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反财经纪律问题的自查报告

关于违反财经纪律问题的自查报告

为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我校开展了违反财经纪律自查自纠工作,情况如下:

一、 通过认真细致地自查,我校没有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学校的所有收入、支出都纳入了统一的财政账户中核算,学校的财务管理严格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二、 学校的项目工程、营养改善计划等专项资金,学校执行了专款专用,没有违规挪用、挤占的现象。

三、 学校没有违规发放津补贴、没有违规公款送礼、公款旅游、公款吃喝等问题。

四、学校的经费使用严格按照上级的规定执行,没有违反“三公”经费管理规定,没有吃“空饷”等问题。

丰山镇清水小学

20xx年5月13日

 

第二篇: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中国共 产 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 《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秩序,严肃财经纪律,惩处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小金库”治理工作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

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第三条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用“小金库”款项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单位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条 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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