它经口岸局与产地局协商同意的
三、绿色通道制度: 电子申报,口岸只验证,不验货快速通关。基本上都是工业品。
(一)绿色通道企业条件:
1、年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 2、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3、质量稳定,2年内未发生质量索赔和争议; 4、1年内无违规报检,2年内无商检行政处罚;
5、一、二类企业; 6、必要的“原产地标记”注册
(二)适用绿色通道制度的要求:
外贸经营单位、生产单位、报检单位均必须是绿色通道企业。
第十二章 国际贸易商品分类
第一节 协调商品名称和编码制度的产生
19xx年1月日正式生效,19xx年全面实施;我国19xx年始用于产地证的出具。
第二节 H.S编码制度的结构与编排特点
1、H.S编码分为22类,98章,其中77章留空备用。1—24章为农产品,98章为特殊交易品。其余
为工业品。按产品加工程度、基本特征或用途设税目。
3、H.S分类目录正文构成:
(1)、H.S国际公约
(2)、H.S分类目录: (a、H.S目录和编码;b、类章和子目注释;c、归类总规则)
第三章 报检的一般规定
第一节 报检范围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检验检疫机构施检的范围
1、《法检目录》货物 2、进境旧机电、入境废物 3、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和使用鉴定)
4、集装箱 5、动植物及其产品 6、5的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 动植物性质包装物、铺垫
7、来自动植物区的运输工具; 装载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的运输工具
8、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 9、可能传播传染病的行李、邮包、货物等
10、旅客携带物(如微生物、骨灰、血液制品等)和伴侣动物
11、国际邮寄物
二、输入国要求必须凭检验检疫证书入境的货物
三、国际条约规定必须检验检疫的货物
四、外贸合同中约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证书办理交接、结算的货物
第二节 入境报检
一、报检分类:
1、进境一般报检:口岸报检、签证通关、口岸施检
2、进境流向报检:口岸报检、必要施检、签单通关 (《入境货物通关单》)
3、异地施检报检:即目的地报检、施检
二、报检时限和地点:
(一)时限:
1、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 30天前
2
15天前 、其他动物:
3、植物、种子、种苗、其他繁殖材料 7天前
4、需要索赔出证的, 索赔期限不少于20天前报检
(二)地点:
1、政府批件、产地证规定地点报检
2、大宗散装品、易腐烂变质品、废旧物品、卸货时发现包装破损(短重、短量), 必须口岸报施检
3、需安装调试的成套设备、机电仪器及开件后难以恢复包装的
商品, 收货人所在地报施检
4、其他货物报关地报、施检 (口岸、指运地)
5、入境运输工具、人员口岸报、施检
三、报检单据:报检单、#5@p、装箱单、提(运)单、外贸合同。 其他(考点:如“旧机电的备案”)
四、报检单填报:中文填报
1、编号:自动生成 2、报检单位:中文 3、报检单位登记号:备案号或注册登记号
4、联系人:报检人 5、电话:报检单位联系电话 6、发货人:出口方
7、收货人:外贸合同中的收货人,应中英文对照。 8、H.S编码 9、原产国
10、货物名称(中/外文): 应与#5@p、报关单名称一致。 (填写办法:抄#5@p)
11、数、重量:应与#5@p、报关单一致 (填写办法:抄#5@p)
12、货物总值:含币种,(含折扣价)
13、包装种类及数量:按运输包装种类和数量填写,注明材质
14、运输工具名称号码 15、合同号: 或形式#5@p号码 16、许可证号
17、贸易方式:一般贸易、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外商投资、/ 退
运货物、过境货物、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出口
加工区进出区货物。
18、贸易国别:出口国 19、提(运)单号:有二程提单的必须同时填写。
20、到货日期:船舶申报进口日 21、启运国家:装货车船的启运国或地区
22、卸毕日期 23、启运口岸 24、入境口岸
25、索赔有效期至
26、经停口岸 27、目的地:填写本批货物最后到达地
28、集装箱规格、数量、号码
29、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及其他要求: 30、货物存放地点
31、用途:种用、繁殖、食用、奶用、观赏、演艺、伴侣动物、食用、药用、私用、其他。择一填报。
32、随附单据:选项,打对号或补填。 33、标记及唛头:与#5@p保持一致,否则“N/M”。
第三节 出境报检
一、报检分类:
1、出境一般报检:产地报检、施检。
(出具《出境通关单》或《换证凭单/条》)、 (当地
海关报出口;异地海关报出口)
2、出境换证报检:凭产地换证凭单/条,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换领《出口通关单》。口岸施检是抽检。
3、出境预检报检:暂时不出口货物的商检。商检合格出具《出口货物换证凭单》。正式出口时换证。
二、报检时限和地点:
(一)时限:
1、一般出境货物在报关前或装运前7天报检。
2、需隔离检疫的动物,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检。
(二)地点:
1、活动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施检
2、此 外:原产地报、施检
三、报检单据:
《出口报检单》、信用证、#5@p、厂检单、合同(形式#5@p、销售确认书、订单):
1、样品 (凭样品成交的)
2、《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预检、产地报关地不一致)
3、《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出口危险货物时必须提供)
4、其他 (考点)
四、出口报检单的填制要求:
1、编号:自动生成 2、报检单位:中文 3、报检单位登记号:备案号或注册登记号
4、联系人:报检人 5、电话:报检单位联系电话 6、报检日期:接受报检日期。
7、发货人:预报检,生产单位;出口报检:信用证受益人。
8、收货人:外贸合同中的收货人,照抄信用证。 9、H.S编码
10、货物名称(中/外文): 应与信用证、报关单名称一致。同时填写规格 (填写办法:抄#5@p)
11、数、重量:应与#5@p、报关单一致 (填写办法:抄#5@p),应注明毛重、净重
12、货物总值:含币种,(含折扣价) (填写办法:抄#5@p) 13产地:填写省、市、县名称
14、包装种类及数量:按运输包装数量与种类填写,注明材质
15、运输工具名称号码 16、合同号: 或形式#5@p号码 17、信用证号
18、贸易方式:一般贸易、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外商投资、/ 退
运货物、过境货物、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出口
加工区进出区货物。
19、货物存放地点 20、发货日期:出口装运日期,预检报检不填
21、输往国家:进口方国别,或指运国。 22、许可证/审批号:质量许可证号
23、生产单位注册号 24、启运地:填写启运口岸或城市名称
25、到达口岸(指运口岸) 26、集装箱规格、数量、号码 27、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及其他要求
28、标记及唛头:与#5@p保持一致,否则“N/M”
29、用途:种用、繁殖、食用、奶用、观赏、演艺、伴侣动物、食用、药用、私用、其他。择一填报
30、随附单据:选项,打对号或补填。
31、需要出具单证:选项,打对号或补填。并注明所需正副本数量
第四节 更改与撤销
一、改单:
只要没出单,经申请核准,均可改单。 (《更改申请书》)
出单前,“品名、数/重量、检验检疫要求、包装”等重要事项,更改后与原单不一致的,或不符合贸易国法定要求的,不能改单。
二、撤单:
申请,核准,撤单。 30天内未联系施检的,自动撤单。
第五节 重新报检
一、重新报检范围: (出单后重报)
1、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的;
2、变更贸易国,并有不同检验检疫要求的
3、改换包装; 重新拼装的 (4、已撤销报检的。)
二、重报要求:
1、《报检单》; 2、交换原单证。 3、提交证明函电。
第六节 复 验
一、对检验检疫结果异议时,向原出证机构乃至质检总局提请复验,
但只能申请一次复验;对复验结果异议,可提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二、工作程序:复验申请——审核受理——复验——结论
1、必须在收到检验检疫结果15日内提出复验申请; 受理机构15内决定是否受理复验;
收到申请60 + 30 内作出复验结论。(即只要受理,受理机构只有45天复验时间)
2、申请时应保留原检验检疫状态,甚至包装、封识、标志。
3、申请时除了提交《复验申请表》,还要附上原报检所附单据 和 原检验检疫结果。
4、费用由复验申请人支付,如属初检责任,则复验费用由原检验检疫机构负担。
第七节 特殊区域报检
一、这些特殊区域指保税区、出口加工区。报检范围同前述。
一、保税区:基本上按照一般报检办理,特例如下。
区内企业间具、集装箱,免检。
2、境外进区货物,属卫生检疫和动植物检疫的,必须进行动植物和卫生检疫。如果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旧机电产品、成套设
备,则施检并监管。如系外商投资财产,作价值鉴定。
境外进区仓储物流货物自用办公用品、出口加工料件,都需要强制性产品认证。
区外进区,不须报检施检5、出区出境,报检施检。出区进境,免检,除非
a、需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而检疫的。
b、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需要验证证书、验明产品上的认证标志。
c、预包装食品、化妆品,需要办理标签审核手续。
*、境内进区然后出境的,可以持产地局签发的换证凭单,换领《通关单》,不施检放行。无产地检验,保税区办理检验检疫。
