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样本(详尽版)

                             合同编号:XXXXXXXXXXXX

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

合同名称: XXXXX公司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

甲方(需方):XXXXXXX公司

乙方(供方):XXXX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定购预拌混凝土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1. 供货数量及单价、地点

1.1  如需方需要特殊混凝土,则在以上砼单价上,抗渗P8不加价;抗渗P10另加8元/ M³;细石砼另加5元/ M³;耐酸性砼另加5元/ M³;

1.2  水下C30砼单价按照表格中C35单价执行,没有其它特殊要求的不在收取其它费用。

1.3  工程内部结构(内墙、梁、板、柱)必须采用聚羧酸减水剂,不得另加价,不得使用膨胀剂。

1.4  混凝土原材料价格波动时,按照现行海螺水泥挂牌价格370元/吨为准,当水泥价格每上涨50元/吨,则各级配砼上调17.5元/m3,水泥价格每下跌50元/吨,则各级配砼单价下调17.5元/m3。其他任何情况,不作砼调价。

1.5  供货地点:上海市松江区内

2. 有关要求

2.1 货物的有关要求

2.1.1加工货物的材料必须符合以下要求:根据国家标准GB/T50476-2008<<混凝土结构   耐久性设计规范>>和沪地铁[2007]188号文关于下发<<上海轨道交通地下工程钢筋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施工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为设计原则,其次必须使用经过检验合格的砂、石料、外加剂、水泥等原材料,每批原材料必须有合格证、检测报告等。

2.1.2 乙方所设计的货物配合比,各类原材料选定、配合比报告必须报甲方上报相关业主及监理批准,并由其在《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上加具同意使用意见,反馈后才可生产。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改货物的配合比。

2.2 资料的要求

 2.2.1  乙方应随车附送商品混凝土的发货单及货物配料通知单,28天强度报告在货物到货后30天内补交给甲方。

2.2.2 一般情况下,在商品混凝土到货后40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按照工程部位,以每月为时间段提供28天龄期强度等(抗压、抗渗)试验报告或甲方提出的其它相关资料。

3. 计划与供货

3.1   计划

3.1.1 乙方应根据工程的实际进展情况作好砼生产和供应的准备。甲方所属项目物资部将根据工程的实际需要以书面计划(或电话)的形式报与乙方。

3.1.2在要求到货前,甲方(或明确的甲方其他所属部门)一般应提前8小时预约,具体要求到货时间以提前3小时的通知(可为电话通知)为准。如有计划有变化,也应于计划到货时间前2小时通知乙方。大量(超过300立方米)使用货物,需提前一天预约。

3.1.3乙方应按甲方向乙方发出的供货通知的供货时间、数量、规格、技术要求等提供货物。

3  .2  运输

3.2.1 乙方应使用搅拌车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的工程地点,运杂费已包含在合同单价中。

3.2.2乙方负责办理上述装、卸的一切手续,承担“合同”第3.2条的全部工作和责任.

3.2.3乙方负担实施“合同”第3.2条所述事项产生的全部费用。

4检验和验收

4.1    甲方或其代表对货物和施工进行检测,以确认货物能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并且  不承担额外的费用。检测在乙方的驻地、交货地点进行。如果在乙方的驻地进行,检验人员应能得到全部合理的设施和协助,甲方不应承担费用。

4.2        甲方在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后对货物进行检测,或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利,将不会因为货物在出厂前通过了甲方或其代表的检测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4.3        验收

4.3.1  检验:由甲方和本工程驻地监理,按本合同的有关要求及国家标准GB50204-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现场初验。现场初验主要指货物的坍落度、入模温度及外观等的检测。初验不符合要求的,允许乙方掺外加剂调整一次,但应知会甲方及本工程驻地监理,严禁任何人员在现场擅自加水。

除以上检验外,甲方有权复检到货的货物,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保留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利,检验不合格的检验费由乙方负责。

4.3.2  取样:货物的强度质量,以甲方按国家规范现场取样、制作及标养的试件,并以具有混凝土检测资质的上海市质检站做出的检测结果为准。

4.3.3        计量:以乙方随车的送货单为依据,在本工程驻地监理及甲方都在场的情况下,采用体积计量法或重量计量法(与实际容重法同时进行)检验。甲方及其它有关部门,都可随时到乙方搅拌站抽检,查核货物生产系统的下料记录。

4.3.4  签收:现场初验合格,由甲方在指定的《送货签收单》上签收确认。

4.3.5  乙方应在混凝土龄期达到7天内向甲方提交《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

5.  支付条款

5.1    本合同支付均用人民币以电汇或支票的方式,通过甲方开户银行与乙方开户银行 之间进行。

5.2  货款支付

5.2.1  每月结算一次,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为一个结算期,此结算期内实际到货初验合格的货物数量为实际结算数量。

