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销售合同

                                                   编号:2014             

商品混凝土供货合同

工程名称:                                   

需方名称:                                   

供方名称:      漯河市中悦混凝土有限公司                                 

供方资质证号:    B3054041110203         

商品混凝土供货合同

供方(甲方):漯河市中悦混凝土有限公司

需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标GB/T14902-2003《预拌混凝土》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混凝土买卖事宜协商一事,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建设单位:

 2、施工单位:

3、工程名称:

4、供货地点:乙方浇筑施工现场

5、运输方式:由甲方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运至乙方施工现场

6、运输距离:     公里

7、泵送方式:根据乙方需要提供

8、原材料供应:甲方自购

第二条:乙方混凝土技术要求

由乙方提供混凝土生产通知单,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混凝土生产通知单所注明的技术要求安排生产任务。

第三条:价格

1、商品混凝土的价格

2、机械使用费

3、本合同各种混凝土数量合        m3,混凝土价款约         万元。(最终以实际发生量计算)

4、上述混凝土数量及价款以乙方或其指派的          出具的收条、发货单或对账单为准。

5、如遇市场发生变化需对价格进行调整,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第四条:价款结算及支付

                                                           

                                                           

                                                           

                                                           

                                                           

第五条:供货数量及质量的验收确认

1、甲乙双方共同依据GB14902-2003,《预拌混凝土》、GB50204-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以及GBJ107-87《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规定的技术质量要求对送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的数量、质量及浇筑时间等进行签字确认验收并作为结算依据。

2、甲方混凝土出厂前,需方可以派人至甲方逐车监磅确认数量,每车混凝土运至施工现场时,乙方可以指定专人签字验收。

3、混凝土实际结算数量以乙方监磅人员或施工现场专人签收的单据为准。以甲方混凝土配比设计容重计算混凝土方量。

4、甲方供货到现场浇筑的混凝土如出现数量与交付验收混凝土发货单的数量有差异时,乙方必须在48小时内通知甲方核实确认,并以书面形式提出真实数量的确认结果作为价款结算有效依据。

5、甲方供货到现场浇筑的混凝土经乙方表观检验如有质量异常现象,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经甲方确认核实后,可做退货处理。

6、乙方浇筑到工程部位的混凝土发现有质量异常时,应在发现时24小时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进行核实,如有争议,应由双方组织并会同工程监理、政府主管、质量监督部门共同分析发生质量异常原因的责任,提出书面责任处理意见。属于乙方浇筑不及时或振捣、养护不当等原因,其责任由乙方承担;属于甲方出厂产品质量责任原因的,其所造成的直接损失由甲方承担。

7、甲方运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乙方必须保证90分钟内组织安排浇筑到工程施工部位,如因乙方的原因,超时(每超30分钟加50元超时费依此类推)或致使运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停留时间过长造成的混凝土坍落度损失或产品质量失效报废时,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责任及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供货前根据乙方要求到施工现场进行勘察的同时进行技术交底,以保证混凝土供应的顺利进行。

(2)甲方运输车辆及随机人员进入现场后,必须服从乙方责任人员的统一调度指挥,积极配合乙方,提供优质服务。

(3)严格按照乙方申请的混凝土浇筑计划,保质、保量、按时供应混凝土。

(4)乙方对现场的混凝土数量及表观质量有异议时,接到乙方通知后及时采取措施。

(5)浇筑混凝土后,向乙方提供批次相应的归档资料。

(6)混凝土浇筑后如产生混凝土异常及质量等问题,应由双方共同调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如因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延迟浇筑、浇筑方法不合理、养护不到位等施工因素致使混凝土产生质量问题,甲方概不负责,如因混凝土质量问题,其责任由甲方负责。

(7)由于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停产或整顿,及时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采取应急措施。

二、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根据施工工程的进度需要,应提前24小时以内以书面的方式向甲方通知所需混凝土的标号、数量及工程浇筑部位、混凝土浇筑方式、合同技术质量要求等,以保证甲方有足够的供货时间、计划准备。

(2)应保证现场场地的平整、坚实、畅通,有足够的调车场地及泵车的安全作业环境。甲方混凝土运输车辆到达施工现场后,应安排专人负责调度指挥,保证车辆及随机人员进出现场的安全以及车辆驶出现场达到环保要求。

