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合理避税途径归纳总结

个人所得税合理避税途径归纳总结

个人所得税应为每个纳税人所熟知,其中涉及工薪阶层个人应税所得项目就是“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对于工薪阶层而言,个人所得税与每个人如影相随,息息相关,是一个较大的纳税开支项目。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寻求合理、合法的避税途径,是经济社会中维护个人权利和义务,激励人奋发向上,实现理想追求的一个有利条件。在积极纳税的同时,寻求合理避税的途径对于广大的工薪阶层每个纳税人来说都非常现实,很有必要。

一、巧用公积金避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工薪阶层个人每月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从税前扣除的,也就是说按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不用纳税的。同时,职工又是可以缴纳补充公积金的。所以,一般职工提高公积金缴存还是有一定空间的,工薪纳税人巧用公积金避税是合理可行的。需要强调的是,利用个人缴纳补充公积金进行避税时有两个问题要注意:一是纳税人要在所在单位开立个人补充公积金账户;二是纳税人每月缴纳的补充公积金虽然避税,但不能随便支取,固化了个人资产。

二、利用捐赠进行税前抵减实现避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金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就是说,个人在捐赠时,必须在捐赠方式、捐赠款投向、捐赠额度上同时符合法规规定,才能使这部分捐赠款免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捐赠限额=应纳税所得额×30%,允许扣除

的捐赠额=实际捐赠额(≤捐赠限额)。

(二)20xx年5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四川汶川8.0级大地震发布了《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5号) 通知规定,个人如果通过指定机构向灾区捐助钱物,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按规定标准在税前扣除。具体规定如下:首先,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其次,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采取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凭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依法据实扣除。最后,扣缴单位在向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应一并报送由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接受捐赠凭据(复印件)、所在单位每个纳税人的捐赠总额和当期扣除的捐赠额。

(三)对于地震“特殊党费”

国税发[2008]60号文件规定,广大党员响应党组织的号召,以“特殊党费”的形式积极向灾区捐款。党员个人通过党组织交纳的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属于对公益、救济事业的捐赠。党员个人的该项捐赠额,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这是合理可行的。

三、理财可选择的避税产品的种类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不断推出了新的理财产品。其中很多理财产品不仅收益比储蓄高,而且不用纳税。比如投资基金、购买国债、买保险、教育储蓄等,不一而足。众多的理财产品无疑给工薪阶层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慎重思考再选择便可做到:不仅能避税,而且合理分散了资产,还增加了收益的稳定性和抗风险性,这是现代人理财的智慧之举。

(一)教育储蓄的免税和优惠利率

储蓄存款在很多工薪阶层的全部流动资产中占到的份额多达80%,但是加上征收利息、银行收费等使存款利率压缩到很低的水平,本来就很少的利息扣掉

5%的税金后所剩无几,对于工薪阶层来说实在不划算。面对储蓄存款利息收入高达两成的税收成本,利率优惠幅度在25%以上的教育储蓄将是工薪阶层很好的理财法宝。

(二)选择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债券投资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国债利息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我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即国库券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20xx年12月,1年期记账式国债的票面年利率为3.66%;10年期记账式特别国债(八期)的票面年利率为4.41%;3月期的第十九期记账式国债的票面利率为3.38%,均收益较好。选择投资免征20%个人所得税的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和国债既遵守了税法的条款,实现了避税,还从中赚取了部分好处,因此,购买国债对大部分工薪阶层实为一个很好的避税增收渠道。

(三)选择正确的保险项目获得税收优惠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居民在购买保险时可享受三大税收优惠:1.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不计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2.由于保险赔款是赔偿个人遭受意外不幸的损失,不属于个人收入,免缴个人所得税;3.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也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利用暂时免征税收优惠,积极利用国家给予的时间差避税

个人投资者买卖股票或基金获得的差价收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均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是目前对个人财产转让所得中较少的几种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之一。纳税人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股票或者基金进行买卖,通过低买高卖获得差价收入,间接实现避税。但因为许多纳税人不是专业金融人员,不具备专业知识,所以采用此种方式时需向行家里手请教,适时学习相关知识,谨慎行事。

五、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用现在比较通用的说法叫作税式支出或税收支出,是政府为了扶持某些特定地区、行业、企业和业务的发展,或者对某些具有实际困难的纳税人给予照顾,通过一些制度上的安排,给予某些特定纳税人以特殊的税收政策。比如,免除其应缴纳的全部或者部分税款,或者按照其缴纳税款的一定比例给予返还,等等。一般而言,税收优惠的形式有:税收豁免、免征额、起征点、税收扣除、优惠退税、加速折旧、优惠税率、盈亏相抵、税收饶让、延期纳税等。这种在税法中规定用以减轻某些特定纳税人税收负担的规定,就是税收优惠政策。

六、积极利用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误餐费#5@p进行避税

我国税法规定:凡是以现金形式发放通讯补贴、交通费补贴、误餐补贴的,视为工资薪金所得,计入计税基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凡是根据经济业务发生实质,并取得合法#5@p实报实销的,属于企业正常经营费用,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笔者建议纳税人在报销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误餐费时,应以实际、合法、有效的#5@p据实列支实报实销,以免误认为补贴性质,在一定程度上收到了避税的效果。

七、利用年终奖金实现避税

税法规定,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无疑为纳税人提供了避税的方法。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优惠政策的规定,纳税人可以以牺牲一部分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作为代价,要求单位发放年终奖金,实现避税。注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而言,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八、通过企业提高职工公共福利支出实现避税

企业可以采用非货币支付的办法提高职工公共福利支出,例如免费为职工提供宿舍(公寓);免费提供交通便利;提供职工免费用餐,等等。企业替员工个人支付这些支出,企业可以把这些支出作为费用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在实际工资水平未下降的情况下,减少了部分应由个人负担的税款,可谓企业个人双受益。

九、利用级差、扣除项目测算,合理纳税筹划,争取利润最大化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分级次减除必要费用,每次收入不足4 000.00元的,必要费用为800.00元;超过4 000.00元的,必要费用为每次收入额×(1-20%)。在取得相应业务后,可根据收入额合理筹划,订立相关合同,争取利润最大化。

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特别是2008北京奥运的召开,对我国经济发展和各个阶层个人收入的提高产生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与其他阶层相比,工薪阶层个人收入相对较低,但其却是个税的纳税大户。考虑到我国社会现状和贫富分化逐渐拉大的趋势等社会不和谐因素,寻求合理避税途径,不仅有利于为数众多的工薪阶层及其他社会各阶层的稳定和发展,而且对于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也起着积极作用。

 

第二篇:个人所得税合理避税途径归纳总结

个人所得税合理避税途径归纳总结

2009-4-13 17:2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个人所得税合理避税途径归纳总结

个人所得税应为每个纳税人所熟知,其中涉及工薪阶层个人应税所得项目就是“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对于工薪阶层而言,个人所得税与每个人如影相随,息

息相关,是一个较大的纳税开支项目。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寻求合理、合法的避税途径,是经济社会中维护个人权利和义务,激励人奋发向上,实现理想追求的一个有利条件。在积极纳税的同时,寻求合理避税的途径对于广大的工薪阶层每个纳税人

来说都非常现实,很有必要。

一、巧用公积金避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工薪阶层个人每月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从税前扣除的,也就是说按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不用纳税的。同时,职工又是可以缴纳补充公积金的。所以,一般职工提高公积金缴存还是有一定空间的,工薪纳税人巧用公积金避税是合理可行的。需要强调的是,利用个人缴纳补充公积金进行避税时有两个问题要注意:一是纳税人要在所在单位开立个人补充公积金账户;二是纳税人每

月缴纳的补充公积金虽然避税,但不能随便支取,固化了个人资产。

二、利用捐赠进行税前抵减实现避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金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就是说,个人在捐赠时,必须在捐赠方式、捐赠款投向、捐赠额度上同时符合法规规定,才能使这部分捐赠款免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捐赠限额=应纳税所得额×30%,允许扣除的捐赠额=实际捐

赠额(≤捐赠限额)。

(二)20xx年5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四川汶川8.0级大地震发布了《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

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5号)

通知规定,个人如果通过指定机构向灾区捐助钱物,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按规定标准在税前扣除。具体规定如下:首先,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其次,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采取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

税务机关凭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依法据实扣除。最后,扣缴单位在向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应一并报送由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接受捐赠凭据(复印件)、

所在单位每个纳税人的捐赠总额和当期扣除的捐赠额。

(三)对于地震“特殊党费”

国税发[2008]60号文件规定,广大党员响应党组织的号召,以“特殊党费”的形式积极向灾区捐款。党员个人通过党组织交纳的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属于对公益、救济事业的捐赠。党员个人的该项捐赠额,