5.2.2  每月22日前,乙方提交相关完整单据与甲方结算,甲方从在收齐单据次月1日计起,15天内支付乙方货款的70%。需相关单据如下:

(1)  甲方项目部确认签字的《送货签收单》和《汇总表》。

(2)  乙方支付请求及货物结算明细表正本一份。

(3)  与全部货物金额一致的销售发票。

5.3  质保金结算

       供货一个季度后,乙方供应的货物全部验收合格,在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下列完整单据,审核无误后15天内支付到已供货物货款的100%。

(1)  乙方支付请求正本一份。

(2)  甲方指定送货项目部出具的货物已全部验收合格的证明正本一份。

(3)  提供当批货物的28天强度报告复印件(含抗压、抗渗报告)。

6. 保险

6.1  乙方根据货物的特点,考虑对货物在生产、购置、运输、存放和交付过程中的丢失或损坏以及工作人员和第三方责任进行保险,费用由乙方负责。

7. 保证

7.1                 乙方应对货物的生产、管理、交货、调配等建立完整的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制 定符合ISO9001要求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坚持实施,确保工程之质量。

7.2               乙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符合合同条款和技术要求的规定,确保货物的质量。并且保证货物是用质量优良的原材料和良好的生产工艺加工而成的,所有有关的技术规格须与 “技术要求”的规定一致。

7.3               乙方保证在施工现场和上海现有条件下,不会因乙方在生产、运输过程中的缺陷、错误或原材料选用及制造工艺的采用上的缺陷,而产生事故。

7.4               乙方保证给予甲方人员在乙方工厂检查其质保体系和生产流程的任一环节提供方便。

8.   索赔与赔偿

8.1  不足量索赔

8.1.1 由乙方供应到工地现场的货物,经抽检,如被抽检的本车货物实际数量少于乙方出具的相应送货单,超过允许误差范围2%,本合同已供货物数量将全部按此抽检结果计算。

8.1.2 乙方供应的货物,数量虽然在允许误差范围之内,但经抽检,出现多次负偏差的现象,甲方可能认为乙方有故意欺骗的行为,并将视情节严重程度保留对乙方提出警告、要求赔偿、甚至解除合同的权利。

8.1.3 对于可清楚计量的部位,现场验工计量也作为实际到货数量的一个参考依据,应与双方签收的相应单据数量基本一致,如有较大差异的,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查找原因,如经证实为乙方的原因,甲方将追究乙方的责任,并向乙方提出索赔。

8.2  质量索赔

8.2.1  如在“合同条款”第4条所述之检验和验收过程中,发现货物的质量不能达到 “技术要求”的有关要求,甲方应事先以书面或电话传真,向乙方提出索赔,并附上有关检验单位出具的检验证明。

8.2.2  乙方须在收到甲方的书面或电话传真索赔文件后,两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以认可是否接受甲方的索赔要求。如乙方在收到索赔文件两天内不作答复,则应视为该索赔要求已被乙方接受。

8.3   延迟到货及付款索赔

8.3.1 除非合同双方书面同意延迟到货外,若货物未能按约定的时间运至施工现场则乙方应按每小时2000.00元向甲方支付罚金,连续6小时以上未能按约定的时间运至施工现场,除给予每小时罚金外,另加5万元工程停工赔偿,且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如延迟到货(含因货物质量问题影响的到货),已对工程的质量造成影响,甲方将追究因此而造成的相关损失。同时,为保证工程的质量和进度,甲方有权按8.4(B)的规定另行采购货物。

8.3.2 因甲方延期付款的索赔

       除非合同双方同意延迟付款外,若甲方未能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乙方货款,按未支付货款每天0.03‰向乙方支付滞纳金,本项最高罚金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

8.4    “合同条款”第8.2条对货物提出的索赔,若乙方根据“合同条款”第8.4(A)条的方式未能及时更换货物或出现多次质量问题对工程造成影响,则甲方有权决定按“合同条款”第8.4(B)的方式处理。

   (A)更换 

乙方应及时更换有缺陷的货物,费用自理。除甲方特别许可外,货物的更换应当场完成。经替换的货物在通过规定的检验后,甲方应予以接受。

   (B)另行采购

如乙方未能及时更换货物或延误到货时间影响了工程的进展或多次出现质量事故对工程造成潜在危险,甲方有权从其它搅拌站采购替换的货物。但乙方必须赔偿甲方因另外购甲货物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额外支出。

8.5  索赔偿还

对于合同中所列的索赔偿还,在递交索赔文件后甲方有权直接从未结算的货款或质保金中获得赔偿。

9.   甲方保留的权利

9.1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9.1.1 如乙方供货不及时或货物质量(含外观质量,如坍落度、和易性等)问题或无法满足工程的需要,甲方有权执行8.4(B)条款的权利。