6、保税区转口法检对象,如包装密封良好、直接转口,则入境时只需外包装检疫、必要的消毒处理;如需简单加工或包装不良,然后转口的,需要动植物检疫、卫生检疫;如转口货物为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其他检疫物,入境报检时需要提交输出国的官方检疫证书;如系动物,再加交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动物过境许可证》、输入国允许进境证明;如系转基因产品,则需要加交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转基因产品过境转移许可证》。
7、转口货物出区出境,免报免验。
二、出口加工区:
1、加工料件和区内自用办公、生活用品,免予“品质”检疫。但以废物为原料的,必须实施“环保”检验。
2、“法检”货物、集装箱、运输工具,必须“卫生”检疫;如果货物为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则进行动植物检疫;如果货物、集装箱、运输工具来自疫区或发现啮齿类动物、病媒昆虫,则继续进行卫生处理。
“价值鉴定”。
4、区内出境的下列产品,必须申请“品质检验”或“食品卫生检验”。
a、表明中国制造的
b、使用中国注册商标的
c、申领中国原产地证明的
d、需要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品质证书”或“食品卫生证书”的
5、区外运入区内,免予检验检疫。但
6、区内运出到区外,则:
a、属商品检验范围的,申报“品质检验”;
b、属食品卫生检验范围的,申报“食品卫生检验”; (慎重的结果)
c、属强制认证目录内的产品,申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免#b@2明”;
d、如系废料、旧机电,必须申报“环保检验”。
e、属动植物检验检疫范围的,免
f、属卫生检疫范围的,免
三、边境贸易: (指:边境互市贸易、边境小额贸易)
1、边境贸易进出口货物、包装材料、运输工具和集装箱,均列入报检范围。
2、小额贸易的报检施检手续同一般贸易货物;互市贸易则简单
3、小额贸易提交的单据参见前述。
第八节 检验检疫收费
一、法律依据:四法及其实施条例; 世贸有关协议
二、收费原则:统一制定(发改委、财政部)、简化减少、公开透明、公正合理。
三、除了检验检疫机构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
第四章 入境货物报检
第一节 入境动物及产品
一、 报检范围:动物、动物产品、其他检疫物
二、 报检前审批:
1、签订合同前报批检验检疫机构,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合同中必须注明“符合中国法检要求,并出具官方检疫证书” 假如禁限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更要申领特许审批单报检 《非 / 公约证明》《非物种证明》
3、进口加工人(货主或其代理人)必须注册登记。符合商检规定的生产加工、存放场地,方予注册。
三、 报检程序及地点:
1、 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入境日30日前报检;其他动物,① ②
入境15日前;其他动物产品,入境 时报检。
2、 程序:现场检疫————运往隔离场————检验检疫————加工销售
① 现场货物检疫完毕并运走后,则对运输工具、包装物、污染场地消毒; ②检验检疫结束,
出具相应单证,合格发放《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不合格发放《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
3、 检疫地点原则:
① 活动物、来自疫区检疫物,必须入境口岸报检施检;
② 任何动物、动物产品、其他检疫物都必须在入境口岸报检,由口岸检疫机构实施必要的检疫。
③ 转关货物除了①外,均在指运地(目的地)报检施检。
④ 卸货港卸货时发现残损,必须卸货港商检机构检验检疫;否则,指运地(目的地)报检施检。
四、 单证:报检单、合同、#5@p、箱单、提运单
1、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分批进口的,附上许可证复印件)
2、 产地证、输出国检疫证书
3、 隔离场审批证明(活动物) / 加工厂注册登记证书 (动物产品)
4、 进口肉鸡产品: 一般贸易项下,《自动登记进口证明》 (外经贸部门签发)
加工贸易项下,《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外经贸部门签发)
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 (外经贸部门签发)
第二节 入境植物及其产品
一、 种子、苗木:
1、 合同前申领《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 (农林部门、植物保护站);
① 需隔离检疫的,同时申请(临时)隔离场;
② 转基因产品,同时申领许可证 (农业部)
③ 带介质土的,同时办理特许审批。
2、 单证:报检单、合同、#5@p、箱单、提运单
①《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
② 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产地证
③ 美、日、韩、欧的包装证书或声明
二、 水果、烟叶和茄科蔬菜(番茄、辣椒、茄子):
1、 进口前申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 单据:报检单、合同、#5@p、箱单、提运单
①《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② 输出国检疫证书、产地证
三、 粮食和饲料:
1、进口前申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并将《许可证》的检疫要求在合同中列明。
适用:饲料、部分粮食(非“粮食加工品、薯类加工品、植物源性饲料添加剂、乳酸菌、酵母菌”) 转基因产品,同时申领《许可证》 (农业部)
2、单据:报检单、合同、#5@p、箱单、提运单
①《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② 输出国检疫证书、产地证
③ 约定的检验标准、方法、成交样品等
四、 其他植物产品:
原木:须附输出国的“植物检疫证书”——带树皮的,植物检
疫书中应注明
除害处理方法、
使用药剂、剂
量、处理时间和
温度;
——不带树皮的,检疫
书中作出声明。
干辣椒:办理检疫审批
其他(单据和程序基本同普通报检施检,书上略)
五、 转基因产品
(一)进境转基因产品报检
1、申报制度:我国对进境转基因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及其产品、食品实行申报制度;报检时申报。
2、进口前申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标准文件》 (农业部)
实行标识管理的货物,核查标识,符合,可进境;不符合,重新标识;无标志,不得进境。
3、列入转基因生物目录的产品,申报是转基因,实施“转基因符合性检测”
申报为非转基因,进行“转基因项目抽检”
非目录内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及其产品、食品,实施“转基因项目抽检”。
4、下列退货或销毁: 申报为转基因产品,经检测转基因成分不符合批件的
申报为非转基因产品,经检测含转基因成分。
5、进境作展品:主管部门批件 (存在后续监管)
(二)过境转基因产品报检
1、进境前申领《转基因产品过境转移许可证》 (质检总局)
2、持《许可证》和相关单证正常报检。
第三节 入境货物木质包装
一、报检范围:只要是美、日、韩、欧货物; 入境货物的木质包装(但胶合板、纤维板等人造板材除外)
二、单据: 报检单、合同、#5@p、箱单、提运单 美日货物:使用 针叶树木质包装的, 提供 官 方的 “植物检疫证书”
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的, 提供 出口商的 《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声明》
未 使 用 木 质 包 装的, 提供 出口商的 《无木质包装声明》 韩国货物:使用 针叶树木质包装的 提供 官 方的 “植物检疫证书” (出口前必须热处理)
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的, 提供 出口商的 《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声明》
未 使 用 木 质 包 装的, 提供 出口商的 《无木质包装声明》
欧盟货物:使用木 质包装的, 提供 官 方的 “植物检疫证书”
未使用木质包装的, 提供 出口商的 《无木质包装声明》
其他国家:《植物检疫证书》或《热处理证书》
第四节 入境特殊物品
一、 范围: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
二、 入境前10天必须申领《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三、 单证:报检单、合同、#5@p、箱单、提运单和《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四、 只能口岸报检施检
第五节 入境机电产品
一、 强制性认证制度:列入《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的产品,必须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方可出口。报检时必须出具“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
二、 民用商品入境验证制度:列入《入境验证商品目录》的民用产品,即检验检疫标为“L”的商品,除了必须获得上述强制认证外,同时获得“进口许可”。报检时提供。
三、 旧机电(含翻新类):向质检总局或其授权机构申办进口检验。报检时提供《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书》和《免予装船前检验证书》(危机环保、人类健康的旧机电和大型二手成套设备,必须提供)
注意:1、属“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 用于租赁、销售、
专业维修,备案时提交“3C认证”
2、列入《质检总局办理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
的,直属局初审总局备案,目录外直属局备案;但列入《不予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的,免予备案。(???)