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这是合理可行的。

三、理财可选择的避税产品的种类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不断推出了新的理财产品。其中很多理财产品不仅收益比储蓄高,而且不用纳税。比如投资基金、购买国债、买保险、教育储蓄等,不一而足。众多的理财产品无疑给工薪阶层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慎重思考再选择便可做到:不仅能避税,而且合理分散了资产,还增加了收益的稳定性和抗

风险性,这是现代人理财的智慧之举。

(一)教育储蓄的免税和优惠利率

储蓄存款在很多工薪阶层的全部流动资产中占到的份额多达80%,但是加上征收利息、银行收费等使存款利率压缩到很低的水平,本来就很少的利息扣掉5%的税金后所剩无几,对于工薪阶层来说实在不划算。面对储蓄存款利息收入高达两成的税收成本,利率优惠幅度在25%以上的教育储蓄将是工薪阶层很好

的理财法宝。

(二)选择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债券投资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国债利息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我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即国库券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20xx年12月,1年期记账式国债的票面年利率为

3.66%;10年期记账式特别国债(八期)的票面年利率为4.41%;3月期的第十九期记账式国债的票面利率为3.38%,均收益较好。选择投资免征20%个人所得税的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和国债既遵守了税法的条款,实现了避税,还从中赚取了部分好处,因此,购买国债对大部分工薪阶层实为一个很好的避税增

收渠道。

(三)选择正确的保险项目获得税收优惠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居民在购买保险时可享受三大税收优惠:1.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不计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2.由于保险赔款是赔偿个人遭受意外不幸的损失,不属于个人收入,免缴个人所得税;3.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

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也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利用暂时免征税收优惠,积极利用国家给予的时间差避税

个人投资者买卖股票或基金获得的差价收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均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是目前对个人财产转让所得中较少的几种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之一。纳税人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股票或者基

金进行买卖,通过低买高卖获得差价收入,间接实现避税。但因为许多纳税人不是专业金融人员,不具备

专业知识,所以采用此种方式时需向行家里手请教,适时学习相关知识,谨慎行事。

五、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用现在比较通用的说法叫作税式支出或税收支出,是政府为了扶持某些特定地区、行业、企业和业务的发展,或者对某些具有实际困难的纳税人给予照顾,通过一些制度上的安排,给予某些特定纳税人以特殊的税收政策。比如,免除其应缴纳的全部或者部分税款,或者按照其缴纳税款的一定比例给予返还,等等。一般而言,税收优惠的形式有:税收豁免、免征额、起征点、税收扣除、优惠退税、加速折旧、优惠税率、盈亏相抵、税收饶让、延期纳税等。这种在税法中规定用以减轻某些特定纳税人税

收负担的规定,就是税收优惠政策。

六、积极利用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误餐费#5@p进行避税

我国税法规定:凡是以现金形式发放通讯补贴、交通费补贴、误餐补贴的,视为工资薪金所得,计入计税基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凡是根据经济业务发生实质,并取得合法#5@p实报实销的,属于企业正常经营费用,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笔者建议纳税人在报销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误餐费时,应以实际、合法、有效的#5@p据实列支实报实销,以免误认为补贴性质,在一定程度上收到了避税的效果。

七、利用年终奖金实现避税

税法规定,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无疑为纳税人提供了避税的方法。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优惠政策的规定,纳税人可以以牺牲一部分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作为代价,要求单位发放年终奖金,实现避

税。注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而言,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八、通过企业提高职工公共福利支出实现避税

企业可以采用非货币支付的办法提高职工公共福利支出,例如免费为职工提供宿舍(公寓);免费提供交通便利;提供职工免费用餐,等等。企业替员工个人支付这些支出,企业可以把这些支出作为费用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在实际工资水平未下降的情况下,减少了部分应由个人负担的税款,可

谓企业个人双受益。

九、利用级差、扣除项目测算,合理纳税筹划,争取利润最大化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分级次减除必要费用,每次收入不足4 000.00元的,必要费用为800.00元;超过4 000.00元的,必要费用为每次收入额×(1-20%)。

在取得相应业务后,可根据收入额合理筹划,订立相关合同,争取利润最大化。

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特别是2008北京奥运的召开,对我国经济发展和各个阶层个人收入的提高产生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与其他阶层相比,工薪阶层个人收入相对较低,但其却是个税的纳税大户。考虑到我国社会现状和贫富分化逐渐拉大的趋势等社会不和谐因素,寻求合理避税途径,

不仅有利于为数众多的工薪阶层及其他社会各阶层的稳定和发展,而且对于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也起着积

极作用。

为职工缴公积金比多发工资合算

2009-2-26 14:17 中国税务报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当前,越来越多的企业愿意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但是愿意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却不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因此,所有企业都有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权利,企业应积极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更重要的是,对职工而言,缴纳住房公积金有时比发放工资

更合算。

企业所得税

工资、薪金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住房公积金,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

予扣除。

结论:对企业而言,同样金额的支出,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发放工资,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均可

在税前扣除,不影响企业的经济利益。

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且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减除2000元后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住房公积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结论:对职工而言,同样金额的所得,与其全部是工资,还不如将其中一部分用来缴纳住房公积金,

这样个人可以少缴个人所得税,得到更大的实惠。

筹划案例

某单位职工王某,20xx年1月~12月每月应从单位取得工资3800元,减除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300后,王某每月实际取得工资3500元,该单位未为王某缴纳住房公积金,王某个人也未缴纳住房公积

金。王某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也是3800元,其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500元

(假设例中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300元在税法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内)。

筹划前,王某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3500-2000)×10%-25=125(元),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125×12=1500(元)。王某每月实际所得(不考虑社会保险个人账户部分,下同)为3500-125

=3375(元),全年所得为3375×12=40500(元)。

筹划方案:其他条件不变,企业将原来发给王某工资中按王某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部分以住房

公积金形式缴入王某住房公积金账户,王某个人也按同样的金额缴入住房公积金账户。

筹划后,企业为王某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为3800×12%=456(元),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也是456元,王某实际当月工资、薪金所得3800-300-456-456=2588(元),王某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2588-2000)×10%-25=33.8(元),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33.8×12=405.6(元)。王某每月实际所

得为3800-300-33.8=3466.2(元),全年所得为3466.2×12=41594.4(元)。

筹划结果:王某在筹划后比筹划前全年多得41594.4-40500=1094.4(元)。

注意事项:职工只有在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情形时,才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因此,企业可兼顾职工个人需求,视情况采取类似的税收筹划。此外,企业为职工缴纳住房

公积金应该控制在税法规定的标准内,这样的筹划才更有意义。

个税巧作安排 合理避税也光荣

2009-3-2 10:53 江苏经济报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由于国家政策——如产业政策、就业政策、劳动政策等导向的因素,我国现行的税务法律法规中有不少税收优惠政策,作为纳税人,如果充分掌握这些政策,就可以在税收方面合理避税,提高自己的实际收

入。

公积金能多缴就多缴

按照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公民每月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从税前扣除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免税比例确定为12%,即职工每月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只要在其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就可以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大家可以充分利用公积金、补充公积金来

免税。一般公司定的个人缴纳的公积金选择有两种:10%、12%,这种情况下最好选择12%。

工资收入平均拿

因为,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九级累进税率,纳税人的应税所得越多,其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可能也就越高。所以,税务师建议,在纳税人一定时期内收入总额既定的情况下,其分摊到各月的收入应尽量均衡,

最好不要大起大落,如实施季度奖、半年奖、过节费等薪金,会增加纳税人纳税负担。

通过福利工资来巧妙安排

因为税务机关对职工福利和工资收入的税务安排不同,公司不妨在政策范围内多发放劳保福利,从而帮

助员工合理避税。

收入学会分次

个人所得税是按次计算征税的,针对应纳税所得额金额的不同,税法规定了定额和定率两种扣税标准。

从合理避税的角度看,学会划分“次”,就变得十分重要。

税法规定:对于只有一次性收入的劳务报酬,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例如,接受客户委托从事设计装潢,完成后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劳务报酬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为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缴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财产租赁

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寻找“老外”工薪纳税节税点

2009-7-1 15:24 中国税务报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在华居住时间分析

我国税法将纳税人分为负无限纳税义务的居民纳税人和负有限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人两类。 对于外籍人士来说,判断纳税人身份的主要依据是其在华居住时间的长短,而且非居民纳税人在华居住时间长短不同,其纳税义务的轻重也各不相同。可见,外籍人士在华纳税义务的轻重就与其在华居住时

