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22号-关于20xx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200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继续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加强征管,堵塞漏洞,国家税务总局决定2002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专项检查。现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工作重点

重点行业中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征收管理环节存在的漏洞和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二、专项检查工作内容

为了开展专项检查,总局制定了2002年上、下半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具体内容见附件1和附件2。

三、专项检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把此次税收专项检查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实。成立由主管局长任组长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设立专项检查办公室,统一领导,统一部署。

(二)精心组织。根据本通知“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内容及要求,制定检查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要求,抽调业务能力强、政治素质高、作风过硬的人员组成重点检查组。针对此次专项检查的企业规模大、核算水平高、政策性强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查前培训,以保证检查效率和检查质量。

(三)加强配合。由于此次检查涉及的行业和税种交叉,容易造成多头重复检查,各地国税局、地税局部门要紧密配合,互通信息,必要时可组成联查组进行检查,以减轻企业负担。同时,还要加强与公安部门配合。在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案件线索,要及时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以便公安机关及时介入,有力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四)注重实效。在专项检查中,要把检查质量、检查实效放在突出位置,坚持时间和进度服从质量。要求应查必查,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文书规范,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适当。

(五)认真总结。一是对此次专项检查的布置、开展及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二是就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征管环节的漏洞和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找出原因,提出对策。

四、材料报送要求

(一)各地要以省一级税务机关的名义向总局相关司报送税收专项检查报告。

(二)为提高专项检查报告的报送和汇总分析工作效率,各地在报送纸质文件的同时,通过NOTES信箱报送电子文件,文字部分以Word文档形式报送,汇总表格以Execel电子表格形式报送。各地的电子文件名称根据《税收专项检查电子文件代码表》确定,不得有误。

电子文件报送地址:“总局税收专项检查”邮箱

附件:1.《2002年上半年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2.《2002年下半年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附件1

2002年上半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2002年上半年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展六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具体事项如下:

一、检查内容和要求

(一)对集贸市场的专项检查。

1.检查的范围和重点

(1)检查的范围:各类集贸市场中所有经营业户。

(2)检查重点: ①年纳税额300万元以上的集贸市场中的所有业户; ②以批发为主要经营形式的集贸市场中的所有业户; ③其他集贸市场中的经营大户。

2.检查内容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业户实际经营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不向税务机关主动申报的;

(2)建账业户发生设置虚假账户,账实不符,隐瞒收入,虚假申报等方面的问题; (3)业户达到建账标准,不按规定建账的;

(4)#5@p的使用情况,是否存在违反#5@p管理行为;

(5)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没有纳入税务管理的业户;

(6)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重点检查内容。

3.检查要求

此项检查采取自查补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1)普遍开展业户自查,自行纠正违法行为。市场主管税务机关要告知所有业户,自查补报的具体要求和政策界限及法律责任。要耐心细致,说服引导,打消业户顾虑,使业户自觉、认真、全面、如实检查纳税存在的各种问题,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应缴未缴或少缴的税款。经过自查补报,真正触及业户不正确的纳税心理,有利于增强业户的纳税意识。对自查出的纳税问题,凡是能够按规定缴清税款的,可以采取从宽处理的原则,给予改过的机会。

(2)投入力量,重点检查,防止走过场。各地税务机关在检查前,要进行一定比例的典型调查,认真研究典型调查采集的信息,摸清重点检查对象的经营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重点检查对象。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加大检查力度,排除一切干扰,集中精力,查深、查细、查透。对检查出的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从重处罚,严厉打击,决不手软。对触犯刑律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税务人员如有枉法徇私,庇护违法犯罪行为的,要按规定给予严肃处理。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自查户数的30%。

(二)对加油站的专项检查

1.检查对象及时限。1999年以来新建的所有加油站。

2.检查内容

(1)是否按规定安装和使用税控装置;

(2)是否按规定报送税控装置记录的数据;

(3)有无擅自改动税控装置进行偷税的问题。

(4)是否按规定设置账簿,进销存账户是否如实反映经营情况;

(5)加油站收购业务中,单位和个人因出售加油站涉及各税的缴纳情况。

(三)对跨地区经营的集团性企业及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企业的专项检查 1.检查对象。跨地区经营的集团性企业及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 2.检查内容。

(1)总分支机构间移送货物纳税情况;

(2)分支机构应税收入是否由总机构统一申报纳税。

(四)对中国烟草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房地产公司所属各级企业,证券公司所属分公司、营业部;医药卫生和各类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进行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