3、国资委管理企业进口旧机电产品,一律到质检总局
备案。
四、 电池产品:实行备案和汞含量年度专项检测制度。进口电池必须取得检测机构《电池产品汞含量检测合格确认书》,有效期一年,然后凭之商检换发《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于报检时提供出具。
第六节 入境汽车
一、 范围:《法检目录》内的汽车,未列入目录但按律应检汽车。作为运输工具的除外。
二、 报检:报关口岸商检入境检验并发证通关,所在地商检负责质保期内的质检工作。
注:1、口岸通关前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和检验后《入境货物检
验检疫证明》、《随车检验单》(一车一单),购买后凭《随车检验单》和#5@p,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换发《进口机动车车辆检验证明》,凭此领牌照。
2、大批量进口时,要在外贸合同中要求装运前监造、监装和
预检。
3、注意五十铃(ISUZU)CXH50S、CXH50T底盘车,因被吊销
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禁止进口。
三、 单证:
A、直接从国外进口:“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非CFC-12为制冷
工质的汽车空调器压缩机证明”、海关出具的《进口货物证明》 (外加共同单证)
B、国内购买进口车:《入境货物报检单》/《进口机动车辆报检单》、《进口货物证明》(海关出具)、《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车主身份证(户口薄)/营业执照(企业代码),检完后发《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然后凭之领牌照。
C、购买罚没车报检:《入境货物报检单》/《进口机动车辆报检单》、
“罚没证”、#5@p、车主身份证(户口薄)/营业执照(企业代码) (余同上)。
第七节 入境食品
一、范 围:食(饮)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食品包装容器、食品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及设备。
(含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产品,但不宜治疗为目的)
二、报检要求:
1、预包装食品:进口前申请《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提交申请书、检测样本,检测,发证)
*、以保健食品名义报检的,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取得保健食品批号。进口时,增做“功能性复合试验”,通过后发放《卫生证书》。
2、检验检疫后核发《进口食品卫生证书》
三、单 据:报检单、合同、#5@p、箱单、提运单
1、《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仅限预包装食品)
2、原产地证
3、输出国农药、化肥、除草剂、熏蒸剂使用标准及食品原料、添加剂、加工方法等资料。
四、销售换证:内地销售前,进口商应持口岸签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申请在当地上机构申请换发《卫生证书》。
第八节 入境化妆品
一、 范 围:含牙膏等口腔清洁品
二、 报检要求:
1、 进口前申领《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 (根据进出口化妆品分级管理类目表)
注:我国对进口化妆品实行“分级监督检验管理制度”,分为“放宽级”与“正常级”。
商检机构对化妆品进口及生产企业实施“卫生质量许可”制度,进口经营单位必须商检备案。
2、 商检合格在监督下加贴“检验检疫卫生”标志。
三、 单 据:报检单、合同、#5@p、箱单、提单
1、《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
2、《动植物检疫证书》(出口国的)和 (如果从疯牛病疫情国进口)
从法国进口:
a、“法国香水美容化妆品工业联合会化妆品证书格式一”, 不
含牛羊动物源性材料成分(A类)
b、“格式二”“牛羊动物源性原料的风险分析报告” “加工工艺资料” 含有时(B类产品)
(风险报告在同一口岸报检时,只需提供一次)
从以色列进口的:
a、“以色列卫生部药品管理局化妆品证书一”
A类产品
b、“格式二”“牛羊动物源性原料的风险分析报告” “加工工艺资料” B类产品
(风险报告在同一口岸报检时,只需提供一次)
从日本进口:
a、“官方检疫证书一”“风险分析报告”
含非禁用的牛羊动物源性化妆品原料
b、“官方检疫证书二” 含非牛羊动物源性化妆品原料
c、“非动物源性产品申明”(厂方) 不含动物源性化妆品原料
第九节 入境石材、涂料
一、 范围
石材:2515、2516、6801目录下 涂料:3208、3209下
二、 石材报检及单据
1、入境口岸报检
2、单据: 石材说明书(非常重要) (共同单据)
*、它注明原产地、用途、放射性水平、适用范围。未提供或未加
注明的,均视为使用不受限制,按最严格限量要求验收。
三、 涂料报检及单据
1、质检总局对涂料实行登记备案、专项检测制度。进口前至少2个月专项检测、备案;
2、入境口岸报检
3、单据: 《进口涂料备案书》 (共同单据)
4、检查合格,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不合格,上报总局,出具“检验检疫证书”,并作“退
运”或“销毁”处理
四、进口检验内容:
1、核查《涂料备案书》的符合性;
2、抽查:年度抽查不少于批次的10%,每批次抽查同型号规格不少于10%
3、未备案进口:抽查、检测、对照标准进行符合性核查
第十节 入境可用作原料的废物
一、 范 围:仅可用作原料废物;实行目录管理,由环保总局统一审批;实行强制性检验检疫。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
二、 进口条件:
1、企业法人,有利用废物能力,防止污染设备
2、必须是两个目录内的的废物
3、合同前必须取得环保总局《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合同中必须订有“废物品质”和“由我指定机构装运前
检验”条款。
4、供应商必须获得质检总局批准注册,哪怕是临时注册。
*、卫生和动植物检疫项目:病媒昆虫、啮齿动物、病虫害、致病微生物。“消毒”、“除鼠虫”处理。
三、 程序:
1、 入境口岸报检、必要的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项目:卫生检验或检疫处理或环保项目检验)
2、 收货地进行“品质检验”:
合格,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销售、使用。 不合格,签发《品质检验检疫证书》,索赔。
四、 单据:报检单、合同、#5@p、箱单、提运单
1、《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2、《检验证书》(装运前官方出具的)/ 《检验合格证书》(陆运进
口,官方出具,证明符合不含爆炸物和放射性物质,符合我国标准和要求
3、《废物利用风险报告书》(企业出具的)
五、 质检总局认可的境外检验机构:
中国检验有限公司(香港)、日中商品检查株式会社、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各分公司。
第十一节 入境展览品
一、报检范围:展览品、包装材料、运输工具等
二、报检程序:
1、入境口岸报检,必要的检验检疫(不实施品质检验); 展览地施检; 展览监督(仅作展览用);、 展后报检施检出境 。
2、留购的重新办理有关检验检疫手续,比照正常进口办理。
三、单 据:报检单、合同 / 参展函电、#5@p、箱单、提(运)
单
/ 1、韩日美欧出具相应证书与申明 (跟木质包装有关的)
/ 2、旧机电的备案证明。 (如果是旧机电)
/ 3、特殊动植物的审批批件。
第十二节 来自疫区的货物
一、疫区分类:动物传染病疫区、植物疫区、人类传染病疫区。
(世界卫生组织WHO、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国际植物保护
公约IPPC公布,我国认核)
二、来自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不能直接入境,别的可以,但要进行严格的检验检疫和卫生处理。
三、检疫处理方式:
1、动物及其产品:除害、扑杀、销毁、退回或封存、不准入境、不准过境。
检验检疫机构监督; 货主、货主代理人、或商检指定
(/认可)单位实施;
2、 植物及其产品:熏蒸、热处理、消毒(此三是除害处理方式)、销毁、退回、不准入境、过境。
合 格: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
不合格: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先除害处理,不能除害,则销毁、退回、不准入境、过境。
3、 卫 生 处 理:指隔离、留验、就地诊验等医学措施,和消毒、除鼠、除虫等卫生措施。 一切进出境物质都要进行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卫生处理。看似卫生防疫站的工作:)
第十三节 鉴定业务
一 、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
1、报检范围: 外资企业外方以实物作价投资;
补偿贸易外方以实物作价投资;
外资企业委托国外投资者用投资资金购买的实
物财产。
(一句话:不相信你老外)
检查:实物财产的品种、质量、数量、价值鉴定 和残损鉴定(事故时)
2、报检程序: 报检,(通关),施检,出具《价值鉴定证书》
3、提供单据: 报检单、合同、#5@p、箱单、提(运)单。
/ 备案书
(机电产品时)
/ 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废物时)
/ 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进口财产明细表
(仅限首次办理时出具)
二、残损鉴定
1、范 围:货损、货差、错发货
a、根据收发货人、保险人、承运人的申请, 和国内外仲裁、司法、检疫机构机构委托, 实施。
b、鉴定工作内容:舱口检视、监卸、载损鉴定、海损鉴定、验残
目的:验明原因、程度、价值或贬值程度、加工
整理的费用
2、申报时间和地点:
需登船了解受损的,
卸货前 申请鉴定。
易腐、易变、易扩大损失的残损商品 发现时 申请鉴定。 包装或外表残损, (必须卸货口岸)
船方签残后提货前 申请鉴定。
需到货地鉴残的, (到货地) 索赔期满20天前 申请鉴定。
包装完整或有隐蔽性缺陷的残损商品 (到货地) 申请鉴定。 验毕出具《残损证书》,据此索赔。当换货、补货进口通关时,凭《残损证书》和《通关单》免进口关税。
3、提供的单据:
a、合同、提单、#5@p、箱单、重量明细单、品质证书、说明书、理货残损单 申请验残
b、舱单、积载土、提单、海事报告、事故报告 申请海损鉴定
c、舱单、积载图、航海日志、海事申明 申请舱口检视、载损鉴定、监视卸载
第五章 出境货物报检
第一节 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报检
一、 动物
(一)范围:饲养、野生的动物
(二)时间:
1、 需隔离检疫的, 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检
2、 观赏动物, 出境前30天报检
(三) 单据:《出口报检单》、信用证、#5@p、厂检单、合同(形
式#5@p、销售确认书、订单)
1、“展出合约”/ “产地检疫证书” 观赏动物
2、《非 / 公约证明》/《非物种证明》 保护动物
3、“农牧部门品种审批单” 非屠宰用畜禽
4、“中国生物工程开发中心审批单” 实验动物
5、《出口观赏鱼类供货证明》《养殖场 / 中转包装场注册登记证》 / 委托书 观赏鱼类
6、《输出动物检疫许可证》(核发给生产企业的) 检疫监督动物
二、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
(一)我国对屠宰厂、加工厂、冷库、仓库等相关企业实行卫生注册登记制度。必须产、存于这些企业。
(二)时间:需“熏蒸消毒”,出境前15天报检;普通,7天。
(三)单据:《出口报检单》、信用证、#5@p、厂检单、合同(形式#5@p、销售确认书、订单)
1、《卫生注册登记证》
2、/ 特许证书 (如濒管办签发的出口许可证)
第二节 出境植物及其产品
一、 范围
1、其他检疫物,指植物及其产品的加工制成品,如竹楼、麻袋、
纸张等。
二、单据:《出境货物报检单》、合同 / 销售确认书、信用证、#5@p、箱单
1、《出境盆景场 / 苗木种植场检疫注册证》 出口美、加、欧盟盆景
2、/ 特许证书 (如濒管办签发的出口许可证)
第三节 出境机电产品的报检
一、 出口电池的报检:
(一) 范 围:蓄电池、干电池
(二) 报检要求:
1、 实行备案制度:必须取得《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有效期一年,检验检疫机构出具