间长短有直接关系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的规定,对在中国居住满5年的外籍人士,从第6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全球范围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被视为税收意义上的中国居民(即居民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的规定,对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而不超过5年的外籍人士,可就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而对其离境期间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以不申报纳税。根据《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缴纳所得税涉及税收协定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5号)的规定,对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时间超过90天(与中国签署了双重征税协定国家的居民为183天,简称183天)但不满1年的外籍人士,则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而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以不予纳税;对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超过90天(或183天)的外籍人士,则被视为临时来华者,其来自于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负担的部分纳税,而由境外雇主支付且不由境内企业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以不予纳税。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外籍人士纳税义务轻重取决于其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的长短。外籍人士在华居住5年以上、1年~5年、90天(或183天)~1年、90天(或183天)以下这4个不同时间范围内,国家依此免除了外籍人士的部分纳税义务,其税负有较大差异。因此,外籍人士应该把

握好这些时间界限,通过合理安排自己的居住时间,减轻个人所得税税负。

对长期在华居住的外籍人士,应尽量避免自己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5年时间,在连续5年时间内的某一年度内要安排一次超过30天或多次累计超过90天的离境,就可以使其离境期间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及境外财产转让、租赁收入等其他境外收入免予在境内纳税。如果外籍人士确因工作需要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5年以上,也应在这以后的任意一个年度内(最好在第5年)安排一次超过30天或多次累计超过90天的离境,以终止这个5年期限,使其在当年及以后连续5年时间内,只就

其来自于中国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短期来华的外籍人士,应尽量将自己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控制在90天(或183天)之内,使自己在

中国境内期间由外国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免予在境内纳税。

能否转换工资薪酬来源地

我国税法对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其来自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对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免予征税,并对非居民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来源地的认定进行了明确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和国税发〔1994〕148号第一条及第二条规定,因任职、受雇等而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

资、薪金,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

同时,根据我国《国家税务总局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同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根据规定的原则判断其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是否为来源于一国的所得。对纳税义务人能够提供在境内、境外同时任职或者受雇及其工资、薪金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可判定其所得是来源于境内和境外所得,应按税法相关条例的规定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纳税,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应视为来源于一国的所得,如其任职或者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内,应认为是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如其任职或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外,应认为是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通过分析上述法规可以看出,对在中国境内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外籍人士,当其取得由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时,如果能够提供在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及其工资、薪金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其工资、薪金所得可判定为来源于境外所得,由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以不在境内纳税。反之,如果不能提供在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及其工资、薪金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即使该工资、薪金所得由境外企业支付也应该在境内纳

税。

对在中国境内居住90天(183天)以上1年以下的外籍人士,如果能够提供在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及其工资、薪金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该工资、薪金所得可判定为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不在境内纳税。因此,对外派到中国境内工作的外籍人士,应向派出企业索取其境外任职及其工资、薪金标准的证明文件,这样可以使其外派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在中国免予征税。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也可以适当提高其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水平,适度降低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水平,从而达到降低其个人所得税

税负的目的。

变换所得税的纳税税种

对于在华投资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人士来说,从企业取得相同数量的工资、薪金或红利需要缴纳

的所得税种类及金额是不同的。

外籍人士的工资、薪金可以作为费用抵减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但其工资、薪金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外籍人士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可以依法免予征收个

人所得税。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税法,外资高新企业适用15%的所得税税率(其他外资企业则适用25%的所得税税率);而个人工资、薪金适用的超额累进税率为5%~45%,且由于这一类外籍人士工资、薪金水平较高,实际适用的税率多在40%以上。对在中国境内投资的外籍人士可以将其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从企业所得税后列支的股息红利所得,使其获得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不是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而达到大幅度降低税负的目的。

Paul在苏州投资开办了一家高新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适用15%

的所得税税率),并担任公司董事长月工资收入为40000美元(1美元折合8元人

民币),折合人民币320000元。其月工资应交个人所得税为126465元

[(320000-4800)×45%-15375],税后工资收入为193535元(320000-126465),实

际税负率为39.5%。

经筹划,Paul将工资收入降低到1500美元,折合人民币12000元,但每月从企业获得红利38500美元,折合人民币308000元,每月从企业仍获得收入320000元。这时,其每月应交个人所得税为1065元[(12000-4800)×20%-375]。其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红利免缴个人所得税,但由于红利不能在所得税前扣

除,需要增缴的企业所得税为54353元[308000÷(1-15%)×15%]。 【例】美国人

这样,其每月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共为55418元(54353+1065),实际税负率为17.3%。与前一方案相比,由于将其部分收入转换为缴纳企业所得

税,每月少缴纳税款71047元(126465-55418),税负总额降低了56.2%。 转变计税项目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即将个人取得的所得分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11类项目,并分别采用不同的费用减除规定、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计税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显然,一笔相等金额的收入,如果税目不同,计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不同的,甚至相差很大,这

为外籍人士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

因此,对工资、薪酬较高、实际适用税率在25%以上的外籍人士,在条件允许时企业可将其部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通常适用20%的税率)、稿酬所得(实际适用14%的税率)、利息(适用20%的税率)等,通过降低适用税率、增加扣除金额的方式降低个人所得税负担。例如,根据国税发〔1994〕89号文件的规定,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可将部分外籍人士安排为公司董事会成员,在保证年度总收入不变的前提下,将其一部分工资、薪金转变为董事津贴,从

而使其工资、薪金所得转变为劳务报酬所得。

降低名义工资我国税法对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的住房、伙食等补贴全额计入纳税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外籍人士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某些补贴则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的规定,外籍人士在大陆或香港、澳门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境内外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雇员的境外保险费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01号)的规定,由企业支付的确属于按照有关国家法律规定应由雇主负担的社会保障性质的境外保险费,可不计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企业可以根据外籍人士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改变工资、薪金的支付方法,相应地降低名义工资数额,从而降低个人所得税,增加个人实际

收入水平。如果把外籍人士的现金工资转变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提供的上述补贴,可减少个人

所得税,从而增加其税后净收入。

【例】Smith是上海某外资企业的总工程师,企业支付给Smith的月工资为12000美元(1美元折合人民币7.6元),折合人民币91200元,同时每月收到月薪25%的生活费补贴22800元,年收入为1368000元〔(91200+22800)×12〕。为子女学习需要,Smith全家在香港居住。几年来,Smith除在上海的日常生活开支外,在香港每月要支付住房租金8000元、交通费用5000元、伙食费10000元、子女教育费5000元,每年发生探亲费84000元。则Smith每月应交个人所得税33765

元〔(91200+22800-4800)×45%-15375〕,年应交个人所得税405180元

(33765×12),实际税负率为29.6%。经过筹划,在Smith的年收入总额1368000元不变的情况下,改变Smith的收入构成,将其月薪降为63200元,仍保留月薪25%的生活费补贴15800元,但每年按其实际发生的费用报销的金额为420000元,其中住房补贴96000元、探亲费84000元、子女教育费60000元和伙食费

120000元。这样Smith每月应交个人所得税19595元

〔(63200+15800-4800)×35%-6375〕,年应交个人所得税235140元(19595×12),实际税负率为17.2%。通过降低其个人名义工资,Smith一年就可以节约个人所

得税170040元(405180-235140),税负率降低了12.4%。

改变工薪发放方式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企业每月给外籍人士发放的工资越高,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就越多。企业发放的加班奖、季度奖、半年奖等各种奖金,根据《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6号)的规定,应该在实际发放月份与工资一起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根据《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对个人取得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计算纳税,计算时先将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并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通过对比不难看出,发放一定数量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可以降低外籍人士工资、薪金的适用税率。因此,对每月工资、薪金很高的外籍人士来说,企业可以将每月一定数额的工资、薪金放在年终作为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以降低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从而达到少纳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Tony每月固定薪金折合人民币为88000元,

年终无一次性奖金Tony每月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2905元

〔(88000-4800)×40%-10375〕,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274860元(22905×12),实际税负率为26%。经过对工资和年终一次性奖金的结构进行测算,Tony提出在年薪总额1056000元(88000×12)不变的情况下,提出月工资48000元和年终一次性奖金480000元的薪酬发放方案并为公司采纳。这时,Tony全年12个月工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115020{〔(48000-4800)×30%-3375〕×12},年终一次性奖金480000元除以12后适用25%的税率和1375的速算扣除数,这样年终一次性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118625元(480000×25%-1375),全年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为233645元(115020+118625),实际税负率为22%,节约个人所

得税41215元(274860-233645),税负率降低了4%。 【例】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经理

专利折合股份可少缴税

2009-7-24 14:41 安水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特许权使用费的税收筹划,对于从事高科技研究、发明创造等人来讲意义重大。因此,应从长远考虑,全方位进行筹划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这方面的税收筹划,对于从事高科技研究、发明创造等人来讲,意义非常重大。

【方案实例】

某科研人员发明了一种新技术,该技术获得了国家专利,专利权属个人拥有。如果单纯将其转让,可获转让收入80万元;如果将该专利折合股份投资,让其拥有相同价款的股权,当年可获取股息收入8万

元。试问该科研人员应采取哪种方式?

