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20xx年工作要点

北京市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

联席会议20xx年工作要点

20xx年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落实《关于鼓励发展家政服务业(“家七条”)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23号),以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四个业态为重点,以规范化和职业化“两化”建设为基础,以千户百强企业创建为载体,以促进员工制试点企业发展为抓手,进一步优化结构、创新业态、拓宽领域、增强活力,努力扩大家庭服务供给,不断提升家庭服务质量,推动家庭服务业新发展。

一、做好家庭服务业发展规划实施工作

(一)推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以及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中涉及家庭服务业相关工作任务的落实,做好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工作。(市民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人力社保局、市社会办参加)

二、大力推进家庭服务体系建设

(二)加快推进家庭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政策扶持,加大资金投入,强化基础保障,积极构建家庭服务体系。(市商务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负责)

(三)加强对家庭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联系点的督促指导,总结和交流经验,推动联系点发挥示范和引导作用。(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其他成员单位参加)

(四)依托北京市各级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服务站),配备家庭服务必要设备和设施,推动街道、社区家庭服务站点建设,推进家庭服务企业(单位)进驻社区。(市民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社会办参加)

三、强化家庭服务业规范化建设

(五)开展家庭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制修订工作,探索建立家庭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市商务委牵头,有关部门参加)

(六)加强对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的指导和支持,推动区县建立家庭服务行业协会,进一步发挥协会在加强家庭服务行业自律中的作用。(市商务委负责)

(七)培育规范有序的家庭服务市场,强化市场监管,加强诚信建设,整顿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指导做好服务矛盾纠纷处理工作。(市商务委、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工商局负责)

(八)加强家政服务业政策法规及制度建设,规范家政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家庭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市商务委、市人力社保局负责)

(九)推动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商务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总工会参

加)

(十)推广家政服务机构职业责任险,鼓励企业(单位)为从业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研究推动家庭服务相关的保险产品开发。(市商务委、市金融局、市人力社保局负责)

四、强化家庭服务业职业化建设

(十一)开展家庭服务业专业建设和理论研究,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xx年)》,鼓励市属普通高等院校积极招收家政学本科专业学生,为产业发展提供高端人才。(市人力社保局商有关部门负责)

(十二)在高等职业院校和中等职业院校中,选择优质教育培训机构,为发展家庭服务业提供技能人才。(市人力社保局商有关部门负责)

(十三)完善修订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护理员(护士)培训教材,鼓励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参加技能鉴定,持证上岗。(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商务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参加)

(十四)按照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加强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以家政服务、养老护理和病患陪护服务等从业人员为重点,根据统一培训标准、统一考核鉴定、统一资格证书的要求,依托骨干企业、行业协会、工青妇组织等培训资源,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和在职培训。(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商务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参加)

(十五)充分发挥工青妇组织所属的各类职业培训基地在家庭服务业培训中的作用,实现年培训2万名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目标。(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十六)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技能竞赛活动。(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商务委、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参加)

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十七)充分利用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引导资金,将家庭服务业作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按照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申报程序,做好项目储备和筛选工作。(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参加)

(十八)搞好员工制家政服务试点工作,加强对试点企业的跟踪服务,落实扶持政策,加大试点企业宣传推介力度。(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参加)

(十九)落实扶持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市地税局牵头,有关部门参加)

(二十)落实国家价格有关政策,对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与居民家庭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同价。(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民政局、市商务委、市人力社保局参加)

(二十一)以稳定就业、场地租赁、社会保险、贷款融资、商业保险等方面为重点,研究制定进一步鼓励扶持家政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

民政局、市金融局参加)

六、积极推动家庭服务业产业发展

(二十二)大力发展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重点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创新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的手段和途径,重点扶持家政(居家)服务企业和公益性家政服务机构发展。(市民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妇联参加)

(二十三)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开发养老服务项目,参与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营,积极扶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和中小型养老服务企业创新发展。(市民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参加)

(二十四)拓展养老服务领域,逐步实现从基本生活照料向健康服务、辅具配置、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法律服务、紧急救援等方面延伸。大力发展社区照料服务,推进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之家、互助式养老服务中心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市民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参加)

(二十五)按照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实施家庭服务业千户百强创建工程,进一步扶持大中型龙头企业发展。巩固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创建工作成果,推动家庭服务示范企业建设工作。开展家庭服务企业职业经理人培训,提高家庭服务企业经营者人员综合素质。(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其他成员单位参加)

(二十六)加大对知名企业和品牌的培育推广力度,支持引

导企业积极发展连锁经营,完善质量监控管理体系,提升企业品牌形象和服务水平。(市商务委、市工商局负责)

(二十七)开展家庭服务业工作标识宣传推广和使用工作,全方位宣传推广家庭服务业标识,在全行业树立“把爱心送到家,把服务做到家”的优良风尚,打造具有鲜明首都家庭服务特色的行业文化,塑造北京行业精神。(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商务委、市民政局、市社会办参加)

七、加强家庭服务业就业工作

(二十八)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积极鼓励和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等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参加)

(二十九)以“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为载体,支持家庭服务业从业青年更好地就业创业。(团市委负责)

(三十)建立一批家政服务员输入基地,通过家务基地、家政市场、招工对接、网络信息对接等形式,做好家庭服务员输出地与输入地对口衔接工作。(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商务委、市总工会、市妇联参加)

(三十一)推进均等化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就业服务,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促进稳定就业,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贯彻落实现有促进就业各项政策,对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创业人员给予相应扶持。(市人力社保局负责)

八、健全完善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机制

(三十二)推进家庭服务业工作协调机制建设,加强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联席会议职能作用。(市人力社保局负责)

(三十三)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区县家庭服务业工作机构建设,充实力量,落实职能、经费和人员。(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其他成员单位参加)

(三十四)加强组织协调,整合各类资源,发挥服务业扶持政策、资金的最大效能。(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其他成员单位参加)

九、加强基础工作

(三十五)整合各类公共资源,重点推动养老服务、社区服务、残疾人服务等领域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构建家庭服务相关业态的基础服务平台,改善设施条件,完善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能力。(市民政局、市社会办、市残联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参加)

(三十六)按照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加快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家庭服务平台,依托该平台,健全供需对接、信息咨询、服务监督等功能,为家庭、社区、家庭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服务。(市民政局牵头,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参加)

(三十七)研究建立本市家庭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健全统计调查指标体系,开展统计分析和研究工作,为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市人力社保局、市统计局牵头,各成员单位参加)

(三十八)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路等媒介,大力宣传发展家庭服务业相关政策措施和家庭服务行业先进典型,提升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各成员单位负责)

(三十九)加强发展家庭服务业简报、信息报送工作,探索建立家庭服务业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其他成员单位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