2、 实行汞含量专项检测制度:确认是否含汞、及汞含量是否超标 *、不含汞且非《法检目录》电池,可凭《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直接申报放行
(三)单 据:《出境货物报检单》、合同 (销售确认书、形式#5@p)、信用证、#5@p、箱单
1、《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
2、《出境货物运输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
二、 小家电: (法检)
(一) 范 围:日常生活使用、具独立功能、与人身有直接或
间接接触、将电能转化为功能或热能的产品。如:健康及康复器械、功率在125V的风扇、厨卫电器、吸尘器、美容美发电器、热水器。
(二) 报检要求:
1、 生产企业实行登记制度:提交《出口小家电生产企业登记表》、质量技术文件、国内外认证证书、
出口质量许可证书、型式试验报
告等;书面审核、现场审核;予以登记。
2、 生产产品实行型式试验管理。型式试验报告有效期一年,目的检查合格、实用性。(首次报检)
(三) 报检单据: 《出境货物报检单》、合同 (销售确认书、形
式#5@p)、信用证、#5@p、箱单
1、型式试验报告
第四节 出口食品的报检
一、 范 围:食品、饮品、食品添加剂。 (区别于进口)
二、 报检要求:
1、 生产、加工、储存企业实施卫生注册制度和登记制度:必须产、存于这些企业。
2、 预包装食品,出口前必须申领《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三、 报检单据: 《出境货物报检单》、合同 (销售确认书、形式#5@p)、信用证、#5@p、箱单
1、《卫生注册 / 登记证》
/ 2、《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预包装食品)
第五节 出口化妆品(法检)
一、 报检要求:
1、 出口前必须取得《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
2、 检验检疫项目:标签、数量、重量、规格、品质卫生、包装、
标签。检查合格出具《合格证书》
安全卫生指标不合格,销毁或退货; 其他项目不合格,监督下作技术处理,合格后再出口。
二、 单据: 《出境货物报检单》、合同 (销售确认书、形式#5@p)、信用证、#5@p、箱单
1、《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书》。
第六节 出口玩具(法检)
一、报检要求:
1、实行质量许可制度,必须取得《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有型式试验规则和质量标准体系要求)
2、装运前7天报检,逐批施检。
三、报检单据: 《出境货物报检单》、合同 (销售确认书、形式#5@p)、信用证、#5@p、箱单
1、《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 有效期5年
第七节 危险货物(法检)
一、烟花爆竹
(一)检验检疫:
1、企业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2、产品实行“口岸检验与产地检验相结合”的办法。
3、在我标准和外商标准中,择高者执行检验。
4、首次出口或原材料、配方发生变化,均须实施“安全稳定性能
检测”,长期出口每年至少一次。
5、运输包装上要加贴“危险货物包装标记”“生产企业登记代码”,合格加贴“验讫”标志。
(二)报检单据:《出境货物报检单》、合同 (销售确认书、形式
#5@p)、信用证、#5@p、箱单
1、《出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声明》
/ 2、《换证凭单》
二、打火机、点火枪
(一)检验检疫:
1、企业实施“登记管理制度”。合格获得《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生产企业登记证》、专用代码和批次号
2、在我标准和外商标准中,择高者执行检验;或按《协议备忘录》标准生产
3、商品上需铸有“企业登记代码”、外装上印有“企业登记代码”和“批次”、商检“验讫”标志。
(二)报检单据:《出境货物报检单》、合同 (销售确认书、形式#5@p)、信用证、#5@p、箱单
1、《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生产企业登记证》
2、《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生产企业自我声明》 (声明:按照****标准生产)
3、《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型式试验报告》
第八节 出口小型气体容器
一、 检验范围:
容积不大于1000CBCM,工作压力大于0.1MPa的气体喷雾器 或灌有其它气体的容器
二、 检验检疫:
1、生产企业必须注册登记、同时取得《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质检局核发)或《质量体系ISO90000合格证书》
2、出入境检验检要进行“包装性能检验”,合格则签发《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结果单》
三:单 证: 《出境货物报检单》、合同 (销售确认书、形式#5@p)、信用证、#5@p、箱单
1、 小型气体容器产品标准
2、 性能试验报告
3、 包装件厂检合格单。
第九章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法检)
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标准:《国际海运危规》、《国际铁路危规》、《国际航运危规》。危险货物的包装检验分为: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
一、 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性能检验
(一)报检范围:燃烧品、爆炸品、腐蚀品、有毒品、放射性品、辐射品的包装容器。
(二)检验检疫:
1、生产企业实施质量许可证制度。
2、空运、海运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按照《国际空运规程》、《国际海运规程》实施强制性检验。
(三)单 据:
1、《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检验申请单》
2、《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
3、生产标准
4、设计工艺、材料检验标准等技术资料。
(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的使用
《性能检验结果单》的用途:
a、危险品品质检验时的必需单据。
b、危险品生产单位申请“危险品运输包装容器使用结果鉴定”必需单据。
c、是在《性能检验结果单》有效期内签发分证的依据。 d、是包装容器销售流通使用的必需单据。
二、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出境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一)单 据:
1、《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检验申请单》
2、《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3、危险货物说明
(二)《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的使用:
1、外贸经营部门验货依据。
2、港务办理出口装运手续的证件。
3、是在《使用鉴定结果单》有效期内签发分证的依据。
第十节 出境货物运输包装
一、 报检范围:“法检”并且检验检疫监管条件为“N”或“S”的商品包装。
二、 报检要求: 出境运输包装检验分为: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前者在前,后者和商品品质检验同时进行。
三、 单 据:
1、《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检验申请单》
2、《厂检单》
3、包装容器规格清单
4、客户订单及要求
5、包装容器的设计工艺、材料检验标准等资料。
*、检疫合格出具《出口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四、《出口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的使用:
1、包装容器销售时必需单据;
2、出口货物申请检验检疫必须提供之单据;
3、在《性能检验结果单》有效期内申请分证的依据。
第十一节 出口纺织品的标识报检
一、 报检范围:目录内的纺织品
二、 检验检疫:
1、检验目录内出口纺织品“标签”、“挂牌”和包装的“产地标识”,检验时提供实物;以防非法转口。
*、产地、报关地一致,签发《通关单》并注明标识检验合格;
不一致,签发《换证凭单》并注明标识检验合格
2、标识报检时间同品质检验时间
三、单 据: 《出境货物报检单》、合同 (销售确认书、形式#5@p)、信用证、#5@p、箱单
1、标签、吊牌的全套实物
2、包装唛头(内容)
第十二节 对外承包工程及援外物资
一、 报检要求:
1、 我对援外物资实行产地检验、口岸查验的原则。产地检验发换证凭单,口岸换发检验证书,均需;或由指定机构检验,签发换证凭单;然后到口岸查验,换发检验证书。凭之出口。
2、 严格审定援外物资供应厂商资质。凡实施质量许可制度(如机电、化工)和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的产品,必须优先选用获得中国国际进出口企业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认证企业的产品,其次是国际质量体系认证企业的产品。
3、 小批量、品种繁杂援外物资,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允许市场采购,但在《检验一览表》注明“市场采购”。
a、 有外贸主管部门委托总承包企业向已建成成套项目提供的零配件;
b、 某品种采购总价不超过10万人民币。但招 / 议标文件规定的除外。
4、 总承包企业凭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外贸主管部门结算。
四、 报检单据:
1、《内部购销合同》 (援外总承包企业与生产企业)
2、《厂检合格单》
3、《总承包企业验收合格证明》
4、“政府机构批文” (外贸主管部门和质检总局的)
5、《出境货物运输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
6、货物清单
第六章 进出境集装箱、交通运输工具的检验检疫
第一节 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
一、 入境集装箱
(一)范围及范围:
1、所有进出境集装箱都实施卫生检疫 装载过动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验物的,来自疫区的不管
所装何物,均动植物检疫
2、入境前 / 时,必须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二)转关分流
入境报检仅检查集装箱外表,作必要的卫生处理;然后办理调
离和签封手续,同时通知指运地商检。
(三)空箱; 或装载非“法检”货物的集装箱
1、单据:《出 / 入境集装箱报检单》、集装箱号码(规格、数量、
到达 / 口岸离开时间、目的地)、/其他资料(货物的种类、数量、包装材料)。
2、报检后,首先做必要的检验检疫;然后视情对不需要卫生除害处理的,出具《集装箱检验检疫结果单》;对需要卫生除害处理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完成处理后,出具《熏蒸 / 消毒证书》。
(四)装载“法检”货物的集装箱
1、单据:《入境货物报检单》、集装箱号码(规格、数量、到达 / 口岸离开时间、目的地)、其他资料(货物的种类、数量、包装材料)
2、集装箱和货物一次性报检、一并检验检疫、一并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
需要卫生除害处理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处理完成后出具《熏蒸 / 消毒证书》; 装运废物原料的,必须在口岸检验检疫,符合环保规定,签发“检
验检疫情况通知单”;不符合,签发“环保安全证书”,并移交海关、环保处理。
3、如转关,程序同(二)。
二、出境集装箱
(一)范围: 所有集装箱都实施卫生检疫; 装载动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施行动植物检疫; 准装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均实施适载检验;
输入国有要求的,按要求施检。