10.  通知

10.1   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除合同条款规定外),应用书面形式或传真或电报送到合同书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

10.2   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准。

10.3   凡合同规定任何人发出通知、同意或确认时,该同意或确认不得被无故扣押。

11.   税

11.1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甲方负担。

11.2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乙方负担。

12.   争端的解决

12.1   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二十〈20〉天内仍不能解决,则应提请合同履行地法院诉讼仲裁解决。

12.2  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                            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3.   双方合同义务履行完成终止合同

13.1  当合同双方完成了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终止。

14.   双方同意终止合同

14.1  双方同意,合同可以在任何条件下终止。

14.2  在“合同条款”14.1的情况下,合同双方则将无例外的免去对方所有的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15.   违约终止合同

15.1  因乙方违约终止合同

15.1.1 如果甲方发现以下违约情形之一后,可向乙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   如果乙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未能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部分或全部货物;

(2)   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任何义务;

15.1.2    如果甲方根据“合同条款”第15.1.1条的规定,发出违约通知书后,甲方有权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甲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或甲方有权采取其认为最合适的措施来完成被终止了的工程,乙方应对购甲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或为了执行完成被终止了的该部分而甲方实际发生的直接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5.2  因甲方违约终止合同

15.2.1如果甲方严重违背了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而且这种违约没有任何条款允许时,则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前提条件是乙方应在终止合同前二个月内书面通知甲方,而甲方未能在这个期限内采取合理的措施以弥补其违约。

15.2.2在“合同条款”第15.2.1条的情况下,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偿其因违约而造成的任何直接损失。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  因破产而终止合同

16.1    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6.2           乙方有责任而且必须支付甲方超过合同金额的合理的必须的费用。该费用是甲方为了执行完成被终止了的该部分而实际发生的直接费用,包括搬运费及所需的额外资料费。

17   工程暂停

17.1  甲方可以在任何时间由于任何原因暂停工程,并以书面通知乙方暂停部分和暂停起始日以及重新恢复的大约日期,乙方必须在暂停起始日尽快暂停上述工程,但未暂停部分必须继续执行。若要恢复,甲方必须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说明恢复部分以及恢复的生效日,以便恢复前述暂停部分。

17.2  在甲方提出工程暂停持续较长时间的情况下,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如果工程暂      停是因为乙方违约造成的则本条款不适用。

18.  不可抗力

18.1       尽管有“合同条款”第15条和16条的规定,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  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其它的合同义务的,乙方也不应该承担延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    的责任。

18.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乙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乙方的违约或疏忽。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或动乱、火灾、洪水、流行病、防疫限制和禁运。

18.3           在不可抗力发生时,乙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甲方,并采取积极措施减轻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除甲方书面另有要求,乙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

19.  适用法律

19.1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

20.  签约地

20.1   本合同签约地为上海市。

21.  合同生效

21.1  合同生效条件: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合同签订日期以最后一个签字日为准。

22.  合同份数

22.1   本合同共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一份。

 

第二篇: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样本

商 品 混 凝 土 供 需 合 同

买方 (甲方): 陕西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卖方 (乙方):

为规范商品混凝土供需行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责任,满足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供方的资质:

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样本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建筑面积:

3、工程结构:

4、商品砼量: 约

5、工程地点:

二、技术质量标准及要求

1、乙方应严格执行GB/T14092-2003《预拌混凝土》标准.

2、用料要求:乙方所供混凝土拌合材料,水泥执行GB175-2007标准,砂子、石子执行JGJ52-2006标准,外加剂执行GB8076-2008标准,粉煤灰执行GB1596-2005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执行JGJ63—2006。

3、配合比要求:乙方所供混凝土执行JGJ55—2000《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

4、强度要求: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GB/T14092-2003及GB50204—2002、GB/T50107—2010有关规定制作砼试件,且现场试件的制作过程应有乙方人员到场,应采用标准养护方案和统计方法,对砼强度进行评定。对搅拌批量不大的砼 1

按非统计方法评定砼强度时应有书面通知到乙方。

5、分层,塌落度要求:商品混凝土送达现场,如有分层、塌落度不符合要求,现场应予退货.,乙方承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6、入模时间、养护要求: 甲方应合理安排施工,保证每车砼到达施工现场后入模时间符合GB50204-2002中5、4、7条规定。如甲方采用自卸入模,入模时间必须小于等于4小时。甲方按标准养护方案对已浇筑的砼养护。如因甲方原因造成砼入模时间不当,养护时间不当,造成砼质量事故及工期滞后,由甲方负责。 7、已浇注的混凝土在龄期内发现表面存在质量问题,或龄期后存在强度问题,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如属于乙方原因,其造成的各项损失及延误的工期均由乙方承担,其费用在工程结算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仍由乙方另行承担。