(3)负责免费提供现场作业用水、照明环境及因泵送使用的动力电。

(4)作业现场由于混凝土的运输、搅拌、泵送、浇筑等原因引起的扰民或民扰的问题,有乙方负责解决。

(5)指派专人负责对运送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运输发货单所列项目进行验收签认。

(6)按照国家及设计部门的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不得自行添加水、添加外加剂等材料。由此出现的问题有乙方负责。

(7)承担由于对施工浇筑过程中混凝土的跑模、涨模或多要所造成的损失。

(8)对浇筑到工程部位的混凝土的养护负责。

(9)负责泵管的安装、清洗、拆除及泵管的堵塞处理,负责泵送机具的保管。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按《合同法》的规定承担其违约责任。

2、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每逾期一天,须向甲方支付拖欠款总额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以下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由甲方所在当地人民法院解决。

第九条:其他约定的事项

1、如乙方违反合同约定付款或甲方推荐货款逾期,甲方有权留置乙方使用甲方混凝土完成的建筑物。

2、如乙方违反合同约定付款,经甲方合理催告后仍不付款,甲方可以选择向与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发包方主张权利,乙方不得拒绝。

3、乙方提供的混凝土生产通知单及发货单位为合同有效组合部分。

第十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第十一条:

    漯河市区外,交通、运管等路面运输问题由乙方负责协调,交通个人违章、交通事故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混凝土销售合同(统一)

合同编号:

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

出 卖 方: 枣庄润昇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买 受 方:

担 保 方:

工程名称:

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

出卖方: 枣庄润昇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买受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经过双方充分协商一致,签定本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以及楼号 :

2. 工程地点 :

3. 工程开发方 :

4. 工程施工方 :

5. 结构类型: ,施工面积:_ 平方米;运输距离 公里。

6. 预计使用混凝土方量: 方。

第二条 预拌混凝土品种、规格、数量及结算价格

(单位:人民币元/立方米)

混凝土销售合同统一

第三条 合同履行方式

1、买受方应在浇筑前24小时,向出卖方提交书面供货计划,写明供货时间、地点、数量、技术要求、浇筑部位及浇筑方式等。混凝土浇筑临近结束时,买受方应估算混凝土用量,并提前1小时通知出卖方。因估算不准造成超量供应损失由买受方承担(其中如发生连续2车运输不足6立方米的,则从第三车开始计算,每车增加运费100元并在送货单上注明)。

2、买受方负责做好混凝土浇捣前的一切准备工作,包括施工道路坚实畅通,用水、用电、照明齐全相关事项;地泵泵管及泵管架的搭拆,堵管后的泵管疏通由买受方负责,出卖方提供泵管到工地现场的运输。

3、出卖方应按买受方的浇筑计划组织生产,按要求送货到现场;出卖方人员、车辆及设备到施工现场后,听从买受方指挥,出卖方应在每次送货时有专人在现场配合买受方指挥泵送。

4、买受方指定以下人员名单:

混凝土销售合同统一

货人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字盖章。现场负责收货人在出卖方混凝土送货单上签字,买受方按照实际签收的混凝土方量与出卖方进行结算。

5、在必要时,经买受方同意出卖方可以委托第三方代为供货,但合同权利义务仍由出卖方承担。

6、出卖方应及时提供商品混凝土的合格证书及实验报告。

7、因买受方责任致使运送到工地的混凝土停留时间过长(冬季超过三小时,其余季节超过两小时)造成的坍落度损失过大无法按要求浇筑或者砼失效报废的,买受方承担全部损失,买受方不得拒绝签收。

8、买受方在施工浇筑过程中混凝土的跑模、涨模或多要造成的损失由买受方承担。

混凝土销售合同统一

9、买受方在雨、雪、冰雹等极端天气进行混凝土施工时应采取相应措施,否则出卖方不对浇筑后的混凝土质量负责。

10、区市质检部门收取的各楼座或者各部位要求报检的混凝土配合比检测费以及材料检测费由买受方承担。

第四条 质量、数量标准以及验收方法

1. 出卖方提供的商品混凝土质量应符合《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03)及《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2010)的要求。

2. 出卖方对混凝土的生产及运输质量负责,买受方应对混凝土的浇筑振捣和养护质量负责,供需双方按照有关混凝土养护规范共同制定本合同中所用各个部位混凝土的养护措施,并且共同监督施工方的养护,因为养护、振捣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买受方承担责任,买受方应按照国家规范及时制作试块并养护,否则,该试块不能作为质量检测的样本。