1.检查对象

中国烟草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房地产公司所属各级企业,证券公司所属分公司、营业部;医药卫生和各类学校等事业单位。

2.检查内容

(1)各项应税收入。重点检查各种经营收入、附加收入是否按规定计入应税收入,企业有无长期挂往来账或作账外收入的情况。

(2)税前扣除项目。要结合行业的特点,重点检查各项准备金、风险金、计税工资、业务招待费、租赁费、捐赠支出、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出、业务管理费等。

(3)贯彻落实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况。

(4)事业单位税务登记和申报情况,免税收入与应税收入的划分及成本、费用的扣除情况。

3.检查要求

事业单位主要检查医药卫生和各类学校,检查面不低于80%。

(五)对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

1.检查对象。所有独资、合伙制的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电信、石化和房地产公司所属各级企业、足球俱乐部和航空公司的任职人员、全国著名的演职人员和从事广告演出的名人、个体工商大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从业人员。

2.检查内容。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表外收入、各项提成收入和奖金是否纳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扣缴义务人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等。

3.检查要求。对独资、合伙制的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电信、石化和房地产公司所属各级企业、足球俱乐部和航空公司的任职人员、全国著名的演职人员和从事广告演出的名人的检查面为100%,对个体工商大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从业人员的检查面不低于50%。

(六)对房地产行业、餐饮业、娱乐业、收购加油站业务进行营业税专项检查 1.检查对象

(1)房地产行业的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商、承包商、建筑商及其他地产、房产转让人; (2)餐饮业、娱乐业;

(3)中石油、中石化公司收购加油站业务;

2.检查内容

(1)房地产行业:

①是否隐瞒销售收入;

②开发商销售房屋时,向购房者收取的并要转交给有关部门的各种价款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③是否虚增房地产开发项目成本;

④预收销售款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⑤房地产正常销售与合作建房业务是否正确划分并进行税务处理;

⑥以商品房投资或抵债是否并入销售纳税;

⑦将开发的房产转为自用或用于出租,是否缴纳房产税;

(2)餐饮业、娱乐业:

①营业收入的真实性、成本费用的真实性;

②是否按税法规定列支。

二、检查年度

除对加油站的专项检查外,一般检查2001年度的纳税情况,发现有涉嫌偷逃税的,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时间安排和总结报告

各地应于今年6月底前完成此次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并认真进行总结,于7月底以前向总局报送总结报告。集贸市场专项检查工作于今年8月底前完成,9月15日前向总局报送总结报告。具体报送要求是:对集贸市场和对加油站的专项检查总结报送总局稽查局、征收管理司、流转税管理司各一份(含表一、表二),对跨地区经营的集团性企业及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企业的专项检查总结报送总局稽查局、流转税管理司各一份,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总结报送总局稽查局、所得税管理司各一份(含表三、表四),对房地产行业、餐饮业、娱乐业、收购加油站业务进行营业税专项检查总结报送总局稽查局、流转税管理司各一份(含表五),同时附送房地产业典型案例。

附件2:

2002年下半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2002年下半年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展四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具体事项如下:

一、检查内容和要求

(一)进出口税收

1.检查对象

(1)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

(2)列名钢铁企业,使用“以产项进”钢材的出口加工企业;

(3)“以产项进”棉花的“出口商”,加工出口企业;

(4)向外商投资企业和特区内资企业免税供油的炼油企业;

(5)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在国际招标中中标的国内企业; (6)采购国产设备且准予退还设备税款的外商投资企业。

2.检查内容

(1)卷烟出口企业是否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卷烟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12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手续;是否存在免税购进卷烟出口后未办理核销手续的情况;出口企业提供用于卷烟免税核销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核销单等是否真实有效,与其相关的电子信息对审是否一致;有无超计划免税出口或无计划免税出口情况,是否存在在非指定口岸出口卷烟并办理免税的情况。

(2)列名钢铁企业是否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印发的《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税发[1999]6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有无超计划销售“以产顶进”的情况;出口企业与列名钢铁企业购销业务是否正常,有无货款资金往来,实际购进钢材数量、金额、税额与退税税务机关开具的“以产项进钢材购进确认单”的有关内容是否相符;是否按时核销;是否存在购进“以产项进”钢材未出口或在国内销售的情况;对未出口或在国内销售的钢材是否及时足额补税并予以处理。

