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集资”最全面的总结

关于“非法集资”最全面的总结 我们先来看看非法集资的现状,可谓怵目惊心!

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近日对外公布了20xx年非法集资情况,据统计,20xx年非法集资案发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等大幅上升,同比增长两倍左右,均已达到历年峰值。其中,跨省案件、大案要案数据显著高于20xx年水平,跨省案件133起,同比上升133.33%,参与集资人数逾千人的案件145起,同比增长314.28%,涉案金额超亿元的364起,同比增长271.42%。

非法集资涉及行业领域众多,以下领域的风险一定要注意啦——

(一)投资理财领域。近两年来,各地出现大量以投资理财咨询为名从事各类金融业务活动的公司,如投资咨询、非融资性担保、第三方理财、财富管理等,常常打着投资理财的旗号,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据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统计,20xx年全国新发投资理财类案件1267起,同比上升616%,涉案金额547.93亿元,同比上升451%。此类机构多设在商业闹市区,多选择高档写字楼等,门面豪华,一般有工商登记的合法身份,其名称和业务与金融密切相关,普遍存在超范围经营、虚假宣传、违法违规发售理财产品等情况,对老百姓有很大的欺骗性。在这里提醒广大公众,投资理财时要认真查看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其他许可证明材料,了解公司的合法经营范围,查看其是否具有从事相关业务的资质;要树立风险意识,理性看待过高的收益宣称,认真评估和判断理财产品或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选择与自身投资能力与风险承受水平相适应的投资方式。高收益就意味着高风险,对这一点务必保持清醒。

(二)P2P网络借贷。近两年来P2P网络借贷机构数量成倍增长,由于缺乏相应法律定位、政策标准和行业规则,市场主体鱼龙混杂,非法集资案件大量爆发,风险迅速蔓延,20xx年P2P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发案数、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分别是20xx年全年的11倍、16倍和39倍。此类案件有一些是以P2P为名行集资诈骗之实;另有一些则是从传统民间借贷、资金掮客演化而来,以开展P2P业务为噱头,主要从事线下资金中介业务,开展大量不规范的借贷、集资业务,极易碰触非法集资底线。在这里提醒广大投资者,P2P网络借贷属于信息中介机构,只能进行“点对点”、“个人对个人”的交易撮合,不能充当信用中介,投资者签订借款合同的对象不能是平台本身;P2P本质上是向陌生人出借自己的资金,属于较高风险类的投资,需要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意识、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要警惕“担保”、“保证收益”类的宣传,警惕一些通过论坛、网帖、甚至街头路边、市场集市等线下渠道以“P2P”名义招揽客户的机构组织和人员。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吸收农民资金却未用于农业生产,而是高息放贷赚取息差,资金链断裂、暴力催债、“跑路”事件等频频发生。据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统计,20xx年,全国新发农民合作社非法集资案件61起,涉案金额18.01亿元,参与集资人数12571人,同比分别上升177.27%、998%、224.32%。此类案件主要涉及河北、江苏、辽宁、河南、山西、山东等地,个别地方已经出现行业性风险。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由原先开办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的经营者发起设立,或以合法身份为幌子,仿照银行外观设立营业网点,通过代办员、业务员广泛吸收农民存款,欺骗性极强,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影响农村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在这里提醒公众,特别是广大的农民朋友,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社员制、封闭性的组织,不允许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公开宣传吸收资金,不允许对外吸储放贷、高息揽储,也不允许以吸收资金为目的把与合作社没有业务关系的个人或组织吸收为成员。

(四)其他领域。房地产、建筑领域非法集资案件几乎遍布全国所有省份,多年来持续高位运行。这类案件比较易受宏观调控政策影响,在经济下行预期较强、去库存压力较大的情况下,以高息借贷维持资金链的冲动增强,容易发生大案要案,引起上下游连锁反应。私募股权投资类案件区域集中,20xx年全年该类非法集资案件31起,涉案金额42.06亿元,参与集资人数21031人,同比分别上升106.66%、166.37%、412.7%,案均金额为所有行业领域最高,风险快速上升。(央视财经记者:张琳黄晓丽)

接下来,我们需要了解一下,最高法、最高检及公安部对非法集资的最新解释,这很重要(以下段落文字极其关键):

针对民间借贷的泛滥和互联网金融的泛华和无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明确指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

这已经是专门针对非法集资的第三次做出指导意见或司法解释。从中可以看出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对非法集资案件的重视。

(1)非法集资到底是如何定义的呢?

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2)非法集资的四大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3)当前非法集资活动种类:

一、是违法违规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非法吸收资金;

二、是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化,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

三、是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四、是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五、是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六、是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七、是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4)让我们用一张图来清晰表述:

20xx年3月31日,两高及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8个方面问题,处理非法集资案件将会更加清晰,且看:

一、关于行政认定的问题 行政部门对于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不是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 序的必经程序。行政部门未对非法集资作出性质认定的,不影响非法集资刑事案 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案件事实的性质,对于案情 复杂、性质认定疑难的案件,可参考有关部门的认定意见,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 定作出性质认定。 二、关于“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认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 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三、关于“社会公众”的认定问题 下列情形不属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应当认定为 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一)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 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 (二)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 四、关于共同犯罪的处理问题 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 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 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 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五、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 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 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 的利息、 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 好处费、 返点费、 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 予折抵本金。 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三)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 查封、扣押、冻结的易贬值及保管、养护成本较高的涉案财物,可以在诉讼 终结前依照有关规定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予以保管, 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置。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 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六、关于证据的收集问题 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集资参与人的 言词证据的,可结合已收集的集资参与人的言词证据和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书 面合同、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会计凭证及会计账簿、资金收付凭证、审计报告、 互联网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非法集资对象人数和吸收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 七、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 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 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 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 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 发现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 案财物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依 照前款规定处理。 八、关于跨区域案件的处理问题 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可以由不同地区的公安 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别处理。 对于分别处理的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应当按照统一制定的方案处置涉 案财物。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构成渎职等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二篇:非法集资的手法翻新

非法集资的手法翻新 近年来,受多种因素影响,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持续多发,非法集资的手法不断翻新,涉及领域、区域较广,并呈现从以投资房地产、矿产能源、农、林、牧业等传统领域非法集资向投资理财、私募股权等新型领域转变,空间也从实体向网络逐步发展。从公安机关查处的案件看,当前非法集资的手法主要有:

一是以扩大生产经营、投资为名非法集资。这种手法仍是我省非法集资犯罪的主要手法,行为人往往以扩大生产经营,投资矿产能源、高科技项目等为名,描绘、夸大项目发展前景,诱以高额回报,向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

二是以融资担保、投资咨询为名非法集资。部分不法分子设立非融资担保企业或以投资咨询为名,虚构借款实体,隐瞒资金用途,以开展所谓担保业务、投资为名非法集资,有的以此为平台,吸收公众存款后高利放贷,进行所谓的资本运作,此类手法在部分地区还比较严重。

三是假借网络借贷平台非法集资。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不法分子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的兴起,利用一些新兴领域法律界定的模糊和监管薄弱,设立所谓的P2P等网络借贷平台,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用于投资房地产等自身生产经营,或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息,或关团网站携款潜逃。

四是通过分支机构或代理人非法集资。行为人通过在各地物色代理人在较广的区域设立分支机构,代理人按行为人授意虚构投资项目,或假借管理创新为名,诱以高利,吸收公众资金,形成多层级、广范围的非法集资犯罪网络,这种手法在跨区域集资犯罪案件中特别突出,其涉及的区域广、人员多、金额大。

五是通过举办免费体检方式非法集资。行为人以向中老年人进行免费健康咨询、体检、理疗和健康讲座等为名,对中老年人培训灌输无风险、高回报的投资理念,引诱老年群众投入资金。

此外,据公安部经侦局介绍,有的省份出现非法集资两种新型手法,需引起我们警惕。一是假冒民营银行名义,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以发售原始股名义吸收存款;二是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行为人以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工具,鼓吹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时间后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然后携款潜逃。

尽管非法集资的手法多变,但其主要特点是:

一、承诺高额回报,编造一夜成富的神话。高利诱惑,是行为人非法集资的不二法门,不法分子为吸引更多群众参与集资,往往许诺投资者奖励、返利等高额回报,开始时按时兑现先期投资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集资者的资金兑付先期的本息。其非法筹集的资金或被用于生产经营,因难以负担畸高的融资成本而败露,或积累到一定规模后秘密转移,携款潜逃。一些群众在急切求富和盲目从众心理的支配下,缺乏理性,对不法分子虚拟的高额回报深信不疑,草率甚至盲目地倾其所有。有的甚至自己受骗后又去欺骗别人,希望通过他人投资弥补自家的损失,结果越陷越深。

二、混淆理财概念,迷惑广大群众的眼睛。不法分子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股权投资等新的名词,以金融创新为名迷惑群众,假称为新的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鼓动群众投入;有的以创新经营方式为名,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为幌子,诱骗群众上当;有的以投资入股等方式,承诺高额固定收益,吸收公众存款。

三、包装合法外衣,骗取广大群众的信任。不法分子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的外衣,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实际经营活动掩饰其非法目的。一些不法公司在豪华写字楼租赁办公地点,甚至聘请名人代言,或利用曾是信贷员人头熟、关系多等身份优势骗取群众信任,或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亲戚、朋友、同学、街坊邻居加入,一旦亏损,造成亲情反目,导致人间悲剧。

在此,警方提醒公众,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因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社会公众一定要提高警惕,“快速致富”、“高回报、零风险”极有可能是“请君入瓮”的投资陷阱,广大投资者要切实增强风险意识,提高分辨能力,谨慎选择投资渠道,切莫贪图高利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只要能够识别非法集资犯罪的一些手法和形式,拒绝高利诱惑,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空间和存在的土壤势必会大幅减少。投资过程中,既要考察有关企业是否合法注册,也要分析是否有代理人参与其中,综合考量行为人承诺的高额回报是否合理。要清醒地意识到,超高利投资回报分配不可能维持太久。更要考察其吸收资金的行为是否符合金融管理法规,不要被其耀眼的招牌、诱人的项目,特别是资金实力和高额的注册资本所迷惑。对新型的网络借贷平台,要熟悉、掌握网络借贷平台的基本运作模式,要认识、把握住网络借贷平台本质,其实就是一种中介,只能提供点对点服务,不能直接经手资金,不能提供担保,不能建立资金池,不能进行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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