方案一:将专利单纯转让。

首先,按照营业税的有关法规规定,转让专利权属转让无形资产,应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应纳营业税额为:80×5%=4(万元)。因此,缴纳营业税后,该人实际所得为:80-4=76(万元)。

依营业税应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但因其数额小,在此忽略不计。

其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专利使用权属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为该人一次收入已超过4000元,应减除20%的费用,所以应纳个人所得税为:76×(1-20%)×20%=

12.16(万元)。

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实际所得为:76-12.16=63.84(万元)。将两税合计,该人缴纳了16.16万元

(4+12.16)的税,实际所得为63.84万元。

方案二:将专利折合成股份,拥有股权首先,按照营业税有关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

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由于科研人员将专利折合成股份投资,且拥有公司股权,该股权所实现的收益是不确定的,存在风险,

属于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免缴营业税。因此,该科研人员不用负担4万元的营业税。

其次,由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拥有股权所取得的股息、红利,应按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那么,当年应纳个人所得税:8×20%=1.6(万元)。

税后所得为:8-1.6=6.4(万元)。

通过专利投资,当年仅需负担1.6万元的税款。如果每年都可以获取股息收入8万元,那么经营10

年,就可以收回全部转让收入,而且还可得到80万元的股份。

【利弊解析】

两种方案利弊很明显。方案一,没有什么风险,缴税之后,就可以实实在在地拥有个人所得。但它是

一次性收入,税负太重,而且收入是固定的,没有升值的希望。

方案二虽然缴税少,而且有升值的可能,但风险也大,是不确定的。如果希望这项专利能在相当长时间内带来收益,或者是该科研人员想换一个工作环境,以追求个人价值最大化,还是选择投资经营为好。

在这里,投资经营有两种:

一种是合伙经营,一方提供专利技术,另一方提供资金,建立股份制企业。只要双方事先约定好专利权占企业股份的比重,那么就可从根据各自占有企业股份的数量分配利润。如案例中的方案二,专利权折股80万元,那么这80万元将在经营期内,分摊到产品成本中,通过产品销售收回。那么,对该科研人员来讲,仅需要负担投资分红所负的税收额,而股票在没转让之前,不需要负担税收。这样,还可以得到企业利润或资本金配股所带来的收入。这里所需负担的税收是有限的。所以,通过专利既取得专利收入又取

得经营收入,与单纯的专利转让相比税收负担较轻。

另一种是个人投资建厂经营。这种方式是通过建厂投资后,从销售产品中取得收入。由于新建企业大多数可以享受一定的减免税优惠,而且专利权并没有转让,所以,在取得的收入中不必单独为专利支付税收。因此,在税收负担上所要负担的仅仅是流转税、企业所得税、工薪税等。将收入与税收负担相比,必

然优于单纯的专利转让收入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除此以外,应当注意,专利权应是由国家主管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或其权利继承人,在一定期间

内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专有权。

综上所述,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税收筹划应从长远考虑,全方位地进行筹划。

年终奖发放的窍门所在

2009-7-28 16:11 吕风柱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许多企业为开拓市场,对销售人员实行报酬与销售额捆绑的方法,即每年年终按销售人员的销售额一次发放销售奖金。此种方法对于提高销售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十分有利,但是从税收角度分析,该方法不仅会增加销售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负担,而且还会使企业多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万成公司是一家大型家具生产制造公司。20xx年初,该公司对销售人员实行报酬与销售额相捆绑的方法。公司规定,销售人员每月从公司领取1600元的工资,然后年终按销售额领取一定比例的销售奖。销售人员老王20xx年经过努力工作,实现销售额310万元。按照规定老王应该得到31万元的销售奖金(按10%的比例兑现销售奖)。然而,当老王年终高高兴兴地到公司财务部门领取奖金时,财务人员却告知他在领取奖金之前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老王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比较大,财务人员详细地

告知了老王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计算方法:应纳税额=310000×25%-1375=76125(元)。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在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时,应先将纳税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然后再计算应缴纳的

个人所得税。

面对七八万元的税款,老王觉得无法接受。他提出,虽然按规定年终他能得到31万元的奖金,但是在实际当中他还要支付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费用,因此按年终奖金总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失公平。

然而,财务人员也爱莫能助,按税法规定像老王这种情况就应该如此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应该说,按报酬与奖金相捆绑的方法对销售人员发放年终奖金,财务人员的这种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方法是完全正确的。但是,老王所说的情况也是客观的,在实际当中老王确实要支出大量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费用。那么如何解决这一矛盾呢?其实很简单,公司只要对销售人员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费用进行剥离,实报实销,就可以轻松解决这个问题。假设在销售奖金中差旅费占10%,业务招待费占

15%,通信费占5%,那么老王的年终应得奖金应该为217000元[310000-310000×

(10%+15%+5%)]。

老王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17000×20%-375=43025元。因差旅费、业务招待费、通讯费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前扣除,所以万成公司可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30690元[310000×(10%+15%+5%)×33%]。假设20xx年万成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为4000万元;万成公司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33%)。

(注:本案例所述情况发生在20xx年两税合并之前,故企业所得税计算所用税率暂按33%) 在采用此种方法之后,老王可少缴纳个人所得税33100元(76125-43025),万成公司可少缴纳企

业所得税30690元,老王和万成公司都得到实惠。

“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的节税技巧

2009-9-1 11:17 葛长银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项目很多,我们选定“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两个常规项目,来谈一下节税技巧。 对于工资薪金收入,依据国家现行政策,我们的节税建议有二:一是平均发,也就是让员工的每月工资数额尽量平均,从而适应较低的税率,来减轻税负;二是分开发,即把员工的报酬分为工资和奖金两大部分,均衡地发放,来减轻税负。

通过两个具体案例,我们来看看工资薪金的节税技巧和效果。

【案例1】平均发放工资,员工就不用纳税了

某糖厂属于季节性生产企业,一年只有四个月的生产时间,生产期间三班倒,忙得没日没夜,职工平

均工资为4000元/月;其余八个月,职工没事干,每月发500元生活费。

糖厂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是这样的:

生产期间,企业每位职工每月应交个人所得税为:

(4000-2000)×10%-25=175(元)

这四个月,每人共纳个税700元。其余八个月,每月领取500元因不到起征点,不纳税。

其实这样代扣职工个人所得税并没有执行国家的相关政策。《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明确了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等特定行业(季节性生产企业)可以实行年薪制计算工资和税金。《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又明确:特定行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预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0

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糖厂是季节性生产企业,属于国家圈定的特定行业,若采取“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员工

的纳税情况就会随之发生变化:

员工每月平均工资=(4000×4+500×8)÷12=1666.67(元)

月平均工资没有达到2000元的起征点,不用预缴税金;到年底算总账时,个人工资总额不超过24000元,也不用计算税金了。所以,依据国家规定改变计税方式,糖厂员工就不用纳税了,每年人均节约个税

700元。

【案例2】年终奖发整数能节约个人所得税

依据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年终奖按发放额除以12个月来确定适应的税率,那么发放多少就很有学问,因为多发1元钱,就可能多交几百元、几千元甚至是几万元的个人所得税。我们举例讲解:

张某得年终奖6000元,李某得年终奖6001元。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

张某的年终奖6000元除以12个月等于500元,适应税率为5%,没有速算扣除数。

张某应纳税额=6000×5%=300(元)

李某的年终奖6001元除以12个月等于500.08元,适应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元。

李某应纳税额=6001×10%-25=575.1(元)

因为多领1元年终奖,李某除以12后超过500元,就适用10%的税率,比张某多交275.1元的个

人所得税。

再例如,张某得年终奖240000元,除以12后,适用税率为20%;李某得年终奖240001元,除以12后,适用税率为25%。那么,因为多领1元年终奖,李某比张某多交11000.25元的个人所得税。 所以,在发放年终奖时,要对照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表,试算除以12个月后会落在哪一档税率区间,再来确定发放额,最好发足额的整数,也就是正好除尽,卡在临界点上,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比如6000元(满足5%的税率)、240000元(满足20%的税率)等,千万不要多发那1元钱甚至是6分钱,因为这6分钱除以12后,仍然可以四舍五入变成1分钱。这区区1分钱可以让你的年终奖适应税率提高5%。

这1分钱在理论上称为临界点。

我们曾经手的一个企业,年终奖“发整数”,一下子节约了18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从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对于“工资薪金”项目,遵循“平均发、分开发”的原则,并考虑临界点,就能减轻一定的税负。