(3)炼油厂向外商投资企业和特区内资企业免税供应油品,有无超计划免税情况;对已免税情况是否进行了核销;超出免税数量的是否已经补足税款。

(4)对出口商运入海关监管仓的“以产项进”国产棉,其退税申报单证是否齐全、真实;加工出口企业使用的“以出顶进”国产棉加工生产并出口的货物,是否按现行有关加工贸易的税收管理办法进行征、退税。

(5)利用外国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贷款性质是否属于限定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办理退税的有关单证是否真实、齐全。

(6)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办理退税,是否符合享受退税的设备范围和条件;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登记管理和购销管理。

3.检查年度

2000年至2001年。

(二)增值税及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 1.检查对象 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2.检查内容

(1)享受优惠政策福利企业是否为乡镇、街道和民政部门投资举办;

(2)“四残”(盲、聋、哑、肢体残)的计算比例是否正确,有无非“四残”人员作为残疾人员计算比例;

(3)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是否达到废渣的掺加比例(30%);

3.检查年度:1999年至2001年。

(三)消费税

1.检查对象

所有卷烟企业、白酒及啤酒类企业。

2.检查内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卷烟产品消费税政策(见财税字[2001]84号、91号文件)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

(1)计算卷烟类产品消费税时,卷烟计税价格是否按国家税务总局公示的计税价格执行,当企业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计税价格时,是否按实际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

(2)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是否按文件规定的公式确定计税价格。 (3)烟、酒类产品的消费税政策调整后,企业是否按新政策的规定如实进行消费税纳税申报。

(4)烟、酒类产品消费税欠税情况,其中在政策调整前的欠税和调整后的欠税情况;产生欠税的原因;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了缓缴消费税的手续。

(5)取消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可以抵扣外购或委托加工酒及酒精已纳的消费税的政策后,企业执行该项政策是否到位。

(6)确定啤酒的适用税率时,其销售价格是否包括包装物押金。

3.检查年度

卷烟企业为2001年6月以来;酒类企业为2001年5月以来。

(四)涉外税收

1.检查对象

外商投资经营的大型零售企业、百货商场,包括自行经营、出租经营的。

2.检查内容

(1)经营零售企业是否如实申报收入,收银记载收入是否正确,进项税额的申报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票货是否一致。

(2)零售企业其他收入是否全部如实申报,包括为其他商家促销或提供其他服务而取得的收入、各类会员费用收入、各种折扣、折让等。

(3)零售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包括企业内部核算是否健全,各项成本摊销是否准确、费用扣除是否合理,存货计价是否一致等。

(4)租赁经营的零售企业、百货商场的出租方的收入申报是否准确,是否依法申报纳税;

(5)承租方经营收入纳税情况,包括纳税办法是否符合实际情况,销售收入申报是否完整准确,进项扣除是否符合规定,各种折扣、折让扣除是否符合规定等。

3.检查年度

2001年以来的纳税情况。

二、时间安排和总结报告

各地应于今年9月底前完成此次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并认真进行总结,于10月底以前向总局报送总结报告。具体报送要求是:对进出口税收的专项检查总结报送总局稽查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各一份,对增值税及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和消费税专项检查总结报送总局稽查局、流转税管理司各一份,同时附送消费税典型案例,对涉外税收的专项检查总结报送总局稽查局、国际税务司各一份。

发布时间:2002-03-07

 

第二篇:国土资源部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xx〕404号,20xx年12

国土资源部

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2]404号

(20xx年12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二00一年十二月,经国务院批准,部下发了《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办法》(国土资发[2001]431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国土资源部审查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的范围、原则、依据、内容、程序等。为进一步做好报国务院批准土地开发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查报批质量和效率,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办法》)等规定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前提下进行土地开发活动

我国荒山、荒地、荒滩等土地后备资源多处于干旱、半干旱地区,生态环境脆弱,盲目开发将会造成风蚀沙化、水土流失,不仅影响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还会破坏生态环境。因此,土地开发活动必须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国土资源管理的有关政策,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在土地利用规划的指导下,科学合理地开发土地后备资源。对于不具备开发条件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开发行为,要坚决制止。禁止毁林、毁草开荒;禁止在大于25度以上坡地和自然保护区内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从事土地开发活动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进行,必须经过可行性研究和科学论证。开发土地后备资源应充分考虑水源条件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因地制宜确定开发土地的用途,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渔则渔;在西部和其它生态脆弱地区,应进行生态型土地开发,增加植被覆盖面积,减少风蚀沙化。开发土地凡具有粮食生产能力,可转为耕地的园地、牧草地、养殖水面等,经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可按新增耕地统计和管理。