(二)时限、地点及单据:
1、出境前或出境时,必须报检。
2、报检时,如与货物不能一同报检,应单独填写《出 / 入境集装箱报检单》报检。
3、集装箱检验检疫有效期限21天,超过则重检。
(三)出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
1、检疫毕,不需卫生除害处理的,可出具《集装箱检验检疫结果单》;需要,则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完成除害处理,出具《熏蒸 / 消毒证书》。出境口岸凭《结果单》或《熏蒸 / 消毒证书放行》。
2、集装箱检验检疫有效期限21天,超过则重检。
(四)新造空箱出境
1、不使用木地板的新造空箱,出口时不施检。
2、使用木地板的新造空箱:
a、进口木地板,进口时附有用澳洲检验检疫机构认可标准作的“永久性免疫处理证书”,并经我检验检疫合格,则凭合格证书直接放行;无我检验合格证书则需,则出境需检验检疫。
b、国产木地板,有澳洲检验检疫机构认可标准作的“永久性免疫处理证书”,凭证书直接放行。无,则需出境检验检疫。
三、出入境卫生除害处理的范围:
1、来自检疫或监测传染病区的;
2、被传染病污染或可能传播传染病的;
3、携有与人类健康有关的病媒昆虫或啮齿动物的;
4、检疫发现有国家公布的一、二类动物传染病、寄生虫名录或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中所列病虫害,能对农林牧渔业有严
重危害的其他病虫害的;发现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性病虫害的。
5、装载废旧物品或腐败变质有碍公共卫生物品的;
6、装载实体、棺柩、骨灰扽特殊物品的;
7、输入国需要做卫生除害处理的;等等。
第二节 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的卫生检疫
一、出入境船舶
(一)入境卫生检疫申报
1、申 报:
a、入境船舶在抵达口岸24小时前,向入境口岸申报。(不足24小时,驶离上一口岸即申报)
b、航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且死亡原因不明的,及时报告入境口岸。
c、入境时至检疫毕发放证书止,这段时间必须悬挂检疫信号:
白天信号旗:Q旗,本船没染疫;QQ有染疫或染疫嫌疑,请即刻施检
夜间信号灯:红灯三盏,无染疫;红红白红四盏,表示有染疫或染疫嫌疑,请即刻施检
2、单 据:
a、《航海健康申报书》
b、《除鼠 / 免于除鼠证书》
c、《食品、饮用水、压舱水清单》
d、《国际预防接种证书》
e、《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
3、检疫地点:
锚地或检验检疫机构指定地点。
4、检疫方式:
a、锚地检疫: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有检疫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或有人因意外死亡而死因不明的;发现有啮齿动物异常死亡的;《除鼠或免于除鼠证书》失效的;装载或动物的;没有申报下述三种检疫的。
b、随航检疫:旅游创、军事船、要人访问乘船等特殊船舶,遇有特殊情况如有病人需要救治、特殊物资急需装卸、船舶急需抢修等,可申请。
c、靠泊检疫:未持我签发有效的《交通工具卫生证书》,且无应实施锚地检疫所列情况,或因天气、潮水等原因无法实施锚地检疫的船舶,可申请。
d、电子检疫:持我有效《交通工具卫生证书》,且无应实施锚地检疫所列情况的船舶,可申请。
特别要求:抵港前24小时,必须持有效《交通工具卫生证书》由船舶公司或船代向港口或锚 地检验机构机构以电报形式报告。
5、检验检疫:
无染疫,出具《船舶入境卫生检疫证》;否则卫生处理,完毕出具《船舶入境检疫证》。
(二)出境卫生检疫申报
最后出境港,离境前4小时内,申报检疫。签发《交通工具出境卫生检疫证书》。
二、 出入境航空器
(一)入境飞机检疫申报:
1、来自非疫区,且在飞行中未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
染病、或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并死因不明的,可由地面航空战以电讯方式申报检疫。
可以载有病人或途中有人生病或死亡;但须申报疾病名称、症状、
人数或死因。
2、否则,由入境空港地面站申请检疫检疫。然后视情登机检疫并作卫生处理;此前不得擅自上下人。 来自黄热疫区的,必须出示“灭蚊证书”。
(二)飞机出境检疫:略,签发《交通工具出境卫生检疫证书》。
三、出入境列车、其他车辆的检疫申报:略,检疫完毕签发《运输工具检疫证书》
第三节 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的动植物检疫
一、入境运输工具
(一)来自疫区的入境运输工具
1、动植物疫区的确定:根据农业部《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
寄生虫病名录》、《进境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由质检总局结合国情确定。
2、来自疫区的必须动植物检疫,不论是否装载动植物、产品或其他检疫物。检疫合格方准起卸货物。
3、视检疫合格和卫生处理合格而分别签发《运输工具检疫证书》、《运输工具检疫处理证书》。
(二)装载入境动物的运输工具 不管是否来自动物疫区,第一时间检疫并作防疫消毒、除害处理,任何人不得上下、接触所载动物
、动物产品及随同货物、物品等。
(三)入境车辆
来自疫区,不管机动与否,入境口岸消毒防疫。
(四)入境供拆解的废旧船舶、入境修理船舶
一律入境口岸施检:消毒熏蒸 (船舶) 或销毁(所载动植物及其产品)。
二、出境运输工具
检疫合格,装运;否则,口岸消毒——签发《运输工具检疫处理证书》——装运。证书只限本次使用。
三、装载动植物和动植物产品的过境运输工具
1、过境运输工具、装载容器必须密闭,否则不准过境;过境动物
的尸体、排泄物、铺垫材料及其它
废弃物,不得擅自抛弃;过境期间未经商检批准不准拆包或卸货。出境时,不再检疫。
2、抵达口岸,运输工具、装载容器外表首先做消毒处理;装载动植物必须检验检疫合格,方准过境。 第七章 出入境人员
健康检查及出入境报检
给予染疫和嫌疑人员:隔离、留验、就地诊验和必要的卫生处理。
第一节 入境旅客健康申报
一、入境人员检疫申报
单 据:《入境检疫申明卡》(必填)、某种传染病的《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
申报内容:精神病、爱滋病、性病、肺结核等;
发烧、皮疹、黄疸、腹泻、呕吐等症状
随身携带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等特殊物品
来自黄热病疫区的,必须出示《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
二、出境人员检疫申报
单 据:《健康申明卡》、某种传染病的《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
出境1年以上的中国公民应出示《国际旅行健康证书》,
前往黄热病疫区,应出示“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
第二节 出入境人员健康体检
一、健康体检申请对象:
1、 申请出国或出境一年以上的中国籍公民
2、 来华工作或居留一年以上的外籍公民
3、 在境外居住3个月以上的中国籍回国公民
4、 国际通行交通工具上的中国籍员工。
二、体检的重点项目:
1、中国籍出境公民:检疫 / 监测传染病、
2、来华 外 籍人员:检疫 / 监测传染病、艾滋病、性病、麻疯病、开放型肺炎、精神病
3、回 国 人 员: 艾滋病、性病、
和“临时增加项”(疟疾血清学检测或血
涂片、肠道传染病粪检)
4、国际交通工具员工: 艾滋病、性病
第三节 国际预防接种
一、 预防接种对象:
1、中国籍出入境人员
2、外籍人员(含港、澳、台)
3、国际海员、其他途径国际口岸的交通工具上的员工
4、边境口岸人员
二、出境人员预防接种项目:分为推荐、自愿、世界卫生组织要求等三种接种项目
目前,黄热病预防接种是国际旅行中唯一要求的预防接种项目。
三、预防接种禁忌证明: 《预防接种禁忌证明》是签发给患有不宜进行预防接种的严重疾病旅行者的证书。目的,以防被留验处理等。
第四节、国境口岸及交通工具的食品从业人员体检
一、体检范围、要求:
每年一次体检,必须获得“健康证书”才可以从业,证书有效期12个月。
二、检查项目:
x线胸部透视或拍片(视情况而定);
血清学检查: (肝功、乙肝表面抗原)
粪便培养: (痢疾、伤寒、霍乱、致病性大肠杆菌等肠道性传染病)
皮肤检查: (皮肤病)
其他常规检查
第八章 出入境旅客携带物、伴侣动物、邮寄物、快件的报检
第一节 旅客携带物
一、 检验检疫范围:
特殊物品(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骸骨、骨灰、废旧物品、可能传播传染病的物品、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它检疫物。
二、检疫地点:口岸现场检疫为主
三、检疫审批:
1、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申请检疫审批,并在入境口岸直属局备案。
2、科研需要的禁止进境动植物,需事先在质检总局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检疫特许审批”
3、特殊物品,必须事先申办检疫审批手续
4、尸体、骸骨、骨灰,必须办理“卫生检疫许可证”。
四、报检单据:
1、《入境检疫申明卡》 (全部)
2、《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
《出 / 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准出入证明、检验证书 特殊物品
《进境动植物特许检疫许可证》(总局的) 禁止进境动植物品
“公证书”、“死亡医学证明”、“出/入境许可证”、“原墓葬地点证明” 骸骨、骨灰
五、 检疫程序:
1、允许进境且数量在合理范围内的,现场检疫,合格,则随检随放;(接2)
2、需作实验室检验、或须作除害处理的,做截留处理,出具《出入境人员携带物留检/处理凭证》。
3、骨灰、骸骨检验合格,出具《尸体 / 棺柩 / 骸骨 / 骨灰出入
境许可证》放行,不合格,卫生处理
或退运。
4、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经检疫合格或除害合格,予以放行;
如果经除害处理都不能合格的,出具《出入境人员携带物留检/处理凭证》,限期退回或销毁。
5、出境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物主有要求,则予以检疫。
合格,签发“检疫证书”
第二节 携带伴侣动物
一、 检疫申报
1、携带猫、犬进境,限带一只。超出扣留退运。
2、须持输出国官方“检疫证书”、“狂犬病免疫证书”报检,隔离检疫;无证,不得携带。
3、携带出境,须持县级以上兽医卫生防疫检验部门出具的动物健康证、狂犬病疫苗接种证书,方可到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限带一只。
三、 检疫程序
隔离检疫三十天,合格放行;其间饲养管理物主负责,如许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代管,物主支付费用。
第三节 邮寄物检验检疫
一、检疫范围:动植物及其产品、特殊物品
二、检疫审批:
1、因教学、研究而进口的禁止动植物物品,要事先取得质检总局的特许审批。
2、允许进境类植物繁殖材料,需先取得省级以上农林主管机关审批,然后到进境口岸直属局备案。
3、动物产品,如需审批的,必须向国家质检总局或其授权的入境口岸直属局办理审批手续
4、特殊物品进出境,要向入境或产地所在地直属局办理审批手续。
三、进境检疫:
1、入境邮寄物清单等单证——包装检疫——共同拆验(必要的话)
——进局检验检疫——收件人/快递公司办理审批和报检——放行
2、下列情况,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作退回或销毁处
理:
a、禁止进境的; b、单证不全的;
c、限期内未办理检疫审批或报检的; d、检疫不合格且无有效处理的
四、出境检疫:
下列情况,必须报检,并做现场和实验室检疫:
a、进口国有检疫要求的;
b、寄件人有检疫要求的;
c、出境邮寄物中有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
第四节 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申报
一、 检验检疫范围:
1、《法检目录》内的;
2、实施“强制性认证制度”、“出口质量许可制度”、“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的;
3、《动植物检疫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国际条约”、“双边规定”规定应动植物检疫、卫生检疫的。
二、 报 检 要 求:
1、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登记”——报检——检验检疫——出具《通关单》 (由快件营运人提供)