劳务报酬——“外快收入”的节税筹划也是以分为主。

税法规定:劳务报酬的每次收入在20000元以内,按20%的税率纳税;20000元至50000元之间,按30%的税率纳税;超过50000元的部分,按40%的税率纳税——即收入越高,税率越高。鉴于劳务报酬具有“一次性”(完活一次结算)、“多样性”(在多家取得)和“数额大”等特点,我们的节税思路也是

分——“化大为小”。案例讲解如下:

【案例3】签好劳务报酬合同,减轻个人所得税

李先生是一位财务专家,与某高科技企业签订财务咨询服务合同,每年可获劳务报酬50000元,但

李先生要支付交通费等费用10000元。我们看看如何签合同才有利于李先生。

方案一:全额签订劳务报酬合同。

李先生与企业签订全额劳务报酬合同,这也是比较常见的签法,内容大致是:企业支付李先生劳务报

酬50000元,合作期间,李先生发生的交通费等费用自理。

依据税法相关规定,李先生的纳税和收益计算如下:

个人所得税额=50000×(1-20%)×30%-2000=10000(元)

实际收益=合同收入-费用-个人所得税=50000-10000-10000=30000(元)

方案二:净额签订劳务报酬合同。

李先生与企业签订净额劳务报酬合同,即是仅就能拿到自己手里的实际劳务报酬签订合同,内容大致是:企业支付李先生劳务报酬40000元,合作期间,李先生发生的交通费等所有相关费用由企业承担。

李先生的纳税和收益计算如下:

个人所得税额=40000×(1-20%)×30%-2000=7600(元)

实际收益=合同收入-个人所得税=40000-7600=32400(元)

方案三:分别签订两个劳务报酬合同。

李先生是专家,对企业的发展能起到指导和顾问作用,在与企业签订劳务合同时,就可分工作和顾问两项劳务分别签订合同。一个合同的内容大致是:企业支付李先生顾问费用20000元,合同签订后即付;另一个合同的内容大致是:企业支付李先生劳务报酬20000元,完工支付(两次收入至少要间隔1个月,

否则要合并纳税),合作期间,李先生发生的交通费等所有相关费用由企业承担。

因为合同金额降低了,税率也就从30%下降到20%。李先生的纳税和收益计算如下:

个人所得税额=20000×(1-20%)×20%+20000×(1-20%)×20%=6400(元)

实际收益=合同收入-个人所得税=20000+20000-6400=33600(元)

方案四:签订税后劳务报酬合同。

李先生也可以与企业签订税后劳务报酬合同,内容大致是:企业支付李先生劳务报酬35000元,个

人所得税、交通费等所有相关费用由企业承担。

由此,李先生的个人收益为35000元。

企业为李先生负担的税款为: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35000-35000×20%-2000)÷(1-30%)

=37142.86(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37142.86×30%-2000=9142.86(元) 比较上述四种方案,从节税的角度讲,最不利于节税的是方案一,纳税最多收益最小;方案二比方案一能省2400元税款,令李先生的税后收益从30000元增加到32400元;最利于节税的是方案三,比方案二还多节税1200元,但签订两个合同会给实际操作带来点麻烦;最利于李先生的是方案四,但企业如果算出自己要多支出4142.86元(35000元报酬+10000元费用+9142.86元税款-50000元合同价),

恐怕合同的签订就不会那么顺利了。

将年终双薪计入年终奖计征个税可节税

2009-9-4 9:49 中华会计网校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通知,停止20xx年的“双薪制”计税方法,年底双薪收入将不再分别计税,即,单位在年底给员工发“双薪”的时候,多出来的一个月工资将与当月工资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这意味着

工薪阶层部分员工的最后一个月的纳税额将增加,收入缩水。

针对年底双薪制政策的变更,在税收筹划方面,可以考虑将年终双薪计入年终奖计征个人所得税,某

种程度上,可以达到节省税款的目的。

【案例】

某人月工资5000元(不考虑代扣社保费等),年底双薪也是5000元,年终奖15000元,则有:

1、原政策下(已不适用)

应交个人所得税=[(5000-2000)×15%-125]+[5000×15%-125]+[15000×10%-

25]=2425(元)

2、新政策(并入当月工资)

应交个人所得税=[(5000+5000-2000)×20%-375]+[15000×10%-25]=2700(元)

3、新政策(并入年终奖)

应交个人所得税=[(5000-2000)×15%-125]+[(15000+5000)×10%-25]=2300

(元)

从上例看,将年终双薪并入年终奖比并入当月工资可少缴个税400元(2700-2300)。

需要注意的是:

如果将“第13个月工资”当作年终奖发放,则要把具体的金额除以12个月,这样的话,可以大大减少缴税额度。此种情况也有例外,如果(年终奖/12)和[(年终奖+双薪)/12]两者不处于同一税率档的,

可能筹划失败。

“年底双薪”与“年终奖”在计税方式上有明显区别。后者可以将奖金平摊到全年各月后再计税。一般情况下,“年终奖”的计税额会比“年底双薪”少一些,员工收入越高,这一差异越明显,但“年终奖”在一年内

最多只能计发一次。

保险费与住房公积金免个税条件

2009-11-24 15:24 财会信报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针对很多单位存在以为员工上商业保险的方式发放福利情况,为了配合住房制度及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有效保护税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发布多个税收文件。

以规范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自己缴付的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有关税收文件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15号)、《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

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

那么,保险费与住房公积金免个税有什么条件限制呢?

保险费免个税条件

(一)保险费种类。按照国家规定,可免个税的保险费种类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工伤和生育保险。

(二)符合按规定缴费比例和办法缴付的保险金额。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

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

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住房公积金免个税条件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

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需要缴纳个税的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一)超过免税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准缴付部分。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及超过生育保险办法规定标准的生育保险性质的津

贴、补贴,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获得现金形式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

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由企业为个人缴付的免税保险费种类之外的保险。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如很多企业为员工上的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等,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

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实际领取原提存的保险免征个税

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因为对免税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超标准缴付部分已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为个人缴付的免税保险费种类之外的保险,已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所以,对个人实际领取原提存的各种保险,都应免征个人所

得税。

双薪制停止后年终红包的纳税讲究

2009-12-23 9:57 中国会计报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年终双薪很多企业还在发,但是“双薪制”的计税方法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

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发布后已宣布停止。

“双薪制”没了计税方法,但年底大红包还是要发,如何发呢?

双薪 OR 一次性奖金

双薪一般是根据有关部门或企业制度规定的,具有恒定性,而一次性奖金通常视单位业绩考核而定,

需要有业绩和相关绩效指标的衡量。

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1个月的工资)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1个月的工资、

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5]9号第一条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

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从以上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两者存在明显的区别:

第一,双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1个月的工资,比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的第13个月工资,就是所谓的双薪,在金额上一般和其他月份的工资一致,即使有差异,也不会很多。而一次性奖金是根据单位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在金额上存在不确定性,与其他

月份的工资没有可比性。

第二,发放双薪一般是根据有关部门或企业制度规定的,具有恒定性,而一次性奖金通常视单位业绩考核而定,需要有业绩和相关绩效指标的衡量。对于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通常不存在业绩衡量,但企业的“双

薪制”并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年底还要涉及年终奖的问题,有时很难分清。

因此,在不能分清的情况下,有的地方税务实践中,由于没有发放双薪的特殊规定,对企业员工,则按一次性奖金处理。而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为其有部门明文规定发放双薪,则按“双薪制”的计税方法

处理。

双薪 PK 一次性奖金

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单

独作为1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双薪制”的计税方法按国税函[2002]629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1个月的工资)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1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但如果纳税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应以双薪所得与当月

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8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次性年终奖的计税发放按国税发[2005]9号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1个月工

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

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

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

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

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举例:20xx年A企业员工小王,12月工资4000元,取得双薪(多发放1个月的工资)是4000

元,年末又取得一次性奖金20000元。

由于工资4000元,已超过2000的扣除标准,在计算双薪和一次性奖金时,不能再考虑扣除标准因

素。

原政策下,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1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4000×15%-125=475

(元)。

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0000÷12=1666.67,适用10%的税率,20000×10%-25=1975(元)。

此外,4000元的月工资缴纳个税应为(4000-2000)×10%-25=175元。以上所得合计应缴纳个

人所得税550+1975+175=2700(元)。

后“双薪制”时代,如何操作

一些中介机构和纳税人在暗自窃喜,个税又多了筹划空间,以后发放双薪时,不再使用双薪或第13

个月工资名义,也不再和一次性奖金区分,统统作为一次性奖金处理。

有部分纳税人认为可以和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样处理,一律与当月工资、

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的做法可能使纳税负担增加。

如上述案例中,双薪与当月工资合并,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4000-2000)×15%-125=775