二、土地开发用地必须纳入规范管理轨道,依法履行审查报批手续

依法对土地开发用地进行审批是加强和规范土地开发用地管理、确保合理开发利用土地后备资源的必要措施。依据《条例》和《办法》规定,除专门营造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以及沙化土地的治理活动外,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上(含600公顷)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用地,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要求,加强土地开发用地的审批管理,凡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必须依法报批。

开发单位和个人申请开发用地时,应当在科学论证基础上,提交土地开发用地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可参照部制定的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的要求进行。内容主要包括:土地开发的自然资源、社会经济条件、土地利用、基础设施等情况;土地开发限制因素分析和适宜性评价;开发规划方案与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及资金渠道;土地开发后利用方式;效益分析;组织实施措施等。

三、严格报批程序,共同把好土地开发用地审查关

1

土地开发由开发单位或个人向土地开发用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土地开发用地报批的前期审查工作,核实开发土地的权属、地类、范围、面积,对开发规划、用地政策等审查把关。符合条件的,及时组织报批材料,填写土地开发用地呈报表(表格式见附件一),报同级人民政府,由政府呈文报市(地、州)级人民政府,并抄报市(地、州)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市(地、州)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报批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报批条件、报批材料齐全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呈文报省级人民政府,并抄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组织有关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论证的基础上,建立内部会审制度,按照《办法》要求,对开发用地报批材料进行全面审查,保证呈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土地开发用地的合理性。如土地开发用地涉及农(牧、渔)业、水利、环保、林业等有关问题的,须征求省级有关部门意见。符合报批要求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政府拟定土地开发用地请示,并附对报批材料的书面审查意见及省级有关部门意见,报国务院,同时抄报国土资源部(抄报时附资料二套、图件一套;报国务院批准土地开发用地报批材料目录见附件二)。

四、依法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纳入项目管理,切实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土地开发用地经依法批准后,应当进一步落实土地开发项目,按照项目管理有关要求进行土地开发。要进一步搞好项目论证与规划设计,加强项目实施管理,严格项目竣工验收,搞好土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等)的项目,要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要求,建立项目法人、招投标、施工监理等规章制度,提高土地开发的质量和效益。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开发的管理与监督检查,协调处理好土地开发中各方面关系,解决出现的问题,促进土地开发顺利进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参照本《通知》规定要求,制定规章制度,明确审查报批办法,做好报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开发用地的报批工作,确保科学、合理地进行土地开发。

附件:

1、土地开发用地呈报表

2、报国务院批准土地开发用地报批材料目录

20xx年12月16日

附件1:土地开发用地呈报表

编制机关(公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编制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监制

土地开发用地申请单位

2

土地开发名称

土地开发地点 县(市) 乡(镇) 土地开发期限(年)

土地开发用地面积(公顷) 总 计 开发前地类及面积

荒草地:

开发后地类及面积

耕 地:

盐碱地:

园 地:

滩 涂:

林 地:

牧草地:

养殖水面:

投资估算与资金渠道(万元)

投资估算总计:

土地利用方

公司

租赁 年限: 年

资金渠道

国家投资: 价格:

地方政府投资: 群众承包:

银行贷款:

单位自筹:

县(市)国土资源管理

部门审查意见

主管领导(签字):

县(市)人民政府

审核意见

主管领导(签字):

地(州、市)国土资源

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年 月 年 月3 年 (公章) 日 (公章) 日

(公章)

主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地(州、市)人民政府

审核意见

(公章)

主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备 注

附件2:报国务院批准土地开发用地报批材料目录

(一) 省级人民政府请示文件;

(二) 土地开发用地呈报表;

(三)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报批材料的审查意见(包括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专项规划的审核意见);

(四) 土地开发用地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的对土地开发用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家论证意见;

(六) 土地登记卡复印件

(七) 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用红线标注项目范围,比例尺不能小于1:50000);

(八) 县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

(九) 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和土地勘测定界图(比例尺不能小于1:10000);

(十) 土地开发用地规划图(比例尺不能小于1:50000);

(十一) 如土地开发用地涉及农(牧、渔)业、水利、环保、林业等有关问题的,应附具省级农业、水利、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对土地开发用地的意见;涉及征地、拆迁的,应附具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有关协议。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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