2、单 据:
《报检单》、《总运单》、《分运单》、《#5@p》、《提运单》 a、“检疫审批许可证”、“检疫证明” 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其他繁殖材料
b、《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准出入证明 微生
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制品
c、“特许审批证明”(质检总局) 禁止进境物品
d、相关证明 实施强制认证制度、出
口质量许可制度、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的
三、 检验检疫及处理:
现场检疫为主,特殊情况下作实验室检验检疫。合格,出具《通关单》;不合格,做退货 / 销毁处理。
第九章 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通关与放行
第一节 检验检疫证单的法律效用
1、通关凭证; 法检货物必须凭之通关
2、海关征收和减免税凭证;
(一般产地证是最惠国税率依据;普惠制产地证是给惠国
减免税凭证;验残证书则是免税证明);
3、货物交接、结算及进口准入的凭证; (重量、质量、卫生证书);
4、议付货款的单证之一; (信用证常约定必须出具);
5、责任确认的依据;
6、理赔、仲裁及诉讼的依据;
7、验资证明。
第二节 检验检疫证单的种类、使用范围
A一、证书类:
(出境货物)检验类; (出境货物)卫生类;
(出境货物)兽医类;
(出境货物)动物检疫类; 出境植物检疫类; 运输工具检疫类;
检疫处理类; 国际旅行健康类;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类; 空白证书类。
A二、详 述:(绿色熟悉即可,黑色不管)
(一)出境货物检验类: (对外证明,正式)
1、《检验证书》:适用于 “出境货物(含食品)的品质、规
格、数量、重量、包装” 等项目
2、《啤酒花证书》《生丝品级及公量证书》《绢丝品质证书》《初
级加工丝品质及重量证书》等
(二)出境货物卫生类: (对外证明,正式)
1、《卫生证书》:适用于卫生检验合格的 出境食品及货物(有
要求的)
2、《健康证书》:适用于食品、其加工料(化工产品、纺织品、
轻工产品)等与人畜健康有关的货物
(三)出 境 兽 医 类: (对外证明,正式)
《兽医(卫生)证书》:动物产品。带上“卫生”两字是输
往俄罗斯的动物产品用。
(四)出境动物检疫类: (对外证明,正式)
《动物卫生证书》:伴侣动物、供港澳动物、出境动物。
(五)出境植物检疫类: (对外证明,正式)
1、《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植物产品、其他检疫物(指:植物性包装铺垫材料、植物性废弃物)
2、《植物转口检疫证书》
(六)运输工具检疫类: (对内对外
证明,正式。对内,再查时证明已合格)
1、《船舶入境卫生检疫证》:无疫不需卫生处理的船舶;
《船舶入境 检疫证》:需要实施卫生处理的船舶;
2、《交通工具卫生证书》: 申请电讯卫生检疫的交通工具;
3、《交通工具出境卫生检疫证书》:适用于出境交通工具的卫生
检疫;
4、《除鼠/免于除鼠证书》
5、《运输工具检疫证书》:动植物检疫合格的出入境交通工具; 卫生检疫合格的入境飞机、火车
入境船舶卫生检疫用《船舶入境卫生
检疫证》、《船舶入境检疫证》
(七)检 疫 处 理 类: (对外证明,正式)
1、《熏蒸 / 消毒证书》:卫生处理动植物及产品、包装材料、
废旧品、邮寄物、装载容器(含集装箱)。
2、《运输工具检疫处理证书》:对运输工具熏蒸、消毒、除虫(含
灭蚊);对其上食品、饮用水、压舱水、
垃圾、污水等项目。
(八)国际旅行健康类: (对外证明,正式)
1、《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适用于出境人员的健康检查。
凡申请出境居住一年以上的中国籍人
员,必须持有此证。
2、《国际预防接种证书》:适用于国际旅行人员的预防接种。
(九)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类: (对外证明,正式)
1、《检验证书》:适用于检验不合格要求索赔的货物; 报检人
要求或交接、结汇、结算需要的情况。
2、《卫生证书》:卫检合格的入境食品、添加剂; 卫检不
合格而要求索赔的入境食品、添加剂。
3、《兽医卫生证书》:适用于不合检疫要求的入境动物产品
4、《动物检疫证书》:??????????????。
5、《植物检疫证书》:????????????植物、产品、包
装铺垫材料、废弃物、土壤、毒种、菌种、
生物材料等。
(十)《空白证书》:适用于规定格式外的各类证书;需要正反面打印的证书。
B一、凭单类:
申请单类、通关类、结果类、通知类、凭证类
B二、详 述:
(一)申请单类: (检验检疫申报用)
1、《出 / 入境货物报检单》:适用货物、包装铺垫材料、装载
法检货物的集装箱、外商投资实物财产。
2、《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检验申请单》:申请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
的申请
3、《出入境集装箱报检单》:适用于空箱和装载非法检货物的集
装箱检验检疫的申报。法检一般用上2。
4、《航海健康申报书》(船舶)、《压舱水申报单》、《船舶鼠患检
查申请书》、《入境检疫申明卡》(绿克和携带物)、《预防接种申请书》、《更改申请书》
(二)通 关 类: (给海关)
1、《入境货物通关单》:两种。编号为2-1-2的通关单,适用本
地报关异地施检的货物,2、3、4联名
为《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可单独使用,对动植物
及其产品,可作为运递证明。
2、《出境货物通关单》
3、《尸体/棺柩/骸骨/骨灰入/出境许可证》:符合卫生要求准予
出入境的证明。
(三)结 果 类: (随附于货物,起证明作用)
1、《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每车一单,适用于进口机动车
辆的检验。
2、《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3、《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结果单》
4、《集装箱检验检疫结果单》:用于装运出口已腐烂变质食品、
冷冻品集装箱的适载检验 装载其他法检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出入境集装箱的卫生检疫和动植物检疫
5、《放射检测/处理报告单》
(四)通 知 类: (给别的“人”看,起通知作用)
1、《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情况通知单》:适用于分港卸货或集中卸货
分拨数地的检验检疫情况通知; 进境成套设备数量清点
以后同意安装调试。
2、《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适用于运输工具、集装箱、邮寄物、
货物、入境旧物品、食品的检疫处理的通知。
3、《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4、《提前提请出境书》
(五)凭 证 类: (给别的“人”看,起证明作用)
1、《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入境货物的放行单; 法检货物
检验检疫后销售、使用同意证明。
2、《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凭以换领牌照
3、《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4、《预防接种禁忌证明》:需接种但身体患病原因不适于接种时
5、《出入境人员携带物留检/处理凭证》:携带物(动植物及其
产品)需要留验处理时出具
6、《国际旅行人员留验/隔离证明》:需要隔离或留验时出具
7、《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体检合格出具
8、《抽/采样凭证》
C、监管类:
动植物检疫审批类、卫生检疫类、口岸卫生监督类、食品(化妆品)监管类、检验监管类
第三节 签 证
《法检目录》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目录》
一、证单的签发程序
签证程序:审核、制证、校对、签署盖章、发证 / 放行
二、证书文字与文本
英文、中文、中英文(比如《索赔证书》),需要其它语言的,应提出申请;
签发正本一份,难以改“证”(信用证)而必须两份时,第二份上注明“本证是***号证书的重本”。
三、签证日期和有效期:(通关单的)
1、签证日期即验讫日期。信用证要求装船时检验,签发日为含提单日期三日内签发。
2、单证有效期:
a、一般货物60天;
b、植物、植物产品21天,北方冬季延长至35天;
c、鲜活类动物14天;
d、交通工具卫生证书12个月(船舶),6个月(飞机、列车);
e、除鼠 / 免予除鼠证书6个月;
f、国际旅行健康证书12个月。
四、 填写特殊要求:
a、不得填写笼统的货物名称:如“塑料玩具”不得填写为“玩具” b、报检重量:一般为净重,如以毛重作净重填写,需注明
c、包装种类和数量:如采用木制包装,应详细列明。散装的要注明“散装”
d、启运地:一般填写启运城市的名称
e、标记及号码:没有则填写“N/M”,或注明“散装 / 裸装”,填写不下,提供样张。
五、证单的更改、补充与重发
1、补充:填写《更改申请单》申请、提交证明材料——核实——
签发补充证单,但要注明“本证单是*****证单的补充证
单”字样。必须与原证单同时使用。
2、更改:填写《更改申请单》申请、提交证明材料、交回原证单;
对于更改后与合同、信用证不符,或不符合输入国法律法规的,均不得修改。
3、重发:遗失或损坏时办理。须提供经法人签字、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并在指定报纸上登报申明。
第四节 放 行
一、 放行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
二、入境通关:
1、入境口岸施检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二联),口岸放行异地施检,签发《通关单》(四联)。
2、施检首先验核单证是否齐备、证货是否一致。
a、申请品质检验的,要提交“国外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
b、入境废物要提交环保总局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国内商检认可的国外检验机构签发的《装运前检验合格证书》
c、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必须附上“产地证”、“输出国检疫证”;需办理入境检疫审批手续的,同时提供我《入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d、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产品要提供《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
三、出境通关:
1、产地检验,产地放行。
2、产地检验,口岸查验放行。《换证凭单》可以并批和分批使用。
四、木质包装的放行:
(一)出境木质包装
1、输往美、加、巴西、澳大利亚和欧盟的木质包装货物,凭《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a、出境木质包装必须有“IPPC”标志
b、检验检疫机构凭《出境木制包装除害处理结果单》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并核销《结果单》。
c、法检货物,与货物一并放行
d、非法检货物,要在《通关单》备注栏注明“仅供木质包装”,金
额栏不注明价值,数重量栏只表明木质包装数量单位
(二)入境木质包装
1、必须具有“IPPC”标志。
2、包装法检货物时,与法检货物一并放行
3、非《法检目录》货物的木质包装,《入境通关单》备注栏要注明“仅用于外包装通关”。
4、美、日、韩、欧的非《法检目录》货物,非木质包装,则在《入境通关单》备注栏注明“先通关、后对外包装查验”。
五、《出境货物通关单》的有效期
1、一般货物60天;
2、植物及其产品21天,北方冬季延长至35天;
3、鲜活类货物14天;
六、未列入《法检目录》货物的放行
1、原料性废物,海关凭《入境通关单》验放。《通关单》备注栏必
须注明“上述货物经初步检验,未发现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物质”。
2、旧机电,海关凭《入境通关单》验放。《通关单》备注栏必须注明“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
3、出口纺织品标志查验。海关凭《入境通关单》验放。《通关单》备注栏必须注明“纺织品标志查验合格”。