(元),比原来该两项所得多纳税125元(775-475-175=125)。

也有部分纳税人认为,其实年终发双薪,也可以视为年末一次性奖金的组成部分,以后可以并入一次

性奖金,按年终奖缴纳个税的方法操作,这样的做法反而可能使纳税人负担减轻。

如上述案例中,如果将双薪并入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0+4000)×10%-25=2375

(元),比原来该两项所得少纳税75元(1975+475-2375=75)。

笔者认为,国税发[2009]121号停止“双薪制”计税方法后,现在还不能确定双薪适用以上哪个方法。不同性质的单位,存在着很多特殊情况。尤其是企业年末双薪往往和各种奖金混合在一起,如果采用以上第一种处理方法,将很难操作。而如果采用第二种方法,纳税人为了避税可能避开双薪的名义,也可能侵

蚀税基。

年终奖也可以合理避税

2010-1-7 10:19 逄锦冰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辞旧迎新,新的一年总会带给人们新的气象,但再也没有比年底发奖金更令人兴奋的事情了。年终奖金拿到手,除了喜悦,更多的是对自己劳动价值的肯定。在这个渴望财富的世界上,合理规划是我们要做的第一步。年终奖金也不例外。

先投保再还债 发了奖金先要缓解压力

结合自己一年的收支状况、家庭状况、已有保单进行一个分析,如果有保障需求,亦应及时调整,奖金就是保费的最好来源。时间上,奖金都会在年底固定发放,恰好与每年底缴纳保费时间契合。另外利用年底奖金购买保险还有两个重要的好处:首先是便于记忆,尤其是对于整天忙于工作的人们,没有详细的记住保单缴费日期很容易造成保单效用中止,统一于年底购买则会避免这种情况;除此之外这还可以养成

自己在年底进行保单检视的好习惯,而充足合理的保障规划也恰恰应该每年检视。 奖金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即是利用奖金一次性金额较多的资金来进行债务和信用管理,现在的工薪阶层和大部分中产阶层在这方面有两个细节:信用卡和房贷,由于信用卡和房贷均有着较高的借款成本(尤其是信用卡取现),因此,在综合考量的基础上,利用奖金一次性的还款应该是明智的选择,对于信用卡来说,很多朋友拥有多张信用卡,也就是说每个月都要记清楚好几个“最后还款日”。 对于房贷,虽然银行往往会设定门槛,也就是说提前还款可能也面临一定的违约成本,但从一般量化分析的角度看,提前还款,违约成本的金额往往会小于提前还款节省出来的利息,也就是说综合来看提前还款还是可以节省一笔支出的,同时利用奖金提前换房贷还会产生一系列长期效应,也就是说,提前还了一笔钱,会让接下来新的一年中每个月的房贷额变少,这无疑可以减轻新的一年里每月的还款压力。

利用奖金合理避税 为员工做一套节税规划

奖金规划中最重要的一点是税务规划,即如何界定奖金和平时工资的各自多少,以最佳的比例将收入分化为每个月定期发放的工资和年底一次性发放的奖金,以便在整体收入上最大可能的减少税赋支出。 作为企业主而言,最聪明的员工福利方案是找到一个企业本身、企业主、员工三方都皆大欢喜的方法,找到一个最少税赋的方式也是应该的。以员工福利方案作出的节税规划因人而异,但是从概况上看,有几点是必须引起我们足够重视的:非常详细的划分奖金和月工资的比例、一定程度上以实物代替奖金(可以记成本价,当然这要建立在和员工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在一定程度上,将奖金转化为更有税收优势的金融年金产品。

如果真的要做一份详尽合理的节税规划,必须建立在精确数据分析的基础上,同时企业会计也必须提供精准的财务数据,虽然节税规划可能面临很多风险,比如包括法律风险、操作风险、通胀风险、流动性风险、机会成本风险等等,但我们还是认为只要我们的规划建立在合理合法并和员工充分沟通的基础上,以员工福利为依托的节税方案还是非常有价值的,尤其对于员工规模相对较大的企业,奖金发放得越多,

越有必要做详细的节税规划。

个税筹划应把握的方向和原则 2010-1-14 14:16 读者上传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一、个税筹划应把握的三个方向

1、在保证实际所得不变的前提下,同时减少名义所得和名义支出,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比如把个

人收入变为单位对职工的福利劳保支出,个人收入就可以在单位经营成本中税前扣除。

2、对可以减除一定费用的应税所得项目,应尽可能扩大减除费用额度。比如在房屋出租收入缴纳个税方面,若在房屋出租期间对房屋进行维修,那么维修费用就可以在税前进行扣除,从而扩大减除费用额度。

3、对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的应税所得项目(如工资、薪金收入等),应尽量避免临界所得进入高档税率区。比如王先生3月份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5%的税率,再多发几十元工资,税率就变成10%

了,那么这几十元就应尽量改期发放,避免“单位多发了钱,收入却减少”的尴尬。

二、个税筹划应遵循的两个原则

1、综合效益原则。纳税筹划不能孤立进行,如果某项纳税筹划取得了节税效果,却增加了其他方面的

支出,这样进行纳税筹划就值得商榷。

2、税收筹划前瞻性原则。任何一项具体的纳税筹划方案的研发、选择、确定,都必须在该方案所涉及的纳税事项已成为既定事实之前。如果该涉税事项已成既定事实,再事后进行“筹划”,就是掩盖事实真相,

伪造、变造、隐匿相关资料,纳税人将承担偷税的法律责任。

私车公用的节税技巧与风险规避 2010-3-16 13:42 财会信报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案例】

甲公司董事长的一辆别克家用小轿车经常为公司业务所用,于是董事长决定将此车作价20万元由公司将这辆车买下来,但因办理过户手续需缴纳相关税费1万余元,觉得不划算,所以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根据新会计准则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公司财务部门以银行转账付款凭条、个人收款收据以及车辆购置#5@p复印件等附件作依据将20万元小车购置支出记入了“固定资产”账目,并按期计提折旧。现在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请问:甲公司的上述处理正确吗?计提折旧能否税前扣除?如存在税务

风险,该如何规避?

【分析】

上述处理不管从会计还是税务上,都是行不通的。

1、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合法性的要求,会计记账所依据的原始附件必须具备起码的形式要件,而不是仅仅看其经济实质,外购二手车而未取得过户成交#5@p违反了《中华入民共和国#5@p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即便是看经济实质,会计上判定所购车辆归公司开展业务公用又有什么证据呢?

2、企业购入资产必须凭真实、合法凭证方能在所得税前列支,白条列支的费用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更为重要的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一业以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15号)两个文件的规定,企业出资购买住房、汽车等个人消费品;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那么,甲公司购买小汽车向个人支付20万元须代扣代缴董事长个人所得税4万元(200000 ×20%=40000),否则税务稽查一旦发现,将补税、加收滞纳金并罚款,

与办理过户手续需缴纳1万多元税费相比,甲公司的上述处理无疑是不明智的。

建议:公司可选择以下两个规避税务风险的方案。

方案一:公司与董事长签订车辆租用协议,公司所付租金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但必须取得正式#5@p,董事长须到税务局申请代开租赁业#5@p,缴纳租赁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并按“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是租用,车辆折旧及与该车相关的保险费、车船税等不能在公司所得税前列

支。

方案二:签订旧机动车买卖合同,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一次性缴纳二手车交易税费,公司取得交易#5@p,该车所有权转归公司名下,这样车辆折旧及其保险费规费支出等均可顺利在20xx年所得税前扣除,

董事长也不用再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承担个人所得税。

【结论】

比较而言,方案一显得繁琐,而且并不省税。而方案二既为董事长规避了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也为

公司在汇算清缴中避免纳税调整、少缴所得税提供了可能。甲公司更宜选择按方案二执行。

公司高管人员工资所得的纳税筹划

2010-7-22 10:51 肖太寿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对于公司高管人员,其收入都很高,许多公司给高级人员每月支付较高的工资,到年终也有较高的年终奖金,针对这种情况,纳税筹划的技巧是把公司高管的一年收入分成两部分:月工资和年终奖,准确划分好月工资和年终奖的比例。要么削减每月的部分工资,加到年终奖;要么削减部分年终奖,分摊到每个月的工资里去。这两种“削峰填谷”的操作要视企业给高管人员工资和年终奖的多少而进行权衡确定。

【案例1】

20xx年,北京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李明一年收入600000元,每月收入45000元,年终奖为60000

元,请问应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分析】

(1)纳税筹划前的税负分析:

李明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45000-2000)×30%-3375=12900-3375=9525元。全年工资收

入应纳个人所得税=9525×12=114300(元)。

年终奖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60000÷12=5000元,应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为125元。应纳的个人所得税=60000×15%-125=8875元。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14300+8875