3. 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后,不得任意加水,如果需要现场对坍落度进行调整,必须同出卖方质检人员在现场指导添加水和外加剂;买受方应对坍落度当场进行检测,并按规定留置试件和养护;当规定的坍落度大于等于100时,允许偏差为±30;如果施工方不听劝阻,擅自往混凝土内加水,出卖方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混凝土质量问题。

4. 如买受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应书面提出;对坍落度的异议应在交货时提出,以双方技术人员在混凝土到达施工现场二十分钟内取样试验为准。对混凝土强度的异议应在交货后 35 日内提出。

5. 出卖方在接到买受方书面异议后,应及时与买受方共同确认质量问题并提出处理方案。当供需双方不能达成共识时,则请双方共同认可的质监部门进行分析、鉴定和裁决;买受方单方委托检测鉴定部门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无效。

6. 混凝土的出厂检验取样试验工作由出卖方承担;交货检验的取样试验工作应在出卖方代表监督之下,由买受方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取样、制样、留样,并进行坍落度和工艺性能检验;交货检验的试验结果应在试验结束后15天内书面通知出卖方;进行预拌混凝土取样及试验人员必须具有相应资格。

7. 买受方有权随时抽验出卖方所供应混凝土的方量,混凝土在生产拌制及运输过程中存在难以避免的质量误差以及损失,按照GB/T14902-2003第8.2条的规定,允许有不超过2%的误差;如方量超出允许误差,以误差值作为标准,自上次抽验到本次抽验时间段所有车次按本

次抽验结果计算方量。在抽查时,买受方必须使用出卖方认可的磅秤称重,并应通知出卖方派代表到现场,搅拌车司机未经授权不能作为出卖方代表。每次抽检后,出卖方买受方应同时在抽检单上签字确认抽检结果。抗渗混凝土设计质量比同强度等级混凝土质量轻10kg/ m?。

8. 附表:混凝土各强度等级的设计值及允许误差范围:

混凝土销售合同统一

第五条 结算方式及付款方法:

1. 砼在壹万方以上,除伍仟方以外结清所用砼款。

2.仟方商砼,以此类推。以两个月为期限,如用砼量达不到壹万方,甲方须付清这两个月所用砼款。因工地停工或其他因素导致20xx年12月31日前,

用砼量不足陆万方时,按加价20元/方计算所有砼款。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 经过双方认可的质量部门鉴定后,确认由于预拌混凝土质量不合格导致返工,出卖方应赔偿买受方各项经济损失,买受方有权解除合同。

2. 预拌混凝土送至施工现场,因买受方原因导致无法使用的,其相应的经济损失由买受方承担;因出卖方未及时供应混凝土到工地导致买受方延误工期,其相应的经济损失由出卖方承担。

3. 由于非出卖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工一个月以上,买受方应提前通知出卖方,再次开工前,应提前通知出卖方,结算方式仍按第五条执行,自停工之日起两个月内结清全部货款。

4. 买受方逾期付款或不按合同约定办理结算签证的,出卖方可以暂停供应商砼,至收到买受方应付货款时再继续供应。应付混凝土货款每逾期一天,按逾期货款总金额的2‰向出卖方支付违约金。

5. 在未完全付清出卖方所供全部商砼货款前,买受方不得另选择其它供应商,并承担由此给出卖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6. 出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无违约行为时,买受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换供应商;在买受方无违约行为时,出卖方也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商砼供应,不可抗力因素除外。任何一方违约,应按货款总金额的2%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7. 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即时结清货款和违约金。

第七条 不可抗力

供需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理由,双方协商解决,减少损失。怠于通知给对方造成损失扩大的,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争议解决办法

本合同有未尽事宜或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台儿庄区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第九条 附则

1、本合同条款如对特别情况尚有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有关规定议定附则条款,作为本合同之附件,所有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不得与本

合同抵触,与本合同抵触之处,以本合同为准。

2、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本合同有效期自签定之日起至银货两迄时止。

(以下无正文)

出卖方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宋均超

联系电话:187xxxxxxxx

出卖方调度:

手机:

签约日期:20xx年 月 日

买受方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担保方: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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