4、进口短少、残损、质量问题,海关凭用于索赔的“检验证书”验放。
5、尸体 / 棺柩 / 骸骨 / 骨灰等,海关凭《尸体 / 棺柩 / 骸骨 / 骨灰入 / 出境许可证》验放。
第十章 出入境检验检疫注册登记审批
第一节 概 述
书中特别申明了本章的重要性,请大家万分重视本章的需要,必须熟记于胸。考完后别怪我没有提醒啊
第二节 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
一、 审核内容:
(含牙膏)审核标签中标示的反映化妆品卫生质量状况、功能成分的真实性、准确性,同时审定标签格式、版面、文字说明、图形、符号等等。
二、 主管部门: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核、批准、发证。各地质检机构负责受理工作。
三、 审核程序:申请——受理——审查 / 检验——总局核准并发证
合格,10个工作日内签发《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
1、 申请资料: (必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外文翻译成中文) a、《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b、产品成分表
c、标签标注内容的说明材料 (和“特殊功效的实验室证明材料”)
d、产品在生产国允许销售的证明(必需公证) 或原产地证明
e、出口企业生产卫生许可证
f、进口经销商或代理商的营业执照。
2、 下列情况可以合并申请,但必须每种标签提供6张样张 *成分工艺相同,规格不同
* 包装不同
*成分、工艺、规格、包装形式相同,外观不同。
3、受理后,申请人必须将检验样品送“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进行符合性检验。
4、各受理机构和“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必须将审查意见、检验结果报质检总局审核,由其做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在10日内颁发证书。
五、 检验与监督:
1、 取得《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才能报检;报检时必须提供证书。
2、 出境化妆品产地施检,口岸验放;进口化妆品必须由进境口岸施检。
3、 检验合格,出具“合格证书”、加贴“检验检疫标志”。卫生指标不合格的,作销毁或退货处理。
4、 我国对进出口化妆品及其生产企业实行“卫生质量许可制度”。
5、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妆品实施后续监督。发现未经检验、未加贴或盗用检验检疫标志 及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封存或补检。
第三节 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
一、 适用范围: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审其文字、图形、符号以
及一切说明物。
二、 主管部门: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核、批准、发证。各地质检机构负责受理工作。
三、 程 序:申请——受理——审查 / 检验——总局审核并许可
合格,10个工作日内签发《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
1、提交单据: (必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外文
翻译成中文)
a、《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b、标签设计说明及适合使用的证明材料 (前述无)
c、标签标示内容的说明材料
d、生产国允许销售的证明文件 或原产地证明
e、经销商 / 代理商的营业执照
”字样,涉及年份、酒龄、荣誉证书)
g、实验证明材料 (带特殊功效)
h、出口企业卫生许可证 (以上各两份装成2套,交受理机构和总局) (用于出口)
i、标签样张或照片6套 (受理机构1套,总局6套)
2、品种及工艺相同、规格或包装不同的可合并提出标签审核
申请。
3、受理后,申请人必须将检验样品送“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进行符合性检验。
4、各受理机构和“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必须将审查意见、检验结果报质检总局审核,由其做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在10日内颁发证书。
五、检验管理
报检时必须提供《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否则不得报检。 施检时,对标签检验,并据此综合评定食品是否合格。标签不合格不得入境 / 出口。
第四节 强制性产品认证
一、 适用范围:《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的产品必须认证合格、取得认证证书、加施认证标志。
二、 主管机构: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主管认证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指定的认证机构负责产品的认证、发证工作;各地质检部门负责产品的认证监督,并对认证违法行为开展查处工作。
三、 认证程序:受理申请后的90日内作出认证鉴定,颁发《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1、认证申请和受理;
2、型式试验;
3、工厂审查;
4、抽样检测;
5、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6、后续监督
四、认证标志:“中国强制认证”(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简写为“CCC”)。
六、监督管理:
1、下列情形,注销认证证书
a、超过有效期未申请延期使用的
b、产品不再生产的
c、持有人自己主动申请注销的
d、国家标准、技术规则或认真实施规则变更,而证书持有人不能满足变更要求的
2、下列情形,暂停使用认证证书
a、持有人未按规定使用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b、违反认证实施规则和认证机构要求的
c、不符合认证实施规则要求,但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3、下列情形,撤销认证证书
a、证书暂停使用期间,未采取纠正措施
b、监督结果证明产品出现严重缺陷的
c、因严重缺陷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4、对认证机构认证决定持异议时,可向做出机构投诉、申诉,对处理结果仍持异议,可向国家认证认可委申诉。
七、无须办理和免于办理认证的情况: (今年新增内容)
(一)下列情况,无需办理认证:
1、官方驻华人员自用的物品(含港澳特区驻内地官方人员);
2、政府间援助、赠送的物品
3、入境人员随身携带的自用物品
(二)下列条件,可免于办理:
1、科研、测试所需品
2、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3、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国外产品的进口维修配件)
4、工厂生产线 / 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 / 部件 (不含办公用品)
5、暂时进口、需退运出关的产品 (如展览品)
6、仅用于商业展示、不销售的产品
7、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8、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需申请,届时提交证明材料、责任担保书、产品符合性声明(包括型式试验报告等),核准则核发《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第五节 出入境快件运营单位核准
一、 检验检疫快件范围:
1、《法检目录》内的;
2、属于“强制认证制度、出口质量许可制度、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管理的;
3、依据《动植物检疫法》《国境卫生检疫法》有关国际协定、条约需要实施动植物检疫和卫生检疫的
二、 主管部门:质检总局统管,各地商检机构负责辖区内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三、 核准条件:
1、 法人资格
2、 允许开展业务的政府批件
3、 与境外合作者(含境内法人在境外的分支机构)的合作运输合同
4、 必要的检验检疫、监管场所。
四、 核准程序:
1、 直属局申请——受理——审查(资料) 、 核查(硬件)、评
审——作出“许可”,
许可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出入境快件运营单位核准证书》。
2、 备案资料
a、 出入境快件运营单位核准申请表
b、 政府批件
c、 营业执照;
d、 《出入境快件运营人登记备案证书》(海关核发的) e、 税务登记证、收费许可证、法人资格证明
f、 运营硬件的资料
g、 安全操作规程、财务管理制度、出入境运营情况说明
五、 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现场检验为主,特殊情况,实验室检验检疫。 按有关规定对快件实行“分类管理”。
第六节 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检验监管
一、 对进出口电池实行“备案和汞含量专项检测制度” 。
二、 主管机构:总局核准的汞含量检测实验室负责实施汞含量专项检测。
三、 备案程序:
1、申请备案——对汞电池检测汞含量——凭《电池产品汞含量检测合格确认书》——换发《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凭备案书报检。
四、 《备案书》有效期1年;到期前一个月换发新证。
第七节 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审批
一、 范围:
包括生皮张、毛类、油脂、奶制品、蛋类、血液、精液、胚胎、骨、
蹄、角等
二、 一般检疫审批的程序:直属局申报,总局核准,签发《进境动植物检许可证》。
三、特许检疫审批质检总局核准,总局指定进境口岸
四、检疫审批的有效期三个月。如输出国发生重大疫情,国家一经发布禁止或限制公告,原证作废。
第八节 进境植物、植物产品检疫审批
一、 发证部门:国际质检总局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省级以上农林部门核发《引进种子、种苗审批单》
二、特许审批范围:土壤(不含其它栽培介质);菌种;毒种、害虫、疫情流行国家的植物、植物产品等。
特许审批是由总局负责的。
携带或邮寄植物繁殖材料进境的,未办理检疫审批的可以补
办。
三、进境水果 检疫审批
1、在入境口岸报检,并提交《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
(无,则退回或销毁)
《产地证》等
2、经港澳中转进境,必须原箱、原包装、原检疫检疫证书(三原)进境,由港澳检验检疫机构确认。
3、总局对国外果园、加工、存放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四、进境植物繁殖材料 检疫审批
1、包括种子、种苗、插条、花粉等
2、订立合同前必须检疫审批;并在合同中列明审批要求。带有土壤等介质的,必须同时办理特许检
疫审批手续,并在指定入境口岸入境。
1、 入境前需持《进境动植物检验检疫许可证》或《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引进林木种子、
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在入境口岸直属局备案。
2、 入境报检时,持《进境动植物检验检疫许可证》或《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已备案de)
《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
《产地证》
《引进单位/代理进口单位登记备案书》等
五、进境栽培介质 检疫审批 (不含土壤)
1、审批条件: a、栽培介质输出国无重大疫情。
b、栽培介质必须新合成或加工的,从出口至运抵我国必须四个月完成。
c、栽培介质中不得带有土壤。
2、合格,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并在指定口岸进境,总局同时指定其使用范围和时间;再次进口同一供货商的栽培介质,必须提供前批许可证复印件,换发新证。