=123175(元)。

(2)纳税筹划方案:

将原工资收入分为工资收入与年终奖金两部分,每月领工资38000元/月,一年的工资薪金合计为

456000元,年终发奖金144000元,全年共计收入额仍为600000元。

(3)纳税筹划后的税负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或年终加薪,有两种情况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一,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总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九级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

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二,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用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九级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

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经过纳税筹划,李明工资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38000-2000)×25%-1375=9000-1375=7625元,全年工资收入

应纳个人所得税=7625×12=91500(元)。

李明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144000÷12=12000元,应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375元。应纳的个人所得税=144000×20%-375=28425元。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91500+28425=119925元。比纳税

筹划前节省123175-119925=3250(元)。

【案例2】

20xx年,北京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李明一年收入600000元,每月收入10000元,年终奖为480000

元,请问应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分析】

(1)纳税筹划前的税负分析:

李明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0-2000)×20%-375=1600-375=1225元。全年工资收入应

纳个人所得税=1225×12=14700(元)。

年终奖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480000÷12=40000元,应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为1375元。应纳的个人所得税=480000×25%-1375=118625元。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18625

+14700=133325(元)。

(2)纳税筹划方案:

将原工资收入分为工资收入与年终奖金两部分,每月领工资30000元/月,一年的工资薪金合计为

360000元,年终发奖金240000元,全年共计收入额仍为600000元。

(3)纳税筹划后的税负分析:

经过纳税筹划,李明工资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0-2000)×25%-1375=7000-1375=5625元,全年工资收入

应纳个人所得税=5625×12=67500(元)。

李明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240000÷12=20000元,应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375元。应纳的个人所得税=240000×20%-375=47625元。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67500+47625=115125元。比纳税

筹划前节省133325-115125=18200(元)。

替职工负担个税 不如增加收入

2008-10-10 11:56 任宇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目前,一些企事业单位经常为增加职工福利而替职工负担个人所得税,其实这种方法表面上降低了职工的个人所得税税负,但实际上职工福利并未因此改善,反而增加了单位的税收负担和纳税风险。 本文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为例,分三种情况(个人承担税款、单位负担税款及单位提高个人收入)分析相关税负情况(详见附表),假设王某月工资收入10000元,表中分为A-王某自负税款、B-单位

负担税款、C-提高收入个人负税三种情况。

A:王某自负税款,王某每月含税工资10000元,其应缴个税为1225元,税后收入为8775元。 B:单位为其负担税款,单位为王某所承担个税亦属于其收入一部分,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10000-2000-375)÷(1-20%)=9531.25元;个人应税收入11531.25元,单位为其承担个税1531.25元,此外,单位为其承担的个税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单位需为此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382.81元,合计1914.06元,个人税后收

入为10000元。

C:提高个人收入降低个人税收负担,单位将原为个人承担的税款统一作为工资处理,不为王某承担税款,其应税收入为11531.25元,个人负税1531.25元,单位税负为0,个人税后收入为10000元。 通过上述计算可以看出:单位为个人负担个人所得税反而税负更重,个人反而多缴了个人所得税。同一笔收入,情形A个人所得税为1225元,情形B个税为1531.25元,比情形A多负担个税306.25元,

虽然此个人所得税实际上由单位负担。

单位为个人负担个人所得税增加了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成本,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情形B单位替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属于与取得的收入无关的支出,因此1531.25元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单位为此需多缴企业所得税382.81元,如单位人员较多,其调增的企业所得税税

额将会很大。

不仅如此,单位替个人负担个人所得税除增加税负外,还会有税务部门、企业及个人都会产生不利影

响。

单位替个人负担个税,实际上影响了个人所得税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个人而非单位,主要通过对高收入者多征税发挥税收调节作用,单位替个人负担税款,个人不再纳税,淡化

了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单位替个人负担个税不利于个人准确完成年所得12万元申报工作,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是个人所得税法赋予高收入者的一项法定义务,达到申报标准的人不依法申报意味着违法,如纳税人税款由单位负担,一则容易滋生轻视自行纳税申报意识,从而不自觉地违法,二则个人弄不清实际缴纳的税款,

难以准确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增加日后陷入税收争议的风险。

更为重要的是,单位替个人负担个税增加了单位的涉税风险,单位替个人负担个税容易使人感觉企业纳税行为不规范,纳税评估时疑点多,由此被确定为税务稽查重点对象的几率也大,而且一时单位和个人

发生劳动纠纷,往往会无形增加单位的涉税风险。

依法治税是税收的灵魂和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内容,增强公民纳税意识对推进依法治税至关重要,个人所得税是现行税制中唯一以自然人为纳税人的税种,一征一纳都将在纳税人心里烙上依法缴税的印痕,从而增强纳税人对缴税的认同感并自觉遵循,久而久之,依法纳税意识将融入民族、国家的文化价值底蕴,偷漏税不仅为法律所不容,亦为道德所不齿。此外,替个人负担税款主要集中在高收入行业或高层管理人员,这些人本应以纳税承担相应社会责任却通过单位负担税款转移纳税责任,对社会纳税意识建设起到负面示范作用,公民纳税意识是社会性、群体性对纳税的认同感,单位替个人负担个税很难使纳税人产生这

种认同感,不利于增强公民纳税意识。

基于以上分析,建议单位摒弃替个人负担税款的不明智做法,如可以通过增加职工收入方式解决个人税负偏高的问题,而且能够做到不增加税负和规避涉税风险。比如C种情况,假定单位确保职工月薪净收入10000元,将原替个人负担的个税作为工资的一部分发给个人,则职工工资为11531.25元,应缴个税1531.25元,税后收入10000元;原情形B由单位代付税款1531.25元在情形C中可以作为工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单位不用再承担原情形B多缴的企业所得税382.81元。同时由于工资基数增长(由10000元增加到11531.25元),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扣除空间进一步放大,企

业所得税负进一步降低。

举例说明个税筹划的技巧

2008-10-10 11:56 曹亚晖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迅速增长,不管是薪金增长还是兼职创收,一些人的钱包鼓了起来。不过这个幸福的时刻也往往容易让人忽略掉某些细节,很多人认为得到的报酬越多,扣去的税款也应该越多。但事实上,如果你稍稍变化一下方法,那么同一份报酬需缴纳的税收会有所不同。也就是说,在获得收入时并不是对方支付得越多越好,支付多,缴税也多,而个人拿到的却未必多。一定要计算税后收

入,掌握一些个税筹划的小技巧。

一、分拆所得,降低适用税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以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于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如果纳税人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2000元,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与20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如果该项奖金所得一次性发放,由于其数额相对较大,将使用较高税率。这时,如果采取分摊筹划法,就可以节

省不少税款。

[例1]:小李20xx年3月份取得工资、薪金2500元,当月又一次性获得公司奖金9000元,那么,

按照规定,他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计算过程如下:

工资部分应纳税额为(2500-2000)×10%=50(元);奖金部分应纳税额为9000×20%-375=1425(元);3月小李共应纳税为50 1425=1475(元)。到了20xx年4月份,小李同样还得

缴纳50元的个人所得税,这样小李3月、4月2个月共应纳税1475 50=1525(元)

其实,如果小李和公司老板商议一下,将奖金分为2次下发,即3月、4月每月平均发放4500元,

这样,小李2个月的纳税情况起了变化:

3月、4月应纳税额各为(2500 4500-2000)×15%-125=625(元)则2个月共应纳税625×2=1250元。通过上述计算可以知道,第二种发放奖金的方法可以使小李少缴纳税款1525-

1250=275元。

二、将部分工资、薪金适当福利化

一般来说,工资、薪金收入超过2000元就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如果将超过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工资、薪金收入部分用于职工福利支出,这将减少了个人支出,同时减少计税收入,降低其个人所得税负担。单位通常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降低计税工资、薪金所得,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

(1)提供交通便利。如开通班车、免费接送职工上下班,或者每月报销一定额度的交通费用。(2)为职工购房提供一定期限的贷款,之后每月从其工资额中扣除部分款项,用于归还贷款。这样可以减轻职工的贷款利息负担。(3)为新调入职工提供周转房。(4)提高职工的办公条件,为其配备办公设施及用品,比如为职工配备笔记本电脑及电脑耗材等,但在操作中要注意办公设施及用品的所有权属于单位,列入单位的固定资产,职工拥有使用权,职工调出单位时要将相应的物品归还单位。如果所购置的办公用品所有

权归个人,则相当于对职工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要按照物品的价值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2]:王教授每月工资为5350元,每月需支付:房租2100元、交通费120元、电话费150元,食堂用餐200元。除去以上固定开支,王教授可动用收入为2780元。王教授每月应纳税额为(5350-