8、应遵守国家和设计部门的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运输过程中不得自行添加水,外加剂等材料,由此出现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 三、环境标准及要求

1、乙方所供混凝土外加剂氨的释放限量执行GB18588—2001标准要求。 2、乙方所供混凝土放射性核素限量应符合GB6566—2010标准要求。 3、混凝土运输车辆进出场,按甲方要求清洗料斗、车轮、及项目部对运输车辆的要求。

四、等级及单价

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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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价款结算及支付

1、甲乙双方约定,依据《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03)的规定, 根据施工图和设计变更图示尺寸为计算商砼量的依据,不扣除砼构件中钢筋所占的体积,亦不计损耗。按合同约定的单价和设计图纸设计的混凝土尺寸计算的数量为准,办理价款结算。

2、结算时间及付款比例:

(1)自商砼开始供应起,每月20~25日为供需双方商砼结算期。

(2)每月结算完后,于次月25日前,依据当月结算量,按 比例付款给乙方。

(3)双方应于单体工程实际封顶后30天内办理完技术资料交接手续以及图纸结算部分混凝土工程的正式结算手续,提供本工程所需的技术竣工验收资料,结算手续完成之日起 月内需方将剩余砼款全部无息支付给供方。

(4)本合同签订的工程因非乙方原因中途停工,导致甲方停止使用乙方的混凝土时,甲方应自停工之日内起三个月内付清未结价款。

3、乙方必须提供本公司合格的正式税务#5@p,按月送达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安全责任条款

1、甲方对乙方进场人员进行砼运输和泵送过程中的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监督检查。对乙方违反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纠正,必要时进行经济处罚。

2、甲方应保证现场场地平整、坚实、畅通,有足够的调车场地及安全作业环境,并应安排专人负责调度指挥,保证乙方车辆及人员进出现场的安全。

3、乙方应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从甲方的安全生产管理,接受甲方的安全监督检查。因乙方原因导致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对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全部承担。

七、双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责任和义务

(1)应指定专人提前24小时以书面传真或者其它有效方式向乙方提供所需混凝土的标号、数量及工程浇筑部位、混凝土浇筑方式,并对技术质量要求进行交底,以保证乙方有足够的供货时间。

(2)应负责办理施工现场乙方作业车辆的占道手续及相关费用,并负责3米以外的泵送管道铺设。

(3) 应负责提供现场作业用水及照明。

(4)应指派专人负责乙方提供的泵送管道及相应的配件,并及时清洗,妥善保管,如有丢失和损坏按价赔偿(泵送管道及配件本身质量问题,不予赔偿)。 3

(5)应指定专人负责对运送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发货单载明的内容进行验收签字。

(6)应遵守国家和设计部门的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不得自行添加水,外加剂等材料,由此出现的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

(7)确因甲方原因付款滞后,造成工期延误,由甲方自行负责。

2、乙方责任和义务

(1)供货前应到施工现场实地勘察并进行技术交底。

(2) 应提前将能满足施工需要的泵送管道及相应配件送达甲方施工现场,并负责3米以内的泵送管道铺设通,施工完毕及时收回。

(3 )车辆及人员进入现场后,必须服从甲方负责人员的统一调度指挥,积积配合甲方,提供优质服务。

(4)应接受甲方对混凝土所用原材料的监督,必须提供所有原材料的相关技术资料。应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混凝土浇筑计划、保质、保量及时供应混凝土。若乙方未能按计划供应混凝土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5)接到甲方就混凝土数量及表观质量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按本合同第二条五款解决。

(6)浇筑混凝土前后,应按要求向甲方提供与混凝土相关的技术质量资料,一式四份。

(7)对于连续浇筑的混凝土应保证供料的连续性,断料超过1小时,乙方要承担相应的罚款和各项误工费,承担所浇筑混凝土产生的质量事故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8)乙方向甲方免费提供混凝土修补用同一品牌水泥和粉煤灰,并送到施工现场。

3、双方的共同责任

(1)如遇原材料价格大辐涨跌,双方可协商重新确定混凝土单价。价格包死的除外。

(2)如遇不可抗力原因停工,双方各自承担责任。

(3)作业现场由于混凝土运输搅拌、泵送及浇筑等原因引起的扰民或民扰问题,由甲乙双方共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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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条款

1、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就按照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

( 1)向甲方住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补充约定.补充约定均为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在双方结算最后一笔货款后即自行终止。本合同一式六份, 甲方五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法人代表人: 法人代表人:

代理人: 代理人: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传真号码:

E-mail: E-mail: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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