3、使用单位实行注册登记管理,合格签发“注册登记证”。我国对境外的供应商、存放单位同样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4、报检时提供“检疫审批单”
《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
六、特许检疫审批
1、适用“禁止进境的植物、植物产品、其他检疫物”。
2、总局审批,并指定进境口岸,由口岸检验检疫局核查和监督使用。
第九节 进口涂料检验登记备案
一、 对进口涂料实行“登记备案”和“专项检测”制度。总局指定“涂料专项检测实验室”和“进口涂料备案机构”;进口涂
料检测合格,则核发《进口涂料备案书》(有效期2年),备案
后上报质检总局;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施检。
二、 进口报检时必须提交《进口涂料备案书》。
年度抽查不少于10%;每批抽查不少于10%。
三、 下列情形吊销《进口涂料备案书》
1、涂改、伪造《进口涂料备案书》的。
2、累积2次发现报检商品与备案商品严重不符的。
3、抽检累计3次不合格。
第十章 进出口动植物中转、隔离等场所注册登记
一、 出口观赏鱼 饲养场/中转包装场 注册登记 (因为种用、非种用不可区分)
1、直属局负责核定、注册登记,颁发《出口观赏鱼饲养场/中转包装场注册登记证》,并报总局备案。
2、《注册登记证》有效期5年,并对饲养场/中转包装场实行“年审制度”和“抽查制度”。
3、出口前应向饲养场所在地检验检疫局报检。报检时提供《出口观赏鱼供货证明》。
4、擅自从其他饲养场引进观赏鱼,取消其“注册登记”; 出
口公司从“非注册饲养场/中转包装场”组织货源,则在全国范围内停止报检。
二、 供港澳 活牛 检验检疫 注册
1、育肥、中转、运输、贸易的企业均实施“注册”管理。直属局负责注册和出证工作。合格签发《供港澳活牛 检验检疫注册证》。
2、《注册证》有效期5年; 连续2年未供应活牛,取消注册。
3、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出境前的“监督检查”和“临床检疫”。
4、检验检疫机构对育肥场、中转场实施“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三、 供港澳 活羊 中转场 注册
1、我对中转场实行“注册管理”和“年审制度”,直属局负责注册、发证(《供港澳活羊中转场检验检疫注册证》)。
2、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可由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注册证》有效期5年,连续2年未供应港澳活羊的,吊销其《注册证》。
4、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出境前的“监督检查”和“临床检疫”。
5、检验检疫机构对中转场实施“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四、 供港澳 活猪 饲养场 注册登记
1、 我对饲养羊实行“注册管理”、“一场一证制度”和“年审制度”,直属局负责注册、发证(《出境动物养殖企业注册证》)。
2、 《注册证》有效期5年,期满前6个月办理延展手续。
3、 需要改扩建的,应事先征得直属局的同意。
4、 检验检疫机构对饲养场实施“监督管理制度”、“疫情监测制度”、“残留检测制度”。饲养场应有备案的兽医负责日常动物卫生和防疫管理,并负责填写《供港澳活猪注册饲养场管理手册》。
5、 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出境前的“监督检查”和“临床检疫”。
6、 严谨非注册饲养场活猪供应港澳。
五、供应港澳 活禽 饲养场 注册登记
1、我对饲养羊实行“注册登记管理”、“一场一证制度” 和“年审制度”,直属局负责注册、发证(《出境动物养殖企业注册证》)。
2、《注册证》有效期5年,期满前6个月办理延展手续。
3、饲养场应有备案的兽医负责日常动物卫生和防疫管理,并负责填写《供港澳活禽注册饲养场管理 手册》。
六、出境动物 临时隔离检疫场 只允许一批动物的隔离使用。
七、进境 植物繁殖材料 隔离检疫圃资格
1、分为国家、专业、地方隔离检疫圃,由总局(国家和专业圃)或直属局(地方圃)核准。
2、合格则签发《进境植物隔离检疫圃许可证》。
第十一节 进境旧机电产品备案
一、 总局或直属局在3个月且合同生效日前负责登记备案。
二、受理备案申请后确定是否需要实施“装运前预检验”,需要核
发《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不需要则核发《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预检验证明书》。
三、总局备案签证的,指定直属局实施装船前预检;直属局签证的,由直属局组织实施装船前预检。
四、报检资料:口岸查验并签发《入境通关单》,并注明“旧机电产品”;货物使用地申报检验。
1、《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预检验证明书》
2、《装运前预检验证书》
3、《装运前预检验报告》
第十二节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
一、 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注册登记工作;各直属局负责“注册登记”。
二、境内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均必须取得《卫生注册证书》
或者《卫生登记证书》。(《食品注册目录》内的实施卫生注册管理;《目录》外的实施卫生登记管理;《目录》由国家认监委公布、调整)
三、生产企业另外必须建立“卫生质量体系”。生产企业的改扩建也必须经过直属局核准方可。
四、两种证书的有效期都是3年;两种证书均由国家认监委印制,《注册证书》由直属局颁发,《登记证书》则以直属局名义颁发。
五、我对注册登记企业实施监督管理,方式包括:
1、日常监督
2、定期监督:季节性产品季检;获得国外卫生注册的企业,至少半年检查一次;此外每年至少一次。
3、换证复查:期满前3个月办理。
六、下列情形暂停报检资格:
1、有严重威胁 产品安全卫生质量 因素,不能保证产品安
全卫生质量的
2、经查 产品安全卫生质量 不合格,且情况严重的
七、下列情况吊销卫生注册登记证书: (吊
销证书1年内不得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1、暂停情形,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
2、在国外出现卫生质量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3、隐瞒安全卫生质量问题真相,造成恶劣影响的;
4、拒不接受监督管理的;
5、冒用、借用、转让、涂改、伪造卫生注册证书、注册编号、卫生注册标志或为未注册产品使用已 注册编号等的。
五、 下列情形卫生注册资格自动失效:
1、 变更后,30日内未申请变更的;
2、 1年内没有出口注册食品的;
3、 逾期未申请换证复查的。
第十三节 出口危险品生产企业登记
一、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登记管理
1、 我对焰火爆竹生产企业实施“登记管理制度”,直属局负责实施登记管理工作并授予专用的“登记代码”,并报总局备案
2、 登记条件:a、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生产安全许可证(公安机关颁发)
b、质量手册或其他质量管理文件
c、完整的生产技术文件
d、合格的检验人员与检测设备
e、专用而安全的成品仓库
3、对烟花爆竹产品实施产地检验与口岸检验相结合的原则。出口报检时要提供《出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声明》,出口检验合格加贴“验讫标志”。
二、出口打火机、点火枪企业的登记管理
1、我对打火机、点火枪生产企业实施“登记管理制度”,直属局负责实施登记管理工作并授予专用的“登记代码”,
2、申请资料:a、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生产安全许可证(公安机关颁发)
b、质量手册或其他质量管理文件
c、完整的生产技术文件
d、合格的检验人员与检测设备
e、专用而安全的成品仓库
f、《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生产企业自我声明》
3、考核合格后颁发《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生产企业登记证》和专用代码。
考核不合格可以整改然后申请复核,复核不通过半年后才允许重新申请
第十四节 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
1、 范围:烟花爆竹、玩具、煤炭、焦炭、医疗器械、陶瓷产品、冶金轧辊等。实施强制认证,则不实施质量许可制度。
2、 由各直属局主管审查核准,实验室进行型式试验,评审组对质量保证体系现场评审。合格则核发《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书》。
3、 有效期因产品不同而不同;期满前6个月内办理证书的接转手续;
4、被吊销许可证半年后方可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五节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
一、我国对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的生产企业实行质量许可制度。
二、总局核准、发证;而直属局仅负责受理申请、考核和后续管理。
三、《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有效期3年,期满前6个月办理延展手续。
四、下列情形吊销许可证:
1、半年检累计批次合格率低于80% ;
2、因包装质量原因造成1年索赔2次以上者;
3、发生出口运输事故的
4、转让《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的
第十六节 出口蔬菜、水果种植地及加工厂备案注册登记
1、出口蔬菜、水果 种植地及加工厂 备案注册登记
第十七节 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登记备案
一、 适用范围:包括饵料、添加剂等。
二、 主管部门:各直属局负责饲料检验检疫、生产企业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
三、 登记备案手续:自愿原则。
(一)条件
1、生产许可证(农业部门核发)
2、卫生管理体系
3、质量管理或质量保证手册
(二)、资料审核、抽样检测;合格,颁发《出口食用动物饲料生产企业登记备案证》
四、有效期及监督管理:
1、《登记备案证》有效期5年,期满前3个月重新提出申请。12月1日至次年1月30日前务必年审。
2、实行日常监督检查与年审相结合的方式监督管理,违反检疫有关规定,给予注销《登记备案证》。
3、销往非同一直属局的另一出口食用饲养场时,应持《登记备案证》副本到饲养场所在直属局办理异地备案手续。
第十八节 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
一、适用范围:
列入《法检目录》产品的生产企业均可实施分类管理。依据质量管理水平、保证能力及商检平均合格 率分为一、二、三类。
二、企业分类条件:
共同:质量管理体系; 型式试验合格; 出口质量许可证;(必要的) 备案的检验人员
一类:年检批次合格率不低于98%;2年内未发生质量退货、索赔;
二类:年检批次合格率不低于95%;1年内未发生质量退货、索赔。
三、同一企业的不同产品可以申请不同的分类管理;分类有效期2年,期满前60日办理延展。
四、一类企业总局核准;二类企业直属局核准。
五、监督管理:
(一)抽检率: 一类企业 5%——15%
二类企业 30——45%
三类企业 60——100%
(二)降类处理情形:6个月才可以申请恢复原来等级。
1、年检合格率不达要求
2、发生重大质量问题,造成国外索赔的
3、抽检连续出现不合格批次
4、检验中弄虚作假
第十九节 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
一、仅指检验检疫标志,不含“进口安全质量认证标志”及其他认证标志
二、总局负责标志的设计、监督管理,各地商检负责标志加施工作。
三、标志加施:
1、 应加施未加施的,不准销售、使用或出境
2、 检验机构监督加施商检标志
3、 入境申请检验检疫地外加施的,报检时提出申请,检疫证书寄送外地商检机构,销售人、使用人持证书向当地商检申请加施。
4、 入境需要分销数地的,报检时申请分销批数分证,证书副本送分销地商检,销售人持证书申请加施。
5、 出口加施情况,商检要在检验检疫证书、《换证凭单》中注明,口岸换证时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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