2000)×15%-125=377、5元。

假如以上每月固定支出由学校采取实报实销方式负担,而每月工资下调为2780元,则每月应纳税额为(2780-2000)×10%-25=53元。经筹划后,学校支出不变,但王教授每月可节税377、5-53=324、

5元,全年共节税324、5×12=3894元。

三、选择不同的所得形式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是20%、3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显然,相同数额的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税收负担是不相同的。这样,在一定条件下,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开、合并或相互转化,就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例3]:王先生是某公司职工,月工资收入为2500元。20xx年3月份,王先生从某广告公司获得

劳务报酬2000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王先生的纳税情况如下: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为(2500-2000)元×10%=50元,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为(2000-800)元×20%=240元,这两项所得王先生共纳税额=50元+240元=290元。如果王先生将这两项所得合并为工资、薪金所得共同纳税,则王先生3月份应纳税额为(2500 2000-2000)×15%-125=250

元。显然,对于王先生而言,将两项所得合并纳税更合算,较前者可节税290-250=40元。 为达到此目的,王先生需将其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前者与后者的本质区别在于,后者提供所得的单位与个人之间存在着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而前者不存在这种关系。因此,王先生可

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与广告公司签订合同,建立固定的雇佣关系,一年可节税40×12=480元。

在某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更有利于节省税收。如陈先生系一高级工程师,20xx年4月获得某公司的工资类收入30000元。如果这份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则陈先生应纳税额为(30000-2000)×25%-1375=5625元;如果这份所得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纳税,则陈先生应纳税额为30000×(1-20%)×30%-2000=5200元。因此,如果陈先生和该公司不存在稳定

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则他可以节税5625-5200=425元。

结论:一般来说,在应纳税所得额较低时(20000元以下),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要低,这时在可能的情况下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可以达到节税目的;而在应纳税所得额较高时(20000元以上),在可能的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则可以达到减

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四、分解稿酬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稿酬所得按次纳税,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但对于不同的作品可以分开计税。同时还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的稿酬所得,每个人都可以按其所得的收入分

别按税法规定进行费用扣除。这些规定为纳税人提供了纳税筹划的空间。

1.系列丛书法

如果某些著作可以分解成几个部分,以系列著作的形式出版,则该著作被认定为几个单独的作品,分别计算纳税,这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节省纳税人不少税款。值得说明的是,这种发行方式应使每本书的人均

稿酬低于4000元(根据税法规定,在稿酬所得低于4000元时,实际抵扣标准大于20%)。

[例4]:谷教授准备出版一本关于人力资源管理的著作,预计获得稿酬所得10000元。

如果以1本书的形式出版该著作,则谷教授应纳税额=10000元×(1-20%)×20%×(1-30%)=1120元。如果该著作可以分解成4本的系列丛书的形式出版,则谷教授应纳税总额=([10000/4)-800]

元×20%×(1-30%)×4=952元。由此可见,经过筹划,谷教授可少缴税款168元。

2.著作组法

如果一项稿酬所得预计数额较大,可以通过著作组法,即一本书由多个人共同撰写。与上述方法一样,这种筹划方法也是利用低于4000元稿酬的800元费用抵扣,该项抵扣的效果大于20%的标准。著作组

法不仅有利于加快创作速度、集思广益、扩大发行量、积累著作成果,而且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使用这种筹划方法,虽然达到了节税的目的,但每个人的最终收入可能会比单独创作时少。因此,这种筹划方法一般用在著作任务较多时,比如成立长期合作的著作组,或将自己的亲属列为著作组成员。 结论:纳税人应尽量避免一次性取得大额收入,在合法的前提下将所得均衡分摊或分解,增加扣除次

数,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在实行累进税率时,还可以避免档次爬升现象的出现。

其实,我们每个人的头脑中都应具有一定的节税意识。当我们纳税时,我们应该先问问自己,我是不是应该享受税收优惠?计税依据是什么?如果没有时间去查资料,可以到税务专家那里去咨询一下,这将利于帮助你认识税法,了解税法。在此基础上,充分利用税收政策,做到既要依法纳税,又不冤枉多缴税

款,实现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个人所得税筹划空间分析

2008-9-4 16:54 陈云梅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个人所得税的最终负担者虽然是个人,对个人所得税的筹划不直接为公司带来利益,但做好个人所得税的筹划可以让公司在人才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在与别的企业付出相同的代价的同时却能留住更好的人才,获得更多的回报。那么,个人所得税的筹划就显得很重要。个人所得税的筹划可以从增加税收减免额、

企业提供员工福利设施和部分应税收入转化为费用等方面入手来考虑。

21世纪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在公民纳税意识日益增强的今天,税后收入会成为越来越多高级人才在择业时比较的基础。个人所得税的最终负担者虽然是个人,对个人所得税的筹划不直接为公司带来利益,但做好个人所得税的筹划可以让公司在人才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在与别的企业付出相同的代价的同时却

能留住更好的人才,获得更多的回报。

一、增加税收减免额

对于个人所得税来说,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简称“三费一金”)都是可以在收入中抵免的。住房公积金是由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上一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资乘以规定的提取比例得到的。由于根据上年度数据计算得到的公积金在本年度中按月扣减,不受本年度的工资增长的影响,但工资增长部分少计的公积金允许在本年度末做一次性的补缴,那么如果年末收入较多时,可以通过此项公积金补缴,增加年末该月的个人所得税税前可抵扣金额,实现降低税款。由于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可从工资总额中作税前扣除,免纳个人所得税,还在不增加单位负担的情况下,提高公积金计提比例,减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从而提高职工的实际收入水平。但应注意的是,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标准缴付

的“三费一金”则应计入年所得范围内,需依法纳税。

二、企业提供员工福利设施

如员工正常生活必须的福利设施,尽可能由企业给予提供,并通过合理计算后,适当降低员工的工资,这样,从企业一方,既达到不增加企业费用支出,又能全额费用在税前扣除,并且企业为员工提供充分的福利设施,对外能提高企业的形象;从员工一方,既享受了企业提供的完善的福利设施,又少交了个人所得税,实现真正意义的企业和员工双赢局面。一般情况企业可为员工提供下列福利:提供免费膳食、提供

车辆供职工使用、为员工提供必须家具及住宅设备、为员工提供医务室等医疗设施。

三、部分应税收入转化为费用

有些费用可以作为企业的费用税前列支,同时,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又不会作为个人所得处理,这也不失为一种有效的筹划方法。例如:A汽车贸易公司的销售人员小王20xx年全年按销售业绩提取奖金或工资100000元,其中小王全年在跑业务的过程中,共发生了出差费用和通讯费用28000元,发生业务招待费用10000元,这些费用企业不再报销。企业在年终时一次性支付给小王,则企业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0000-2000)×40%-10375=28825(元)。如果公司的财务人员将小王的部分应税收入转化为费用和为员工计提“三费一金”从而增加税收减免额,这样小王的个人所得税就明显减少。也就是说,如果财务对小王发生的出差费用和通讯费用28000元,业务招待费用10000元采取实报实销制,这样公司付给小王的工资或奖金就只有62000元(100000-28000-10000=62000,在此基础上,公司还可以每月预先支付一部分工资给员工。如果每月预先支付1000元的工资,而且公司按工资的9%、6%、20%、2%分别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费(三费一金),并且分别按9%、2%、8%、1%的比例从小王工资中扣除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费,在公司总支出不变,小王总收入不变的情况下,那么小王的工资就不一样了。这样小王每月实际得到的工资收入为:1000+1000×57%=1570元。这样小王前面11个月不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那么

在年终时小王实际的应税收入为:62000-1570×11-2000-570=42160,应交个人所得税为:

42160×30%-3375=9273,从以上计算得出:全年小王应交个人所得税为9273元。企业只改变了工资的支付方式,为员工按规定交了该交的“三费一金”,还可以节约19552(28825-9273=19552)元税款,企业少支付了小王工资,再减去为小王交纳的“三费一金”公司应交部分4440元后,公司少支出2400元。小王看似一年少得收入,实际个人得利了公司交的“三费一金”带来的益处。小王在社会上以个人名义去交“三费一金”还得交上由公司交纳的部分,这无形中小王个人多了4440元收入。这对于一个人已经是一笔不少的数了。虽然小王每月实际得到的现金收入减少了,但是小王减少的现金收入相当于一笔无利息税的存款,同时还可以利用公积金进行贷款购置房产,还可以盘活公积金账户的资金,享受公积金贷款的

优惠利率。

因此,在企业的支出不增加的情况下,只要适当的增加税收减免额、企业提供员工福利设施和将部分应税收入转化为费用,则对职工来说可以节省一大笔税负支出,这对企业留住更多更好的高级人才打下了

很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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